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
心得:
在設有18禁警語的「成人專區」販售色情漫畫無罪,
但有2本是未成年內容,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因此被判刑2個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82268
成人專區賣色情漫畫 網拍珍藏被判刑
法官認為露天「成人專區」雖設有警語,但仍不能販售有少男少女或兒童猥褻的圖畫。(取自露天,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8/03/09 06:00
認定有隔絕 一審無罪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男子把珍藏多年的9本色情漫畫刊物上網拍賣,卻被警察買下法辦,台中地院一審卻認為,吳男透過露天拍賣的「成人專區」販售,已採取不讓未成年男女觀賞購買的適當安全隔絕措施,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吳男賣色情書刊雖不構成刑法販售陳列猥褻物之罪,卻有2本漫畫,有未成年男女學生猥褻圖畫,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特別法」,據此撤銷無罪原判,改判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書指出,吳男去年6月在台中住處用女友的帳戶,在露天拍賣的「成人專區」(見圖,取自露天網站,記者張瑞楨翻攝)內販售,並刊登9本色情漫畫書刊封面,卻被警方網路巡邏看到,花錢買下再法辦,台中地檢署依刑法公然販賣陳列猥褻物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販售陳列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圖畫罪起訴。
觸兒少性剝削條例 二審判刑
吳男辯稱沒有犯意,只想把舊書賣掉,台中地院勘驗內容,認為9本書刊漫畫,沒有暴力、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第一類猥褻內容,屬於第二類比較軟性的猥褻物,台灣現行法律是可以販售,但必須有所約束,吳男在露天的「成人專區」販售,會員要點選「我已滿18歲」始能進入,吳男已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另外,漫畫情節圖畫是虛構繪製,不是真實的少男少女,據此判決無罪。
台中高分院則認為,吳男不構成刑法販售陳列猥褻物之罪,但其中「清一色是童貞」、「正確的性教育」2本漫畫,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販售陳列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圖畫的「特別法」規定。
二審認為,這2本漫畫有少男少女裸露猥褻圖畫及對話,漫畫雖是虛構繪製,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也將「圖畫」涵蓋在內,據此撤銷無罪判決,改判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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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數位:
本書角色均滿18歲以上 沒事
※ 編輯: medama (180.217.37.178 臺灣), 03/14/2022 14:10:53結果這法條早就有 顆顆
蘿莉遊戲:本遊戲角色均已成年
所以繪師不能賣R18本了嗎?插圖是不是未成年怎麼看XD
幹你娘恐龍法官
一直都有,但基本都是抓有在買賣ㄉ
卻被警方網路巡邏看到,花錢買下再法辦???????
笑死 無罪被撤銷
40010前陣子出繁中 是改角色設定避開?
嗯? 你貼這新聞的用意是啥?
台灣法規嚴到靠北然後還有一堆人在嘲笑歐美日,笑死
西恰法律惡徒即將出征
關鍵字 花錢買下 你也很想看ㄛ
同人場:
你說日本就算了 這例子底下舉歐美的是在搞笑嗎
雖然不贊同,但也只能躲回學說小圈圈罵實務了嗚嗚Q
Q
還我40010
女人回去包頭巾吧
書裡面有標明喔,不然怎麼知道是兒童或少年
重點不是成不成年的問題 重點是這是二次元
每次看到有人喊什麼神聖蘿碼帝國就很好笑
這條法規需要修正
原來不是沒法治是沒人管
第二本應該是後藤寿庵畫的,這本就...很難拗過去
插圖是不是未成年怎麼看,大概就學歐美暴力判斷吧
他覺得未成年就是未成年
你這樣護航法案的怎麼辦,太粗暴了
這法條一直都在啦,所以我不是說我們都低調過活的嗎?
不管啦,要修新法
真要被拉出來,以現在的法條,大部分收藏都不可能過關的
我反對本條管到二次元,不過早上在吵的主題跟這個
無關吧,早上吵很兇的草案已經明確限定在三次元了
現在就是把舊法又多一個搞宅宅的手段,哪天封DLsit
e DMM也不意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本立意是為了防止三次元兒少
受性剝削,但法條就是只寫了圖畫沒在管你立法目的,所以
……是的,二次元未成年色情在台灣其實是危險的。
所以誰說只限三次元了
滑坡仔:政府又在迫害自由 先禁實體書以後就會禁XXX
應該挨家挨戶搜搜看有沒有這類違法書籍送辦吧?反正
一堆人很支持法案的樣子
早上吵的那個目的在於保護被害人性隱私跟自主,對
強暴脅迫拍攝影片的行為人處有期徒刑,散佈該等影
片則要求下架
如果是二次元,哪來的「被害人」可言?
法條講明就是有被害人的性侵圖片影片等 還有違反兒色的
蘿碼帝國毀滅
要直接好滑好嫩的滑坡到想搞二次元 那是有段距離
貼這文就是要開新戰場 結果討論失焦
當然要說變嚴格後拿來濫用 那是另一回事 而濫用這點法條
也不用調整就能濫用了
早上那篇會吵起來是因為網站有哪些違規內容無法下架
的話打算直接把整個網站限制掉吧
反正現在沒有濫用疑慮了 等著看執行面的笑話就好
一審無罪硬要上訴 這有問題的是檢察單位跟2審法官好嗎
==
==是不是律師太弱了
說立意防三次元,或者不管二次元,看一下政府文件好嗎,
嘻嘻,再幫你們標注一次 討三 衛福部 法條 157至160頁
哇靠 台灣完了
台灣法令,"兒色"就是包含二次元,有人無視這點跳
針耶
沒事,他們無視他們家的事,政府白紙黑字都寫在資料上了
,還是有人可以憑自己意志想像,這才是真的不要抬頭
照法官邏輯 現在市面上是不是都要清查?
從第二條其他款不難得知該法重點是在防止有人「利用」未
成年兒童從事性相關產業,法條並不是只有文義解釋,還有
目的解釋跟體系解釋。
第二條第二項更明文指出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
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不是不罰二次元,而是
僅罰有「利用行為」的二次元創作
就這篇新聞來說,實際上已經罰到普通人了。販賣者只是正
常人,也不是創作者,其實有點太過了。
說營利也不太對,除非是黃牛炒作,不然單純出售我覺得不
太該當成犯法行為。更別提這些書刊也都是正版書商出版。
兒少兩字真的是保守派的神劍耶
人獸ok還有人自稱獸控沾沾自喜
推
一直跳針什麼立法立意的就是標準死讀書啦,如果當初有疑
慮就要寫進法條內,沒寫就只是在安撫傻白甜
台灣逐漸中國化,禁都禁
最可怕的是認定的基準吧,5000歲娃娃臉的精靈也是有可能
被認定是兒童
26
推 Rolldadice: 40010前陣子出繁中 是改角色設定避開? 03/14 14:15 噓 arcanite: 還我40010 03/14 14:18 前陣子未來數位出的中文本表示 這個圖我從n網找來的爆
現在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 等過了就能檢舉DLsite、Fanza等網站販售違反台灣兒少法的書籍 法院去函要求下架,不下架就可以檔網站 還"現在去檢舉啊" 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還是你要等牆蓋起來了才想到要抬頭?17
推 jokerjuju: 為啥要執著兒少 現在的爭議不就是政府擋網站@@ 03/14 16:15 修正條文 所謂的城牆法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4
你應該看這段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 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 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
爆
[爆卦] 懇求政府別再剝削弱勢團體希望有媒體可以代替我們發聲!!不要讓這樣的衛福部肆意妄為! 我是一位極重度身心障礙童家長(爸爸),這回(111年)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草案對照表中,對於14吋兒童輪椅(14吋以下座寬需求)被拿掉了一事 我想提出我對對該條有些想法。 我們這樣的家庭通常為了照顧病童,會有一人無法工作,全職照顧。爆
[閒聊]赤松健:我就是噁宅 800歲蘿莉算兒童色情嗎選舉到了 最近赤松健的訪談很多 以下摘錄部分內容: 1.65
Re: [黑特] 笑死,拿薑母鴨當例子 智商157?其他的部分沒有要補強喔, 今天就算殺人放火強姦幼童吸毒賄選, 只要被監獄關完出來或繳了易科罰金, 就可以代表民眾黨參選. (只有酒駕可容忍一次,但要滿十年)12
[問卦] 刑法235條第2項是塑膠嗎?第 235 條 i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6
[問卦] 在台灣殺女友和猥褻女童,到現在都不用關?這是兩個不同的案件 一件是一位香港情侶來台灣玩 結果男生把女友給殺了 犯案之後回香港 而因為港台沒有司法協助的合作2
[問卦] 女學生賣裸照當皮條客沒有犯法嗎?幹 這則新聞啦 台北一名許姓男子2020年8月上「甜心花園包養網」結識一名17歲高中女學生,見對方標註 「有賣不露臉露點照;視訊不露臉3000元10分鐘」,竟以6000元向她購買5張裸胸照及裸體6
Re: [問卦] 華根初上 片商怒了要開吉???吉不吉的成估狗不就有.... 宜蘭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吳夢夢確實擁有遭人外流的3部成人片著作權,張姓網友盜錄轉 傳已構成侵權,將他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宜蘭地院審理後認定張姓網友罪證明確 ,但審酌其目的並非營利,到案即認罪且無前科,因此以違反《著作權法》判處拘役40天 ,得易科罰金4萬元,仍可上訴5
[問卦] 官員弟猥褻女童減刑兩次,聲請再審拚無罪?官員胞弟猥褻女童最後判決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3號 引用的法條 刑法第224條X
Re: [問卦]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仔細看了一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40條的規定 原PO的行為感覺是有可能該當的 先看一下法條: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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