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從規則層面探討陳家駒的"捕手妨礙跑壘"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77380#C144596
從規則層面來探討陳家駒與陳俊秀的"捕手妨礙跑壘"
9/10樂天主場迎戰中信兄弟,兩隊新
洋投表現得虎虎生風,不過六局下半的“本壘攻防”改判卻成了全場焦點,究竟是怎麼回
事呢?透過規則一起來解析陳家駒這次的本壘攻防。
規則科普補充
首先,要告訴大家對於這條規章用語的觀念,大部分媒體或者轉播單位習慣稱呼為「妨礙跑壘」,但其實在這篇規章裡面所用的專有名詞為「阻擋」,雖然很類似,不過規則面不同,若本壘發生守備員未持球,針對跑壘員做守備行為的妨礙跑壘,屬於立即停止球,跑壘員進一個壘。所以守備員要進行觸殺時是沒有妨礙跑壘的問題,為了讓大家方便尋找文章,標題依然使用「妨礙跑壘」不過內文都是使用「阻擋」囉。
好的!我們按照慣例還是要翻開棒球規則,來看本次有可能引用到的條文:
本壘衝撞條款【6.01(i)(1)原註】
(2)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 ,而導致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2)原註】依裁判員之判斷,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壘員有可能被判出局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
*上述兩點如果都未採用那就代表主審不認為捕手有阻擋跑壘
Hold on!Hold on!
規則上不是有提到: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若捕手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
那這個邏輯怎麼對不過來?他不是應該持球就可以擋了嗎?
Q:規則的這段講述的是捕手在球還沒傳出或是未接到球時不能做的行為,所以並不能引用在這次的判決中,這段的所描述的狀況就是中職第一次引用波西條款判決時所引用。
https://youtu.be/WpWpA0HiWJc
OK,回歸正題,規則告訴我們當你因為要接球所以移動到跑壘路徑上,這是不算阻擋的,以及如果跑壘員距離很遠一定出局時也同樣不會宣判,但認定會依照裁判的自由心證之判斷決定判決。
本壘衝撞的規則用意在於保護捕手,但是既然要保護也就必須要拔掉一些捕手原有的權利,也就是不能擋在本壘引發衝撞。
接下來我們用圖文來解析這一次的判決,直接跳到陳家駒接到球前的畫面(僅針對此次判決進行討論):
陳家駒在接球時所站的位置在三壘壘線的延伸線上,本壘板的後面,這個位置是絕對沒有爭議的。
https://i.imgur.com/qZTj982.jpg
https://i.imgur.com/5ekAPNY.jpg
透過圖片可以看到,陳家駒的膝蓋在陳俊秀滑進本壘時是位於本壘板上方的。
https://i.imgur.com/EKaQiKL.jpg
https://i.imgur.com/IqlHH1o.jpg
在這裡筆者要先灌輸一個概念,為何持球仍然無法阻擋本壘板?
在本壘衝撞規則中原註後半段有提到:
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捕手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員,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也就是在這個規則的條件下,捕手就算有球也不能阻擋跑壘員(產生不必要碰撞)。
接下來我們要講認定的方法
本壘衝撞條文中的阻擋跑壘站位上的規則只是一個最大方向的認定,還要視相對位置來做判定。
中華職棒規則補述中提到一詞叫做「封壘」:
封壘的概念與認定,亦即原本可能安全得分的跑壘員,確實因捕手腳之違法站位造成阻擋而無法觸壘被觸殺出局時,則可成立捕手違規。
且必須排除不利因素,也就是他如果沒有受到阻擋,能否安全進壘?
講簡單一點,有點類似賽跑的概念,捕手如果先完成了Tag那出局就成立,如果跑壘員先觸碰立於本壘板上守備員的身體(持球手除外)則視同碰觸本壘板,這是稍微白話的講法。
內部的審判委員似乎就是引用了這個條文進行宣判。
註:本篇只討論可能引用的規則條文,對於是否誤判不做任何評論。
9/11(五) 10:50 筆者後記
今天這個狀況我認為中華職棒必須去重視人員間認定的默契,或者就像大家所說的統一標準,讓媒體報導出來裁判與技術委員不同調實在是非常弔詭的事情,等同於自己挖了個洞跳下去把自己埋了,哪個環節出錯?聯盟對於重播輔助判決的流程應該也要好好的交代清楚,再說明白一點,如果從頭到尾就是誤判了,那就大方承認吧,我想如果在有爭議的當下直接由賽務部統一解釋,這樣對於環境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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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款廢掉好了,一堆爭議
保護跑壘猿~我們都懂
這條本來也沒爭議 但因為某隊一直得利大家看不下去
廢文。沒舉其它例子。重點是這次判絕跟往以又是相反
賽後賽務部也沒辦法給說法,扯
跟你講啦 4/22那場互換球衣就會變成引用封壘了啦
所以今天不是捕手先觸殺到嗎 扯啥阻擋
昨天不給說明就知道聯盟沒戲了
為了護航把4/22那個說三小距離比較猿的 結論就是顏色決定
再說明白一點,如果從頭到尾就是誤判了,那就大方承認吧
猿來如此
要不要引用條款護航而已
說半天結果不討論是否誤判 這篇到底是在幹嘛
欸不是,既然從照片很明顯看得出本壘左邊朝向滑壘進來的
方向還有讓出來,那如果認定先碰到護具才被tag不就是saf
e怎麼會有阻擋的問題
膝蓋的確有下去但開始接觸的是手套啊?也不是沒有留觸
壘空間
別再轉爛文了
要先碰到手套 跑者出局 才會碰到後面的膝蓋 懂?y
吃相難看
卡什麼 跑者有因為捕手摸不到壘包 還是需要繞開嗎
護航
第六點憑空消失??
好啊繼續拗
你都說是裁判是自己心證有沒有適用條款,自己心證是可
以挑戰的喔!
寫那麼長來硬凹有比較屌?
又一個看不到手套的 到底多少視障阿
所以陳家駒哪裡違法要碰觸 接球不tag要怎樣 球丟過去
陳家駒就是直接用持球手碰觸陳俊秀,並不是陳俊秀先撞上陳家
駒的膝蓋後才被觸殺啊~
爆
[閒聊] Vamos狗吠火車 FB【誠心發問】 聯盟如果認為1)適用昨天狀況 如果拿2)解釋,是否也可以呢?家駒即使佔據本壘,但陳俊秀可能被判出局,就不可視為捕手妨礙? 如果接球前沒擋壘(擋住跑壘者路徑) 接球後處理的過程中不就沒有阻不阻擋的問題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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