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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王柏融回中職只能回桃猿不公平吧!

看板Baseball標題Re: [討論] 王柏融回中職只能回桃猿不公平吧!作者
suzhou
(☂☁☁☁☂)
時間推噓 4 推:5 噓:1 →:27

首先,這件事情請先去找當初哪個修中職規章的天才吧......


中華職棒聯盟規章(2020版)
第21章 自由球員辦法(FA)
底下的.............

第21-1章 旅外球員辦法
(107年12月26日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增訂)

一、申請資格:
1、選手年資及累積之計算,同第21章第 135 條及第 136 條規定。
2、累計達到3個球季的選手,可取得旅外球員資格,在獲得球團同意後,可行使旅外球員權利。

六、本章所定之旅外球員回歸本聯盟後,原球團仍擁有該選手契約權。該選手原年資予以保留,繼續累積至第 21章第 135 條
規定年資,得擁有自由球員申請資格。若原屬球團已解散者
,則該選手成為自由契約球員;若原屬球團由其他球團承接者,則該承接之球團將被認定為原屬球團。(108年11月21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增定)


PS. 第135條【申請資格】 (為 第21章 自由球員辦法(FA)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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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中職參考韓職的
這部分可能錯一半.....


韓職規章翻開來看
除了美韓選手協定有非常完整的海外競標規範以外
類似於提早旅外的條款
是被放在 『第十章 選手契約之讓渡 』
這個章節裡面有提到怎麼看待契約受讓與棄讓的觀點用詞

而 第 104 條 關於國外職業球團的選手契約之讓渡等
① 球團依照第25 條在KBO 聯盟從最初登錄為現役選手後起算達7 個KBO 正規例行季賽(以下簡稱「正規季賽」)以上的參加活動選手,在取得總裁事前批准情況之下,可向國外職業球團進行針對該選手之選手契約讓渡程序。


至於韓職規章的FA章節 是 『第十七章 自由球員 (FA)』
探討的是FA球員資格及市場運作、契約規範等.....

台韓在寫規章這兩者之間還是有差的(邏輯上差很大)

不過亞洲三國的職棒來說,對於選手契約,目前仍以資方話語權較大
選手在取得FA資格之下,還必須提出FA申請,再視補償機制,攪動市場水溫

無論是推文提到的中職王柏融或是韓職朴炳鎬
都是在未取得FA資格之下,球團與海外球團進行了契約讓渡行為
但回到本國聯賽時,此名球員仍未取得FA資格的觀點評定下
契約優先權會在原球團之下
但如果是像金賢洙當初是取得FA資格後旅美,他回到韓國時
就理所當然可以自由接觸各球團


結語:中職喊著要修規章口號大旗的,麻煩先把邏輯問題解決一下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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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Bon2802/15 18:55總之就是一整個很不公平 = =

suzhou02/15 18:57中職這個寫在FA章節 根本是自己打臉自己的 假Free啊XDDD

alex872502/15 18:59有趣的是 大谷也是提前出去的 但不保證得回火腿XD

a215670002/15 19:00我要下注的話 我賭大谷會回火腿

alex872502/15 19:00一定會回去吧

suzhou02/15 19:01日職是直接在契約讓渡上,徹底將國外跟國內契約權都受讓

QueenJames02/15 19:02吱寶得利開始反串 呵呵

suzhou02/15 19:02這概念會類似歌手的經紀約 有些會將海外合約分開來賣

suzhou02/15 19:04像部分韓團的中國團員在大陸活動 會讓中國經紀公司管理

alex872502/15 19:05大谷跟火腿的關係這麼好 肯定回去也是去火腿吧

shifa02/15 20:13差別在於是用「拍賣」還是「租借」的概念去理解而已

shifa02/15 20:14未達FA標準,球員跨聯盟移籍實質上算是租借行為

shifa02/15 20:14但是玉仔當初是用「入扎」=「拍賣」的名義出去

shifa02/15 20:15這種事情球團不會有反應,因為「大家都有可能用得到」

shifa02/15 20:15就跟上賽季末那個全年墊底有機會打TS的狀況一樣

shifa02/15 20:16我是覺得入扎出去的球員回國要不要回原本的隊伍拿FA資格

shifa02/15 20:16這件事情應該要跟球員工會討論才是

shifa02/15 20:18不過聯盟現階段體制就是4大老+1菜逼八決定

shifa02/15 20:18我看這部份也就這樣給過了 (攤手

suzhou02/15 20:28是接近租借 但又有點不一樣 畢竟該名球員在海外期間沒限制

suzhou02/15 20:29等於這部分是原本母國球團把海外權利全部讓渡出去

suzhou02/15 20:30這會比較接近藝人經紀約在不同地區可以不同操作方式

bigsun070902/15 22:33韓職要滿七年才能申請入札怎麼不說下 台灣滿3年就可以

bigsun070902/15 22:34申請根本就已經超前許多了

suzhou02/16 00:26每個球隊跟聯賽在投入成本差異 就類似韓國藝人七年經紀約

suzhou02/16 00:27你要養一堆可能連一軍都上不去的陪練球員(演藝練習生)

suzhou02/16 00:28這就是經營成本 雖然藝人成名可以打官司解約 但球員很難啊

suzhou02/16 00:29亞洲的棒球選手合約反而類似日本的事務所契約機制

suzhou02/16 00:30日本藝人不會隨便換事務所的 相對的 小咖也能領底薪

suzhou02/16 00:30這種精神玩法 跟亞洲的職棒還滿像的XDD

suzhou02/16 00:32另外 中職訂三年也是為了留選手又能避免簽約金暴漲的妥協

suzhou02/16 00:33光簽約金 經營規模成本 各國的聯賽要訂幾年就會有背景差異

suzhou02/16 00:35方法直接複製貼上(甚至自助餐) 是沒寫過博論會被電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