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台灣VTuber遭噁男「螢幕摸胸」:可能觸法
性騷擾就是個全主觀的爛法
他說不舒服就性騷
檢察官覺得是就起訴
法官覺得是就判刑
沒有客觀因素
法官覺得不是
摸奶沒10秒之類的話都能跑出來
法官覺得是
微笑都能判刑 管你做了啥
台灣法律就是一坨屎,
給法律人超大權利,沒啥義務
甚至一堆沒邏輯的垃圾都能做,
反正他們沒啥後果。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BT52.
--
克蘇魯?
https://imgur.com/eAa4UOI
https://www.ptt.cc/C_Chat/M.1658237873.A.160
--
摸奶沒10秒的案子是性騷擾立法之前的事喔
好喔邏輯大師
有邏輯的東西你又聽不下去
簡單粗暴的東西又不喜歡
你們很難伺候耶
原本摸奶十秒整出97年5次決議
高雄性侵女童案鬧出白玫瑰搞出99年7次決議 怪誰啊
亂講 摸奶沒10秒怎麼會不算性騷擾?
如果是不小心碰到那當然不算
主動摸怎麼可能不算
確實是沒邏輯阿 那時候還沒有性騷擾防治法 判無罪是對的
噁醜男什麼都沒做 = 性騷擾
但判決出來被罵爆 二審就改判有罪惹
不去了解事實被媒體帶風向就亂罵一通的的民眾
被罵了就放棄治療隨民意亂判的法院
什麼鍋配什麼蓋屬於是
之後抽中國民法官 記得告訴大家看你判決的內容 對阿
沒有性騷擾法 當時是用強制猥褻來處理
然後二審是被判有罪的
因為某些人覺得自己容易踩到就開始無限上綱跳針
一審法官是認定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 所以不構
成強制猥褻
法官這麼好當那你還不快去當?
二審法官是認定被害人當時已達不能抗拒地步,觸犯強
制猥褻 所以跟有沒有性騷擾法無關
二審是因為95.7只要違反其意願就是算強制猥褻
就算權勢性騷擾,只要迫於權勢不舉發,也一樣無罪
不過新聞上二審的說法是"不能抗拒"
9
怎麼是諾貝爾和平獎啦幹
更正97.5才對
聽說明年要有國民法官了 怕
然後我上判決書系統找不到摸奶10秒的判決書
強制猥褻跟性騷擾差那麼多
阿就凹一個罪定讞 安撫人民啊摸奶案2年後白玫瑰再來
一次
所以10秒案跟性騷擾有什麼邏輯嗎 呵欠
以這個案例來說,真的很白目
我是說標題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書請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法官的權力大的莫名 修法之後法官覺得單純違反其意願 最少六個月太重惹 違反"罪刑相當" 所以定所謂的"其他違反其意願"要跟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差不多等級的手段才算 再說 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 所以無罪 說老實話一審法官跟二審比起來有邏輯多了 不過他們明知道因為修法有下調刑度 還覺得太重 所以自己延伸定義 "其他違反其意願" 要跟前列差不多才算 ??? 還有 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 這句話 不知道他們怎麼解釋的 是沒看過電車痴漢的片 覺得在很擠的時候偷抓看的人不會興奮的意思?? 二審判決書 找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374號 二審是說 被告雖未實施強暴、脅迫、恐嚇方式致告訴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其利用上開特賣會場情 況,對A女為猥褻行為,A女在左右前後均無法挪移之情況下,遭被告持續抓捏左側胸部 10秒,可見A女顯已不能抗拒被告所實施之猥褻行為 ??? A女不能抗拒又不是原告做的 還是原告找一群人擠到A女不能掙扎? ???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直接說趁其不注意偷抓違反其意願不就好了??? 看起來是接受了一審的罪刑相當 所以跑出來一個莫名的理由
※ 編輯: comp2468 (59.124.14.100 臺灣), 11/25/2022 15:49:10阿就是99年7次決議、97年5次決議的鍋啊
前者白玫瑰運動整出來的
後者摸奶案整出來的
原本客觀要件是猥褻行為+強制力
白玫瑰運動後則是猥褻行為+違反其意願
這個鍋 法律人不背
一審出來是民國96年
所以如果要看97年5次決議的話 二審就不能用這條判有罪
然後 決議還不是法律人決議的...
摸奶案一審無罪97年時二審逆轉有罪
你要問問最高法院的R 扛不住人民跟上面壓力被迫改
我的意思就是 如果你要說決議的鍋 二審應該無罪阿??
你484忘記當年白玫瑰鬧多兇
決議是說猥褻行為+違反其意願
所以二審逆轉有罪
兩個決議差別在於一個說強制猥褻 一個說強制性交
內容都一樣 說違反其意願+猥褻/性行為就符合客觀要件
所以問題是 你講的決議本來就是法條上寫的東西R
雖然白玫瑰後的產物更奇葩就是了 拿民法7歲以下沒有
行為能力用在刑法 世界創舉
呃....沒有 決議是最高法院整出來的實務統一見解(讀
作摸頭)
我的關注點在法官"超大"的權利 卻沒有啥會被懲罰的義務
法條上客觀要件是寫猥褻/性行為+強制力
決議凹成猥褻/性行為+違反其意願
決議就是 大家以後照這個解釋判 不要隨意解釋
你的客觀要件的強制力本來是 無法反抗 但這案子的時候
這個鍋法律人不背啊 要哭怎不哭上面的人跟人民施壓
奇怪 講邏輯的東西你們又不愛
簡單粗暴的東西又哭很靠北
人民很難伺候耶
法條就已經是違反其意願了
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他是並列不是違反其意願=其他並列要件
要做統一解釋 只能是違反其意願的力道跟強暴、脅迫、
恐嚇一樣
對阿 這個統一解釋不就決議做的事情嗎?
不然為什麼法條要把力道大於違反其意願的強暴、脅迫
、恐嚇一併寫上去
就是表彰強制力至少要跟強暴、脅迫、恐嚇一樣才算
否則只需違反其意願就會產生「想想不對勁」的問題
實際上10秒的確就是想想不對勁沒錯
1、法條解釋 違反其意願至少要跟強暴脅迫恐嚇一樣程
度
2、最高法院凹成違反其意願即可 無須強暴、脅迫、恐
嚇的強制力程度
因為本來法條前面的東西 是配合 致其不能反抗...
所以照這個1.的解釋方法 本來修等於沒修?
我記得有文章在寫寫過關於摸奶十秒案跟97年5次決議跟
白玫瑰跟99年7次決議
在靠腰人民跟政府施壓把性犯罪法條客觀要件個強制力
拔掉導致滿街「想想不對勁」的案件
是因為2. 財改的?
我這篇文在靠邀想想不對勁阿... 而且只要想想不對勁
照原本1.的解釋 只要法條前面的強暴、脅迫、恐嚇沒改
後面的改違反其意願或者致其不能反抗根本沒差啊...
強制猥褻/性交法條是這樣
強暴、脅迫、恐嚇、施以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
式+猥褻/性交
因為「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式」跟前面的「強暴脅迫恐
嚇催眠術」並列
因此法條解釋上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式」至少要跟「強暴脅迫恐嚇催
眠術」同樣Level
不然為什麼法條要把強暴脅迫恐嚇跟其他違反其意願的
方式寫在一起?
就是表彰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式至少要到強暴脅迫恐嚇
的level
對阿 那跟致其不能反抗差在哪?
然後最高法院凹成違反其意願即可
條文的強暴脅迫恐嚇等等當作沒看到
如果不是因為決議 根本沒差啊...
不如說 level的排序本身就有很大的操作空間了...
.......有差 差在強制力
原本是強制力+猥褻/性交行為
現在是違反其意願+猥褻/性交行為
假設一個雙方當下兩情相悅的約砲事件事後一方想想不
對勁
以前是連起訴可能不會
現在至少會進法院
因為約砲沒有強制力 不是一方強迫另一方接受性交
但是事後有沒有違反其意願就是另一件事了
所以檢察官不看前面那堆強暴脅迫恐嚇的意思...
是最高法院不看
因為白玫瑰跟摸奶案 人民跟社會團體跟這邊不能提會被
桶的群體施壓
最高法院才凹成這樣
然後檢察官比法官更容易受上級影響
檢察官可是法務部下屬 法務部隸屬行政院 更容易被這
邊提了會被桶的群體干涉
所以檢察官只會確定違反其意願阿 不用跟強暴之類同等級
檢察官/法官現在敢再用以前見解 信不信會被某些團體
靠腰
我是信啦 以前都這樣了 現在還得了
被靠邀不是很正常的嗎? 做哪個決定都會被靠邀阿
反正被靠邀也不會怎樣
會啊 會被拔案件、官祿不通、考績不好看甚至被監察院
調查QQ
qq 所以造成二個決議的一審法官消失了嗎
前者不知道 後者法官後來被某人想任命成大法官被媒體
報道後 人民跟團體哭夭後來不了了之
qq 所以是爬不上去
一樣的條件,一樣的原告,不一樣(長相)的被告,和解的
機會會有嗎
和解看被告啊,還有可能是$$$$$
我覺得恐嚇罪跟妨害名譽也是全主觀的爛法
他說會怕就能告 檢察官覺得是就起訴 法官覺得是就
判刑 完全沒有客觀因素 我也沒傷人分毫 太不公平了:(
恐嚇法條先看一下好嗎...
會被起訴,絕對是被找到可比較出超越不小心的證據啦,當
檢察官是傻了嗎
這個就檢查官說了算
9
諸君 晚安安 原文吃掉 我想問一個問題 這張圖X
觸什麼法啦 是怎樣? 難不成二次元人物會跳出螢幕 跑出來告人是不是= = 笑死人了58
重點在這是線下活動 單獨的兩人對談 行為讓對方不適而且已經聲明了 本來就能告性騷擾 重點不是什麼V皮連結中之人8
原文恕刪 好奇後續所以去翻了這位V的推特 先不論在法院會不會成案 這位V還真包容35
其實冷靜想一下 今天這個人是當著這位Vtuber面前摸它的皮才會有這個爭議 假設今天有人直接在當事人面前摸自己的人物看板 或者在看板上亂塗鴉什麼的 跟摸螢幕都是同樣的道理1
這事件讓我想到一個新聞 對人隔空抓奶是不是誣賴性騷擾4
諸君 晚安安 我在想 假設今天是另一種狀況好了 一個很害羞但笑起來非常變態的人去參加1對1見面會,但輪到他的時候肚子已經很餓了 於是他從背包裡拿出饅頭並走進小房間裡,但因為太害羞了即使面對自己的推也不敢正視6
我問問 今天我在路上看到某菊姐 然後手上有剛買的抱枕 譬如是這個18
認同這篇所說的 這就是一種性騷擾 也根本不用將當事人和VT做連結 可是有些人好像看不太懂 打個比方
11
Re: [新聞] 猜拳輸了含小GG!少女漫畫家作品惹議一點也不好笑,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了 第 221 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第1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6
[問卦] 在台灣殺女友和猥褻女童,到現在都不用關?這是兩個不同的案件 一件是一位香港情侶來台灣玩 結果男生把女友給殺了 犯案之後回香港 而因為港台沒有司法協助的合作5
Re: [新聞] 亂倫性侵13歲外甥女!她「痛到拒絕和解」^^^^^^^^^^^^^^^^^^^^^^^^^^^^^^^^^^^^^^^^^^^^^^^^^^^^^^^^^^ 這法官是在判三小 我查了法條 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3
[問卦] 刑法一堆刑期給法官量刑空間太大了吧?請問一下 像是大眾 最賭爛的強制性交犯、酒駕撞死人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
[問卦] 官員弟猥褻女童減刑兩次,聲請再審拚無罪?官員胞弟猥褻女童最後判決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3號 引用的法條 刑法第224條3
[問卦] 被性侵挖屁眼判的比屏東挖眼還重?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今天有被性侵挖屁眼的 被判十年 跟屏東挖眼永久性傷害卻判五年而已4
[閒聊] 催眠術的定義是什麼?如題 台灣的刑法裡面,有幾條都有提到催眠術 比如說 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X
[問卦] 所以跟美女障礙者交往只能牽手?台灣也有相關法條 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
爆
Re: [魔物] MHWs荒野 為何對beta這麼苛責81
[妮姬] 妮姬是不是忘記自己是放置型手遊了70
[閒聊] 《刺客教條:暗影者》製作人稱「歷史本質78
[閒聊] Falcom社長:你還沒有玩過軌跡嗎?73
[閒聊] 日本漫畫家來台灣玩 桃園很有趣!70
[閒聊] ChatGPT:會贏喔!爆
[閒聊] Cecilia認為異世界轉生設定都是垃圾XDD62
[閒聊] 引用山海經的作品似乎不多?65
Re: [魔物] MHWs荒野 為何對beta這麼苛責63
[閒聊] 妮姬最好玩的小遊戲是塔防嗎?55
[閒聊] 玩FGO的人妻高潮的越來越快了53
[閒聊] 灰姑娘現在是妮姬戰力頂點嗎?52
[閒聊] PTCG 拉普拉斯EX掉落活動49
[閒聊] 男人:我會珍惜妳一輩子,可信度多少?47
[今倒] 任天堂Q2營運獲利年減29%,下調財測44
[閒聊] 昭和米國物語是不是明年的亮點之一44
[閒聊] 今天是 超人特攻隊 上映20周年36
[情報] 賣公仔進帳逾700萬 國稅局出手 噴52萬33
[閒聊] 原來當一個工程師有這麼辛苦喔?爆
[訃報] 楳圖一雄 楳図かずお 死去 88歲37
[閒聊] 幫推薦適合追番的輕需求平板☺爆
[閒聊] 中國蜜雪冰城創意漫畫大賽 活動終止37
[情報] 悲報!漫畫圖書館Z 11/26停止營運37
[閒聊] 有沒有非鬼怪的恐怖漫畫?36
[妮姬] 灰姑娘bug 沒消息嗎35
[獵人] 麥當勞:一起期待明年熱血動漫祭吧33
[問題] GGST騎海豚真的很強嗎?30
[LL] 唐萌萌是怎麼幫星團成員買機票的?29
[閒聊] 8 GB vram的顯卡還打算戰幾年64
[閒聊] DEEN的Fate也不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