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花敬群:不會因先取得合約就獲得赦免
根據這主題第一篇引用的原文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6905456
內政部會有日出條款
法令公布之前取得,未來都可以轉售,不受禁售限制。
還有的問題就是立法院的法沒提到這塊
內政部用子法說原來已買的不用逃了
這樣有沒有什麼問題
※ 引述《ssiou (科科~~)》之銘言:
: 借標題問一下
: 針對預售屋的部分
: 這次是多了禁止移轉的部分
: 也就是說
: [舊]
: 原本建商第一次銷售的合約
: 這部分本來就要跟主管機關登記
: 之後政府就不管了
: [新]
: 現在多的部分是
: 預售合約禁止移轉
: 也就是說如果屆時
: 權狀登記的所有人
: 跟第一次建商買賣的合約買受人不一樣
: 就代表這中間有銷售移轉所有權的行為
: 假設現在A手上有一間預售屋合約
: 他要怎麼樣在不被政府發現的情況下
: 轉手給B並由B去登記第一次權狀
: 我想了一下
: 唯一的辦法大概就是在法案施行日之前
: 要求建商完成使用執照登記並第一次登記完畢
: 假設施行日是3/1
: 也就是說你3/1以後交屋的
: 除非你是跟建商直接買的第一任買受人以外
: 通通都會被罰?
: 這樣的話
: 可以有幾個作法:
: 第一:要求建商在3/1前完成交屋
: 第二:把合約賣回給第一任屋主
: 第三:跟建商毀約
: 因為這三個方案彼此間有賽局
: 加上每個案件的狀況不太一樣
: 所以也很難判斷哪個作法最優
: 討論看看?
--
沒有問題 這樣就不違憲了
這不是法律的"不溯及既往" 應該叫開小門給人家跑吧
紅米想帶風向嗎
我帶什麼風向 就法律常識 你沒有嗎? 訂這種子法沒有法律
基礎
這個叫做信賴保護原則吧
^^^^^^^^ 剛想了一下 這個理由也是牽強 你買了預售屋 政府應該也只能負責保障你預售屋的所有權 現在立法院立法限制轉讓 連這個權利也要保障 也算是保障太超過了吧
這條款本身沒問題啦,但我只想問那房地合一勒?農
地禁農舍勒?怎麼都沒有日出條款,雙標才是最大問
題
可以打最後一炮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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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2021的花次長: 只要修法經立法院三讀並自發布日實施上路後,就不能轉售,不會因取得預售屋合約時間 在修法完成前就獲得赦免。 2023的花部長:1
借標題問一下 針對預售屋的部分 這次是多了禁止移轉的部分 也就是說 [舊]25
內政部發新聞了 發布日期:112-01-13 13:46單位:地政司 針對「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預售屋換約限制規定,內政部今(13)日特別說明,預售屋 換約限制不溯及既往,是依據法律規定及法理辦理,絕不是打假球,修法也不會打折。 內政部表示,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9
這段的意思是不是可以解讀成 你可以賣 但買的人是笨蛋投資客(受到新法規範的第三人) 因此 A手上的預售屋要找笨蛋投資客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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