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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朋友被一個ptt裝富二代的誘騙上床

看板Boy-Girl標題Re: [討論] 朋友被一個ptt裝富二代的誘騙上床作者
kaeun421
(我想要當桃太郎)
時間推噓 推:1 噓:1 →:1

: 
: 因為他們本質上就是瞧不起女生。
: 表面上好似他們非常幫女生講話,
: 聲援女生被誘姦好可憐,聲援女生被騙砲好可憐,
: 實際上就是把女生貞操看得比什麼都重要,
: 女生是活在男生的支配下才跟男生上床,
: 而不是個能憑自我意志決定上床對象的獨立個體。
: 要上床一定是男生騙上床,女生不可能想上床。
:  
: 像是幾年前就有個案例,
: 因為沒辦法說強姦,就改說「誘姦」,
: 誘姦,完全一個法律上不存在的名詞,
: 但為什麼要這樣創造名詞呢?
: 因為女生怎麼可能會想跟老男人上床呢?
: 這完全是不符合女生該有的女性形象啊!
:  
: 所以說,
: 那些整天嚷嚷女生被騙砲的人,
: 就是一群把女生當白痴的仇女份子。
:  

主要想要對誘姦一詞提出一些淺見


以行為上來說,強姦就是用暴力使對方不能、不敢完全反抗兩人發生的性關係。
誘姦就是對於被害進行利誘欺騙,使被害人在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
這是兩者的區分。

誘姦即為使用欺騙的手段引誘他人與自身發生性行為,為俗稱而非正式罪名。



濫用信用地位剝削他人的性自主,我認為便是誘姦最常見的例子。

具有信任關係的雙方在交際的過程中,利用信任去使弱勢的一方,做出不合理不正當的行為,就是信任地位的濫用,是利誘欺騙的一種。

譬如老師與學生、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上司與下屬,那麼此時的受害者,就算當下同意也是無效的,因為侵犯者濫用了自身的權威地位以及信任關係。都說是被誘騙了,那這之下的同意還是有效的嗎。

美國、英國、澳洲的法律都有 因為是和具有信任地位的人發生性關係,就算當下被害同意也會因為加害信任地位濫用,而屬無效的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的權勢性交這部分,有興趣也可以看一下。


原文那個aa制,依我來看的確不算誘姦,但不代表這個事情是不存在的,也並非創造名詞,而且不論什麼性別都是有可能會面臨誘姦的。




aa制文的內文並沒有敘述太多誘騙的事情,僅僅表達了

男生不是網路營造得那麼多金、不是台北房二代、出門都aa制、誘騙上床

假如他真的澎轟自己
這有騙嗎
我認為是有的

但有到誘姦嗎
我自己看下來是沒有

兩者的程度我覺得有所區分。



總之,不管是男孩兒還是女孩兒都有可能被騙或是騙人,大家不要誘騙其他人,也記得多多保護自己。

大蓋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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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jet08/17 21:10你去跟司改會委員說 已婚還外遇是不道德的 當街砍殺27刀

pauljet08/17 21:10致死也犯法

mamajustgo08/17 22:35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