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 引述 《M4Tank (M4Tank)》 之銘言:
: 但如果是甲告乙丙通姦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是丁丙 起訴丁丙後 丁抗辯檢察官起訴違反不: 告不理
: 我的思維是看到起訴後 想到起訴不可分 要看266條 267條
: 所以被告應只有乙丙二人
: 所以要對乙無罪判決 喻知檢察官265條追加起訴丁
:
: 然後糕點解答用239說起訴及於共同正犯
: 所以丁抗辯無理由
:
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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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丁
於是檢察官以傷害罪起訴丙丁二人,丁抗辯檢察官對自己並無合法告訴存在,起訴程序並不合法,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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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題目中甲提出告訴時,只對乙丙提出告訴,那這個告訴是否會及於丁呢?
首先,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決定權,並非有容許選擇告訴之人之意
239還有一個適用的規定,就是共犯之間的告訴條件必須相同
共犯皆為告訴乃論之罪才會有239適用
題目中丙丁二人所犯的皆為告訴乃論之罪,此時就有239的適用
甲既然已經對丙提出了告訴,此告訴的效力就會及於丁
所以檢察官對丁的起訴並無違法之處
雖然甲曾對乙提出告訴,但檢察官偵查結束後並未起訴乙
因此法院不得對乙做出任何判決,但如果法院竟然對乙下無罪判決,就違反了379第12款「對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此判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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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2
甲對乙丙提出告訴,檢察官也以傷害罪起訴乙丙了
審判中調查證據時發現,原來事實上傷害甲的人是丙丁,乙並未參與此犯罪,法官應如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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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起訴不可分,並不包含對人不可分,每一位被告的刑罰權都是獨立存在的,被告有二人就不會是單一性案件
法官應諭知檢察官追加起訴丁,若檢察官並未追加起訴丁法官卻對丁做出判決,就違反了379第12款「對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此判決違法
若檢察官追加起訴丁,此時因為甲的告訴,因239之規定告訴效力及於丁,檢察官的起訴並無違法
: 我就不懂了 什麼時候用起訴不可分 什麼時候用告訴不可分
: 看發動/發話/行為者是誰嗎?
:
我舉四個情境整理一下
1.甲乙共同對丙傷害,丙對乙提出告訴
=》告訴主觀不可分,告訴效力同時及於甲
2.甲在短時間內多次進出乙屋竊盜鑽戒、名錶、電視等物,乙對甲竊盜鑽戒提出告訴
=》告訴客觀不可分,告訴效力及於其他竊盜事實
3.甲一行為同時對乙丙重傷害
=》起訴不可分,即使檢察官僅對甲重傷害乙之事實起訴,起訴效力仍及於甲重傷害丙之部分
4.承上,法院之審理
=》審判不可分,法官應包括檢察官未起訴之甲重傷害丙犯罪事實全部加以審判
大概整理了這四種同一性的情境,希望可以幫助你分辨案件同一性的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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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還是看不懂起訴不可分跟告訴不可分差別
難道差在起訴不可分僅適用全是非告乃論嗎
法院認為起訴與未起訴均有罪+單一刑罰權+皆合法告訴(非
告乃就不用)
更正
我知道起訴不可分跟告訴不可分是針對犯罪事實
那為什麼告訴不可分可以在共犯/共同正犯時及於?
84說一被告X一罪名=一犯罪事實嗎
這樣說好了 一案件不可分可能是對人也可能是對物 對人:告訴不可分(適用) 起訴不可分(不適用) 為何對人告訴不可分? 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決定權,並非有容許選擇告訴之人之意 為何對人就沒有起訴不可分? 每一位被告的刑罰權都是獨立存在的,被告有數人,就必然不是單一案件而是數案件 所以對一人提出告訴可以及於其他共犯 對一人起訴不能及於其他共犯
沒有僅適用 吧
能看懂起訴不可分原理>對犯罪事實起訴 一部起訴及於全部
看不太懂告訴不可分
為什麼告訴不可分能及於其他犯罪事實
說明的很清楚,淺顯易懂。
告訴客觀不可分 沒有明文 是實務見解發展出來的東西 看一
下實務見解會比較清楚
主觀告訴不可分在犯罪事實計算是例外做法?
告訴時綁一綁 起訴後審判時再分開 是這個意思嗎
對人的話是這樣沒錯,被告不同起訴案件就不同
睡前請教
倘若甲一行為傷害乙丙
乙告訴 檢察官起訴後 丙仍未告訴
那麼兩者皆為告乃論
需要丙補正告訴嗎 還是說不用
因為這是單一案件 乙一人告訴即可?
丙需要補告訴,若是應對到告訴乃論之罪仍然應該要具備訴追條件才有起訴不可分適用 若丙並未補正告訴而法院卻予以判決,就構成379第12款「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判 決違法
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
一個且為一罪(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及於
全部(告訴客觀不可分)
丙還是要補正告訴 只是起訴不可分效力會及
※ 編輯: sqe123456z (118.233.93.165 臺灣), 09/25/2021 02:09:42
主觀不可分僅限於告訴乃論罪,條文明定。
謝謝解釋 終於弄懂這噁心東西了
謝謝老師
可換角度用日常生活情境或把自己當被害人去想 今天自己被打
去警局報案或地檢提告(均為告訴) 若是非告乃 檢警直接查
完就可終結偵查 看檢起不起訴 沒被起訴的被告 法院不告不理
不能對路人甲下判決(走在路上路過也中槍?). 所以告乃之罪才
有及不及的問題而須以法明文. 如今天被打是277(告乃) 我只
跟檢警說 A打我 此時 若A朋友B也在場但我沒發現 我的告訴
效力亦及於B 檢可合法起訴B 不會說我沒說B打我 就不能起訴B
因為我care的是把打我的人找出來 所以我不用一一搞清楚A B
C或當天在場圍毆我的人有誰 沒點到就被他逍遙法外 不可能
所以我告訴有人打我 效力依239 視為我對全部打我的人告訴
此即告訴主觀不可分.
反之 告訴客觀不可分是在討論 裁判上一罪情形 僅告訴一部
犯罪事實 效力是否及於未告訴部分犯罪事實 的情形 要區分
情形 例如我報案D對我284I撞傷我 但若D同時其實也把E277II
撞死 則我的告訴本就跟D對E的277II沒有關係 因後者是非告乃
但若我告訴D277I 實際上D也同時對E277I 告訴權人不同 我
的告訴(D對我277I)不及於D對E的277I E想叫國家幫他出氣 要
自己去找檢警哭哭(告訴). 但若我告訴D277I 但同時D其實也
弄壞354我的名貴西裝 則354也告乃 告訴權人也是我 我的告訴
會不會及於354 實務見解不一(告訴客觀不可分法無明文) 有
認為尊重當事人意願 說不定我錢多 一秒十幾萬上下 不想追
究354 但打我就是不行 那就不及;但也有判決直接認為及 所以
我就算沒告訴354 檢方幫我起訴D354 法院也能下實體 說不定
此時當事人才是最驚訝的那個
謝謝
超清楚!
8
想簡單來區分一下 我當初在念的時候因為都長很像所以很常搞混 所以很懂原po的心情 首先要先區分公訴自訴跟告訴 公訴跟自訴是將訴訟繫屬於法院的方式 一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就代表訴訟已進到審判程序 先不管起訴是不是合法 簡化的圖大概上這樣4
:---- 因通姦已除罪 試以傷害設例: >>>若丙丁傷害甲 惟甲誤以為係乙丙 甲為傷害罪直接被害人 依232 得向偵查主體依242告訴(乙丙傷害甲) 告訴效力範圍本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 之2個犯罪事實 無須動用2395
首Po就是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告訴不可分問題 想問各位都怎麼判讀題目在考哪一個? 例如甲打傷乙丙 乙丙先後起訴 這種我知道一事不再理 或者是甲乙打丙 丙起訴甲
爆
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我塵世迷途小律師啦 你知道告訴主觀不可分嗎? 刑事訴訟法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所以本案原PO告了老公,在檢察官眼裡她等於同時也對A提告,檢察官也會辦A18
[請益] 偵查之開始大家安安 今天看到司法院小編有po一則貼文 感覺怪怪的 想跟大家討論看看 其中6
Re: [新聞] 彭文正律師涉偷拍喊冤遭「查水表」 檢方打臉?上報也夠無恥了 是否偷拍屬妨礙秘密罪 本罪需告訴乃論 關於告訴乃論 我們來看看新北地檢網頁怎麼寫的6
Re: [問車] 請問這是什麼車原文恕刪 依照原po敘述,警察就是吃案,而且吃人夠夠,太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律吃警察的虧了,「 告訴乃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且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 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因此,告訴權之行使 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 權,並非許其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 之意」(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0號2
[請益] 請問刑訴告訴乃論之罪欠缺告訴問題想問一個刑訴問題 若檢察官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在未經合法告訴之前提下起訴 法院對於此訴訟本應以303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來處理,但卻誤下實體判決 那這違法判決,是屬於379第12款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判決違背法令事由嗎? 想說379第12款通常是用在檢察官未起訴法院卻予以判決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