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明天下午經濟部要開轉蛋法相關會議
今天有收到1/24下午那場會議記錄,
以下是當天會議重點摘要、所有發言人的意見摘要及會議結論,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會議重點摘要:
(一)本次會議綜整各界意見,重點摘要如下:
1.本次公聽會為接續110年12月29日第一次公聽會之討論共識,有關機會型商品機率揭 露部分,修訂「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 事項)要求業者應公布機會型商品之中獎機率。
2.以遊戲產業現況觀之,手機遊戲主流之Google Play、APP Store雙平台遊戲百大排 行榜內,僅有三分之一為台灣研發自製或經由台灣代理廠商代理營運之遊戲,機率 揭露等數據亦仰賴原廠配合提供,故產業呼籲本次修訂應記載事項要求公布機率, 相關規範應與國際接軌,否則易導致遊戲原廠另洽其他國家代理商並跨境營運,我 國遊戲代理業者恐退出市場,後續更容易產生消費者申訴無門或需跨海救濟之情形 。
3.考量未來應記載事項已要求業者公布中獎機率,針對機率公布之範圍、天井或保底 機制及第三方驗證等,專家建議考量遊戲型態及模式多元,建議先採自律之方式, 納入應記載事項範本,並鼓勵業者推行。
4.產業團體遊戲振興會承諾將於本年度三月成立自律委員會,並廣邀律師、消保團體 、玩家、兒少團體等成員,共同建立溝通平台,同時建置網站讓玩家得以直接查詢 其會員廠商遊戲內之機會型商品機率,落實機率透明化之宗旨,未來如有重大爭議 案件,亦將提供社會得以諮詢協商之機制,期望以此提升玩家與業者間之信任度。 5.綜上,本局修訂應記載事項涉及消費者保護、產業財產權與營業自由、營運成本等 多方平衡問題,當需要透過法規命令進行管制規範時,應多方考量包含我國消費紛 爭處理,以及產業於國際市場公平競爭等面向,以確保法規命令之正當性及公平性 。
6.爰此,本局將先行修訂應記載事項草案要求業者公布機率,至於天井、保底、第三 方驗證機制部分,參酌各界意見後,採取符合國際法規趨勢及產業實際可執行之作 法,優先由自律委員會要求業者落實執行。
附議人A:
1.針對遊戲產業振興會所提出之版本有疑前,因其將範圍限縮在「完全付費」,故由消費 行為所衍生之贈品、累積消費之額外商品,恐不包含在內,從而不須揭露機率。
2.即便是遊戲代理商,仍有其應遵守及負擔之權利義務,故若如遊戲產業振興會所述,為 符合國際趨勢或代理遊戲之商業模式考量,而將機率揭露之範圍僅限縮「完全付費」購 買上,較不符合玩家權益。
3.另外,認為專家學者及消費者團體所提供之本皆相對詮盡且清晰,惟有直接或間接等文 字範圍,可能還有討論空間。
附議人B:
不論是用何種方式去購買或取得遊戲代幣,是否皆有包含在遊戲產業振興會所提供修法版本之「付費」定義?另外,認為專家學者所提供之版本較為詳盡。
邱顯智國會辦公室法務助理:
1.本辦公室建議之草案版本,揭露範圍文字納入「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之付費 情況,因實務上抽取轉蛋或抽卡遊戲,多以台幣換取遊戲幣後再進行消費,故以「直接 或間接」涵蓋透過遊戲代幣抽取的機制。另參考歐美的戰利品箱(Loot Bot)玩法,以「 全部或部分」付費涵蓋遊戲內贈送戰利品箱,其鑰匙須另行購買的機制,避免廠商規避 機率揭露規範,尤其戰利品箱為部分歐美國家列為賭博行為的遊戲機制,建議評估是否 納管。
2.應受規範的機會型項目標的,除商品或活動以外,亦應納入「服務」,以涵蓋現行常衍 生爭議的道具製作、精煉、強化等機制。
3.另建議揭露資訊變更為「個別項目機率」,因若無針對個別項目揭露機率,可能會導致 消費者誤認機率型商品內同一等級之特殊商品機率為均分(但實際上各特殊商品機率不同 ),故仍建議揭露至個別項目的機率,以避免類似日本碧藍幻想新年猴女事件的消費爭議 發生。
4.對於「機率揭露之範圍將納入立法修正說明,參採遊戲產業振興會建議版本,並刪除『 完全』二字」一節,敬表同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秘書:
1.感謝委員辦公室對本案的關心,本案涉及消費者權益之維護,本處也相當重視。
2.有關機會型商品機率納入應記載事項規範一事,請經濟部盡速彙整各界意見,研提修正 草案,辦理預告並報本院審查。俟修正草案報院後,本院消保處將儘速邀集學者專家、 消保團體及業界代表召開審查會逐點審視修正草案內容之妥適性,並辦理法案核定等事 宜。
3.有關修正草案內容部分,消保法明定企業經營者應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 與確之資訊,爰建議規定內容,應落實消保法資訊充分及正確揭露之要求,力求詳實、 充分、明確,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4.基此,本次會議各版本之修正草案,其中振興會建議版本將機率揭露之範圍限於「完全 使用付費購買」之道具始能獲得之商品或活動,失之過狹。其餘版本較為詳盡,但均含 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用語或有前後用語未盡一致之處,例如「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 付費購買」與第5點所定「付費購買」用語不同,「具體購買方式」、「基本商品」等語 意未明,建請一併考量爾後解釋問題。
5.本處認為凡須「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不論為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 均應揭露機率,以落實消保法所定資訊充分揭露義務。
社團法人台灣遊戲產業振興會理事長:
1.遊戲產業振興會建議的版本主要是針對目前第六點第四款,提案建議版本請律師補充說 明。
2.代理商其實難以對原廠提出數據方面或調整改動代理合約的要求,機率揭露又仰賴原廠 配合提供。目前定型化契約僅能規範台灣遊戲廠商或代理商,僅占前百大遊戲三分之一 ,因此法規應與國際接軌才能保障廠商的國際競爭力。
3.全球沒有國家要求天井、保底、第三方驗證機制,以日本景品法為例適用上尚有爭議。 且遊戲橘子曾為JOGA會員,參考JOGA之自律措施為指導方針,並未使用規範之硬性用語 。
4.機率揭露後,是否符合真實情形方為機率揭露議題的重點。預計今年三月成立自律委員 會,如果未來有重大爭議案件,自律委員會可建立一個平台共同解決爭議,讓律師、消 保團體、玩家、有異議的玩家等加入,提供一個所謂的公平機制。因此不傾向採取事前 第三方驗證機制,因軟體可不斷更新,逐版驗證成本高、可行性低。
社團法人台灣遊戲產業振興會秘書長:
1.網紅的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將由法官進行認定。另外,網紅事件中的機制為現金購 買遊戲幣,遊戲幣可購買藥水,再以藥水合成製作道具,原本即屬於遊戲產業振興會建 議版本所涵蓋的範圍。
2.建議大家思考,遊戲原本是一種娛樂,希望無課金玩家也可以享受到遊戲中的各類機制 ,且未必所有遊戲業者都有技術去區分免費遊戲幣與付費遊戲幣。
社團法人台灣遊戲產業振興會律師:
1.以市面上遊戲為例,在遊戲商城內直接購買的商品要揭露機率,商城以外獲得的則不揭 露。本會提案版本較為鮮明,也較符合對業界的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的保障。如規範定義 模糊,遊戲規則會跟著模糊,不僅對造成付費玩家與非付費玩家間的不公平,也會產生 更多消費爭議。
2.遊戲內有課金玩家、無課金玩家,若一切規定只以任一方的角度規範,將影響遊戲世界 的平衡。
3.網路遊戲是國際化無遠弗屆,應考量國際市場的競爭因素,若僅對國內市場業者進行管 制,對於業者的發展有不公平的限制。另,代理商如對遊戲原廠提出條件,易導致遊戲 原廠另洽其他國家代理商並跨境營運,我國遊戲代理業者想退出市場,後續更容易產生 消費者申訴無門的情形。
4.我國是採取自由權保障的國家,對任何人的權利施加限制時,皆應有正當性。固然消費 者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但本次議題亦涉及產業界財產權與營業自由、營運成本的考量 ,也是國際市場公平競爭的問題,任一方的基本權利都不該被極大化,皆應予以衡酌。5.機率揭露的範圍部份,只要是用新台幣購買,不論形式如何轉換、或轉換了幾次,只要 是付費購買道具獲得的商品或活動,皆算在此提案版本之範圍內。
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主委:
1.台灣目前主要遊戲玩法大致分成角色扮演及蒐集兩種,在以蒐集特定角色或服裝為目的 之遊戲上,在訂定天井或保底機制可能尚有可行空間,至在角色扮演這類的遊戲上可能 會有執行的困難,故若強制所有遊戲皆要實施天井或保底機制可能無法做到,且若法令 規定得太過嚴格,google play和ios這類有自己規範標準的遊戲平台,並不一定會遵照 台灣法規,甚至可能使廠商繞過台灣代理,而改採境外營運之方式反倒損害消費者權益 。
2.綜上,建議天井或保底機制建議可採自律之方式,納入應記載事項範本,並鼓勵業者推 行,法制層面只需在機率揭露上訂立一個公開透明的共同標準,要求廠商明確公布機率 即可。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
1.提案版本為不論是直接、間接、全部、部分,只要有任何付費成分即屬付費機率型商品 。
2.另,參考福袋定型化契約,區分為基本商品與特殊商品,除基本商品以外之商品機率皆 應清楚揭露。此外,道具合成或其他機制可一概解釋為「活動」,即可避免掛一漏萬。
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郭戎晉助理教授:
1.提案版本為整併現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第二項及第六點第四項內容,並獨立 條號說明,以示對此規定的重視。
2.現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之規範文字內,額外付費購買已包括點數、商品或其 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故建議以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 點文字作為基礎,將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分為非機率型、機率型兩類,再針對機率型 特別規範要求應揭露之必要事項。其他諸如保底、第三方驗證機制,則可考慮載於範本 本。
3.針對機率揭露範圍,文字上建議採「具體購買方式或活動內容」,即可涵蓋前述所謂直 接或間接、全部或部份情況,亦可提供主管機關裁量與業者營運一定的彈性,避免未來 消費模式改變可能又要修法的問題。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戴文凱教授:
針對機率公布之範圍,到底應包含直接付費型商品或間接付費型商品,建議可轉由業者自律之方式,讓市場進行取捨。同樣地,第三方驗證這部分,建議可採取業者自律之措施,以慢慢取得消費者間的信任,未來再持續推動修法,較有可行性。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深法務主任:
目前與中國原廠取得之代理授權合約多為公版且不得修改,如若機率修法規範過嚴,一則代理商可能很難跟原廠取得合約外更動遊戲內容之授權,又為符合台灣規範額外揭露非原廠提供之機率,而面臨違約問題;二則恐導致中國原廠轉尋其他代理商,使台灣既有配合之代理商損失慘重。故不論是採納何種版本,建議須考量產業實際情況及執行彈性,以供廠商可調整之空間。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1.本公司目曾已成立近40年,向來十分重視台灣消費者之回應及反饋,針對遊戲機率修法 一事,第一時間即召開理監事會討論。
2.建議在法律規範上不應訂定太過嚴苛,否則不僅恐限制或影響廠商甚鉅,更可能造成原 廠繞過台灣代理商而直接轉由跨境營之方式,反而影響消費者權益。
會議結論:
(一)針對修訂草案內容達成結論如下:
1.修正草案內容以第一次公聽會之工業局提案版本進行預告程序,修正《網路遊戲服 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第四款,條文內容對照如下:
現行條文:
第六點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 明以下事項: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 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 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修正條文:
第六點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 明以下事項: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機率及 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 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2.機率揭露之範圍將納入草案修正說明:
(1)參採遊戲產業振興會建議版本,並依據與會人員共識,草案修正說明內容刪除「 完全」二字:「本點第四款所稱付費購買之機會獲得商品或活動,指遊戲內使用 付費購買之道具始能獲得之商品或活動」。
(2)所稱商品或活動,綜整各界發言意見後,只要涉及付費購買,不論形式如何轉換 、轉換次數,皆屬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之範圍,應公布中獎機率。
(二)後續將辦理《網路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預告程序, 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預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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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cutt (典) 10/14/10 19:36:15 Thu
你妹妹能幹 我妹妹也能幹 大家的妹妹都能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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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最底下不就有會議結論了?
有沒有懶人包
會議重點摘要及會議結論就是懶人包了。
懶人包:要揭示機率,要有這是機率性商品的提醒,無事發生
可以付費購買的東西要揭示機率
這些代理商的言論還蠻好笑的
講得好像不跨境營運消費者權益就有比較受到保障一樣
要標示機率其他改天再說
推持續追蹤
有代理商台灣就是找得到人出來扛台灣法律
跨境直營就是只能打跨國官司,懂?
代理商死要凹那個完全付費耶
於理不合更一點都不符合現實
你懂什麼叫跨境直營嗎?直營就是要面對當地法律監督
的好嗎
再怎麼樣都一定有個律師要扛台灣法律
這情況打跨國官司更好,是他們要照我們的規則走
想太多了吧 天堂的前車之鑑都在那了 還在打台灣官司
什麼前車之鑑,那是你不立法的前車之鑑
笑死
都還沒立法是能打什麼官司
感覺天秤更靠向代理一方了,唉,反正風頭已過多說無用
亂調機率的也是代理商是跟跨國官司有個屁關係
結果韓版楓谷 nexon前幾天就出了機率監控系統 ww
整理辛苦了
謝整理
紅心辣椒還有臉出來開會喔?營收還有空間去請法務嗎?
辛苦了
推整理 一踩下去才找到細節有多複雜= =
2也太弱。不符合台灣規範就不要來賺台灣人錢。消費者跨境消
費吃虧是他自己的市
推整理 有夠長
看看天堂,原廠直營韭菜割爽爽,反正台灣玩家不可能去首爾
告原廠
7
經濟部預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的公告期已 過, 針對網友們的各項問題經濟部有統整回答如下: 感謝各界對本議題之肯定與關心,針對各界寶貴意見逐點回應如下: 一、 有關遊戲內電磁紀錄所有權歸屬部分:15
經濟部公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了, 大家對條文內容或修正說明有什麼意見或修正建議的話可以到下面網址陳述意見, 從今天起六十日內都可以陳述意見。 --10
我們邱委員這張圖真的有夠靠北又貼切XD FB原文 --25
今天下午再度到經濟部工業局參加第二次公聽會, 這次公聽會的主軸是放在前一次公聽會議題之一的公布中獎機率上, 原條文及各版本條文如下: 原條文: 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4
經濟部工業局將在下週一下午針對轉蛋法舉行第二次公聽會, 受邀出席的廠商代表同樣是台灣遊戲產業振興會及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主委, 受邀出席的專家學者除了上次那二位台科大的教授之外還有南台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的郭 戎晉助理教授, 其他還有兒童相關的NGO及消保單位,5
今天有收到12/29下午那場會議記錄, 以下是當天所有發言人的意見摘要及會議結論,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提案人: 1.有關機會型商品修法提案,玩家立場明確,即在遊戲內建商城購買任何機會型商品時,26
今天下午在經濟部工業局的公聽會的討論主軸有四項, 會議中針對這四項的討論將拆開來一一說明, 不然其實下午公聽會上有點跳來跳去的, 不拆開來整理一下再貼上會有點亂。 首先第一個部份是針對「公布中獎機率」進行討論,50
剛剛接到經濟部工業局的電話, 他們在29日下午會再舉行相關的公聽會希望我能出席, 目前還不清楚公聽會的舉行地點, 不過我事後會將公聽會的大概內容拿上來跟大家講一下, 大家有什麼希望我在公聽會上轉達的也請先告訴我吧。6
之前那場轉蛋法的協作會議有後續了, 經濟部於今天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做出回應了, 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下面網址: 當中附有之前那場轉蛋法的協作會議的會議逐字稿及會議資料的縮網址,5
上星期二那場轉蛋法的協作會議有後續了, 當時會議的逐字稿預計10/26會放上網路, 另外對該場會議的發言資料、補充資料及簡報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下面網址: --
28
[閒聊] world gym疫情解約教育部體育署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教體署設(三)字第 1100007611A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7
[情報] 經濟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巴哈RO版看到的 我覺得應該發給各位知道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日期:111-08-11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詳如附件) 經濟部111年8月10日經工字第11102026090號公告修正,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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