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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刑事簡易處刑實務見解疑問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請益] 刑事簡易處刑實務見解疑問作者
jack520
(make sense)
時間推噓 3 推:5 噓:2 →:38

※ 引述《u038321971 (EasonPAL)》之銘言:
: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96年台上6861判決中提到「而該第四百五十一
: 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前條第一項之案件」,應係指法院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而言,並: 非祇限檢察官以書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法院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之案件亦屬之,否則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審判中求刑協商之規定,勢: 將成為具文,殊違立法之本意。」
: 不太理解為什麼把451-1I擴張解釋,包含449II,與451-1III有什麼關係跟影響,是不是: 因為這樣解釋,449II才能受451-1IV但書的限制?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簡易判決處刑依據449第1項及第2項及451條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在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把它稱為A類型)
第二類:檢察官是依通常程序起訴,但是法院認為適合用簡易判決處刑。(把它稱為B類型)
那451-1第1項的文義是規定
A類型的案件,如果被告在偵查中自白又有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或緩刑範圍等等,可以用這個基礎,向法院為同樣科刑或緩刑宣告之情求。(被告偵查中的科刑請求,簡稱被偵科),實務上檢察官決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很少會就科刑讓被告表示意見,所以被偵科發生的比例應該是很少。
所以依據451-1第3項的文義就規定
A類型的案件,被告如果沒有「被偵科」,那在審判中可以向法院做一樣的請求(把它簡稱為「被審科」)。
那96年台上6861判決這個實務見解它認為
如果是B類型的案件,因為是到了法院才改成簡易判決處刑,所以不可能會有「被偵科」的情形發生(檢察官連簡易判決都沒聲請了,怎麼可能會讓被告有科刑表示的機會),但是還是讓「被審科」可以擴大適用到B類型,但是我覺得理由應該不是那個判決講的會讓451-1第3項形同具文,因為451-1第3項本來文義就是指A類型但是沒有「被偵科」的時候,可以到審判中再來「被審科」,比較合理的解釋應該是類推適用B類型也可以適用,
451-1第3項的「被審科」,因為沒什麼道理A類型沒有「被偵科」,但審判中可以「被審科」,B類型卻不行。
以上是個人意見,沒有查閱相關學說見解,講錯請多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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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meng07/07 14:23a類型書面直接下判決,應該不會有451-1Ⅲ審判中向法院為

bluemeng07/07 14:23之。所以勢必要如同實務見解,將451-1Ⅰ擴及449Ⅱ,451-

bluemeng07/07 14:231Ⅲ才不會形同具文

jack52007/07 14:37449第1項是規定「得」,但書也有規定「必要」時應訊問

jack52007/07 14:37所以A類型審判中還是有可能要開庭。

bluemeng07/07 14:41449Ⅰ但書確實有可能會開庭,感謝指正

jack52007/07 14:43而且就算是書面審理,A類型案件也沒說不能依451-1第3項

jack52007/07 14:44來「被審科」,實務直接說他是具文有點速斷,我是覺得類

jack52007/07 14:44推適用比較有道理。

u03832197107/07 17:11個人想法是,b類型雖然是書面下達,但還是要經過準備

u03832197107/07 17:11程序訊問被告後裁定轉簡易處刑程序,被告並非沒有機會

u03832197107/07 17:11被審科,所以跟你的想法很像,對於具文這一段覺得太過

u03832197107/07 17:11嚴重。我參考了幾本參考書跟洗澡熊教科書,似乎都認

u03832197107/07 17:11為451-1I跟451-1III是平行的規範,但實務(95台非281

u03832197107/07 17:11)好像認為451-1III的適用是以無451-1I情形的前提下才

u03832197107/07 17:11有適用餘地。這樣的看法蠻有道理的,畢竟文義上似乎是

u03832197107/07 17:11這樣規範,但96台上6861的擴大解釋,有點太過複雜(45

u03832197107/07 17:111-1III適用以無451-1I為前提,若451-1I限定a類型,b

u03832197107/07 17:11類型無法適用,未免b類型無法協商所以擴大解釋451-1I)

u03832197107/07 17:11,若理解為同條1項3項是平行規範,就不用這樣麻煩了吧

u03832197107/07 17:11(?,或者是你所說的類推適用也可以解決。

jack52007/07 23:54同意,把它理解為平行規範就不用類推了,實務應該是誤解

jack52007/07 23:56以為455-1第3項只能適用A類型,然後再去擴張455-1第1項

jack52007/07 23:57有點脫褲子放屁的的感覺。

qw598016207/11 10:17我要是被告 幹嘛還協商... 給你聲請簡易判決就好了...

qw598016207/11 10:19實務當然說是具文.. 能書面審當然用書面審 copy貼上檢

qw598016207/11 10:19察官起訴書內容就好 不然案件量這麼大 哪還一堆時間一

qw598016207/11 10:19個一個叫過來

qw598016207/11 10:19況且被告覺得不會被關沒差 也不會表示任何意見

u03832197107/14 16:26醬也被噓好可憐QQ

u03832197107/14 16:41我一開始的想法是,449II是依通常程序起訴,如參照273

u03832197107/14 16:41就代表法院要開準備庭才能決定要不要走簡易處刑吧(

u03832197107/14 16:41不是律師不太清楚實務上真正作法),那這樣被告還是

u03832197107/14 16:41有機會向法院依451-1III表示協商,不至於成為具文這

u03832197107/14 16:41樣嚴重。但若是將451-III的規定適用前提是「檢察官聲

u03832197107/14 16:41請簡易處刑但被告沒有表示協商」之下,被告才能像法院

u03832197107/14 16:41表示協商,當然就會導致451-1III變成具文(畢竟若你

u03832197107/14 16:41所說,直接書面審理就好,幹嘛還叫過來,況且就算開

u03832197107/14 16:41準備庭,前提要件不符也不能依451-1III表示協商),

u03832197107/14 16:41而實務上似乎也是這樣的理解同條兩項的關係。所以說,

u03832197107/14 16:41我會卡在這裡搞不太清楚的原因是對於同條兩項的關係

u03832197107/14 16:41跟實務上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我可能因為看洗澡熊的

u03832197107/14 16:41書,裡面內容雖然沒有特別講述這條,但體系感上面應

u03832197107/14 16:41該是把同條兩項當成平行規範,然後就看不懂實務見解

u03832197107/14 16:41的闡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