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 不服損失補償 給付訴訟?課予義
想請問110年普考行政法
34.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下同)5 萬元, 但主管機關僅核給 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A)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C)提起訴願請求差額賠償
(D)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答案是D
所以即時強制,損失補償是提課予義務訴訟
但另想請問今年111 普考 行政法概要
50.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人民因機關即時強制致財產損失,得請求補償
(B) 損失補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損失為限
(C)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給付訴訟
(D)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遭撤銷,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而請求損失補償遭拒
,得提起訴願
選項 D: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3 項:「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
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已經確定D是錯誤的,違法授益處分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不用提訴願。
但想請問C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給付訴訟,跟上面110普考消防員那
題差異在哪裡?為什麼C不是錯的,不是是課予義務訴訟嗎?
先行感謝版友回答解惑了(跪
------------------回文補充
真的非常非常感謝版友熱心的回覆,因為大家的推文都打很多,想說整理一下(不知道以下整理是否正確,再請版友協助確認,非常感謝
1.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3條)包括課予義務訴訟(第5條)、國家賠償(第7條)、一般給付訴訟(第8條),故111普考50題C選項是對的。
2.關於損失補償有分成三種,分別是
授益處分的撤銷或廢止、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國家責任的損失補償(如徵收補償)
授益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三項「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這裡應是指一般給付訴訟。
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依照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三項「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裡應是指課予義務訴訟。
國家責任的損失補償(如徵收補償):依照109年大法庭第1號裁定,是提課予義務訴訟。--
我剛唸書的菜雞自己覺得是這樣,因為損失補償有很多種
廢止合法的行政處分126條,行政程序法就明寫了
我自己白話理解是你本來就可以跟他要錢
而其他的例子則是你跟機關要一個你想要的處分
希望有人也可以幫忙教導我 有沒有理解錯誤QQ
課予義務訴訟也是給付訴訟的一種,你看行訴第三條就知道了
。
同一樓 但你第一題解法怪怪的 即時強制是訴願行訴沒錯
但第一題是因為對差額不服所以走課予的(大法庭第一
號裁定)不是因為看到即時強制就訴願 行訴
因為倘若即時強制後 損失補償確定了某個價5萬 消防機
關一直拖 也是走一般給付的
第五條的課予義務訴訟亦可稱「特殊給付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可將第5、8、7條皆歸類為給付訴
訟
xg 大,我怎麼感覺您的說法不太對?即時強制為什麼是訴願
行訴?不是應該行執9聲明異議後接一般給付嗎?(因為即時
強制為事實行為)
至於第一題也跟大法庭裁定沒關係吧,因為行執41第3項就說
要提訴願行訴了,那個大法庭裁定應該不是用的吧?
有錯請指正~
我也被這種題目搞得頭昏…
yu大請看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三項,是提起課予義務訴
訟沒錯,至於你說的聲明異議只針對執行行為(行執第9
條),和41條的對事後補償的規定標的不同
消防員那題,答案D的原因是 甲依法請求補償,但主管
機關核給(行政處分),甲如果不想要這個行政處分,要
打課予義務訴訟換一個新的處分給甲
下面那題各位都侷限在上面那題了
假設今天是行政契約,對補償不服,得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大家怎麼把這兩題越解越難勒
Sh大,我看不太懂你的意思?我有哪裡講錯嗎?
我說針對即時強制的執行行為應該聲明異議加上一般給付之訴
(精確一點是請求不作為),是因為上面xg大說針對即時強制
是訴願行訴,我覺得應該不是這樣~
且我其實有區分執行行為跟不符後續補償的狀況,前者如同上
述,而後者就是原po第一題的狀況不是嗎?就是在行執41第3
項已有明文,就是採訴願加課予義務訴訟!(我有哪邊說的有
問題嗎?)
最後講一下,第二題其實就是給付訴訟裡面包含課予義務訴訟
而已!
yu大 是我誤會你的意思了,抱歉!
請問yue大 如果把給付訴訟理解成包含課予義務訴訟
那麼在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前 也要先提訴願不是嗎?
這樣看起來 第二題的D也沒錯吧
跟樓上一樣疑問,怎麼看出給付包含課予的?
我自己的理解是,行程120第3項的給付訴訟會有爭議的!到底
應該提課予義務訴訟還是一般給付之訴?我記得這裡通說認為
是一般給付之訴,理由是,法條明文提訴訟,沒有說要訴願,
配合體系解釋下(行執41第3項就有明文要訴願,故該訴訟應
為課予義務訴訟),肯認行程120第3項指的是一般給付之訴。
大概是這樣,我印象這裡我剛看到也覺得很奇怪,我也不確定
印象中的想法對不對,也不太確定學說再者的爭論…可以請強
者補充!
至於在行訴法上,給付指的是一般給付跟課予義務這個我倒是
十分確定!
我自己的理解是 給付訴訟(白話: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
有分成課予義務跟一般給付訴訟 兩者的差別是標的是否為
行政處分
第一題並不是因為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所以用課予義務 而
是因為行政機關「拒絕」了甲的請求(要五萬給一萬 等於
剩下的四萬行政機關不想給)而這個錢的核發要先經過「
核定」 所以會有一個發錢的處分 而行政機關拒絕做成「
五萬」的受益處分 所以要打課予義務而不是一般給付
一般給付跟課予義務要怎麼分詳細可以看98判147號判決
至於第二題我覺得D選項是錯在「違法行政處分」 損失補償
是限於「合法」的國家行為
合法=賠償;違法=補償
至於第二題的c選項跟我剛剛上面說的一樣 給付訴訟有分
課予義務和一般給付
高普考的選擇題基本上都是法條跟實務見解的操作 有時候
想太多反而選不出來XD
K大 但是損失是來自授益處分被撤銷 而不是來自授益處分
所以應該和授益處分違法無關 反而將其撤銷是合法的
因此用損失補償並無問題吧 (行程法120也確實是寫補償?)
高考行政法申論比較可以討論
合法是補償 違法才是賠償吧
阿抱歉 手誤打反了 希望別讓原po誤會 感謝指正><
其實我覺得第二題原po在寫D選項為什麼錯的時候有點怪怪
的 先撇除選項直接寫違法處分要用補償這就不對以外
受益處分其實應該是會有兩個階段 一個是受益處分本身 一
個是後續給你利益的事實行為 對於處分本身不服就走撤銷
或課予義務(能看你需求是什麼 如果是像要五萬給一萬這
種通常是撤銷原處分+要求一個新的滿足原先需求的處分
所以會是撤銷課予義務一起提)
如果對於後續給你利益的事實行為不符才會是一般給付 所
以不會是授予利益=一般給付 要看你不服的是什麼
後的的例子像是行政機關核定一個五萬的受益處分(這也是
你想要的金額)但行政機關就是擺爛不匯錢給妳 這個時候
就會是一般給付 因為你對處分本身沒意見 只是行政機關
不發錢給妳
個人淺見 希望可以幫到原op
*po
回k大,你有認真看行程120寫「補償」嗎?為什麼第二題的D
你會覺得不應該是補償啊? 這部分我蠻認同so大講的!
仔細看了一下120用補償是因為他是基於信賴利益而跟違法V
A無關 是我搞錯了抱歉(最近被國賠搞的很頭痛把兩個違法
搞在一起
111年50題為何(B)沒錯?補償不是以實際所受特別損失為限
嗎?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否
准或金額談不攏),提課
予義務;機關核准了,但
遲遲不給錢,提一般給付
我之前也是這麼記的,所以50也充滿疑問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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