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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台灣VTuber遭噁男「螢幕摸胸」:可能觸法

看板C_Chat標題Re: [新聞]台灣VTuber遭噁男「螢幕摸胸」:可能觸法作者
comp2468
(ilikemiku)
時間推噓13 推:14 噓:1 →:138

性騷擾就是個全主觀的爛法
他說不舒服就性騷
檢察官覺得是就起訴
法官覺得是就判刑
沒有客觀因素

法官覺得不是
摸奶沒10秒之類的話都能跑出來

法官覺得是
微笑都能判刑 管你做了啥

台灣法律就是一坨屎,
給法律人超大權利,沒啥義務
甚至一堆沒邏輯的垃圾都能做,
反正他們沒啥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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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z61211/25 13:45摸奶沒10秒的案子是性騷擾立法之前的事喔

kevenchia11/25 13:46好喔邏輯大師

NurgleJason11/25 13:49有邏輯的東西你又聽不下去

NurgleJason11/25 13:49簡單粗暴的東西又不喜歡

NurgleJason11/25 13:49你們很難伺候耶

NurgleJason11/25 13:52原本摸奶十秒整出97年5次決議

NurgleJason11/25 13:52高雄性侵女童案鬧出白玫瑰搞出99年7次決議 怪誰啊

medama11/25 13:52亂講 摸奶沒10秒怎麼會不算性騷擾?

medama11/25 13:52如果是不小心碰到那當然不算

medama11/25 13:52主動摸怎麼可能不算

ybz61211/25 13:54確實是沒邏輯阿 那時候還沒有性騷擾防治法 判無罪是對的

diablohinet11/25 13:55噁醜男什麼都沒做 = 性騷擾

ybz61211/25 13:55但判決出來被罵爆 二審就改判有罪惹

ybz61211/25 13:57不去了解事實被媒體帶風向就亂罵一通的的民眾

ybz61211/25 13:57被罵了就放棄治療隨民意亂判的法院

ybz61211/25 13:57什麼鍋配什麼蓋屬於是

amsmsk11/25 13:59之後抽中國民法官 記得告訴大家看你判決的內容 對阿

HarunoYukino11/25 14:01沒有性騷擾法 當時是用強制猥褻來處理

HarunoYukino11/25 14:01然後二審是被判有罪的

WHOKNOW411/25 14:03因為某些人覺得自己容易踩到就開始無限上綱跳針

HarunoYukino11/25 14:03一審法官是認定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 所以不構

HarunoYukino11/25 14:03成強制猥褻

kaj198311/25 14:03法官這麼好當那你還不快去當?

HarunoYukino11/25 14:03二審法官是認定被害人當時已達不能抗拒地步,觸犯強

HarunoYukino11/25 14:04制猥褻 所以跟有沒有性騷擾法無關

NurgleJason11/25 14:05二審是因為95.7只要違反其意願就是算強制猥褻

HOWyun264811/25 14:06就算權勢性騷擾,只要迫於權勢不舉發,也一樣無罪

HarunoYukino11/25 14:06不過新聞上二審的說法是"不能抗拒"

HarunoYukino11/25 14:079

NurgleJason11/25 14:08怎麼是諾貝爾和平獎啦幹

NurgleJason11/25 14:08更正97.5才對

DreamsInWind11/25 14:10聽說明年要有國民法官了 怕

NurgleJason11/25 14:11然後我上判決書系統找不到摸奶10秒的判決書

medama11/25 14:15強制猥褻跟性騷擾差那麼多

NurgleJason11/25 14:17阿就凹一個罪定讞 安撫人民啊摸奶案2年後白玫瑰再來

NurgleJason11/25 14:17一次

kevenchia11/25 14:21所以10秒案跟性騷擾有什麼邏輯嗎 呵欠

kissPenis11/25 14:48以這個案例來說,真的很白目

kissPenis11/25 14:49我是說標題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書請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法官的權力大的莫名 修法之後法官覺得單純違反其意願 最少六個月太重惹 違反"罪刑相當" 所以定所謂的"其他違反其意願"要跟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差不多等級的手段才算 再說 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 所以無罪 說老實話一審法官跟二審比起來有邏輯多了 不過他們明知道因為修法有下調刑度 還覺得太重 所以自己延伸定義 "其他違反其意願" 要跟前列差不多才算 ??? 還有 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 這句話 不知道他們怎麼解釋的 是沒看過電車痴漢的片 覺得在很擠的時候偷抓看的人不會興奮的意思?? 二審判決書 找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374號 二審是說 被告雖未實施強暴、脅迫、恐嚇方式致告訴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其利用上開特賣會場情 況,對A女為猥褻行為,A女在左右前後均無法挪移之情況下,遭被告持續抓捏左側胸部 10秒,可見A女顯已不能抗拒被告所實施之猥褻行為 ??? A女不能抗拒又不是原告做的 還是原告找一群人擠到A女不能掙扎? ???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直接說趁其不注意偷抓違反其意願不就好了??? 看起來是接受了一審的罪刑相當 所以跑出來一個莫名的理由

※ 編輯: comp2468 (59.124.14.100 臺灣), 11/25/2022 15:49:10

NurgleJason11/25 15:58阿就是99年7次決議、97年5次決議的鍋啊

NurgleJason11/25 15:58前者白玫瑰運動整出來的

NurgleJason11/25 15:58後者摸奶案整出來的

NurgleJason11/25 16:01原本客觀要件是猥褻行為+強制力

NurgleJason11/25 16:01白玫瑰運動後則是猥褻行為+違反其意願

NurgleJason11/25 16:01這個鍋 法律人不背

comp246811/25 16:02一審出來是民國96年

comp246811/25 16:04所以如果要看97年5次決議的話 二審就不能用這條判有罪

comp246811/25 16:06然後 決議還不是法律人決議的...

NurgleJason11/25 16:06摸奶案一審無罪97年時二審逆轉有罪

NurgleJason11/25 16:07你要問問最高法院的R 扛不住人民跟上面壓力被迫改

comp246811/25 16:08我的意思就是 如果你要說決議的鍋 二審應該無罪阿??

NurgleJason11/25 16:08你484忘記當年白玫瑰鬧多兇

NurgleJason11/25 16:08決議是說猥褻行為+違反其意願

NurgleJason11/25 16:08所以二審逆轉有罪

NurgleJason11/25 16:09兩個決議差別在於一個說強制猥褻 一個說強制性交

NurgleJason11/25 16:09內容都一樣 說違反其意願+猥褻/性行為就符合客觀要件

comp246811/25 16:10所以問題是 你講的決議本來就是法條上寫的東西R

NurgleJason11/25 16:10雖然白玫瑰後的產物更奇葩就是了 拿民法7歲以下沒有

NurgleJason11/25 16:10行為能力用在刑法 世界創舉

NurgleJason11/25 16:11呃....沒有 決議是最高法院整出來的實務統一見解(讀

NurgleJason11/25 16:11作摸頭)

comp246811/25 16:11我的關注點在法官"超大"的權利 卻沒有啥會被懲罰的義務

NurgleJason11/25 16:12法條上客觀要件是寫猥褻/性行為+強制力

NurgleJason11/25 16:12決議凹成猥褻/性行為+違反其意願

comp246811/25 16:12決議就是 大家以後照這個解釋判 不要隨意解釋

comp246811/25 16:13你的客觀要件的強制力本來是 無法反抗 但這案子的時候

NurgleJason11/25 16:13這個鍋法律人不背啊 要哭怎不哭上面的人跟人民施壓

NurgleJason11/25 16:13奇怪 講邏輯的東西你們又不愛

NurgleJason11/25 16:13簡單粗暴的東西又哭很靠北

NurgleJason11/25 16:13人民很難伺候耶

comp246811/25 16:13法條就已經是違反其意願了

NurgleJason11/25 16:14http://i.imgur.com/6TBUwZA.jpg

NurgleJason11/25 16:14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NurgleJason11/25 16:15他是並列不是違反其意願=其他並列要件

NurgleJason11/25 16:15要做統一解釋 只能是違反其意願的力道跟強暴、脅迫、

NurgleJason11/25 16:15恐嚇一樣

comp246811/25 16:16對阿 這個統一解釋不就決議做的事情嗎?

NurgleJason11/25 16:17不然為什麼法條要把力道大於違反其意願的強暴、脅迫

NurgleJason11/25 16:17、恐嚇一併寫上去

NurgleJason11/25 16:17就是表彰強制力至少要跟強暴、脅迫、恐嚇一樣才算

NurgleJason11/25 16:17否則只需違反其意願就會產生「想想不對勁」的問題

comp246811/25 16:18實際上10秒的確就是想想不對勁沒錯

NurgleJason11/25 16:181、法條解釋 違反其意願至少要跟強暴脅迫恐嚇一樣程

NurgleJason11/25 16:18

NurgleJason11/25 16:182、最高法院凹成違反其意願即可 無須強暴、脅迫、恐

NurgleJason11/25 16:18嚇的強制力程度

comp246811/25 16:18因為本來法條前面的東西 是配合 致其不能反抗...

comp246811/25 16:20所以照這個1.的解釋方法 本來修等於沒修?

NurgleJason11/25 16:20我記得有文章在寫寫過關於摸奶十秒案跟97年5次決議跟

NurgleJason11/25 16:20白玫瑰跟99年7次決議

NurgleJason11/25 16:20在靠腰人民跟政府施壓把性犯罪法條客觀要件個強制力

NurgleJason11/25 16:20拔掉導致滿街「想想不對勁」的案件

comp246811/25 16:20是因為2. 財改的?

comp246811/25 16:21我這篇文在靠邀想想不對勁阿... 而且只要想想不對勁

comp246811/25 16:22照原本1.的解釋 只要法條前面的強暴、脅迫、恐嚇沒改

comp246811/25 16:23後面的改違反其意願或者致其不能反抗根本沒差啊...

NurgleJason11/25 16:23強制猥褻/性交法條是這樣

NurgleJason11/25 16:23強暴、脅迫、恐嚇、施以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

NurgleJason11/25 16:23式+猥褻/性交

NurgleJason11/25 16:23因為「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式」跟前面的「強暴脅迫恐

NurgleJason11/25 16:23嚇催眠術」並列

NurgleJason11/25 16:23因此法條解釋上

NurgleJason11/25 16:23「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式」至少要跟「強暴脅迫恐嚇催

NurgleJason11/25 16:23眠術」同樣Level

NurgleJason11/25 16:25不然為什麼法條要把強暴脅迫恐嚇跟其他違反其意願的

NurgleJason11/25 16:25方式寫在一起?

NurgleJason11/25 16:25就是表彰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式至少要到強暴脅迫恐嚇

NurgleJason11/25 16:25的level

comp246811/25 16:26對阿 那跟致其不能反抗差在哪?

NurgleJason11/25 16:26然後最高法院凹成違反其意願即可

NurgleJason11/25 16:26條文的強暴脅迫恐嚇等等當作沒看到

comp246811/25 16:26如果不是因為決議 根本沒差啊...

comp246811/25 16:28不如說 level的排序本身就有很大的操作空間了...

NurgleJason11/25 16:29.......有差 差在強制力

NurgleJason11/25 16:29原本是強制力+猥褻/性交行為

NurgleJason11/25 16:29現在是違反其意願+猥褻/性交行為

NurgleJason11/25 16:29假設一個雙方當下兩情相悅的約砲事件事後一方想想不

NurgleJason11/25 16:29對勁

NurgleJason11/25 16:29以前是連起訴可能不會

NurgleJason11/25 16:29現在至少會進法院

NurgleJason11/25 16:30因為約砲沒有強制力 不是一方強迫另一方接受性交

NurgleJason11/25 16:30但是事後有沒有違反其意願就是另一件事了

comp246811/25 16:31所以檢察官不看前面那堆強暴脅迫恐嚇的意思...

NurgleJason11/25 16:32是最高法院不看

NurgleJason11/25 16:32因為白玫瑰跟摸奶案 人民跟社會團體跟這邊不能提會被

NurgleJason11/25 16:32桶的群體施壓

NurgleJason11/25 16:32最高法院才凹成這樣

NurgleJason11/25 16:35然後檢察官比法官更容易受上級影響

NurgleJason11/25 16:35檢察官可是法務部下屬 法務部隸屬行政院 更容易被這

NurgleJason11/25 16:35邊提了會被桶的群體干涉

comp246811/25 16:35所以檢察官只會確定違反其意願阿 不用跟強暴之類同等級

NurgleJason11/25 16:37檢察官/法官現在敢再用以前見解 信不信會被某些團體

NurgleJason11/25 16:37靠腰

NurgleJason11/25 16:37我是信啦 以前都這樣了 現在還得了

comp246811/25 16:38被靠邀不是很正常的嗎? 做哪個決定都會被靠邀阿

comp246811/25 16:38反正被靠邀也不會怎樣

NurgleJason11/25 16:47會啊 會被拔案件、官祿不通、考績不好看甚至被監察院

NurgleJason11/25 16:47調查QQ

comp246811/25 16:51qq 所以造成二個決議的一審法官消失了嗎

NurgleJason11/25 16:56前者不知道 後者法官後來被某人想任命成大法官被媒體

NurgleJason11/25 16:56報道後 人民跟團體哭夭後來不了了之

comp246811/25 16:59qq 所以是爬不上去

nrxadsl11/25 17:05一樣的條件,一樣的原告,不一樣(長相)的被告,和解的

nrxadsl11/25 17:06機會會有嗎

comp246811/25 17:08和解看被告啊,還有可能是$$$$$

YomiIsayama11/25 18:04我覺得恐嚇罪跟妨害名譽也是全主觀的爛法

YomiIsayama11/25 18:05他說會怕就能告 檢察官覺得是就起訴 法官覺得是就

YomiIsayama11/25 18:05判刑 完全沒有客觀因素 我也沒傷人分毫 太不公平了:(

comp246811/25 18:23恐嚇法條先看一下好嗎...

MAXcafe11/25 22:09會被起訴,絕對是被找到可比較出超越不小心的證據啦,當

MAXcafe11/25 22:09檢察官是傻了嗎

comp246811/25 23:30這個就檢查官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