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成交不成罪!亞錦賽黃牛不罰+1 台中
※ 引述《JHENGKUNLIN (JHENGKUNLIN)》之銘言:
: 沒成交不成罪!亞錦賽黃牛不罰+1 台中地院:警誘捕抓人
: 2023年12月22日 18:02
: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 日前台北松山警分局實施掃蕩黃牛專案,查到台中1名廖姓男子哄抬亞錦賽台韓大戰門票?
: 依涉維法將他移送,不過台中地院認為,警方以誘捕方式偵查,實際上並無購票意圖,裁
: 不罰,引發社會討論。此外,台中烏日警分局也抓到1名鄒姓男子販賣黃牛票,台中地方?
: 院同樣認定是未遂犯,也裁定不罰,全案還可抗告。
: 判決指出,台中烏日警分局11月24日發現鄒姓男子在臉書上,公開兜售12月3日亞錦賽台?
: 大戰B1內野118區門票,警方佯裝同意以1500元購買一張黃牛票,於11月26日上午11時50?
: 許,在台中烏日高鐵站與鄒男相約碰面,鄒男交付票券時,遭警逮捕,並依涉嫌違反社維
: 第64條第2款將他移送。
: 法院查出,鄒男在警詢時供稱,他刊登消息是說有需要的人可以私訊他,他將門票賣掉,
: 以獲利900元。
: 法院認為,警方在網路巡邏時發現鄒男要賣票,佯裝買家以誘捕偵查方式向鄒男購買門票
: 鄒男雖有販賣門票意圖,並依約將門票交付給警方喬裝的買家,已著手實施販賣行為,但
: 男是因受警方誘捕,而警方並無買受門票的意思。
: 法院認為,警方佯稱購買門票,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門票
: 行為,應將鄒男僅視為「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未遂」,又社維法第64條第2款並未處罰?
: 遂犯,因此裁定不罰。
: https://bit.ly/3NCvBGx
:
這篇新聞只拿其中一則裁定書報導
實際上如果到司法院網站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為關鍵字搜尋,會找到裁判時間從112年12月5日到12月21日、案件事實皆為「在臉書社團上轉賣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經警察網路巡邏知悉並假裝買家購買黃牛票而查獲」的12則裁定書。
同樣的違法事實,這當中有8則裁定書判處罰鍰6000~500元不等,另外4則裁定判處不罰,整理如下圖
https://i.imgur.com/ilpabjI.jpg
112年度屏秩字第20號 https://pse.is/5gwpfu
112年度壢秩字第96號 https://pse.is/5gwpgs
112年度中秩字第141號 https://pse.is/5gwph4
112年度嘉秩字第25號 https://pse.is/5gwphz
112年度板秩字第272號 https://pse.is/5gwpjh
112年度板秩字第270號 https://pse.is/5gwpju
112年度北秩字第254號 https://pse.is/5gwpkp
112年度北秩字第249號 https://pse.is/5gwple
112年度北秩字第241號 https://pse.is/5gwpm5
112年度北秩字第230號 https://pse.is/5gwpmn
112年度中秩字第145號 https://pse.is/5gwpne
112年度中秩字第136號 https://pse.is/5gwppk
下面是簡單解釋原文下方網友對於不罰理由的疑惑,可以跳過不看:
關於部分裁定書不罰的理由,首先,在專法公布施行前,裁罰販賣黃牛票的法源依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雖然該條規定屬於行政罰,不過依同法第92條,在法律適用上仍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26號刑事判決,對於警察假裝買家的「誘捕偵查」行為是否具有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能力,區分為「創造犯意型」以及「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查,前者屬於違法的教唆犯罪而不具證據能力,後者則是有維護公益必要的偵查技巧。
在轉賣黃牛票的案件中,黃牛本來就主動刊登黃牛票的資訊,所以假冒買家的警察並沒有誘使無犯意之人為違法行為,因此屬於「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查,不過最高法院也有補充說明進行誘捕偵查的買家(即警察)因為沒有「實際買受之真意」,且被告是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就該行為,只能成立販賣未遂(註1),例如約到警察面交的毒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立販賣毒品未遂罪。
綜上,4則不罰的裁定書就是參照上述最高法院的見解,認定黃牛僅構成販賣未遂,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並沒有處罰未遂行為,因此判處不罰:「警方係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佯裝買家以誘捕偵查方式向被移送人購買上開門票,被移送人雖有販賣門票之故意,並依約交付門票予警方佯裝之買家,已著手實施販賣行為,然被移送人係因受警員引誘偽稱欲購買門票,警員原無買受門票之意思,其佯稱向其購買門票,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門票之行為,應僅視為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未遂。從而,本件警方購買門票之目的在於蒐集相關事證,主觀上確無購票真意,業如前述,是本件應認被告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行為僅屬未遂程度,而非既遂。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並未處罰未遂犯,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移送人所為已達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既遂之程度,自難據此逕以上開規定論處,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姑且不論實務上就誘捕偵查的分類合不合理,至少就這次裁定書的論證部分,我認為相較於判處罰鍰的裁定書理由只以:「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詢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簡單帶過黃牛違法行為的涵攝,4則不罰的裁定書有注意到這些被移送案件程序上的瑕疵,在法學論述上才是比較有理由的。
註1
薛智仁(2023),〈誘捕偵查與法律保留-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826 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20期,頁136-137。
--
跟法盲認真什麼
笑死 那警察誘查有什麼毛用
法律為人民提供服務,本應注意人民的觀感,要重視事实
而非程序,今天法律讓民眾觀感不佳也是此因,如果多數
民眾無法認同這樣的觀點,就應該修正法條到真正符合多
數民眾的观點(注重事实而非程序)(我敢講实話)
樓上你的實...
還有觀
你跟那些人講到涵攝他們就頭暈了
真的在意罰與不罰的哪有幾個,認真就輸了
警察就演演戲 摘這種最好摘的果實辦黃牛
真正最重要的程式掃票不去抓 抓這種好辦案的?
這叫做有要抓黃牛喔?還是在演戲啊?反正就推給都是法院
錯就好 看看鄉民的反應就知道 大家都在罵法院
罵法官 至於程式掃票?警察不去辦案 鄉民也沒注意到
完全被牽著鼻子走 呵呵
唉唷 簡字那麼多 怎麼不去跟公安說說人民觀感
推 解釋得很清楚
我記得見解有好幾種,不只未遂說吧
你都資料顯示抓12人只罰8人 定案率75%而已,那警察辛
苦抓有用嗎?
你跟那些不懂法的鄉民解釋那麼多沒用啦 光未遂既遂
在哪些法有罰哪些法不罰都分不清楚了 更不用說構成
要件跟罪責的部分了 他只會說又是法匠恐龍法官之類
的話 不懂法律還在那自以為是真的笑死
是法律要讓民眾懂不是民眾還要花時間懂法律..
所以要回到不知者無罪嗎
民眾最好不要懂法律啦 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懂 只會在那
恐龍 殊不知自己才是最無知的那個
推,一堆人只看到黃牛票沒罰,而不願意去看法源依據
的問題
同樣辦案手法,8罰4不罰,誰懂啦
還不是民眾要警察抓,真的用力去抓也在酸
一堆法盲看到標題殺人就高潮出水了 那需要多高深學問
呵呵用力抓 還是在做秀啊?人民要警察抓的是程式掃票黃牛
不是去釣魚執法抓這種低果實案件吧
警方這個操作很高招啊 不用花多少心力 動動手指海巡上網
把人約出來抓起來 然後被放了之後再引導輿論去罵法官
至於程式掃票黃牛?呵呵 現在有誰在意嗎?
做秀就做秀
簡單說平常靠北台灣記者制杖業不可信 看到殺人標題恐龍
法官照樣高潮出水 笑死
這種做秀執法還有人挺 怎麼不去抓程式掃票
不要告訴我程式掃票太高科技了很難抓
只是想不想認真辦案而已
辦這種好摘的果實 丟臉啊
好了啦 我懶得看 我只想看結論
但你程式掃票 要用什麼罰則?
犯罪成本真低 難怪這麼多犯罪
機器人搶票不拿出來賣你是要罰什麼東西
這連「罪」都不是呢
一堆說要抓機器人的已經低端到不知道要怎麼吐槽了
先找出一條不能用機器人買票的法律再說吧
黃牛票本來就是要抓販賣的 老子有錢想買100張票做紀念
才用機器人不行嗎
程式掃票以後就是用運動發展條例24之1去罰吧 在這之
前就是沒法可罰 還一堆人說不抓 沒法可罰是要抓個鬼
啊
黃牛票跟毒品豈可比附援引?裁罰亦不同,就犯意亦應有
不同解釋方式,實不可ㄧ概而論
不過還是要大推,還整理了一下最近實務見解,作者厲害
法律要注重事實不是程序到底是要多盲才會有的發言...
他都用簡體字了你說呢
跟陳立數學認真甚麼 那個ID就惡名昭彰的亂板狂魔
老子他媽一個月才領多少
薛教授這篇很讚
如果我用機器人掃一張我想要的票而且真的是我本人進
場這個要說犯法的話…嗯?
用機器人搶票警察要用甚麼法條抓人??
法律是很專門的學問,想要別人尊重你的專業,就請也尊重
別人的專業。法律這麼專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保護沒有
犯罪意圖的人
法律不重視程序還得了 警察沒啥事就去你家騷擾你 你
覺得如何
我平常都有聽法客電台podcast 不用教我法律
絡奕在YT上得憲法課我每個都看過
大法官釋憲/判決 協同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我都看過
需求提升加價賣就是合理的商業行為
反對的不是支持共產就是反對商業行為 真的超級好笑
文創法有一條是用不正方式搶票,程式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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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鄭家純「妨害名譽告贏了」 判決書....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2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39
[職場] 法院認證詐領薪資還可以繼續待的八卦以上網址來自 司法院判決書系統 112年度勞全字第3號 然後當中又扯到另外兩個13
[爆卦] 桃園警罰民眾關爆閃燈 法院撤銷 不得抗告剛從交通粉專看到 #1bDLVzSw (Gossiping) 的後續 當時一位民眾關掉爆閃燈,結果卻被桃園蘆竹分局用社維法開罰 法官打臉警方,撤銷裁罰 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5條第1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則原處分機13
[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 朱學恒延長限制出境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今天裁定 被告朱學恒自113年2月6日起 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另外朱學恒向法官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北院法官裁定:「聲請駁回」5
[問卦] 為什麼黃牛票犯法 炒房不犯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可以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這邊的「運輸」是指台鐵、高鐵等大眾交通運輸 而「遊樂票券」部分,則包含了遊樂園門票、演唱會門票等等票券。5
Re: [問卦] 有沒有簡訊報案被派出所查水表的卦我是覺得你朋友是不是有沒有什麼事情沒說清楚? 曾經看過新聞警政署有公布無效報案一年幾百萬通, 職業檢舉報案的一堆,為何偏偏只有你朋友被送? 順便查了一下有沒有法院的裁罰, 還真的有,剛好也是桃園,被送的名字小弟碼掉,有興趣的自己去查。4
[課業] 112高普考總複習-新公務員服務法詳細解析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112高普考倒數2個月,又到了總複習的時候。除了歷年來反覆不斷出題的重點以外,提醒 大家今年比較值得關注考點有: 一、111年修法 1. 行政罰法第5條修法重點1
[問卦] 有沒有賣黃牛票犯法的八卦如題 資本主義不是本來就是買低賣高嗎? 那為何賣黃牛票是犯法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黃牛票的法律依據,過去主要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如果一開始購買運輸票或是遊樂券(例如演唱會門票)就不是為了自己使用,並且轉售圖1
Re: [爆卦] 國O國造秘辛台灣台中地方檢查署刑事傳票 誠股112年度他字第4123號 國家機密保護 案件 112年5月29日下午2時0分(開庭進度查詢序號:389060713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 引述《coon182 (微笑小空空♥)》之銘言:- 【裁判字號】112,聲,647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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