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妻子多年來外遇曖昧4男 丈夫操作電腦驚覺
文章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351522
心得:
五個人共賠償45萬,平均一個人九萬感覺有點少,不過跟四個人交往不知道時間有沒有重疊?有重疊的話那就是時間管理大師了。看法院見解,除非是抓姦在床,不然很難認定有性行為。
原文內容:
鄭姓男子為了播放卡通給孩子觀看,操作電腦竟發現妻子外遇,多年來陸續與4名小王發生性行為,提告求償350萬元。法院認為,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從電腦中取得相關證據,符合比例原則,判妻子和4名小王應分別連帶賠償共45萬元。
丈夫主張,2018年間,打算操作電腦給孩子觀看卡通,因妻子沒有登出LINE帳號,跳出對話訊息,察覺有異,檢視家中共用電腦硬碟檔案,發現共用資料夾中相關的對話紀錄、照片,竟有妻子劈腿證據,且不只一人,多年來與四名男人曖昧或發生關係,共計讓他戴了四頂綠帽,提告對小王求償200萬、其餘3名男子各50萬元賠償金
丈夫依照電腦中證據主張,夫妻倆2006年間結婚,妻子在2013年4月起,與小王合意發生性行為超過70次,且有數百次超越一般男女情誼之曖昧行為; 其餘對話及照片也顯示妻子和其他三名男子發生性行為1至2次,超越普通男女交往分際。
被告等5人主張,丈夫未經妻子同意,以破解、侵入手法窺視、竊取私密的LINE訊息、雲端空間及電子郵件,竊取對話郵件時間長達5年,嚴重侵害人格權及隱私權,違反誠信及比例原則。
其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有侵權行為;就算法院認為確有侵權行為,但丈夫婚後常至國外出差,或長期住在中國大陸,兩人婚姻關係冷淡,本件訴訟不是用來維護婚姻關係,而是為了追求財產權訴訟勝訴,兩人婚姻關係分和睦,丈夫無痛苦之情,請求撫慰金過高。
法院認為,丈夫所取得及使用資訊方式,與侵害妻子隱私權比較,認為尚無逾越比例原則,應維護該證據之容許性,認有證據能力;依照妻子與多名男性的對話訊息等,足認有逾越普通朋友交往之分際,但對話與實際發生行為仍有差距,無法排除用文字相互滿足溝通或情慾可能,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妻子與其他男性共處一室發生性行為,難用對話內容認定妻子和小王發生75次性行為。
本案相關證據照片指出,妻子依偎在裸露上半身的男子身旁,又男女接吻男方伸手至女子大腿間,另一手環抱女子靠近前胸,被告稱,這只是同事聚餐唱歌,受眾人起鬨的餘興遊戲。 法院依照妻子和四名男子的學經歷及社會地會,判處分別賠償35萬、3萬、5萬、2萬元,共計賠償4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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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人外遇可以賠少一點,有錢人要賠多一點(劃錯重點)
沒錢賠也只能賠少一點啊
像今天有個板模工出軌兩次只要賠20萬
願意賠跟賠得出來比較重要,要不然只是看爽的
自願的本來就沒什麼好賠的,說起來男方根本也沒損
失什麼。這個官司只是為了下一步的攻防吧
貼這種文竟然符合板規?!
樓上沒看板規?
九萬我也拿得出來
不要再說我違反版規了嘻嘻,版規先去自己讀熟一點好
嗎XD
無論是發或轉廢文,都是合於版規;除非長期如此。
樓上那他版事務,拿他版事務來討論是違反版規嘻嘻
版規我讀很熟啦,討論他版事務是違規,但我就善心大
發不檢舉你了嘻嘻
樓上可以檢舉我啊,看看在他版討論本版事務,算不
算是違規,我完全沒有意見。
轉錄他版文章做為討論之佐證,很常見,根本正常。
好了啦,覺得這篇違規就趕快去檢舉,你在這邊叫囂也
是沒用低
你發廢文,沒有違規啊。你明知自己沒有違規,還叫
我檢舉,這種心態是什麼?
3-2被檢舉過厚,嘻嘻
哈哈哈,這個我就不說你菜了~~~
如果你不懂我在說啥,去找個10年以上的老版友問吧
好了啦,看你追我追這麼勤,給你一個讚
你可以繼續轉廢文,這是你的權力,GOGOGOGO
三萬五萬兩萬想詐胡?
時間管理大師
某樓根本你的粉絲了XD
2
2006~2013不就七年之癢
依照學經歷及社會地位,分別判35萬 3萬 5萬 2萬,底
層的小王比較多?!
嘻嘻
喔
還是養成驗DNA的習慣最實在
憑甚麼犯罪的懲罰還要看身份地位,你沒錢就分期還
啊
哎,原波在這裡被嗆過之後所以懷恨在心,此後三不五
時就定時來鬧一番。你這樣到底能平復什麼
讚
上次貼福原愛新聞的也是你。鑽版規漏洞很爽嘛
嘻嘻
鑽漏洞?我合法轉錄,請不要給我扣帽子嘻嘻
不喜歡看,你可以把我黑名單就看不到囉XD
你把我拉黑,這樣我發文你就看不到,我也少一點人來
噓文,簡直雙贏XD
另一個35萬差很大欸
有點好奇2013那麼久了也能算跟追溯唷?
丈夫主張2018才知悉吧,從知悉起算
原來如此,感謝樓上解惑
小孩先做個親子鑒定吧
小英的台灣法院就是少子化的推力,外遇渣不殺光啊
結了婚,家庭在法律的力挺下一一破碎,就小英沒結婚
的下場啊,一個沒結婚沒小孩的總統,懂個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