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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八大行業闖世新大學「徵才」 法官二判不罰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八大行業闖世新大學「徵才」 法官二判不罰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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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el90135 (尼可)》之銘言:
: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台北市世新大學今年4月遭5名從事「八大行業」的男子闖入校園: ,並進入教室內留下個人IG、在白板寫上「初入八大」等相關字眼,甚至在校內搭訕女學: 生。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5人移送,不過法院定不罰;警方不服提出抗告,台北: 地院合議庭認為,警方移送證據難以認定侵害校園秩序,駁回抗告,不得再提。

: → chifeng: 法院認證 讀世新做八大 101.10.105.250 12/18 16:47
說準確一點,法院的說法是:

一審刑事裁定:新店簡易庭一一三年度店秩字第十一號

被移送人進入校園,於白板上寫上招募字句、留下IG帳號、上傳影片並於校園內與女生交談、開車載送女生之行為,均是和平進行,並無喧嘩、吵鬧、使用暴力之行為,故難認有何造成校園混亂、影響安寧秩序之情形。縱被移送人是未經同意擅自進入世新大學教室內使用白板,惟從卷內證據,無法看出教室內是否有其他學生正在使用,故尚難認定該行為有影響到學生上課或自習等影響安寧秩序之情況;而被移送人與特定女同學說話、載送特定女同學之行為,亦難認有對公共秩序造成破壞;又被移送人於白板上所寫之內容,本質上乃屬徵人廣告之一種,而所謂「八大」亦僅屬特定行業之代稱,並非必然涉及不法,故尚難認其內容有何影響校園秩序之情況;另被移送人丙○○、甲○○雖有將其於教室內之
影片上傳IG,惟其等於教室白板書寫及留下IG之內容,僅是其等日常生活之分享,並不會造成網路秩序之混亂,是亦難認有何破壞公共秩序之情形可言;至雖有網友於DCARD 網站上轉發被移送人上傳之影片,並以「八大猴子入侵校園世新大學」為標題,表示「八大猴子都這麼囂張的喔/搞不清楚場合/學校處理嗎」等語,惟此僅係該人事後對於此事件之主觀評價,尚難以此認定被移送人之行為有擾及該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之情況。

二審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秩抗字第二十四號

觀諸被移送人五人之前開客觀行為,未見任何暴力、喧鬧而影響校園之情形,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文義已難認相合,而被移送人5人以影片記錄前開過程,並發布於社群軟體之舉措,毋寧僅係其等生活紀錄之一環,本為網路世代之日常活動,亦難謂有何危害校園秩序可言。抗告人固以「校園神聖不可侵犯」,豈可讓八大行業肆無忌憚進入校園徵才、尋人,主張應懲罰被移送人五人,然世新大學本屬公開校園,除校方特別管制外,本得自由進出,且移送人五人之行為與公開校園不時可以遇見之各類社會、宗教團體或各式社團在校園內或教室白板上徵求連署、尋求認同、傳布特定理念、招募成員的本質不具有差異。本院亦詳細查閱卷內各項證據,均無以得出被移送人五人有造成大學校方、教師、學生就研究、教學或其他活動的妨礙,難謂有侵害校園安寧秩序或危害之虞。



簡單來講:

「校園內的事,請校方自行制止,不要叫法院來解決!法院不是給你們來挑釁權威的,請 自行知所進退!」

這應該是法官的心證,在仗著「不得抗告」之法律硬限制的背景下,自為撲朔迷離之詭異行為,動機令人費解不已...



且順帶一提,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是刑事第十庭的曾名阜,數月前曾審判高虹安被告誣告事件,當時的其中一位成員黃瑞成也參與了本案的裁決

因此能得出這種不罰(抗告駁回)的結論,應該說「不值得意外」才是。

※ 引述《louiswei1986 (禪寶寶)》之銘言:
: 我有點不懂這個世界了,
: 警察到學校帶走打老師的學生不應該,
: 然後提告入侵學校的八大業者也不應該,
: 幹你娘要出事了再來靠北警察嗎?
: 現在的警察真的有夠卑微,
: 偉哉法官!

打老師的事,已經導致市長「大怒」,警政單位亦祭出行政處罰,「解決」執行出瑕疵的人員,因此還能不告一段落的話,便是對該事耿耿於懷的表現

但不管怎樣,傷害已經造成了

家長沒有提出損害賠償,已經該感到萬分慶幸了;再執著於無關緊要之處,只會讓自己過意不去、對品格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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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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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8.27 馬來西亞), 12/18/2024 21:20:24

maxinehou 12/19 10:14法官 真的~官自兩個口的最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