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虐童修法推動
感謝原PO
以下是我的疑問~如果有錯請指正,感謝
1、虐兒至死,比殺人罪罰的還輕?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
刑法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略)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查到的新聞、判決,虐兒致死是用低刑度去判?支持修法上調,不得假釋
[新聞] 桃園惡保母虐死6月嬰!打到頭骨折 不認罪
http://www.ptt.cc/Gossiping/E.XYhCsPU1kUbw
判8年6月
https://reurl.cc/E40mZR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等
(母虐女兒)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https://reurl.cc/bDrdlM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15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傷害致死等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3、妨害兒童身心發育,也用低刑度?
是否也該上調,不得假釋,不得外役監,不得易科罰金
[新聞] 2月嬰猝死「血液尿裡全是毒」 同住8童發
http://www.ptt.cc/gossiping/E.ZgXxvjFpKqiY
妨害幼童發育罪,刑期不到一年。
https://reurl.cc/krepkK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妨害幼童發育等
犯妨害幼童發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低血容性休克、四肢及軀幹多處瘀傷、成長發育不良、便祕等傷
害。
4、在證據充分下,公布加害人個資是有罰則嗎?
兒少法第 97 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但之前有新聞:
[新聞]《兒少法》竟成幫凶?北市幼兒園狼師性侵
http://www.ptt.cc/Gossiping/E.JlIudyhOt7TU
是根據兒少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個資法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中略)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下略)
是否可以使用個資法第19條第六項: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公布?
5、妨害性自主罪,兒童專法似乎刑期也沒有差別。是否也應該調高?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照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居家托育保母的篩選,如果有違規,明確的罰則是什麼?
托育家長可以查得到嗎?還是一定要靠口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5
------------------------------------------------------------------------
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都要好好地,從制度面回答三個問題,並提出改善,
如果沒有就只能靠群眾力量吧!?
1、為什麼虐兒當下沒有啟動檢討機制
2、現在改善方案是什麼
EX:保母淘汰制度、
EX:弱勢兒童接受居家托育有沒有更進一步的保護機制
(我覺得marah的意見很棒照顧者要定期帶孩子去健檢,讓醫生來評估身心狀況,
不配合的話要立刻通報偵查。)
EX:出養制度
EX:社工的收案人數、待遇、社會教育(不強勢的人很容易被社會人士牽著走)
3、政府核發從事收出養服務執照的專業團體來媒合,有定期評估團體的專業度嗎?
立委要好好監督政府回答問題、好好修法
不只雙北,各縣市的議員都應該監督各縣市政府的流程對策
-----------------------------------------------------------------------
非專業人員,有錯請指正
集思廣益,希望這件事不要默默就被洗掉了
------------------------------------------------------------------------
※ 引述《plokmi (老張)》之銘言:
: 怕模糊焦點,所以重新發
: ————————————————————
: 為人父母,覺得ㄧ定要幫這個幾乎算沒有父母的寶寶做些什麼良心才過意的去
: 與其氣憤抱怨,應該起身推動修法從根本修法拉高虐童刑責,達到嚇阻作用,諮詢了法律: 相關人士,推動法案需要立委提案,所以今天下午特別去找了選區內的立委及兒少相關立: 委
: 1.希望可以拉高虐待未成年人最低刑期,且不得假釋
: 2.虐童者不受個資法保護可公布姓名照片
: 今天下午去了兩名立委服務處,大家態度都還蠻好的
: 女立委:辦公室人員一進去就招呼我坐下填資料,說會幫我轉達,後續狀況再看看
: 男立委:辦公室人員ㄧ開始叫我要先連署什麼的,但後來有直接跟他們說社區名稱,社區: 有群組,裡面有幾百人等於有幾百票後,說大家都很關心這件事我需要會去回報我們社區: ,可以感覺到他們有比較重視,還有人員去跟國會助理確認,今天有人在質詢這件事(有: 票有差)
: 給大家看看我國法律對虐兒有多寬容
: https://i.imgur.com/7NYfs4A.jpg
: https://i.imgur.com/wphen33.jpg
: 若不符合版規,請讓我知道,我再刪除
--
殺人與XX致死的差別是有無殺人犯意 因此如果檢察官
偵結認為保姆有殺人犯意也可以殺人罪起訴
媒體說最高就無期其實是不正確的
這也意料是未來法院攻防的重點
恩~虐殺 無論有沒有殺人犯意,都很可怕
覺得虐待致死比直接殺人可怕多了 應該要重刑才合理
因為你對照錯法條了,應該要拿傷害致死的法條去比
對,一般傷害致死刑度是七年~無期徒刑
虐兒致死是十年~無期徒刑,還是有差別的
補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編輯: Ponsali (114.39.212.5 臺灣), 03/14/2024 12:48:34我覺得有故意虐待、傷害而導致死亡,比直接殺人可怕
。
另外其實以前有犯罪心理學家做過長期研究,發現那
些犯下超過半數重罪的慢性犯罪人,是完全不怕刑罰
的,再怎麼調整刑度都不會影響他們犯罪的意願,重罰
只能讓民眾覺得解氣,但很難對降低犯罪率有什麼實
質成效。我這樣說不是反對重罰,只是要說明這是無
效的方式
事實上之前修法重罰酒駕,也沒有改變酒駕致死傷的
問題(應該說酒駕致死傷本來就逐年降低,108年的修
法並沒有因此大幅降低酒駕致死傷率),但一般人可
能覺得修了重罰好棒棒然後就不關心了,直到下一次出
嚴重酒駕車禍,再繼續喊要罰更重
但重罰可以最大限度讓這些犯罪者遠離無辜的目標
樓上說的就是我講的那個研究最後結論啊—讓這些慢
性犯罪人永久與世隔絕,我對這沒有意見,問題是這只
能防止再犯,沒辦法處理新犯(例如本案的保姆),
所以還是會繼續有這類事情發生
法律能做的其實很有限,因為它只對「不敢違法」的人
有嚇阻作用,問題是大部分會犯這種可怕罪的人,本
身就不屬於「不敢違法」的族群
空心菜被ai換臉馬上修法?虐童近年每年幾乎都有,你
有看到空心菜急著修法嗎?
重刑無法阻止罪犯,但或許可以讓受害者和社會的負面
情緒有一個出口吧
什麼叫刑罰不會影響犯罪意願 這社會真是反了 不就
是因為這些人犯罪情形嚴重才需要隔離更久或永久隔
離嗎
怎麼不乾脆去問問罪犯 欸 要怎麼罰你們才不敢犯罪
啊?
若沒用,那美國為何還這樣判呢?
ml
說什麼幹洨話
抱歉連結斷掉QQ
你講的是所謂「應報理論」,我對這個也沒有意見,
我講的一直是重罰對「預防犯罪」沒有用
如果重罰了這些犯罪,大家覺得真是太棒了看到他被
關/判死就是爽,那也ok啊,可是我們無法因而期待下
次不會再發生同樣的事,這是不可能的,犯罪心理學已
經做過很多研究了
虐兒致死應以殺人罪起訴!這樣子虐待一個一歲多的
幼兒怎麼可能不會死?
刑罰的目的本來就有很多種,應報理論是一種,矯治是
一種,預防犯罪也是一種,請先想想你要的結果是什
麼,再看看你支持的方法能否達到這個效果,基本上「
重罰」只適用於第一個
那篇研究說 重罰無法防止罪犯 有其他的研究佐證嗎?適用於臺灣的風土民情嗎?
我覺得不懂為什麼重罰跟預防不能一起做?一邊重罰一
邊研議預防的方法不是很好嗎
心理學跟玄學沒兩樣 根本無法預測誰會不會犯罪 路
西法效應就證實 人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 平常在正常
的人都會失控 法律的制定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則 以及
矯正社會亂象 這篇就在討論刑責的合理與否 阿妳在
那邊講那個毫無論證的東西打高空
重罰還有一個用途是隔離社會,不然像之前的判例關
個幾年就出來,不是還有可能繼續殘害他人?
沒有不行啊,我說的是「靠重罰來預防犯罪」沒有用
不好意思喔,我講的是歷經19年的長期犯罪心理學研究
結論,要質疑前麻煩也先去做個10年研究吧
我一直都是支持「讓慢性犯罪人永久與世隔離」啊,這
個研究的結論也是這樣
感覺這個研究很難複製,或許修法之後, 法學專業的人可以做個對照研究。
※ 編輯: Ponsali (114.39.212.5 臺灣), 03/14/2024 13:46:59雪大意思應該是就那些研究「會害怕罪責的,不會因為
關三年跟關十年的差異,就覺得被關三年無所謂。對於
罪責無所謂的,不會因為關十年,就不會做。」
我前面已經講過不止一次了,我不是反對重罰,而是
希望大家不要對重罰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
如果你瞭解到這點(重罰沒有用)還是覺得應該要重罰
,我完全沒有意見
可是關3年可以確定三年內無法再犯,關十年就可以確
定10年內無法再犯,這一樣可以減少犯案啊。
罰則就是一個比例原則問題而已 參上預防犯罪本來就
沒意義 這叫張飛打岳飛 如果有預防效果全部刑期後
面加個0就好
預防的是這個人再次犯罪,但實際上,下一個犯罪者還
是照就犯案的意思吧?
就雙管齊下啊,犯罪有新犯跟再犯,用重行減少再犯,
至於對治新犯可以再想想有什麼辦法。y
應該說對於預防新犯比較準確。
應該沒什麼能「預防」新罪犯,頂多就是「降低」已犯
罪者的再犯而已。
對啊,這個研究的結論看起來就是只要把這些佔社會上
極少數人口的重罪犯都關起來,社會就能少一半以上
的重罪,所以我個人支持讓這些人與世隔絕(甚至包括
死刑),問題是在這些人第一次作案前,我們是無法預
防的,我要講的就這些,也沒有說不能重罰,不知道
有人在激動什麼耶@@
目前可能有效的預防再犯就是拉長刑期,直接關久一點
(?)
拉長刑期或是加重,對那些人來說沒什麼用
而且監獄根本不夠關,也沒人願意監獄蓋在自己家附近
酒駕在加重刑罰這地方都已經示範給你們看了
推,刑期加重多少有嚇阻作用
也不用等什麼修法呀,我前面就說了,事實證明酒駕
修法並無助於降低酒駕致死傷
(補充說明,自100年起酒駕致死傷人口本來就是逐年
下降,而108年的修法,並沒有改變下降幅度)
重罰可以讓犯罪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樣就夠了,
跟能不能預防犯罪不衝突
法律不是「你覺得」怎樣就是真理。
既然有罰則,且同意調高,要調高多少怎樣才能合乎比
例原則?
有人提預防與罰則並行,但請記得社會資源有限。法
案要排要一二三讀,要滿足一時情緒或是盡力找出各
單位溝通合作的途徑以利預防、我認為兩者是有優先
度差別的。雖然看了北市首長受訪態度也是覺得後者
難如登天...先造謠院長沒道歉再說。
遇到事情不找戰犯,找系統因素。例如衞福部沒有啟動
檢討機制,那麼地方可以設立一個規範,只要符合,就
自行啟動機制。
能重罰讓這些人和社會隔絕久一點
我也覺得重罰跟預防不衝突,兩個可並行
光是這一點也很有意義了
終身監禁或死刑
可以讓原犯罪者無法出獄再犯
少一個算一個 這也算預防犯罪吧
例如這個虐嬰的 十年後出獄了能幹嘛呢
改名 回本行 繼續虐 反正幼童不會說話
反正總會有家長不會查資料
總會有親友打包票幫忙介紹
下次小心一點 不要弄死就好
推
關於酒駕刑法提高,酒駕事件沒有下降:是重罰不能嚇
阻犯罪,還是罰不夠重以致不能嚇阻犯罪?
刑責不夠高,也會發生私刑,或者受害者情緒找不到出
口(例如嘉義殺警案的父親)。
虐殺兒童應該比一般殺人判更重才對
前提是美國的研究適合台灣
殺人罪最重沒問題,你查126條比虐待犯人還輕才有趣
看起來snow大是有唸過犯罪預防的,其他討論比較像
打高空,基本上判5/10年有嚇阻力,但10/15其實沒差
心裡變態不會因為重罰而不敢虐童,但提高刑罰不得假
釋可以讓他們和幼童隔絕減少下一個受害者出現的機會
他在那個情境下還會去查法條嗎?我是真心希望加強社
工訪視等前端的支持力量,出事了後面都是洩憤而已
加重刑責到了某個程度,的確不是嚇阻,重點是隔絕
不覺得其他討論是打高空。
殺人是10年以上 虐殺兒童要更重最好是無期起跳 但沒
有定期刑的量刑會限縮法官的裁量權 而且實務上虐殺
的有罪判決本來就會從重量刑了
例如一刀殺判12年 先凌虐一番再殺常判15年以上 長
期限制自由凌辱再殺又會更重
不重罰難道還讓她繼續荼毒別的小孩?
另外,我不認為那對保母姐妹不怕重罰,不會被處罰輕
才是她們犯案的動機之一
那對姊妹犯案前,查過刑期,或諮詢過律師?@@a
不怕重罰,出來還可能再犯,那隔離這些人不就很有
意義
樓樓上那種講法就好像他們是決定好要付上坐好幾年牢
的代價才去犯案的…囧
是指s,不是y大
樓上妳怎麼知道不是呢?
所以我支持視個案情況重判+不得假釋,避免這些人出
來禍害他人,但修法又是另外一個層次了
那其實就是法官自由心證的意思了,也等於沒改變任何
現況的意思了。
至於不得假釋,好像還是得修法才可以達到 以現行刑
法規定 這種虐童致死案子是完全可以假釋的。
我本來就不認為有修法加重刑度的必要啊,以本案來
說,輕則十年到無期徒刑,重了還有機會用殺人罪判(
最高死刑),我不知道繼續修法加重的意義在哪
那妨害兒童發育,刑期六個月以上,不會太輕嗎?
台灣沒有真的無期徒刑,而且也不可能通過,監獄被
煙毒詐欺塞爆了
那對保母挑那個小孩就是因為覺得可以不被發現逃過
刑罰 刑罰當然有嚇阻的功用
以本案來說,如果是10年我個人無法接受;加重刑責
就是讓虐兒致死的最低罰則變重,而不是因為誰的自
由心證
不用特意去看法條,法律輕判是社會普遍認知。
妨害幼兒身心發展要看程度,沒有例子前我不好評斷,
但我剛有稍微查了一下近年的判決,有件媽媽一時情
緒失控,用手捏、衣架打小孩判6個月(非長期施虐)
我覺得還算合理,另一個老師虐兒判3年也差不多
務實一點我覺得可以完備兒少法或強制社工案量比、沒
補足就關機構
菸毒詐欺犯塞爆監獄又是另一層次了。司法議題都是環
環相扣。
話說回來,這個案子後續高機率會由國民法官來判,
我覺得應該不用先預設會碰到恐龍法官什麼的
最低刑度是底線,又不是只能判這樣,不然妨害幼童
最低刑度5年好了,你讓上面那位一時衝動的媽媽去坐
牢,她的孩子怎麼辦?
就算有死刑也不會是這案,劉金龍都沒有了,這保姆沒
案底之前顧得也好再哭一下絕對不可能死刑
就算是死刑,也不會執行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
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兒童故意犯罪是有加重其刑的規定的
「凌虐」的定義依刑法第10條第7款,「稱凌虐者,謂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
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第286條的
行為方式也不限於「凌虐」,還包含各種「他法」,
而且實務上解釋也不是結果犯,也就是不須發生傷害
結果,只要有「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的
行為就可以,因應個案適用法定刑有低度刑不是不合
理的
以本案為例,保姆的心存僥倖在「小孩沒有依靠,自己
施虐不會被發現」,那麼想要預防這件事發生,該做
的當然是讓保姆覺得「小孩有依靠,如果隨便虐待會被
發現」啊,不然她既然都覺得不會被發現了,判10年
還是20年有差嗎?為了個案跑去修法加重最低刑度完
全是緣木求魚,還會造成更多混亂
最高最低刑度的設計就是要把大部分可能會發生的情況
都要考慮進去,不能隨便喊價
哭一下賣個慘就可以得到最低刑度,也是普遍認知,有
點自由心證。
哭一下就有最低刑度又是哪個案子,可以開示一下嗎?
還是自己幻想出來的?
上面推文有提到“哭一下就不會死刑”、跟另外的推文
有提到自由心證這個詞。
我更正一下,哭一下賣慘就可以降低刑度。
不過我也很好奇究竟如何才能判無期徒刑。
都是聽說聽說聽說
聽板友說 不然就聽媒體說
自由心證也不是法官爽怎樣就怎樣
明明高中公民就教過自由心證的內涵是倫理法則跟經
驗法則
*論理法則
所以就是人云亦云,毫無根據
或許是“不相信法官會判很高的刑度”,所以把最低刑
度提高,是很直觀的解決方式。
真的很心累欸,我好好講理論說研究,還特別跑去翻判
決,結果反駁我的都是憑感覺跟自己幻想
所以結論是要因為你個人(或一群人?)的幻想去修法
嗎?好喔,那我懂了
我當然不是說法官判的都是100分
我這學科是從大學開始,就會聽到教授罵某些白痴判
決
但「聽推文說哭一下就死刑」就來討論
真的把從業人員跟願意看判決討論的人當白痴捏
推這篇認真整理, 也推snow大的好心
可惜很多人根本就只是想洩憤而已根本沒在看, 或是
看了也看不懂全用腦補的
離題好奇問一下「輕判跟哭一下,就降低刑期」是看到
判決書,還是從記者撰寫的新聞得知?
全部都在憑自己的感覺想像法律運作
爛法官真的很多,我完全同意,像我遇過最扯的是三審
法官的判決書裡完全忘記寫判決理由(攤手),但是
看到一堆人因為自己的錯誤幻想就想去修法,真的覺得
很可怕
加重刑度那面有用那又回到乾脆一律死刑不是嗎? 喊
爽的而已
一堆人連殺人罪都搞不清楚,老是覺得把人弄死了=殺
人罪
慢慢虐待和一槍斃命哪個痛比較久,所以全民才會暴
怒希望保姆也被這樣折磨看看啊!!!
原po 很勇於討論 我覺得很棒
建議你去看林山田的刑罰學
雖然照我跟這類人接觸的經驗
100個只有1個願意去讀專業書籍和研究討論
只是喜歡在網路上當鍵盤刑罰學家
(不是針對原po
我也很希望人渣都去死沒錯,但討論修法不能只是靠
比較民眾生氣程度。
我覺得可以先從一些犯罪學的書看起啦,有些寫得蠻
有趣的,像我前面說的同生群研究也是犯罪學書看來
的,林山田可能有點硬,看兩頁就睡著XD
前一篇大家說唯一死刑
我有推許春金 犯罪學 那本還不錯 (我不是犯防科系
只是選修)
然後就會發現刑罰能做的真的很有限,最後決定不期
不待不受傷害
*前幾篇
大家都來看犯罪學啦 許那本真的不錯
全彩又很多圖表
我也是看許教授那本www
我說推文具有法律高深素養背景的人,你提出來的理論
或查資料查出來的判決blabla之類的,好像都可以寫一
篇博士論文囉~也不是說在酸啦。前面也有推文說了‘
’懲處‘’跟‘’預防‘’在我們一般具備淺薄法律知
識的小小老百姓是認為可以分別討論跟進行的。既然在
這2個目標為前提之下,是不是就“厲害”的法律人來
盡可能的幫我們解決。什麼你說達不到?那麻煩可以找
更厲害的人來嗎?
預防犯罪是偏心理學相關吧 @@a
我刑法很爛啊,工作以後就很少用了,隨便一個法律系
大一學生都能吊打我吧?但只是拜託大家不要靠想像要
求修法,應該不需要什麼高深的法律知識。至於本案
的根本解法,上面已經提過了,只是即便做好做滿了也
不可能杜絕所有犯罪,因為社會上就是有一群不怕任
何刑罰的人,刑罰要是真的這麼有用,人類文明都幾千
年了怎麼還天天有人犯罪?
誰說要杜絕犯罪?你說的?隔壁鄰居說的?還是?
我就想啊,但我知道做不到,也不會期待有人能做到
倒是看起來有不少人覺得重罰就可以遏止犯罪
第一篇不就認為提高刑法,能達到嚇阻作用?
原來重罰沒用呢,那通通無罪好了,大家說好不好哇
哇 有些人也是很會滑坡ㄝ 廢除刑法滑起來
雪大的意思明明講得很清楚,他不是反對重罰,而是
期待「重罰可以有效嚇阻不犯罪」這件事是不切實際
的,重罰的目的是在於隔絕人群,避免下一個受害者出
現
滑坡也還好啦…就討論一下極端狀況。
反方:乾脆一律死刑。正方:乾脆一律無罪。
整理一下意見:兩方用不同顏色
加重刑期無法阻赫重刑犯加重刑期可以隔絕重刑犯
加重刑期無法預防新犯
加重刑期可以降低再犯(也有人提出還是可以適度阻止新犯, 路西法效應:人在不受監督下,正常人也會失控) 加重刑期無法預防犯罪
應報理論:藉由刑法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懲處,對於做出侵犯法益的犯罪行為人, 給予適當且應有的刑責,以伸張正義。
監獄不夠,社會資源有限
預防和罰則並行
非長期施虐,判6個月有合理性為了個案加重最低刑度,會造成混亂 最高跟最低刑度就是要把絕大部分狀況考慮進去
法律輕判是與自由心證是大眾的認知(至少是這篇文章作者的認知)
本案輕則十年,重則殺人罪判(有無殺人意圖)
虐兒致死比殺人可怕,應加重罰則 (兒虐無須再分辨殺人意圖)
------------------------------------- 不得假釋這點,比較沒有爭議
※ 編輯: Ponsali (111.242.29.208 臺灣), 03/14/2024 23:01:09推snow大
一定要加重刑責!!害人一輩子毀了,害了一個家庭,
怎能不重罪
台灣就犯罪天堂
雪大明明就寫得很清楚了,一堆人還在跳針
某犯人名言: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怎樣
推
如果要預防的話,法律大概都不是最好的解方,必須投
下資源去蒐集這一類犯罪的危險因子,而且這也只是一
個可能性而已,用想當然爾的想像去期待可以預防犯罪
是不切實際的,但我也同意應報還是很重要,但就只是
解氣而已
推,目前刑度看了直搖頭
兩方分類的部分,好詭異 @@a
呃…我盡力了
關於妨礙兒童發育最低刑期6個月, 我可以理解,畢竟每個案件樣態不同。 至於重殘和致死,我還是保持加重刑期的意見~ 大部分民眾雖然非法學專業,但這種共感, 其實也是促進改變的動力 (無論結果如何), 還蠻珍貴的。
※ 編輯: Ponsali (42.77.158.67 臺灣), 03/15/2024 09:56:39一開始的觀點明明是:「用加重刑期嚇阻犯罪」,才會
出現有人說明「加重刑期無法阻赫新罪犯,但刑期重可
以隔絕罪犯」。
路西法效應那邊也很怪,監督和處罰是不同的事情怎
麼會插在這裡
按照認同加重刑期無法嚇阻新犯罪者的人的回應來講,
並沒反對預防!有人提醒社會資源有限的情況,想像結
果不一定如預期。且也有人提出如果是此案件,是要著
重在不讓犯罪者認為孩子沒依靠,才有可能預防吧!
就說這只是稍微整理一下不同說法,說奇怪的,可以主
動重新整理一下嗎?不然只在推文說奇怪,或在推文說
怎麼插在那裡?意見那麼多很難辦,請熱心人士“主動
”覺得應該怎麼統整,麻煩整理一下,萬分感謝
要蒐集犯罪因子做什麼呢 這個案子就是破了很多洞的
乳酪疊在一起造成的 有虐童前科的保母為什麼會跟兒
福簽約呢 兒福社工有善盡探訪工作嗎 為什麼出養過程
間不準幼兒親友探視呢 社會局社工探訪重點除了檢視
保母環境外 有沒有更多指標評估幼童身心狀況 幼兒專
責醫師計畫對這種沒戶口 沒監護人(外婆把小孩交給新
不就在整理了嗎?急什麼?提出即使加重,也不一定能
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把小孩交給兒福 兒福交給保母
達成想像中的效果,卻搞得像是對立面,又是為什麼呢
?
抱歉我不知道監護人是誰)的小孩 是否有無法監控的
困難呢 國家對出養中間過程的嬰幼兒 是否該成立專
屬托兒所照顧呢 對我來說 這才是對減少下一個受害
者產生的檢討 嚴刑是拿來安慰受傷大人的廉價手段
嚴刑是拿來安慰受傷大人的廉價手段+1
是不能提出實際跟想像不同的事實嗎?@@a
先說我對嚴刑沒意見 再廉價還是有安慰作用的 像我也
很愛吃泡麵 但如果社會能量真的那麼大 卻以這麼廉
價的形式結束 覺得有點可惜(政客可能會很高興能偷懶
吧)
對,要趕快說明對加重刑期沒意見,不然又要被酸 XD
支持:用同等虐待的方式,來對待施虐者。
不然真的很對不起那些長期被虐的孩子。他們都是社
會上最弱勢,又無法清楚表達的人。
to ty1111,本文不只針對法條,下面就有提出跟你類
似的觀點。這是後來推文變成要不要嚴刑的風向
所以這篇推文有人認為「不需要」嚴刑?XD
虐童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我舉雙手贊成 這個我不會沒意
見還會去連署 抱歉我很難安慰只有這樣的嚴刑才可能
消一點氣(但上面寫的一大堆還是希望政客該做)
推文大部分都在討論嚴刑啊?有在討論本文下面改善制
度嗎?
人家奶奶是把小孩交到政府的手上 你政府也該負點責
任吧(如果目前權責不清楚 那就請立法弄清楚 可以嗎)
目前確實有機構型的安置場所喔,就是大家熟知的育幼
院,但機構通常照護比低,一般而言小孩尤其嬰幼兒能
在照護比高的家庭環境成長會比較好,所以能進到寄養
明明包括我在內很多人都講了,預防是要事先監督不是
家庭或保母系統才是優先,排不到才會進機構。又或者
身心有特殊狀況的孩子,可能不適合進到民間的寄養家
庭,才會進機構。
事後重判,還在那媒人討論改善制度
沒人*
你講的是要不要嚴刑,我問的是誰說不需要?@@a
我支持本案重判但不認同現行刑度太低需要修正,以本
底下也有人提出如何改善,以及改善的面向,神隱了?
案為例,輕則10年~無期徒刑,以殺人罪來判最重還有
死刑,我不懂再加重是要加到哪去
不一定需要修法跟不必嚴刑不同,很難理解嗎?
我很不想滑坡但連這刑度都不滿意的話,是要修法修成
只能判無期徒刑跟死刑嗎?
果然是行內人。知道每個法條的“字”都要很精準。“
字”不精準就容易被抓到,以及有其解釋空間。
目前在轉傳的連署就是在提倡這個沒錯,應該不算滑坡
不要把亂扣帽子美化成用字不精準好嗎(翻白眼)
到底是在跟誰講話?XD
我寫的是專屬的幼托 兩歲以下的
單次事件:衣架打小孩,關五年。接受嗎?XD
我只說大部分,可沒說沒人呦
機構有收容兩歲以下的啊
不是育幼院
機構裡面兩歲以下適用的也是跟兩歲以上不同的照護比
所以有在討論事實啊 XD 只會答非所問跟扣帽子,就不
要來糟蹋這篇,及願意討論的人了。
t大是不是以為育幼院是收容棄嬰那種@@
那就增加照護比不要去私人處所更能監督吧
不是
因為你說育幼院照護比低我才會以為他是混班
同意真的要提升照護比,機構的照護比真的會讓人覺得
照護人員跟小孩還有一口氣應該就不錯了
*所以有在討論改善制度是事實啊 XD 你要指出誰認為
不需要嚴刑了嗎?
不過提升育幼院照護比要花錢錢 不廉價 還是修法嚴刑
不花錢 既能安慰大眾 還能幫提出修法的委員搏得關
心兒少的美名 這個划算
要不要“嚴”刑。我可以解釋這個“嚴”是動詞嗎?“
嚴刑”合起來看是名詞,要不要“嚴刑”就是會問誰說
不需要。要不要“嚴”刑,也就是加重現在的刑罰,推
文不是在討論要不要“嚴”嗎?
呃 好厲害的凹法 請繼續 XD
就算把嚴當動詞,也不會是加重刑罰,而是要不要重罰
吧,要凹成這樣真的是..XDD
那你有看到覺得奇怪的人在你詢問(酸)以前,「已經
」「主動」回應認為這樣分類很詭異的點了嗎?希望有
XD
我認同上面育幼院/機構的討論。 不過弱勢兒很多需要
更穩定的環境和更多的關注,所以一更更像家庭的保
母環境對很多孩子還是需要的。一樣的理由我也不贊
成別篇有人提到的日夜保母輪班
所以才說他厲害啊!嚴的動詞有兩種解釋:畏懼跟尊崇
、尊敬。現在凹成「加重」刑責?自創國語字典的解釋
,也是一絕!
忽然有種前幾天我跟我媽在談公事,我兒子拿著他的玩
具筆電亂入,說要跟我們一起工作的既視感
就算嚴是形容詞,頂多套用「厲害的、猛烈的或嚴厲」
的解釋,所以夠會凹!XD
然後機構要做到理想還要個地區廣設,因為也要考慮
到原生家庭探視。如果一個家庭都在屏東卻只有在台北
有機構要他們千里迢迢才能探視又有很多問題。 就是
弱勢家庭了才會走到這步,長途跋涉去探視難度非常
高
我們就事論事,現在說要加重人是加重最低刑度沒錯吧
? 但發條例下去是要適用所有情況的喔! 請問一個無
後援的單親家長,照顧一個重度障礙癱瘓的小孩到11
歲身心崩潰決定把小孩勒死然後自殺失敗。 請問多重
的刑罰起跳合理?
光是更穩定的環境和更多的關注,就很有難度,不確定
育幼院的流動率高不高?但一般幼兒園老師流動率就很
高,若是要輪班或假日班,應該會更高 QQ
目前機構也存在人力短缺的問題,所以想用一樣的待遇
招到更多人是不可能的,就是可能要補齊兩倍的人力需
要四倍的人事費用之類的 想想還真是修修法讓人民爽
比較快(?)
剛剛看到一篇文章有提到在安置機構,三年就可以稱為
資深人員了。突然覺得光是穩定,就很有難度,你說的
欠缺人力也有看到一篇可供參考!
https://npost.tw/archives/33812 這麼長工時,又內
耗的行業,願意繼續待著的都是神人(合掌)
嫌惡設施這點,確實在本板前幾天的相關討論也有人提
到。(嘆
送去機構,能不能有好結果,也是碰運氣!2017年 3
月南投某安置機構就爆發暴力管教跟集體性侵事件。還
看到剛剛一個生輔員說早上上班,晚上22:30下班,雖
然內文是正向分享文,但看到工時都嚇傻了!高工時又
內耗,要有好品質,要有過人毅力!
當然年齡層不同,不確定他以後的可能性也不同?
政府拖欠費用真的很不行耶,看到火就上來了
之前一個業界大佬跟我說政府經常這樣搞,最後就是劣
幣逐良幣,好的承攬商之類根本不想接政府的案子,因
為經常被刁難+欠款
會提到機構是因為前陣子本版討論到裝設監視器的問題
比起自家 在公設機構幼童生活區裝設監視器可能會
比較沒有疑義 還有機構不會防虐 但應該不至於像此
例高強度虐了三個月至死才被發現 另外探視 光是此
例幼童親友不能去保母家探視我就覺得很奇怪了(這也
是我覺得外婆不是監護人的點 監護人應該還是能探視
吧) 不知道目前出養的探視規定如何?不能探視的話
應該也不會有太遠的問題。
看到後來覺得沒有地方可以防止這種事情絕對部落發生
,除非...機器人照顧(來亂的)
我覺得就像托嬰保母各有好處, 機構和中途家庭並存
有其必要性
每個機構都有存在的必要性,若要讓孩子們更有希望,
可能就是要往提高機構人員的穩定度跟福利,及降低內
耗著手。但看到某家徵才標榜2年超過400小時的情感與
專業支持,反推回去思考為何有這項目,突然覺得...
機器人照顧不知為何讓我想起鐵絲猴媽媽的實驗 照顧
寶寶的機器人可能要做個柔軟毛絨絨外皮才可以(離題)
外面包覆做一層柔軟的觸感,感覺很可以!(離題)
分享王薇君粉專,大家可以關注後續遊行活動
感謝分享,他多年關注兒虐,一定有許多想法。 果然在他的臉書找到去年分享的公共政策平台連署 分享一下
https://pse.is/5psbtw機關回應提到的112/05-06辦公聽會的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推分享法條 原來刑法第 286 條致死 罪這麼低
病態保母臉書也支持死刑喔
針對為什麼當下沒有啟動兒虐檢討機制 黃立委的臉書有提及
https://pse.is/5psd7u案,似乎還躺在某個角落
推分享法條 原來刑法第 286 條致死 罪這麼低
病態保母臉書也支持死刑喔
用死刑成全她
62
Re: [新聞] 被恐怖男友暴打卻心軟原諒 她再遭虐1小我法盲啦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50
Re: [新聞] 體壇正妹淪性奴 成績不好被迫用身體來稍微查一下法官做過哪些判決好了 這邊輸入法官名字就行了 也可以空格 加個侵訴字 或是刑事 之類的 ==============================7
Re: [問卦] 酒駕刑期怎麼定大家才滿意?----------------------------------------------------------------- Q:可否改成:「酒駕=殺人未遂」? A:不行 ----------------------------------------------------------------- 一、為什麼酒駕不構成殺人未遂?4
Re: [問卦] 酒駕致人於死的刑責也太低了刑度不是亂定的,想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就要先對刑法的構造有所了解 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刑法典上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有處罰故意犯,但並非 全都處罰過失犯,只有在刑法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過失行為才會處罰 故意犯和過失犯相比,當然,是故意犯比較嚴重,所以故意犯的刑度會比較高 而刑法典有一種特殊型態,叫做「加重結果犯」,意思是行為人進行某「故意」犯罪,但其5
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正確說法應該叫做凌虐致死罪 其實已經有接近的 只是都針對特定對象 而不是普及於所有人之間 再者對於凌虐的定義 好像都比較難量化1
Re: [新聞] 台北市議會:支持立法嚴懲活摘器官暴行我國已有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3
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3
Re: [問題] 被蝙蝠俠揍的人之後重傷死掉算不殺嗎?如果依我國法律,這種情形不會成立殺人罪,而是成立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喔~ 刑法277條 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X
[問卦] 把人打到什麼程度可以算是重傷害啊?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問卦] 兩個人虐死嬰兒,死刑機率有幾%?看一下新聞起訴的法條 應該是這條 刑§286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