Re: [新聞] 球星雙約案今再開 林秉聖委任律師這原因
※ 引述《linyyggtt (爪爪)》之銘言:
: 林秉聖的律師另提到,根據一份對話紀錄可知,攻城獅並沒有向中信特工(林曾加盟的球隊
: )報價,甚至中信領隊主動問是否有提供合約給林秉聖時,攻城獅並未回答,也沒有主動告
: 知已和林秉聖簽約的事實,可見攻城獅的簽約屬惡意,是惡意挖角的行為。
不是,攻城獅為什麼要向中信報價?
為什麼一定要回答中信領隊?
兩隻球隊就不同聯盟,
同一個聯盟要遵守就算了,
不同聯盟基本上就是自由市場了不是嗎
為什麼要跟不同聯盟的報價啊我真的不懂,因為善良風俗?
要遵守合約精神的,是你球員對你原本球隊負責吧?
當然,新球隊要挖你,
一定也會尊重你不會讓你為難,會等你舊合約跑完
簽的約期一定也不會重疊到阿
: 台新育樂的律師則說,依PLG聯盟規章等規定,得自由加盟的自由球員,限於合約期滿或原
: 球隊提出離隊證明,然林秉聖與中信特工的合約尚未期滿,攻城獅卻背著中信特工與林簽約
: ,已明確違反規定,還有違反公序良俗的爭議。
: 來源: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4667164
阿現在就不公開透明,
不接觸怎麼知道合約期滿了?
而且什麼叫背著中信特工?阿不同聯盟背著又怎麼了嗎?
攻城獅先問問你合約還剩多久
快到期了那我們簽下一份合約如何
你如果還剩兩三年攻城獅應該也不會簽吧
不接觸到底怎麼知道合約還有多久?
要也是你合約在身的球員,去跟球團說(當然也要看合約有沒有寫什麼告知義務之類)
有人要開價多少給我,寶傑你怎麼看你跟不跟
還說依PLG聯盟規章等規定,
這一定是講同聯盟之間的球隊吧?
我是沒去看規章,但PLG會去限制球隊接觸其他聯盟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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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又打中喵了 所以台新搶人沒問題 畢竟是不同聯
盟 什麼都能不遵守
欸不是,下面推文說PLG確實有規範跨聯盟也不行 我虛心接受 但如果就台新搶人, 喵跟你簽的是下一份合約,你球員確實也同意了
現在是還要再討論一遍嗎 ...
你沒看規章就去看吧 規章就是規定包含其他聯盟
中信就還有一年選擇權
你是不是差不多一年看個三次台籃板
原文下面就有貼PLG的規章了 不只限定PLG自己球團
沒看規章就去看一看
照你這樣說大家該還台新一個道歉了
甚至大聖也要 攻城獅錯在先
你要知道剩多久期滿 你是不會直接問中信喔 中信有選
罰你重看
擇權 你不報價 中信怎麼知道要不要匹配放人
別反串啦 真P寶早就不吵這件事了
為啥你不在攻城獅說台新惡意挖角的時候出來發文啊
如果你不懂 就閉嘴 不要在這裡丟人現眼
說真的也不用抓著第二段打啦 我主要是要說第一段林的律師那段很好笑 中信領隊來問,攻城獅為什麼一定要回答啊? 這怎麼看應該是有合約在身的球員應該要去回答的吧
※ 編輯: ablackangel (220.134.149.42 臺灣), 05/09/2024 22:50:14PLG 的規章只適用在有同意 PLG 規章的球隊,又沒有
對外效力。
我記得獅子去簽的時候也沒有等對方合約到期啊 也
不符合你說的等對方舊合約到期吧
等等有人會來長篇大論簽約日和生效日==
規章也就是個多向的契約,要因為特定因素成為契約當
事人或間接效力的才受拘束,我只是要就這點說明。
還有人在只適用PLG 先去看看規章好嗎?
中信有選擇權阿 他當然可以問你要不要報價或者有沒
有先簽約了 如果攻城獅先簽約沒問題 為什麼不回答?
不是阿,應該是問你的球員吧
你要不要確認規章是誰訂的呀……
規章PLG自己訂的 說了自由球員是沒有PLG還有其他籃
那攻城獅告個屁台新,不同聯盟誰理你,邏輯真棒
我說的是不同聯盟誰理你"違反公序良俗的爭議" 或是什麼"背著"誰接觸 不同聯盟為什麼不能背著? 我講得很清楚了,新球隊要挖你 應該會尊重你等你合約跑完 越講我越覺得林問題很大,中信還有一年選擇權怎麼會簽下去? 攻城獅問題在哪?沒接觸球員怎麼知道他合約剩多久?
球聯盟的合約在身的人才算自由球員
合約沒在管你是不是同聯盟的
只要有約在身就是照合約規矩走
特攻對大聖的球隊選擇權就是價格匹配優先權
規章是我寫的。
喔是喔真的假的 那你自己寫了什麼都不知道?
其他隊要搶 就是要報價給特攻看要不要跟
可以主張規章效力的,只有願意受規章拘束的人。降。
最基本的契約法理你先搞清楚吧。
所以攻城獅現在是不願意受規章拘束嗎?
那是不是要退出PLG了?
台新要主張自己受規章保護嗎?
台新提出自己應該受 PLG 規章效力所及?
然後還在跳針規章的
攻城獅就是在這規章內受限制的球隊啊
明定要簽整個台籃的自由球員就是要等合約屆滿
規章規定攻城獅不能簽非自由球員的林秉聖 攻城獅不
受規範?
台新就是這個意思吧 他跟中信報價等大聖拿到離隊證
明 才跟大聖簽約 一切合理
現在就打定非本聯盟球員都是自由球員的概念吧
台新不管是PLG規章 T1規章都沒有違規 有啥問題?
關台新何事?是你攻城獅做這件事就違反規章了
反正就法院認證 有違反聯盟規章也是聯盟內部的事情
PLG的規章裡有寫自由球員也不能有其他籃球聯盟的約
真的要這樣凹 那真的不要改天P的球員被挖
中信有一年選擇權 球員合約剩多長 你當然問球團更
準阿 決定續不續約的是球團 你問球員有啥用
你就講沒看規章了還要討論什麼?先去看規章再來吧
這篇我懂啦 大聖有簽兩份合約的歷史紀錄 我沒忘記
為什麼不能因為自己聯盟規章寫的,懂了沒
還在跳針雙約的,基本上大多是吃不到葡萄就說葡萄
酸的心態
真的很愛腦補又要人家吞
怎麼會問球員== 問球員就要出大事了
你是不是不知道流程
喵先通知中信 中信同意接觸 喵要給報價 中信回復是
否匹配報價(就是要不要跟啦)
你問球員 球員跟你說 喵開給我一年六十億 你要中信
怎麼跟==
問球員那就不是球隊選項 變成球員選項了
余大的主張滿怪的吧 不遵守規章的是喵餒
所以余大的意思是喵是PLG球隊 但他不同意遵守規章?
就是自己寫出漏洞被鑽還要問人知不知道規章是他寫
的
台新不能主張自己受規章保護 所以喵違規
但PLG知道喵違規 也沒有處分啊?
*所以喵違規台新也沒得抱怨
我不確定是不是這個意思 如果是的話滿誇張的吧
球隊可以加盟但不同意規章 那不就隨便玩==
不同意規章 不能加盟吧?
所以我不太懂他想表達的
有違反規章招募非自由球員簽約疑慮的是獅 啊獅難
道不受P規章限制?!
還是要說因為是搞T的球隊所以你規章寫的其他聯盟也
不能惡意挖就不算數 那當初幹嘛多此一舉寫上去假
正直= =
我都不知道合約還有在管你哪個聯盟的喔
照原po說法,那為何要台新?
余大意思我個人解讀是,該規章規範的是獅球團,假
設沒台新,獅拿著9/1生效的合約來,沒有違反規章,
那這條規章的關係對象有三個,獅,9/1開始的大聖,
最多最多再加個大聖前東家特攻
那現在台新在規章這件事是局外人,卻在獅台新大聖
的合約爭議上要求法官根據這條規章去廢止獅跟大聖
的合約
假設今天是特攻告獅惡意挖角,那特攻提出這條規章
很合理,但現在獅打官司的對象是大聖跟台新,提出
這個規章,法官為什麼要採納??
至於樓上說假正直的,該規章可以保障的是前東家特
攻,不是雙約的台新喔
台新比攻城獅早簽約啊 為什麼 因為攻城獅想偷提早
簽約只好壓9/1 所以到9/1時大聖根本已經不是自由球
員了
好了啦
台新合約比獅早生效...另外合約不是看誰先生效,後
面那個合約自動廢止不算,而是看合約是否能履行,
不能履行就賠錢
喔,我看懂了,8/16大聖台新合約生效,所以9/1時,
獅合約簽約對象非自由球員,所以不符合P規章,獅跟
大聖合約無效。
真是可愛又天真的想法呢
等等 我哪時說自動無效 大聖簽雙約是事實 但這情況
獅根本沒資格說什麼惡性搶人 因為是他們想偷跑導致
違反P規章
所以才有留言說你根本不懂大家在討論什麼
所以我才會問你,假設沒台新,獅在你的認定中有違
規嗎?
假設你也覺得有違規,就是特攻要來告獅
假設獅原本沒違規,就代表你這樣解讀規章的想法是
有問題的
因為獅跟台新是雙約的爭議,不適用這條規章
假設沒台新攻城獅不是還是在英合約的情況下跟林秉
聖簽約?那不就是違反P規章?
一條規章多了一個變數台新,結果還是要用原本的解
釋方式,我覺得不合理,你覺得我不懂
而且為啥職業聯盟的規章需要告到法院才能懲處?NBA
、MLB調查違規簽約也沒有告到法院都是自己聯盟調查
的吧
那就是,特攻要去告獅啊,但兩者的合約沒有重疊,
獅沒有侵害到特攻的權益,要怎麼告??
因為台新不是P聯盟怎麼內部處理??
不是都有人貼說P的規章是說也不能接觸其他籃球聯盟
有合約的球員?
上面寫了規章能處理的就是獅 9/1有入職的大聖,最
多加特攻,現在特攻都沒講話,台新在喊燒?
所以規章保障的是權益被侵害的球團啊,這案子就是
特攻
特攻來跟P 聯盟要求,P聯盟才需要受理
所以P聯盟沒辦法主動介入明顯違規的事實喔?
看喵跟大聖的簽約日期 9/1日後就沒事啊 不然為何樹
人要秉聖不要說已經簽約了
為啥特攻不告就不能罵喵違規啊,還是你們觀眾在罵裁
判的時候有想過球員都沒出聲關你p4嗎
誒你不對喔 特攻在8/153Q秉聖 所以台新8/16簽約 完
全照規則走 倒是台新主張他不知道喵的情況 那就是
喵惡意挖角沒錯 因為喵合約的生效日期就是比台新晚
明顯違規是書豪禁藥吧,民法規定簽約日可以不等於
生效日
你可以罵喵違規啊,只是我覺得他沒違反規章
雙約同時存在(獅 特攻)才叫明顯違規(因為特攻先
獅後面,台新跟獅的先後不是規章該處理的),如果
這樣叫做明顯違規,那規章先違反民法了
我喵就算被認定惡意挖角,挖的也只可能是特攻,但
你覺得喵惡意挖角的是台新
規章裡從頭到尾都沒有生效這兩個字的出現,真的很愛
腦補一些不存在的文字進白紙黑字寫下來的東西耶
因為規章不是寫法條啊
規章談到契約就是要根據民法
好啊 合約簽約日拿出來的看看就知道 但8/15前簽約
就是惡性挖角特攻 8/16後簽就是挖台新 喵是有比較
好看喔
都不是自由球員的情況也都是違反規章啊
惡性挖角特攻,叫特攻來跟P聯盟伸冤啊
你就分不清簽約日跟生效日,所以覺得這樣叫做挖台
新,我能怎麼辦?
簽合約當天沒有壓簽約日的話是合法的嗎?
所以我說叫喵拿出簽約日來看看啊 如果簽約日比台新
生效日晚為何不是挖角
難怪律師敢說不應侷限以書面往返的制式規定 就是不
想走規範麻
看了一下結果大聖說跟喵的合約根本沒有簽約日期 那
還要拿簽約日來討論嗎
這關乎是同聯盟其他球隊的權益 不用一直扯特攻台新
是否合法就是看民法啊,法官根據的是民法
獅簽約日都說了是5月中的星巴克...
哦,關乎同聯盟其他球隊權益??獅補強了大聖所以
其他球隊就會打不贏嗎?
所以簽約日有沒有寫在合約裡啦 用說的可以當證據哦
朋友
關乎權益就是權益被侵害的特攻要出來發聲啊,特攻
不想管,網路鄉民很熱心
簽約日不用寫在合約裡,生效日要...
用寫的證據效力最足夠,用說的不是沒效,而是效力
較低
3t大談到P的事情都會不遺餘力的護航
總是能找到一套說詞
人家 裝睡叫不醒啊
聯盟訂這規章 為的是什麼?
不就是讓各隊能在自由球員同個起跑點
所以少在那扯什麼生效日啦
不可能有規章看什麼生效日
規範都是球員合約滿了 才能去簽訂下一份合約
這樣也是讓各球隊競價有個期限
你在那看生效日 那這規章是要限制什麼?
所以今天偷跑簽約不止影響特攻台新
也影響同聯盟球隊補強的機會
聯盟當然有權要懲處啊
為的是保障前一個球隊的權益
你說的是NBA,我相信NBA為了同個起跑點這件事規定了
很多規章跟條文,然後P就這麼一條,就想達到你說的?
條約也許不夠完整 但不妨礙這個條約成立的原因是要
讓各隊簽約自由球員在同個起跑點
是不妨礙啊,所以獅要跟法官提出,並不是每個球員要
簽約時都是像大聖8/16才簽字,難道其他球團簽球員時
都是等到對方合約到期的後一天才簽約??
而且上一篇就有推文提到,林正合約就有報價提前接觸
條款,大聖律師也說,獅5月中沒跟特攻報價(這代表大
聖合約也大機率有提前接觸條款)
那合約有寫提前接觸條款,規章說不準都要同個起跑點
哪個正確??
我相信NBA的球員合約不會有提前報價的條款,那台灣
的球員合約呢??
大聖合約什麼時候生出了提前接觸條款?不要瞎掰好嗎
?
有喔有喔 不應侷限以書面往返的制式規定 論調同步
了 說難聽的就是不照規則走還大言不慚
那一條不就是不能跟還在合約內的人簽約 以確保合約
都結束之後,大家同時有簽約機會來確保公平性。想要
提早接觸,需要先跟原球團報價,原球團同意的情況下
,那有興趣的球隊就可以提供你的條件給球員,等原合
約結束(拿到離隊證明)後由球員自己選擇要跟誰簽約
。
提前接觸跟偷跑簽約是不同概念
少在那混淆 你的護航招怎麼都是一些竹蒿裝菜刀啊
現在有問題的是指簽約這個動作,而不是提前接觸
3t大真的別混淆視聽
獅在大聖有約在身時簽約就是錯了,那怕有加註特攻
執行選擇權後自動作廢也不行,這麼淺顯易懂的我不
知道是要凹什麼,連獅的律師都知道要避免提到這個
,護航的卻狂講並且自行合理化XD
你覺得有問題的是簽約這個動作,那就回到我之前提到
的啊,那為什麼沒有的話,這樣簽沒有問題??
*沒有台新
你覺得簽約都要像大聖在8/16才能簽,那獅就是要舉出
來到底有多少球員是先簽約後生效的啊
沒有台新沒問題只是因為沒人知道有提早簽約啊
現在不就是有台新才發現有這個問題?
所以這樣規章根本就隨你有利的解釋
有台新才發現有這問題,代表規章不是這樣用的
是你們過度解釋規章,獅台新的問題就是雙約
補充上面,簽約這個動作有問題,5月中簽有問題,難
到8/14簽就沒問題??
有約在身就是不行簽,否則攻城獅律師不會說請法官
考量實務,因為法律上就是不行XD,簽下去的那一刻
就違法了啊!我是攻城獅律師一定希望你閉嘴別在提
醒這點,妥妥豬隊友XD
哪來沒問題 今天是獅故意隱瞞
中信根本不知道有沒有簽約
所以你覺得書豪沒上YT的話
禁藥雷射這件事就不算違反規章嗎???
違規就是違規 你今天隱瞞偷渡沒人知道
不代表這樣是對的好嗎
5月中簽的時候大聖就還有約啊 8/14台新簽的時候就
沒約了,到底哪裡有問題…?
過度解釋的是你好嗎 言盡於此 懶得跟沒邏輯的討論
是誰跟你說沒台新就沒問題? 不是沒人檢舉你闖紅燈
、停紅線 那就是沒問題耶
lin大 8/14也不行,大聖8/15才離開特攻
真不知道跟有約在身的球員簽約還有什麼好護航的 何
況規章也有寫入
8/15離開,5月中簽假設不行,那8/14簽也不行啊
禁藥雷射違反的是禁藥規定,但你這前提認定的是提前
對8/14也不行 lin應該記錯離隊時間了
簽約就是違規(所以獅有違規)
蛤那大聖是哪天跟戰神簽約的
所以我才問你說到底有多少球員是像大聖一樣8/16才
簽約啊
我只是看上面有提到8/14就想說是8/14簽約的 原來是
8/16
那假設這是常態實務,就代表你覺得的提前簽約不一定
是違規,而是侵害到前一個球隊權利才叫違規
8/15離隊 8/16跟台新簽約
規章:簽約時必須是沒有其他聯盟合約的自由球員
8/16簽約沒問題嘛,5月中簽約有問題,那8/14簽約有
問題嗎??
那應該是你要提出在有約的情況下還簽約的球員有誰
吧,怎麼會是要提出正常簽約的球員當例子啊
8/14還有約的話就有問題啊
所以假設實務上很多球員都是提前簽約,那代表這規章
規定的是生效日
那實務上有誰?
我又不是經紀人也不是球團人員,我要提出啥??
你沒報價給中信 讓他沒有匹配的機會就是侵害到中信
的權利了 瞎扯一通
你這樣問我,那實務上每個球員都是前約結束後才簽?
侵害特攻權利,麻煩特攻去告獅啊
8/14也有問題阿 大聖又還沒離隊,你說提前簽約是實
務操作,你倒是舉其他例子,讓我們看看有哪些球團也
違規
你提不出什麼例子就一直在這跳針護航…?不是本來
就該假定大家都是正常簽約才對嗎?難道今天都沒人
犯罪我還要去懷疑說只是警察沒做事?
特攻最後不匹配台新報價 讓大聖離開 大聖現在也已經
到台新了 以結果論中信沒損失 他幹嘛陪你打這個官司
所謂的正常簽約(民法規定)簽約日可以不等於生效日
日常實務上兩個可以日期不同也叫做正常簽約
要惡意挖角你下一季到我球隊打球 簽約日當然不等於
生效日阿 講啥幹話
是lin覺得提前簽約就是違規啊...
8/16簽約 9/1號生效 當然是兩個日期不同正常簽約,
現在問題在你簽約的日期是人家還有約在身的日期
簽約日可以不等於生效日,但簽約日不得在前一個合
約的效期內啊XD
那現在攻城獅就去跟別的PLG球隊的球員簽約(生效日
是下一季)也是實物操作嗎?
提前簽約不是本來就違規嗎…
實務上可以喔,房東租房子跟新房客簽約,難道都是等
到舊房客合約結束以後才簽約??
只要球員簽了,這份合約就會生效,但原本合約也生效
的話,就是雙約的問題啊...
那要談自由球員還等什麼休賽季,隨時隨地都能談、隨
時都能簽啊,反正生效日壓在下一季就好了,要不要用
你聰明的腦袋想一想這件事合理嗎?
所以兩份合約同時生效就是看球員如何履行,不能履行
就是賠錢
你跟人家談,人家要跟你簽約嗎??
你租房子是有自由球員還是惡意挖角條款是不是?
大聖簽了獅的合約就是少了其他球團的競價機會
這對你自己提高身價本來就是不利的啊
但是簽了合約就是要認帳,履行不了就是賠錢
所以惡意挖角條款 = 球員還有合約在身就簽約 ??
沒人在跟你提履行不履行得了 現在在談攻城獅違規偷
跑的問題 如果攻城獅也是在8/15之後簽約 那大聖最後
因為雙約問題履行不了 100%大聖的錯
合約不談履行不履行??? 那幹嘛簽合約....
acerttt照你的講法,那FA制度完全崩潰了好嗎~合約
在身的球員可以在合約內跟別的球隊簽約,只要生效
日壓在現有合約完結日之後就好~這那門子的奇葩理
論啊,太好笑了XDDD,完全走在世界尖端啊XDDD
不是大家都知道大聖有錯嗎?現在再討論的是攻城獅
簽約流程的問題有關履不履行什麼事?
所以所以合約上有寫簽約日嗎 沒有 為什麼 因為攻城
獅也知道不能這樣
FA制度?? PLG有規定FA制度??
*在
因為你覺得簽約流程有問題的前提是 P規章有規定
但這就是過度解釋P的規章啊
哦不對,不是FA制度,是更大的合約制度,我打錯SOR
RY
P規章就有規定不能跟有約的球員接觸不是嗎?
獅5月中就簽約有道德上或其他的問題,但就不是P規章
規定的問題
請問攻城獅簽約時,特攻同意將其放入自由球員名單(
放棄球隊選項)了嗎?
....規章規定的是自由球員,9/1大聖是自由球員
上面那圖是PLG的規章 不是只有道德問題
你覺得規章的簽約指的是簽約日,又覺得8/16才簽約
acerttt你的講法是完全破壞合約制度,獅這樣沒違規
,那任何球隊都能在任何球員還有約在身時找他簽合
約,這是多麼美麗的畫面XDD,太搞笑了XDDD
才正確,這在實務上就不是這樣啊
在台灣沒有像NBA那樣規定的情況下,就是會有球團偷
你簽約不算接觸?????????
跑啊
破壞合約制度的叫做雙約...
報價算是接觸嗎??
一直強調實務就跟攻城獅的律師講法一樣,我們不要管
規章怎麼寫而是要看大家實際上怎麼亂搞
誰偷跑 舉出來阿
因為規章不是像NBA那樣規定啊...
等等可能又有人出來問知不知道規章誰寫的
100多個球員都沒偷跑??
報價給原球團,原球團同意就能接觸,寫在第二點,所
以你簽約的時候報價了嗎?
5月中沒報價,大聖可以不認那一版的合約啊,但後來
更新的合約,難道獅也沒報價??
dgq快變P+規章大師了 感謝3t
攻城獅簽約那瞬間就破壞制度啦,是特攻不想淌混水
,否則特攻提告,攻城獅絕對要付賠償金,這也是台
新現在打的點:攻城獅與大聖所簽合約違法,屬無效
合約
那是特攻要告,跟台新沒關係
9/1大聖就不是自由球員啊 他那時是台新的球員
你這說法就是雙約啊
大家不就說了 大聖就是雙約沒錯啊 但你是後面生效
的所以你算惡意挖角也是沒錯啊
台新才說你當初簽的合約無效啊 那既然我無效了 何來
雙約不履行的問題?
寫規章的余大不出來解釋一下攻城獅這樣有無違反規
定嗎
誰亂跑講出來,大家幫你一起罵
還是只會跳出來喊規章我寫的 你們有我懂嗎的姿態
你連余大前面推文都看不懂他在寫啥...
台新怎麼會沒關係,台新照規則走無縫接軌大聖的合
約,你攻城獅違法偷跑的合約侵犯了台新的權益,台
新若想,他是可以同時提告攻城獅+大聖,但就像原配
只會告小三,台新現在就只針對攻城獅,對於大聖重
複簽約的行為沒打算處分
規章他寫的,代表假設台新提出P規章來充當證據,法
官有可能就會要求他出席列為證人說明,他當初怎麼
寫的,他的意思是什麼,這條規章是規範什麼
照規則走無縫接軌 <-- 啥規則??
他昨天在說台新需要遵守PLG的規章嗎? 台新要不要遵
守PLG規章他自己決定,但都沒差 但是攻城獅不用遵守
嗎?
規則不就是合約結束前下一張約嗎
台新照著自由球員規則 等拿到離隊證明才簽約
民法簽約日生效日呢??
自由球員規則是誰寫的?? 你覺得的??
台新當天簽約及生效阿
PLG, T1的自由球員規則是雷同的 台新的做法不管誰寫
的都不違規
怎麼可能是我覺得的
攻城獅的合約連簽約日都無法證明了
所以啊,台新照T1規則簽約沒問題,但台新拿者P的規
章說獅有問題這點不符合契約精神啊
所以攻城獅不用照著PLG的規章走?
因為有權利這樣講的只有特攻
你覺得照規章走,叫做簽約日,我覺得照者規章走是
生效日啊
為什麼只有特攻?攻城獅的做法也影響到其他想簽自由
球員的球團權益
你要不要再上去看看那篇惡意挖角的規章 你到底有沒
有仔細看過內容?
整天光扯生效日
又擴大解釋規章了,規章你寫的??
規章只有寫簽約二字,民法規定合約包含簽約日與生效
日
欸就算是訂法律的立委,法律條文也不是隨他解釋的好
不
沒有原球隊同意,別說簽約日、生效日了,接觸都不行
,除非你報價取得同意,所以你接觸時(應該比簽約更
早吧)報價了沒?
NBA條款套在P球隊上??
所以你的偷跑球員名單呢
擴大解釋規章就問規章你寫的,所以懷疑實務上有也
有球員沒有正常簽約的你算啥?球員經紀人?
是啊,所以規章不足的地方就是根據民法的解釋啊
這是PLG規章 = =
提早簽也是正常簽約...
P規章哪時寫生效日??
現在這篇推文已經23頁了,我覺得到了50頁應該也是
一樣各持己見
那得看你提早多少,9/1生效提早到8/16簽約當然沒問
題,提前到跟人家合約重疊就不行
5-1裡 你有沒有看到接觸?
報價算是接觸嗎??
報價是對球團不是球員 你要先報價取得同意才能接觸
球員
這有寫在規章??
合約到期前一個月內以外禁止私下接觸(包括通訊軟體
)
T1規章還有多一個可以取得月球團同意下接觸,報價就
是取得同意的過程
PLG更嚴格 沒有提到可以在取得同意下接觸
合約截止前一個月,還需要我幫你算日期嗎?
自家規章認證的惡意挖角哈哈哈
有人邏輯混亂卻每篇都愛長篇大論耶
不是說只等法官判決 話還那麼多
P規章這麼嚴格,我才問說報價算是接觸嗎??
所以你是在說余大規章寫的不清楚嗎
報價不算接觸的話簽約總算接觸了吧= = 還是簽約也
不算?
就說了報價是球團對球團,攻城獅要對中信提出報價,
禁止接觸是指對於要引入的球員,怎麼會有關係,問這
什麼問題
因為中信有球隊選擇,任何要接觸林秉聖的球團都要先
報價給中信詢問是否匹配,中信不匹配的話就可以同意
新球團提前接觸。所以不要問什麼報價是不是接觸的問
題 兩件事事情對象不一樣
報價球團就不是提前接觸??
報價可以不接觸阿 球團對球團接觸球員幹嘛==
台新就是直接對球團 等匹配回應 中信也是等時間到
才回應不匹配 然後台新才能接觸
因為這樣偷跑,而且報價了,球員可能不想簽新約??
當然 這是同一聯盟的情況之下
所以中信早早回應喵不匹配了
球團對球團 跟球員沒關係吧==
這又分為還有下一季合約還是有優先匹配選擇權與合約
到期的至少三種可能
討論那些沒意義吧 焦點不是林秉聖案嗎==
但有人就拿P規章啊
單一案例你都搞不清楚了你去搞懂全部流程幹嘛
不是啊 這件事很簡單吧
我早早就說了 台新沒問題 喵違規 大聖要負最大責任
當時還被噴得亂七八糟
因為搞不懂流程,單一案例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喵違哪條規??
台新角度從頭到尾都是走內部規章 跟中信談
違規接觸阿
中信基於不同聯盟 所以我沒有要管你們怎麼規定
同意喵接觸
違T規章的規? 違P規章的規? 違民法的規?
但不影響喵違反P+規章的事實
中信的同意是T的規章沒寫別的聯盟不能接觸所以同意
?那是你的解釋啊,但余大的解釋看起來不是這樣
但跟喵要去接觸有寫在P+規章說不能接觸無關
所以看不懂他在說什麼啊==
所以我才問說為什麼沒有台新情況下,獅這樣做沒有違
從頭到尾就沒有外人觸犯P+規章這件事 當然管不到外
人
規
也沒有沒違規吧 只是不會報出來而已
理論上來說
獅自己違反P+規章,在合約到期前一個月以外時間就私
下接觸林秉聖並簽約,P+規章並沒有能夠取得同意下接
觸的規定,所以就算取得特攻同意,那也只是大聖沒有
違規T1規章,獅隊還是違反P規章
如果喵提前接觸 中信最後還是匹配留人 喵那張約要
取消掉 大家相安無事
真的很閒也可以告發喵違規接觸 但就沒人得利 只有喵
受傷 又不是要搞喵 何必呢
有沒有台新存在都是違規阿。平常闖紅燈沒車禍沒人抓
,現在跟綠燈行車發生車禍所以被抓到,沒車禍所以不
抓不代表沒違規
<職籃球星合約糾紛開庭火爆 律師嗆「別吵我話」法
官噹:情緒太多> 以這篇新聞的內文來看
最後一段 林男的律師反駁指出,應以9月1日為契約
生效日,林男已提前寄存證信函合法終止契約,反批
蛤
攻城獅沒依<<<中華籃協的>>>球隊暨球員管理辦法,先
我以為你還沒講完 阿這段是要幹嘛==
向中信特攻報價或取得林男離隊證明...下略
大聖律師根據的是中華籃協的球隊暨球員管理辦法
不是根據PLG的規章喔
到底是誰說沒有台新的話攻城獅就不算違規??
阿 那不是還是違規嗎 你管他引用哪裡的==
那只要離隊前簽的合約都違規喔
常態性來說是這樣沒錯啊
因為我覺得獅沒有違反PLG的規章啊
本來就是啊不然咧
不是吧 PLG規章寫得清清楚楚 喵確實違反啊==
實務上不是這樣啊
引用籃協辦法頂多是上位法 可能籃協有要求聯盟要制
除了你之外的大部分推文都認為不管有沒有台新,攻城
獅都是違規啊,那些論點到底是從哪生出來的
那是你的解釋,我覺得以生效日9/1來看,沒有違反
定相關規則 但不影響喵違反白紙黑字寫的PLG規章
原來大部分推文認為 就是認為了
人家重點是接觸 跟生效日什麼關係==
所以大聖律師提的是籃協的 這我沒啥意見啊
不然你找一個人出來說沒有台新的話攻城獅就不算違規
的人出來,就像你口中的球員都會偷跑簽約一樣
又迴圈 報價也是接觸啊,跟球團報價,球員不想簽?
找一個人出來說,不如等法官說
球團對球團的報價就不是接觸
不是你一直看不懂跳針就怪人家迴圈欸==
規章有這樣寫??
球團對球團的報價理應不會讓球員知道
你覺得我看不懂 我也覺得你看不懂啊
球團對球團的報價 中間哪裡出現了球員
那請問「沒有台新的話攻城獅就不算違規」這段話到底
是誰說的?
迴圈是說明 這上面已經討論過了
球團對球團的報價 根本沒有球員插足的餘地啊
到底要什麼接觸
我問的啊 你覺得有違規,那我提出的意見是只要合約
到期前簽約都是違約
沒錯啊?
假設這球員這季打完合約就走完了,沒有優先匹配權啥
沒錯啊
到底還有什麼問題
的,那這報價是在報辛酸的??
不是大部份人認為,是只有你法盲不認為獅違規,跟
還有合約在身的人簽約這件事本來就違規了,這樣可
以,那竹科工程師個個都能在還跟原公司有合約的狀
態下去跟別公司簽約,這不亂套才奇怪
所以房東在舊房客還沒到期前,不能跟新房客簽約喔
那就等FA再接觸啊? 好像有個什麼前幾天開始可以接觸
吧
舊房東又沒有規定你不能先找下家==
重複合約 雙約 旋轉門條款 禁業禁止條款
難道房東要遵守P聯盟規章喔
扯到房屋租賃是什麼鬼扯 有夠好笑欸
房屋租賃是有休賽季就是了?
合約到期前簽約是不是接觸? 違規沒錯啊
房東要遵守民法
休賽季也許也是合約內??
所以現在是要說P規章訂得爛違反民法嗎
不是啊 你要主張民法大於天 那兩聯盟所有規範都是
笑話啊==
不是,是P規章沒寫完整的,由民法補充
但規章有完整的寫不能接觸球員阿
如果沒有球隊選項就等FA啊,兩邊聯盟都有規定合約到
期前一個月才能接觸(包含通訊軟體) 我規章都貼那
麼多次了 你到底要不要看
哪裡大於天?? 是民法補充啊
他完整的寫了 你幫他擴充 然後說他不完整喔==
球員跟球團 就是不一樣的東西 你要先能分清楚
不要再什麼接觸球團就是接觸球員了
擴充的不是我...
合約到期前一個月才能接觸,所以台新何時接觸大聖?
你就一直塞字給規章超譯它
到底哪裡不完整?「合約到期前一個月才能接觸,接觸
包括通訊軟體」
815中信回應不匹配之後
不是房東房客,是員工跟新舊僱主,員工在跟舊僱主
尚有合約關係的情況下,當然不能跟新僱主簽約,獵
人頭公司挖角人會提前接觸,但不會在挖角對象還有
合約時就白紙黑字簽約,獅就是犯了這錯誤,懂嗎
台新是報價給中信 中信不匹配之後同意下接觸的
T1規章是有寫同意下可以接觸,PLG沒有
台新完全照T規章走接觸流程,只有攻城獅無視P規章擅
自接觸
他如果懂就不會在這邊一直迴圈了
所以PLG的隊伍只能等合約到期前一個月才行
攻城獅是P的當然是遵守P的規範,你P規章管這麼寬還
不自己注意點
T沒說P不能來接觸 所以中信同意 但要不要違P的規
喵自己決定
所以中信同意也沒問題啊 T又沒說不行 我管你P能不能
幹嘛
你總不可能說中信違P規讓喵接觸吧
那至於這個規章是誰寫的 上面有人承認了阿
假設攻城獅真的在五月報價完取得特攻同意下接觸大聖
,這樣大聖自己沒有違反T1規章,但攻城獅還是違反了
PLG的規章了
#1atjo6cR 這篇有獅記者會的時間序
我不知道你想表達什麼 但那個時間序後來已經被翻了
吧 結果是樹人先代表悍創內部接觸
被誰翻??
中信高層表示歡迎獅出價後他們再評估是否跟進 所以
獅給報價了嗎? 還是沒給報價直接簽約
你說的是那是樹人接觸,但時間序哪裡翻??
大聖是球隊選擇,在中信還沒說可以之前你喵就是不
能簽約阿
中信高層表示歡迎獅出價,獅有球團跟球團的接觸了嗎
作廢備註...
中信跟獅 請問哪個不是球團 又或者哪個是球員
這就是球團跟球團啊 沒有"接觸球員"啊
那篇時間序是6-7月時議約 跟你說的五月就簽約不一樣
?
不是你們說球團跟球團報價就可以接觸??
不是啊 誰這樣說過了==
所以有作廢備註啊
是這個程序上本來就該球團跟球團接觸
如果已經有獲得中信不匹配的同意 為什麼要加那個作
廢的備註?
不應該出現"接觸球員"這件事
中信同意"接觸球員"單純是T的規章沒規範P來問要怎麼
因為8/31才到期,還可以慢慢談??
處理 所以同意 但P自己有規定不能接觸"其他聯盟"
你要闖紅燈 我沒意見 我也不會檢舉 但你媽會不會罵
你 你自己決定
所有的接觸都是指球團接觸球員 不要又跟報價混在一
起了 對象就不一樣 是在跳針什麼啦
要先確定某人有想弄懂欸
dgq你說的規章是哪一個版本的哪一條啊??
不就貼很多次的這個
有看到那句<所屬於本聯盟其他球隊>嗎??
你再想一下
想啥??
記者會時間序說中信、大聖、攻城獅三方6-7月議約且
同意的話,幹嘛還要加備註
所以我問的就是下面這截圖是哪來的啊
P. LEAGUE+自由球員名單公布形式與公布時間實施辦法
58.4惡性挖角 <---本聯盟其他球隊的球員
58.4惡性挖角 <--非自由球員
請問規章寫的是哪一個??
58.4寫在PLG規章裡
58.4 有寫出來是本聯盟其他球隊球員....
第三行 第八個字開始
蛤
這邊不是寫了對應狀況了嗎
自由球員規章定義已經延伸至除了PLG外,以及其他籃
球聯盟了
沒有違反58.4 但違反自由球員實施辦法的五-1
所以視為違反58.4阿
延伸?? 你說延伸就延伸
你去跟余大講啊 他六自己說延伸的
去去去 去罵他
他寫出六,就代表五的那個他隊自由球員,是58.4的本
聯盟所屬球員
我都貼規章給你看的 當然不是我講的,是規章上面寫
的 是在兇啥?
所以才需要特別寫出第六點來規範其他聯盟的自由球
員的定義
規章有寫延伸??
老哥 人家規範的是球團欸
這種惡意挖角的處罰,會用你的延伸定義??
第五條規範球團接觸<他隊>球員 <--58.4
這個他隊指的是所有的他隊 還是本聯盟的他隊
第六條指的才是其他聯盟的他隊
請看自由球員之定義
你要這樣詭異的解釋 那如何解釋有約在身的他隊球員
58.4 ....
不遵守自由球員定義 他隊強制解釋為僅限PLG
我詭異的解釋??
等於T的所有球員都是FA啊==
那需要六來解釋幹嘛
因為58.4有寫僅限PLG啊
照你的說法 小安現在也是FA喔
因為P管不到T的球員啊
P的規章管的就是P的球團,那不准P球團惡意挖角自己
所以他管的是自己球團啊?
人,這規章很合理吧
58.4他管的是自己球團不能挖自己人啊
你就說小安現在是不是FA吧
你只能勉強說挖角其他聯盟的行為在PLG內部不算惡意
挖角,但你還是違反簽約自由球員的規定
不管他是不是FA,重點小安不是58.4的本(P)聯盟球員
對阿 所以你的說法不就是 P的角度來看不是P的都是FA
不然還是違規接觸阿 根據五-1就告訴你認定為58.4了
所以這種規章管不了,請交給籃協 或是法官
他隊....
規章管的是惡意挖角,是本聯盟球員
啥啊 五-1不是跟你講了"基於OOXX"所以"認定為58.4"
若球團於聯盟公布自由球員名單前接觸他隊球員
你要講的是沒有違反五-1 所以沒有違反58.4
在PLG內部不算惡意挖角啦 廢話 球員就不是PLG的球員
當然自己內部不算 你怎麼不去挖看看CBA的球員 也不
算惡意挖角喔
小安在這自由球員名單裡面??
一直強調沒有違反58.4所以沒有違反五-1是在幹嘛
大聖也不在啊
不算惡意挖角 那獅違反什麼P規章??
5-1若球團於聯盟公布自由球員名單前接觸他隊球員
聯盟公布自由名單前 <---小安大聖在這名單內??
人家在說公布名單前的時序餒 你強調名單內容幹嘛?
同一句話的他隊球員,難道包含T的球員??
因為是同一句話
你是說 你講一個沒有寫進去的東西 不叫擴張解釋
但我們講字面上的意思 叫做擴張解讀 是嗎
這個實施辦法就是58.4的詳細作法啊
我想啥沒有寫進去的東西??
那個名單只是說明PLG自己的自由球員名單,小安大聖
對PLG是自由球員嗎?
我講了啥沒有寫進去的東西??
不包含T的球員
人家也沒寫 只說明時序 阿這不是你自己加進去的?
因為58.4有寫啊
你搞反上下位了吧
小安大聖不是P自由球員,所以不是58.4規範的
一個叫辦法 一個叫規章 上下位??
五-1又不是基於58.4 是違反五-1 "視同違反58.4"
所以五月接觸簽約的時候 大聖是自由球員嗎?
為什麼會違反5-1 ??
因為提前接觸自由球員 58.4有規定啥叫自由球員??
所以你的主張是 P以外的對P來說都是FA 我理解的沒錯
吧
就是58.4只講了不能提前接觸本聯盟球員,所以才有
所以才叫視同違反啊== 你一直講沒違反58.4=沒違反
這個辦法去規範說,P聯盟公布自由球員後才能接觸
五-1 就反了
不是 是其他聯盟的P規章管不了
兩個講的是同一件事就直接說參照58.4規範就好了
自由球員定義在4.4
所以58.4講的是合約到期前一個月 5-1講的是公布自
由球員
沒關係 反正你的意思是說都是規範P而已嘛
所以就是P以外的球員對P來說都是FA 沒錯吧
P的規章 當然只能規範到P的球團跟球員啊
再次跳針,那是籃協法官的事
規範你不能挖別的聯盟也是規範你的球團啊==
又沒越界
又沒規範到T 一直強調管不到T要幹嘛
所以規範自家球員不能挖,那別人來挖很歡迎??
法律規範你不能揍人 難道規範的是他人不能被你揍嗎
因為是P的規章....
法律規範所有人
如果PLG已經公布在自由球員名單的話 就不用等合約前
一個月阿 不就五-2
對 但小安大聖不可能會出現在自由球員名單內
啥啦
到底
別人如果規範內把其他聯盟球員有合約的也當自由球員
那它當然可以來挖,但PLG自己規範了其他聯盟有合約
人家就有講清楚了 視為 補充
者不是自由球員
阿你一條一條分開看
頭好痛
有白紙黑字連結的 不連結 分開看 有白紙黑字單獨列
的 要連結 不單獨看
我都懷疑你是不是故意的了
哪裡不連結分開看??
PLG那個自由球員名單是給自己內部適用五-2的,別的
聯盟的球員只要是有合約的就不是自由球員
五-1 公布名單前接觸=違規 視同違反58.4
你合約有3個月才到期 但你有放進這個名單 你就可以
不受到期前一個月才能接觸的規範
你一下要58.4只有規範本聯盟 所以五-1也是
一下又 六是補充 所以跟五無關
阿人家就寫了 "視同違反"
"視同"=原本沒有 但現在我當你一樣
你又要強調58.4裡面沒有
對啊幹就是沒有才要說視同啊
不然直接"參照58.4規範"就解決了餒
規章都只是管自己的 好 可以 對 我們就不要著重在
所謂"他隊"的詳細規範 OK 沒問題
那六是幹嘛的
六告訴你其它聯盟怎樣才會被判定是FA 那你就要遵照
原本的FA規章去走
結果也是違規啊 阿這時候又 P管不到T了
那六寫幹嘛的 給你看看喔?
視同違反 <--5-1自由球員名單 58.4球員合約截止前
一個月,這兩個一定會一樣嗎??
沒關係 你要上綱成全是內規 可以
所以六是幹嘛的
六是不是告訴你判定其他聯盟球員是不是FA
那是不是要走內規的FA規定
所以六 不是 五-1啊
?????對啊 第五條全都算你對 內規就內規阿
聯盟規章不是內規是啥??
那六的FA規範和本來的FA規範是講心酸的?
還是違反FA規範阿
取得自由球員資格,可以自由簽約啊
但大聖不符合FA規範阿
所以喵不是用58.4來罰啊
58.4寫本聯盟其他球員 5-1寫於聯盟公布自由球員名單
前
根本沒進入到要罰的問題吧 PLG完全沒有要罰的意思
因為喵簽大聖不是P規章可以管的範圍...
蛤
所以當然完全沒有要罰的意思
你是說 PLG 不能管 喵 簽什麼人?
好好笑
原來PLG不能管自己球團 跟余大說的一樣 我懂了
PLG可以管惡意挖角啊,本聯盟其他球隊球員
這個問題一直是"喵要簽人" "PLG要管喵簽人"
不要再硬是改成"人要找喵簽" "PLG沒辦法管誰要給喵
簽"了
主被動方一直相反到底要幹嘛
因為58.4寫明了 因為5-1寫明了
聯盟規範管不到球團要怎麼簽人 這個主張是真的好笑
聯盟根據什麼管喵要怎麼簽人??
若球團於聯盟公布自由球員名單前接觸他隊球員
你就是把這句的他隊 延伸到非P聯盟的球隊而已啊
聯盟什麼都管不到還跟你講六如何認定幹嘛
因為要補充其他聯盟的球員自由球員的認定
幹嘛補充 又管不到==
其他聯盟我們就不用管自由球員規範了 不是嗎
交給籃協跟法官 那不是聯盟判定的範圍
何必補充呢
簽非自由球員 就是惡意挖角??
......對啊?
聯盟就規定你只能簽自由球員(無論是哪個聯盟),聯
盟內的只要放自由球員名單內的就可以,不用等合約到
期或到期前一個月。是有這麼難懂喔?
我不知道為什麼你的認知不是 但事實上他就是
交給籃協跟法官是非自由球員 第六條是自由球員認定
簽非自由球員就是惡意挖角 那58.4幹嘛特別寫本聯盟
好 那不是
簽非自由球員,本聯盟58.4 非本聯盟籃協法官
所以沒台新的事了吧 他又不是惡意挖角
本來就沒在討論台新的事啊,是你們說獅違反P規章
但我這樣看下來58.4規範的是本聯盟球員
5-1規範的是公布自由球員前就接觸
那結論上 台新沒事 喵違反FA規範但管不到 沒問題吧
獅隊違規簽了非自由球員 既使PLG內部不稱為惡意挖角
獅簽大聖符合哪一個??
台新有沒有事 跟獅有沒有違反FA 是籃協法官的決定
???????? FA規範是P+的內規 怎麼又籃協法官的決定
你的結論是你的結論,我等法官的結論
FA規範的是本聯盟...
奇怪 P+明明有對FA做出規範阿 怎麼這時候又不看了
但聯盟跟聯盟之間可以定義為惡意挖角,看是要用籃協
規定或者法官去認定。但不管怎麼樣,攻城獅違反了簽
訂自由球員的規定
獅有惡意挖角P聯盟其他球隊的球員??
蛤 喵簽了一個不是FA的球員把它認定為FA球員 甚至不
獅有提前接觸P自由球員名單內的球員??
符合P+定義"他聯盟FA"或是"原本的FA"
但沒有違規?
違反了簽訂自由球員的規定 <--誰 哪條規定??
第六條 他聯盟自由球員的認定
或其他籃球聯盟之任一球團訂有契約 很白紙黑字吧
對啊 58.4 跟 5-1 哪裡有自由球員
寫的都是他隊球員啊
P提前接觸且簽約了在非自由球員狀態的大聖,儘管P自
己不認定為惡意挖角(因為聯盟沒有認定挖角其他聯盟
球員屬於惡意挖角),但這行為可以讓法官判定符不符
合聯盟間的惡意挖角。但無論法官認定如何,攻城獅違
反P規範的簽訂FA規則。PLG的FA是有包含其他聯盟的。
本聯盟其他球隊球員 跟他隊球員 = 自由球員??
啥啦 現在不就在跟你講自由球員的事情
去看自由球員規範好不好
不管哪個聯盟,你只能簽自由球員(沒有任何合約的球
員)
哈摟,自由球員=他隊球員??
自由球員 > 他隊球員
所以58.4 跟 5-1 管的都是他隊球員啊
阿他就不符合P+自由球員定義啊 到底
你貼自由球員的規章給我沒有用
因為你不打算看嗎
58.4 跟 5-1 寫的就是 他隊球員
就說第五條 58.4 全算你對了 他也是違反FA規範==
是因為我知道 自由球員 =/= 他隊球員
因為我知道 自由球員有其他聯盟的球員
因為我知道 自由球員 > 他隊球員
因為你知道自由球員違規了所以不談嗎
自由球員有沒有違規 要問法官.....
問啥法官 你內規寫了不算 這時候又要問法官
法官覺得他違規就是違規
新球員加入,要嘛透過選秀,要嘛簽約自由球員
你規章寫得清清楚楚 大聖條件就不符合FA
內規管的是 他隊球員
這要問法官?
內規就有對自由球員定義 這時候你又不看了
要處罰就是要寫清楚
請問大聖符合哪一項?
內規有 58.4 跟5-1 有嗎??
這時候你又不看了
我看阿 我不是說算你對了
都算你對 他還是違反FA規範啊
算我對?? 那喵有違反P規章嗎??
違反啊 大聖不是P規章認定的FA啊
他是透過選秀加入嗎? 還是簽約時有自由球員資格?
你的FA規範 是啥東西 ??
是PLG白紙黑字寫的自由球員定義
違反哪一條??
處罰是什麼??
違反自由球員定義啊?
處罰是不能加入PLG啊
處罰是什麼??
?? 規章哪有這樣寫??
球員加入不合程序 就不能加入 有這麼難懂?
阿不然加入不合程序 還是可以加入 那要定義幹嘛?
你要說58.4跟五-1規範內部的惡意挖角 沒問題啊 不管
哪一條................
內部算不算惡意挖角攻城獅就是違反了FA規定阿
FA規定 到底是啥啦??
上面剛剛貼的規章 看一下
FA規範就是其他聯盟不透過選秀加入PLG的唯一途徑
9/1生效..........y
喵是主張合約有效 你吵生效日是在打喵 我先講清楚
合約有效跟生效 這是不同的...
對 不同啊 所以規範寫的是"訂立契約"
有沒有訂立契約 有 是不是違規 是
那生效日9/1也是在台新的合約期限內,一樣不是FA
你可以改稱無效 要等生效日 那大聖單方取消就完全沒
有任何問題
喵就是穩輸
又把台新扯進來了
發現不能打58.4 跟5-1
那是你要這樣解釋 懶得跟你輝==
大聖單方面取消 不用賠錢??
不管你要看簽約日還是生效日,大聖都不是FA
沒生效賠什麼錢
你不是說9/1才生效,沒生效的合約要賠多少?
中信如果撿TO 喵單方面毀約 要不要賠錢
對我來說 喵跟大聖贏或輸 就是看大聖要不要賠錢
講這什麼笑話==
單方面毀約?? 大聖簽約時 廢止條款不在合約上??
你同意廢止條款 所以才簽名 然後特攻T0 獅毀約??
你要不要看看你在講啥??
特攻如果TO 有作廢的備註 喵沒事啦 只是如果是得到
同意的情況下 為什麼需要那個備註?
所以喵有沒有違反P的惡意挖角規章嘛??
你要把58.4跟五-1只用來規範內部的話那就不算啊,但
喵就是違反FA規範
因為58.4跟5-1 寫的是他隊球員 不是寫自由球員
因為不管合約簽約日、生效日,大聖都不是FA,所以不
可能加入PLG,何況8/15大聖已經提出終止委任合約了
當時攻城獅球團也表明,會在合約中增加不侵害前球
團合約規定的條款
所以我現在沒在跟你講又沒贏內部的惡意挖角,大聖又
不是PLG的球員,哪來的內部惡意挖角。
人家講的是不侵害前球團餒
講有沒有*
條款目的是不侵害前球團 不是給大聖保障欸
一樣沒有保障不是毀約不然是啥
dgq很好,我們至少達成初步的共識了
現在在跟你談攻城獅違反FA的規章(不是58.4跟五-1的
惡意挖角喔)
我的堅持點就只有這個而已
你覺得攻城獅違反FA的規章 很棒啊
我對這點 沒啥意見要發表的喔
但是聯盟之間有無惡意挖角就是給籃協或者法官去判斷
所以FA規範違規還是沒辦法讓大聖上場啊== 聯盟方
理應遵照規範不承認該契約
本篇推文數比T1比賽推文還多 厲害了
如果今天這行為是在PLG的球團之間,妥妥的惡意挖角
只是現在對象是別的聯盟,所以這樣行為不屬於PLG規
範的內部惡意挖角
沒辦法,有人要護航卻不看規章 還一直跳針,昨天講
過的事情今天還得再講一次
事實上規章本來就可以限制主動方
不能限制的是被動方
一直要主被動調換我也是搞不懂到底在說什麼
PLG規章要保護的就是自己內部球團有人被挖 其他聯盟
的被挖就不稱為惡意挖角 所以變成你可以提前接觸其
他聯盟的球員 但還是等該球員FA才能簽
3t怎麼沒繼續了
我本來在意的點就只有你們說獅違反P規章是惡意挖角
要處罰,但我覺得不合理,但後來發現惡意挖角的規
章限定同聯盟其他隊球員,而其他你們主張啥,我不
太在意,其他交給法官去判就好
但Z大講的違反(P的)FA規範,聯盟不承認該契約是真的
好笑,獅9/1才會給聯盟跟大聖的合約,哪裡違反自由
球員的規範?? 這就是兩聯盟(惡鬥)情況下會發生的
你到底要算"契約簽訂"還是"生效日" 別自助餐了拜託
說你先簽契約違規就要算生效日 說你契約無效就要算
簽約日 有這麼好的事喔
生效前有沒有效 生效前有效要生效日幹嘛
FA規範上面就寫了"未與球團訂有契約""得簽訂契約"
字面上的簽定你又要擴張解釋成生效
規章說沒有,惡意挖角,民法規定簽約怎麼簽,獅就
怎麼簽
我們等法官的判決,來看誰是對的
有規定 看民法 民法的惡意挖角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規定廢一廢吧 參照民法就好了
民法也沒說洋將只能找兩萬的 找個30萬的走民法阿
你就回答我獅9/1送大聖合約違反P那條規章就好
還是你就是覺得每個球員都是合約到期成為自由球員
,新球團才跟球員簽約的
你自己要這樣曲解規章,當然覺得獅怎麼做都是錯的
,兩聯盟之前沒有交流溝通,就是會像你講的把對方
球員當成自由球員簽
再補充一點,就是因為民法規定簽約日可以不等於生
效日,所以聯盟規章才需要特別寫出惡意挖角提前接
觸的處罰條例,去阻止提早接觸本聯盟的其他球隊球
員
全世界球員都是到期才能簽新約==
你那個幫PLG開一個只有你知道的規則才奇怪好不好
所以我才會說律師引用籃協可能是上位法問題
因為目前全世界的規範都是相同的
約到期前都是球團對球團 除非有特別開時段
到期才簽??還全世界,這真的不能說是天真的想法
,為了護航可以講到這地步,真是讓我佩服至極
......你自己去查吧
你知道為什麼要設置自由球員名單嗎
還有為什麼要說球員合約終止前一個月嗎
你似乎根本不知道自由球員是什麼東西欸==
合約到期成為自由球員 新球團才跟球員簽約
就 對啊 全世界都是這樣啊
還什麼我覺得 P+自己規章也這樣寫
要"未訂有契約"的財"得簽訂契約" 不是白紙黑字嗎
你自己要把這邊契約凹成生效日當然看不懂
本聯盟自由球員
或其他籃球聯盟
真的不要因為NBA就是全世界
我說的就是全世界沒錯 所以我前面才會提到上位法
所以你還是無法回答獅9/1送大聖合約,是否違反規章
因為這應該是FIBA的規定
啊
9/1重簽就不違規 9/1提交六月合約就是違規
規則寫的就是"簽訂契約"不要再跳針生效日了
FIBA就算有規定也是不能雙重合約(合約期間重複)
9/1重簽??重簽啥?
合約是什麼時候簽的
五月中啊
簽合約是不是叫做"簽訂契約"
簽訂合約是意思表示,不是只有簽那個名字才叫做簽
合約
你要這樣凹 那你贏了
簽訂契約都可以不是簽訂契約了 那當然你說什麼都對
比不上你全世界球員都是合約到才簽新約啊
本來就是這樣
你去找例外啊 全世界都這樣
規章的簽訂契約,不是只有簽名字這件事
好了啦 一個字一個字擴張喔
你這樣解釋,惡意挖角跟本很好規避
就是因為簽約日跟合約生效日不同,所以不是全世界
球員都這樣
你去找嘛
你要講這種匪夷所思的話 找個舉證啊
我在等大聖案的判決啊
原來全世界球員比較不匪夷所思
全世界球員都怎樣比較不匪夷所思
阿規章就說不行 就算有 根本也不會講出來讓你知道
這就全球第一案 你還要特案解釋 再當通案
然後說大家都這樣 大家都這樣那你找個案例阿
規章認定簽約日等於生效日,所以用惡意挖角條款補
充漏洞
全球第一案?大聖跟獅,歷史留名了,FIBA該拿去當
作教材了
那你找嘛 不是通案嗎 不是常態嗎 阿你又找不到
規章就說了不行的東西你自己強行解釋到可以 然後又
找不到過往有可以的案例 阿不就是在亂說 不然勒
職棒的叛將條款,算是提早簽約嗎?
FIBA管職棒喔?
全世界球員又限定籃球喔
廢話 不然FIBA管羽毛球員是不是
寫清楚嘛,全世界職業籃球員
就說FIBA規範了還要寫多清楚 FIBA踢足球的嗎
還有什麼先講好喔
懶得跟你講了 FIBA規範在那邊找職棒 ZZ 鐵了心要凹
李明陽原北京首鋼俱樂部成員->歸化日本籍改名杉山美
由希加入日本香頌化妝品隊,國際籃協作出裁決,香頌
化妝品隊需向中國籃協支付200萬日圓補償金
這個案例發生在2010年,這算嗎??
正常轉隊需要國際籃協調解後裁決要付200萬日圓賠償
金嗎??
你都找到了為什麼不能看完再問
看完什麼??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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