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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公司法第267條第4項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公司法第267條第4項作者
esienhour
(B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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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67條第4項: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請教一下,
“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是什麼意思?
今假設甲將持有1000股的認購權轉讓給乙,乙不就可以認購那1000股,不解法條“與原有股份分離”是什麼意思?

煩請高手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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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oletking02/08 19:30認購權源自股東權,的獨立移轉。

esienhour02/08 20:17瞭解了,謝謝!但覺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是贅詞

cindy888852002/08 21:06因為第4項規定尚不包括原股東未認購而經公司洽由特

cindy888852002/08 21:06定人認購之部分在內,特定人的認購順序是排在員工、

cindy888852002/08 21:07原股東之後,但特定人認購後,是不可以再把認購權

cindy888852002/08 21:07轉讓出去的。所以有保留「原有股份」的必要~

esienhour02/08 22:11謝謝C大精闢的分析,但如果改成“...,原股東得獨立轉

esienhour02/08 22:11讓。"是不是更清楚明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