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事簡易處刑實務見解疑問
※ 引述 《u038321971》 之銘言:
: 96年台上6861判決中提到「而該第四百五十一
: 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前條第一項之案件」,應係指法院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而言,並: 非祇限檢察官以書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法院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之案件亦屬之,否則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審判中求刑協商之規定,勢: 將成為具文,殊違立法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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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太理解為什麼把451-1I擴張解釋,包含449II,與451-1III有什麼關係跟影響,是不是: 因為這樣解釋,449II才能受451-1IV但書的限制?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簡易判決處刑的開啟,分檢察官聲請(被告請求無拘束力)與法院逕開,檢察官聲請要看451第1項的「宜以」法理基礎,法院逕開法理上必須要達到毫無懷疑的確信(因為你只能判有罪,條文:已足認定其犯罪)。不過這也是學說與實務差距最大的地方,實務是—我爽就能開,想怎麼開就怎麼開,本於確信嘛。
回到這判決,可能是兒少法的關係,歷審事實審裁判全都不能公開。只能大概從唯一公開的法律審簡單猜想:簡易庭逕開簡易判決處刑,合議庭、二審都持同一見解(照抄?XD),但是到了三審被狠狠洗臉
,而且突然提到451-1認罪協商,我猜合議與二審其中有一審,檢察官有用求刑換自白(451-1立法理由)。所以本審才會如原po所述,自行擴張451第1項的範圍到449第2項法院逕開時也屬於這項,並且認為「苟法院誤以簡易程序並依被告之表示或檢察官之請求而為判決者,同法第七編簡易程序,雖未如同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一項但書有例外「得上訴」之明文規定,然為兼顧裁判之正確妥適及當事人之訴訟權益,當事人仍得依法提起上訴,此乃法理所當然。」從而原審似應適用451-1第4項但書的法理,排除451-1不得上訴的不利益,並且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但其實這根本是不需要的論述。因為本審有一段是可以直接適用452的,「本件起訴書起訴之犯罪事實,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罪,
其法定刑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屬於強制辯護案件,非經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本即應經通常審判程序,而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一款及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以上個人淺見,僅為參考,互相探討為已足。
其實最有趣的是,本審合議庭的組成,排在最後那個法官的名字叫 林俊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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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爆卦] 台獨機關槍酒駕?網路上看到一份判決書,名字和台獨機關槍同名同姓,一樣是29歲、已婚 戶籍在台北,案件發生在台南,是不是同一人呢? 以下是判決書分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772號28
Re: [問題]遇到8+9下車拿球棒要K你 合法防身?我在八年前遇到一台洨黃逼車 (一台老老老Electra ) 一開始想跑遠看他會不會就這樣結束 沒想到他就直接插到前面攔下來21
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查到了一個判決書,裡面和原PO敘述多處雷同(包含原PO文中圖的序號),有可能是該案 內容包含收購店家,可以直接往下看犯罪事實的地方: 【裁判字號】109,簡,31712
Re: [新聞] 轉貼陳時中提醒別出門被當假消息 法院還原文吃光光 看有人在下面說為什麼兩個人發一樣的文 一個有罪: 一個無罪:- 我是說這一份《司法裁判書》中的《高虹安》喔 並非正在競選《新竹市市長》那位《高虹安》喔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字第 17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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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1) – 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 初考、地特五等、司特五等、鐵特佐級 許多私訊反映「法學大意」範圍太大,超難準備。但如果你去用大數據分析,其實考來考 去就哪些,考試範圍並不會很難準備。為此,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 【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1
Re: [課業] 單一案件上訴問題?: 個人認為高點的解題方向沒有錯。 這題是在考是否為無效不起訴、漏未判決或漏判救濟、單一性案件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的原則與例外。 首先是偽造信用卡罪與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在一般情況下,以罪數論判斷,兩者應該是處於吸收犯單一案件關係。 其次是單一性案件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判斷效力,依目前實務見解,以欠缺處罰條件為由作成的確定不起訴處分,僅就該不起訴處分實際認定的事實發生實體確定力,就本質上屬於法律上單一案件的他部犯罪事實,不生實體確定力;至於審判階段,經檢察官就單一性案件一部犯罪事實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未經起訴的他部犯罪事實與經起訴的犯罪事實為單一性案件,且兩部分皆有罪的情況下,未經起訴的犯罪事實有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適用,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皆得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