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當事人不適格
題目:一、假設甲公司(營業所在新竹)和臺北市中山區某里里長乙訂立該里之人行 道花台施
作契約,雙方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九萬五千元,然而簽約後因物價 急速上漲,甲認為履行此契約將造成虧損,因而遲遲不依約履行,里長乙 乃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乙為代表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 應履約,請問:里長乙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法院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 該案件?
查了網路上坊間補習班的擬答,大概是說 簽約的是 甲公司與里長,
所以里長乙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是 當事人不適格,起訴不合法。
上面這部分可以理解,可是很好奇,實務上里長乙一開始就用錯簽約當事人的身分
與甲公司簽約,爾後甲公司就不履行契約,
難道里長乙就只能用自己個人的身分去打官司嗎?
可里長乙所要做的事,並非個人事務,也是為該里之人行道花台施作,
實務上里長乙可以有甚麼作為來保障自已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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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是無給職,歸區公所管。里長是有什麼權益受損?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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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里長還涉及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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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題一下,剛去查里長無給職https://reurl.cc/xlxj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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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題,所以該里長從一開始就開如何做事,才會是圓滿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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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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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里幹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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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上去給區公所做小額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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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開始里長就應該簽上去給區公所做小額採購,所以這次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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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就算賺到了,逃過這次而不用履行契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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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沒辦法對甲公司做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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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還是能用自己的名義提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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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乙是人間消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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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之訴 只要主張自己對被告得請求,不會有當事人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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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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