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異見的自由
【書名】:異見的自由
【作者】:安東尼‧路易斯
【譯者】:林凱雄
【出版】:八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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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全世界最追求言論自由的地方, 也是第一個把言論自由寫入憲法的國家,
也就是憲法修正條文第一條:
「人民有言論、出版與新聞的自由,政府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
但憲法只是法律的準則, 這些文字究竟為法律設下了什麼界線,
是每一屆的大法官賦予其意義,
《異見的自由》這本書正是在講這條法律的歷史.
1. 擺拖束縛的言論自由
1792 年, 美國通過了憲法第一修正案, 然而這個時代的言論自由定義非常狹窄,
僅僅只是排除了事前限制, 人民不需取得許可才能發表言論.
但是在發表之後, 政府仍然可以用誹謗, 煽動等罪名控告發表言論的人,
雖然大法官設下了判決準則, 只有在言論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時, 罪名才成立,
但「什麼才算危險」的裁量權仍然在法院,
例如在世界大戰期間, 發表反戰言論就會被視為「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被判有罪,
所以人民無法自由的批評政府,
直到 1964 年「蘇利文案」, 言論自由才真正掙脫了枷鎖.
當時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則關於評論, 是關於領導黑人民權運動的金恩博士,
在這則評論裡說, 心懷種族主義的南方官員使用違法手段對付民權運動,
例如以莫須有的罪名逮補金恩博士與抗議人士.
評論裡並未提到任何名字, 只以「違憲的南方人士」稱呼,
但當時一個負責警政的官員蘇利文出來控告紐約時報誹謗.
他聲稱雖然紐約時報沒有把他的名字寫出來,
但既然評論指控警方濫權, 而他是警方的負責人,
大眾都會把這項指控套用到他身上, 讓他名譽受損.
當時誹謗罪的舉證責任在被告身上,
也就是假定報導言論不實, 被告需要證明報導內容為真,
而且假定被告需要負責, 即使被告已經努力求證也需付出代價.
這項訴訟如果成功, 不僅紐約時報可能破產,
還會造成其他媒體的寒蟬效應, 不敢再報導民權運動,
進一步讓金恩博士想要讓眾人認識種族問題的企圖落空.
這個官司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 大法官做出了至關重要的判決:
誹謗罪的舉證責任從被告轉移到原告身上,
因為如果要讓批評者總是擔憂是否能在法庭上提出足夠證明,
會讓言論與新聞自由受到傷害.
同時更進一步, 即使批評有誤, 也不代表誹謗罪成立,
除非政府能夠證明批評者刻意撒謊, 明知不實還要發表, 罪名才成立.
這項判決真正解放了新聞媒體, 他們再也不用擔心無止境的訴訟,
也才有了後來「水門案」與「越戰」的重要成就.
在水門案裡, 記者揭發政府違法監聽的行為, 讓當時的尼克森總統下台.
而紐約時報公開了越戰時的機密文件, 揭發美國參戰結果並不理想,
最後成功促使政府停戰.
有了完整的言論自由, 新聞媒體才有機會真正擔付起監督政府的責任.
2. 言論自由 v.s 隱私權
然而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 當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衝突的時候, 哪項權利比較重要?
例如隱私權,
如果因為媒體報導, 讓當事人不想曝光的隱私攤在陽光下,
例如公開強暴受害者的姓名, 是否能向媒體請求賠償?
甚至是曝露不實的隱私, 是否可以禁止媒體報導?
在大部份的判決裡面, 明顯言論自由佔了上風.
即使是腥羶色的狗仔八卦報導一樣在言論自由的保護傘下面,
因為這些報導最後都會進到市場, 受到大眾公評.
如果大眾不喜歡, 這些誇大不實的報導自然就會遭到淘汰,
然而如果大眾喜愛這些報導, 這些報導自然就會持續出現, 就算法院禁止也無法杜絕,
所以多數法官傾向保護新聞媒體能夠報導公眾感興趣的議題的自由.
相較於法律, 隱私權更需要的是公眾的力量.
我們應該要了解每個人在公領域與私領域本來就會不一樣,
當我們看到某某人在私下完全不一樣的報導時, 先不要見獵心喜, 忙著批評,
而是異地而處的去想像他的私領域是如何遭到粗暴的對待,
同時也必須了解在這個社會中, 已經沒有真正的私領域,
即使你認為在「私下」, 也不要口不擇言, 胡說八道.
3. 言論自由 v.s 仇恨言論
而當言論自由面對仇恨言論的時候, 又是哪項權利佔了上風呢?
在這項議題上, 美國與歐洲出現了明顯的差異.
在歐洲各國, 如果否定納粹過往行為例如認為大屠殺從未發生是違法的,
而在德國, 公開展示納粹的象徵, 或是意圖傷害德國聯邦也是屬於犯罪行為.
但在美國, 這些言論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禁止仇恨言論的危險在於, 如果要設言論準則, 可能會永遠設不完.
美國司法界過去都認為這些鼓吹仇恨的言論沒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
而公共討論便能有效阻止這些言論的傳播, 意即這些極端言論沒有市場,
然而這樣的見解放在現在的時空下, 顯得有些天真與過度樂觀,
相較於威權體制, 民主體制享有言論自由,
但如果對於鼓吹獨裁, 敵視民主的言論都是無限度包容的話,
難道不會劣幣驅逐良幣, 讓門戶大開, 自曝弱點,
最後反而傷害了民主嗎?
4. 感想
在讀這本書的時候, 很難不被這些追求真理, 有勇氣做出改變的大法官給感動,
因為他們的勇氣, 才能讓法律與時俱進.
但現在的社會風氣卻變得很奇怪, 讓我感覺到的不是言論自由,
而是各種要求政治正確的無限上綱,
例如 BLM 運動時, 有人出來講說「每個人的命都很重要」被攻擊,
因為這樣說的意思好像是在說「不是只有黑人的命重要好不好」,
有嘲笑抵制BLM運動的嫌疑.
還有各種要求表態的言論, 如果不表態, 就要抵制.
以前言論自由是在追求「說」的自由,
現在我倒覺得言論自由變成要有「不說」的自由.
最初訂立法律, 是要確保人民不受政府的限制, 享有言論的自由,
但當人民開始互相審查言論的時候, 又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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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Re: [新聞]連線上遊戲都要管? 業者:今天才知Sorry,我覺得本來就不該有這種法律 自由是在於人民有選擇的自由 你可以自己決定你該去看到什麼、相信什麼 政府也應該相信人民有足夠的智識去判斷 而不是政府來決定你能夠看什麼、不能看什麼13
[問卦] 呂秋遠也反數位中介法呂秋遠竟然也反數位中介法 文章很長,放重點就好 網路平台提供者,每年都要定期發布透明度報告,格式要用主管機關的內容,不可以自己 創造,而且要用正體中文,臉書的祖克伯以後應該會很煩惱。但這還不是重點,17條規範 ,網路平台以後要依照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提供特定使用者資料,所以,網路匿名10
Re: [問卦] 中介法違憲了吧?簡單分享一下看法 就將網路從數位仲介平台下架或標注警語 其係阻止言論之內容散佈 以避免言論內容所欲發揮之傳播效果之促進社會討論功能降低 構成對言論自由之內容限制1
Re: [問卦] 公務員上班用PTT有嚴重到要被這樣羞辱?我一直以為,言論的範圍與自由應受最大限度 的保障。 除法律所不允許外,其他皆應自由為之。不應 有事前審查,受言論損害的當事人可提起民刑 事告訴,來維護自己權益。採不告不理原則。5
Re: [問卦] 好奇數位中介服務法到底是什麼東東?由我國憲法來看: 參照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 缺之機制,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除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且要注意法明確性的適用。 中介法草案強制內容有欠具體明確,特別是對於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5
Re: [討論] Google又對觸電網搞飛機了言論自由和表現自由只管到不能禁止而已,成功讓你公開發表那就沒有任何言論自由的問題 了 你公開發表了,你的言論自由就被行使完畢了, 那後續別人不同意你的言論發言砲轟抨擊或選擇不買帳那是別人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的精髓是你有發表言論的自由X
[黑特] 兩岸統一 言論會比較自由台灣的塔綠班極權政府 準備要開始 實施言論管制 想要大搞白色恐怖 甚至是引發寒蟬效應 箝制人民思想 這種納粹式的獨裁2
Re: [新聞] 政府審查街頭藝人「技藝」決定能不能表演這號解釋比較有趣的地方是在對於表現自由的部分 形式上的法律保留以及實質上的工作權限制很無聊 先不講 我國對於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的審查方式基本上都是遵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言論自由審查方式 一開始會先審查法令是對表現自由造成「事前」的限制還是只是「事後」的懲罰 事前限制的話,像是發表論文前必須給教授看,通過了才能發表,這就是一種很典型的對於表現自由的限制1
Re: [問卦] 言論自由應適度受限,那麼誰來決定適度?民主國家的民主即是以民為主 言論自由與否也是以人民言論的自由度決定 簡單的說 言論自由的標準是由兩個部分組成 那就是"政府的法律"與"人民的素質"X
Re: [問卦] 啟蒙時代的思想家也覺得造謠=言論自由嗎言論自由是羅馬教會在中世紀與歐洲國王辯論後, 與基本人權一起產生的。 因為中世紀的歐洲人民,反對國王向人民收取大量的稅金, 但是而十誡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 所以人民可以反對國王的錯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