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王柏融回中職只能回桃猿不公平吧!
首先,這件事情請先去找當初哪個修中職規章的天才吧......
中華職棒聯盟規章(2020版)
第21章 自由球員辦法(FA)
底下的.............
第21-1章 旅外球員辦法
(107年12月26日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增訂)
一、申請資格:
1、選手年資及累積之計算,同第21章第 135 條及第 136 條規定。
2、累計達到3個球季的選手,可取得旅外球員資格,在獲得球團同意後,可行使旅外球員權利。
六、本章所定之旅外球員回歸本聯盟後,原球團仍擁有該選手契約權。該選手原年資予以保留,繼續累積至第 21章第 135 條
規定年資,得擁有自由球員申請資格。若原屬球團已解散者
,則該選手成為自由契約球員;若原屬球團由其他球團承接者,則該承接之球團將被認定為原屬球團。(108年11月21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增定)
PS. 第135條【申請資格】 (為 第21章 自由球員辦法(FA)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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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中職參考韓職的
這部分可能錯一半.....
韓職規章翻開來看
除了美韓選手協定有非常完整的海外競標規範以外
類似於提早旅外的條款
是被放在 『第十章 選手契約之讓渡 』
這個章節裡面有提到怎麼看待契約受讓與棄讓的觀點用詞
而 第 104 條 關於國外職業球團的選手契約之讓渡等
① 球團依照第25 條在KBO 聯盟從最初登錄為現役選手後起算達7 個KBO 正規例行季賽(以下簡稱「正規季賽」)以上的參加活動選手,在取得總裁事前批准情況之下,可向國外職業球團進行針對該選手之選手契約讓渡程序。
至於韓職規章的FA章節 是 『第十七章 自由球員 (FA)』
探討的是FA球員資格及市場運作、契約規範等.....
台韓在寫規章這兩者之間還是有差的(邏輯上差很大)
不過亞洲三國的職棒來說,對於選手契約,目前仍以資方話語權較大
選手在取得FA資格之下,還必須提出FA申請,再視補償機制,攪動市場水溫
無論是推文提到的中職王柏融或是韓職朴炳鎬
都是在未取得FA資格之下,球團與海外球團進行了契約讓渡行為
但回到本國聯賽時,此名球員仍未取得FA資格的觀點評定下
契約優先權會在原球團之下
但如果是像金賢洙當初是取得FA資格後旅美,他回到韓國時
就理所當然可以自由接觸各球團
結語:中職喊著要修規章口號大旗的,麻煩先把邏輯問題解決一下XDDDD
--
總之就是一整個很不公平 = =
中職這個寫在FA章節 根本是自己打臉自己的 假Free啊XDDD
有趣的是 大谷也是提前出去的 但不保證得回火腿XD
我要下注的話 我賭大谷會回火腿
一定會回去吧
日職是直接在契約讓渡上,徹底將國外跟國內契約權都受讓
吱寶得利開始反串 呵呵
這概念會類似歌手的經紀約 有些會將海外合約分開來賣
像部分韓團的中國團員在大陸活動 會讓中國經紀公司管理
大谷跟火腿的關係這麼好 肯定回去也是去火腿吧
差別在於是用「拍賣」還是「租借」的概念去理解而已
未達FA標準,球員跨聯盟移籍實質上算是租借行為
但是玉仔當初是用「入扎」=「拍賣」的名義出去
這種事情球團不會有反應,因為「大家都有可能用得到」
就跟上賽季末那個全年墊底有機會打TS的狀況一樣
我是覺得入扎出去的球員回國要不要回原本的隊伍拿FA資格
這件事情應該要跟球員工會討論才是
不過聯盟現階段體制就是4大老+1菜逼八決定
我看這部份也就這樣給過了 (攤手
是接近租借 但又有點不一樣 畢竟該名球員在海外期間沒限制
等於這部分是原本母國球團把海外權利全部讓渡出去
這會比較接近藝人經紀約在不同地區可以不同操作方式
韓職要滿七年才能申請入札怎麼不說下 台灣滿3年就可以
申請根本就已經超前許多了
每個球隊跟聯賽在投入成本差異 就類似韓國藝人七年經紀約
你要養一堆可能連一軍都上不去的陪練球員(演藝練習生)
這就是經營成本 雖然藝人成名可以打官司解約 但球員很難啊
亞洲的棒球選手合約反而類似日本的事務所契約機制
日本藝人不會隨便換事務所的 相對的 小咖也能領底薪
這種精神玩法 跟亞洲的職棒還滿像的XDD
另外 中職訂三年也是為了留選手又能避免簽約金暴漲的妥協
光簽約金 經營規模成本 各國的聯賽要訂幾年就會有背景差異
方法直接複製貼上(甚至自助餐) 是沒寫過博論會被電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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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王旅外前,中職根本沒有入扎的相關規定 太子跟聯盟反應,也遲遲沒有訂定 最後就LM自己寫一份,在領隊會議通過後 當成中職的特殊規定(打滿3年,母隊同意可旅外) 至於其他三隊為何會同意母隊有優先接觸權,X
說真的,會支持王回樂天的大部分一定也是支持一中 Lamigo已經徹底從中職消失了 火腿買斷的是要跟lamigo買斷並不是樂天 所以球團換成樂天之後怎麼還會要求王承認他是樂天的球員,難道他不能當嗎lamigo的球 員嗎?5
蠻令人意外的,居然有不少人,會因為球隊的轉手,就認為Lamigo桃猿與樂天桃猿之間, 沒有任何權利義務的繼受關係,其實Lamigo桃猿與樂天桃猿就是同一間公司,之前公司 名稱叫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叫台灣樂天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原本的股東老牛 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業名稱:La New),將所持有的全部球團股份都出售給台灣樂天 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而已,王柏融旅日之前,是球團的員工,又不是母公司的員工,相關的2X
首Po人家火腿都用錢把你買斷了,你中職又有自己的解釋跟玩法,這樣合理嗎? 而且當初離開的是Lamigo桃猿,不是樂天桃猿,光是這點爭議就很大不是嗎? 王柏融回中職最公平的方式是 1,到味全 2,參加選秀16
理論上有收轉隊費,回來應該要直接FA才是正確的,不過中職嘛.你知道的 樂天一定會說.我沒拿到轉隊費阿(真正拿到轉隊費利益的是Lamigo),所以 王柏融還是我的 反正就等他回來再吵一輪這樣吧.中職哪次不是遇到問題才補漏 不過給樂天也好啦.現在的王柏融也早就不是以前那個王柏融了38
根本快變月經文了 一段時間就有人出來吵一次 討論這個根本沒意義再說也已經拍板定案了不是嗎 還有人下面推文說打線已經不均了 沒道理大王再回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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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賴師傅到樂天【自由球員轉隊公告】 依據聯盟規章第21章自由球員辦法相關規定,原富邦悍將球團所屬球員賴鴻誠行使自由球 員權利,並於109年12月4日與樂天桃猿球團締結契約,聯盟複依據21章第144條契約締結 之規定,於接獲樂天桃猿球團檢送之選手合約影本後正式公告。 --12
[分享] 中華職棒聯盟針對FA事件聲明稿針對聯盟規章第21章自由球員辦法第150條,有關「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FA)權利之選手 締結合約的人數限制規定」,中華職棒大聯盟經內部檢討,認定賽務部先前對外解釋不正確 。聯盟今(24日)正式致歉,並更正解釋內容為不論是否為原球團之球員,本季七名申請FA 之選手,任何球團只能與最多兩名選手締結契約。但為避免球員權益受損影響未來生涯,聯 盟也決定同意目前已申請FA之球員,可以於明(25日)下午5時前撤回申請。7
[討論] 自由球員【自由球員轉隊公告】 依據聯盟規章第21章自由球員辦法相關規定,原富邦悍將球團所屬球員賴鴻誠行使自由球員 權利,並於109年12月4日與樂天桃猿球團締結契約,聯盟複依據21章第144條契約締結之規 定,於接獲樂天桃猿球團檢送之選手合約影本後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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