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判例制度被廢除,法官不受拘,考生還要考?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52528
呂太郎表示,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畢竟法律只是抽象的概念,每位法官在判決做出的法律見解才是具體的,未來判決不再有高低位階之分,意義重大。為避免大法庭成員皆由資深庭長擔任,三讀條文明定,未來大法庭庭員兼任庭長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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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大的提醒,查了一下司法院的說法。
其很明確地說:"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
既然如此以往的判例和一般判決無異之後,
就和其他判決"一樣重要",就沒有"比較重要"了。
若還有人說,過去曾是判例的判決仍是"相對重要"的實務見解,
應該是修法前的固有觀念的殘存,實與現在立法意旨有違。
以上推論,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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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不用管那麼多……
考試方向不應該跟現行實務制度契合嗎?
※ 編輯: MrTaxes (1.200.21.249 臺灣), 05/21/2022 11:20:44好 都不用讀
行政官的話的效力?看看CLOCK
你大學是不是 不是唸法律系的
實務運作跟國考不一樣我以為大三就會知道了
可是問題是...已經修法了,考試的趨勢也是要配合修法的意旨,難道不是嗎?
你是考生就不要當自己是法官了
現況就是考試是考試 實務是實務 END
那些實務見解還是有實質上的影響力
你想考上就還是要記
如果你已經是地院法官只是來這邊反串覺得你的判決應
該被受重視,那當我沒說
判例見解經過多年來最高法院見解反覆援用,即使在107
年修正法院組織法第57-1、使無全文可資參照的舊判例停
止適用之後,仍然代表實務上的穩定見解。基本上,不只
在考試上,就連做學術研究時,「最高法院見解」都有很
重要的參考價值,而下級審見解某種程度上與學說見解的
參考性差不多—這是我曾與教授討論的結果
以考試來說,其實任何最高法院見解都很有可能成為國考
或法研所的題目:比如109高考法制之於106台上1148(交
易安全義務)、108司律之於105台上2111(代償請求權、
消滅時效相關爭議)、110司律之於109台上95(本生父母
得否為遺囑見證人),連不是判例、未必會在未來形成穩
定見解而可能被推翻的最高法院裁判都有相當重要性了,
遑論數十年以來一直被反覆援引利用的舊判例?
就像之前版友說過的,舊判例的61台再186例、33上4810
例、或者認為民法188之「受僱人」不限於具有法律上僱
傭契約關係的57台上1663例,即使在今日它們理論上僅具
有相當於一般最高法院判決的效力,但其在實務見解的指
標性地位仍然屹立不搖、最高法院迄今也沒有鬆動見解的
徵兆
如果你認為「判例不再是判例」就沒有準備的必要,那你
可能也對近年的考試趨勢不甚瞭解,甚至不知道不少考生
會在考前花費相當心力準備最高院近年定期編選的「具有
參考價值裁判」;而如106台上1148這種指標性判決,雖
然未被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但它卻是被公認為在近年國
考都有高度重要性的實務見解,不會因為它「只是其中一
個最高法院判決」而削弱在考試準備上的重要地位
至於如果你還想問「為什麼最高法院的見解那麼重要」
因為最高法院是我國終審法院啊,它可以下級審法律見解
違誤、廢棄下級審的判決,所以最高院見解不論在學術或
考試上都超級重要、它就是實務的指標性見解
您說的在舊制時代我完全認同。 但新制實施後,下級審推翻舊見解的情況陸陸續續應該會更多,有些讓人錯亂的感覺。 且即便在舊制的時候,仍有一些判例就已是被學界批評的,改制後是否更弱化?
※ 編輯: MrTaxes (1.200.21.249 臺灣), 05/21/2022 15:44:34所以61台再186你要背還是不背ㄚ
能讀能記當然是儘量。 只是改制之後,心態上有點彆扭。 動機被削弱了。
※ 編輯: MrTaxes (1.200.21.249 臺灣), 05/21/2022 15:53:12下級審見解只要沒被最高法院採用、也就是終審法院見解
沒有被變更的話,都只有相當於學說見解的參考價值(by
教授)—真正具有實務見解代表性地位的只有「最高法院
見解」,你要先認清「下級審裁判」與「最高法院裁判」
重要性的顯著差別 下級審裁判就算是在判例制度尚存時
也常常挑戰判例或沒有被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見解啊,
但又so what?
一言以蔽之,懶人包:最高法院見解都很重要,最高法院
的穩定見解(以過去的判例為代表)當然超級重要
其實看到後來我有點不知道你想問什麼,你想從版友這邊
得到「判例已經不重要了」的答案、然後讓自己能心安理
得的少花時間記判例見解嗎?
那我可以跟你說:判例決議的考生重要性都不會降低,自
107年年底廢除後的108司律民法民訴一(106.3決議)、1
09司律民法民訴一(67.2決議)、110司律民法民訴二(6
1台再186例)、110司律刑法刑訴(107.1刑庭決議、106.
8刑庭決議與106.12刑庭決議),無一不涉及已走入歷史
、被大法庭新制取代的過往判例決議,而同時你也多了更
多的實務見解要記(大法庭裁定、具參考價值裁判、乃至
一般最高法院判決)
上面應該是判例決議的「考試」重要性,而非「考生」重
要性(打錯字)
對了,還有108司律民法民訴二的33上4810例、52台上193
0例,評分要點中甚至講明「考生應寫出實務上的穩定見
解」、否則難以獲得高分喔。由此可見判例決議見解在考
試上仍具有很高的重要性
另外,我覺得正是因為過往穩定的實務見解(判例、決議
)備受學者或下級審挑戰,有在學理上反覆探討其妥當與
否的空間,才更有考試價值吧!如此就可以測驗出考生的
論述和評析能力,看看你就算要批判判例決議、是否具有
足夠的論理能力~
感謝您耐心回覆。 OK,反正目的就是考試的時候,能掰得出東西說服閱卷老師,覺得考生言之有物就對了。 而過往判例就算已無法律上的拘束力,仍是考生下筆的靈感來源。所以還是要看!
※ 編輯: MrTaxes (1.200.21.249 臺灣), 05/21/2022 18:52:55現實而言,敢不理最高院判例見解的下級法院判決就是少啊,
否則被撤銷廢棄的機會大,何必呢?而且判例絕大部分都是有
道理(符合經驗或論理)的,考試的題目又都是設計過的,寫
的出判例意旨自然代表你對這法律爭議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請想想,司律考試的目的是要選出實務人材,對於終審法院
的意見自然希望考生要有一定的熟悉度。判例合理與否可以挑
戰,不過我覺得那是執業後面對個案事實涵攝法律時再去作的
事。
尷尬,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當初會廢掉判
例最大原因是因為有妨害法官獨立性之嫌,跟其重不重
要搭不上邊,你仔細看你貼上來呂太郎老師的話也隱約
的透露此意旨
我覺得Mr大可能搞錯了考試出題的作法了
你大可以上去查考選部公布的考試評分要點 學者給分是
要你點出各說見解以及你採這個見解的理由 再用你的擬
答來評斷出你對於整個爭點的了解 以及法規體系建構的
完整性
是不是判例又如何
許多判例的見解 也是學說實務上有爭議的問題 之前是
靠判例跟決議來使實務統一見解
現在則是靠大法庭
但是原本的那些問題仍然存在
也不失為是一個重要爭點
即使是大法庭的判決
那也不過是對其他法院的拘束效力而已
學者依舊可以批評
最近大法庭做的累犯舉證責任
各界就討論的很激烈
即使是現在已經完成修法了
學者一樣可以罵法律修的不好
出題上至少可以出新舊法的題型
尤其像是決議 座談會更是熱門出題方向
只要稍作修改就能當作考題
至於是不是有拘束力 那不是你現階段在應考階段應考量
的事
即使你的擬答不採判例或決議看法 只要理由充分也不會
拿
低分
我就覺得這篇的原poMr大其實是地院法官阿
所以才會一直好奇地院判決在現在國考的地位
一般考生哪裡那麼閒
可能是想尋找一個標吧,可以理解,可是法律考試不是考
背書,而是原則理解與運用。而且相較起實務來,考生的
答案是可以比較天馬行空的。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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