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禁賽令非叛將條款 未經選秀跳槽處最高3
判將條款三年指的應該是惡意挖腳
EX:蔣淯安有三年合約,結果富邦出更多錢把它挖過來就等於惡意挖角
那這樣就符合惡意挖角,判三年,然後在富邦打超過三年也解套了!
(未經選秀制度與球團同意即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將處以最高三年禁賽)
不懂P+聯盟的球隊要簽球員要經過SBL球隊同意?
璞園通通同意不就等於這個條文完全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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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應該要舉個實例,不然講得模稜兩可,好像這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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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那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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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在身是要怎麼挖 當台灣法院是塑膠 合約簽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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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挖還是可以吧,就付違約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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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真的要挖就是富邦爸爸幫忙違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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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合約沒違約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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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有這種合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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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到了也不能走,這是賣身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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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確定了!SBL祭叛將條款、違規最高禁賽3年各位是不是搞錯了 SBL球團聲明稿並沒有針對PLG啊 明明是針對世界上所有聯盟 也就是說像劉錚、林韋翰 也算被CBA惡意挖角吧7
Re: [新聞] 確定了!SBL祭叛將條款、違規最高禁賽3年其實這比較像李漢昇(或王柏智)條款吧? 當初李有報名選秀,跟九太已經有簽約共識,但是因為P+某隊出的錢比較高就說要跳槽, 還搞得沈董不開心,直接給他加價留人。 (王柏智當時也是選秀前一刻就說要直接加盟夢想家) 或是聲明稿中提到的「惡意挖角SBL現有球員」,5
[討論] 有人能完整解釋「判將條款」嗎??「叛將條款」SBL球員及未經選秀制度與球團同意就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將處以最高3年 禁賽。 中文博大精深阿 拆解之後第一個意思應該是 SBL球員未與球團同意就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4
Re: [新聞] 確定了!SBL祭叛將條款、違規最高禁賽3年當年台灣大聯盟跳出來時 CPBL也是有判將條款啦 不過就像上面的大大所說的 以現在的聲勢 金主願意投資的程度 就不是同樣的比較法了 是說 P+之後的選秀規章以及球隊薪資球員薪資限制 也該生出來了吧.... 行銷宣傳牌打得很好 大家想看到的透明牌卻還在磨 有點拖了 一招一招連著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