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民訴446跟255的對造同意要件
訴之追加及變更
民訴446 第一項: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如果255第一項的幾個例外情形,是不需要他造同意。
但225第一項第一款又提到:被告同意者。
這裡覺得很奇怪,如果446他造都不同意了,怎麼會到了255被告又同意呢?
除非差在255第二項適用擬制同意的情形,不然如果被告有明示同意,直接適用446不就好了嗎?
讀了幾次看不出兩個條文的「同意」差別在哪裡...
小魯先承認自己民訴程度超差,讀法條時有非常多疑問,誠心發文,如果各位大大覺得問題太蠢就忽略我吧,懇請鞭小力QAQ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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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446是在二審哦
推
446沒有準用2551項1款喔
→
446同意不是寫在一項了嗎
推
446條並沒有準用255條1項1款,而且是規定在二審
→
兩個同意最大的差別就是適用的審級
推
446條他造不同意,也不會跑回去適用255條1項1款或2
→
項
推
255是第一審的變更或追加,第一項第一款的同意,通常是
→
因為原告變更或追加的「當事人、標的或聲明」是完全不
→
同基礎事實的(如果基礎事實相同就是適用第二款,而不
→
用被告同意),所以除非被告同意否則不能任意變更或追
→
加。
→
446是則第二審的變更或追加,原則上需他造同意才可為
→
之,例外不需同意。而這裡的同意制度是為了保障審級利
→
益,畢竟跳過一審直接以二審打官司對他造來說可能很不
→
利
→
(個人想法,有錯請更正謝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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