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laptic 過去發表過的文章
- 沒用的吧... 等下如果變成「違法復職」(就算是復職,必須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第一項,符 合「停職理由消滅」、且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在三個月內申請),後果誰 來承擔? 至於在復職後曠職的事,其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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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如果謝宜容突喊「抗中保台」有用嗎?其實不必用「政治幫兇」的角度看待事情吧... 且現時需要當心的,在於人家已在試圖「滅火」,但雲林老家(虎尾那間)的醬油廠卻仍 被加強出征 該老闆間接證實了,可是卻無助於脫困 同時被誤傳(且事實查核中心已證實虛假之西螺那間)的一方已表示,「不排除採取法律2
Re: [問卦] 連天橋都有護橋團體喔?未來的事先別擔心太多 (且很多情況下,比起是次事件,更無明確的價值) 而目前專注的主要應是在於拆卸時的工安問題,要怎樣安撫民心,使外界確信不會發生任 何原本可避免的重大災難? 但不管怎樣,目前是說已有精進措施1
Re: [新聞] 馬來西亞新聞自由排名下滑 安華:受3R議題此「三R」非彼「三R」 (?) 但不管怎樣說,這邊整理一些事實,供參: 一、「三R」課題似乎已經成為「廉價」的政治宣傳手段,政黨在大選期間只要自覺地位 受到「威脅」,就會發表這般言論。 參考:- 反串要先講清楚欸 「職場霸凌」既然沒有被當作法定罪行來看待,自然不生「除罪化」與否的問題,且大法 官也不可能就沒有明文的法律為釋憲啊... 這些言論,根本是慣老闆才會有的 正常人不該存在這種態度,也不可能會搞這類夫唱婦隨的亂詞...
- 針對早前的謝女案,目前的狀況是: 新北地檢署已經用「他」字案,主動剪報開啟調查程序(瀆職部分);同時由警方轉報的 「相」字案,亦進入刑事犯罪鑑定的事宜。 加上新的爆料等,這種貪官污吏的現象 往往都是在前案被揭發後,進而遭連續透露,似是非要搞得難堪都不行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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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囂張!殺父兇手慶出獄 跑到被害人家門口更誇張的是,其他報導有提到: 當年被殺的當下,「兇手甚至試圖準備焚屍,但所幸家人及時發現,才保留全屍」;且「 雖然鄰居和兇手事後均入獄,但被害者家屬曾多次、持續遭受對方騷擾,連靈堂都被砸毀 ,甚至差點連骨灰都被撒掉」 這要說不是高官權貴的行為,似乎很難說得過去- 這要由考試院認定 而是否不能給予「甲等」考績,前提在於需要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中的詳細 條件: 第四條第一項(應符合之任意資格) 一、特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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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連判五次死刑後改判無期 有卦嗎先深究「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零四六號刑事判決」中,關於「量處上訴人無期 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理由」的段落: (一)死刑乃終極剝奪生命之刑罰,具有不可回復性,應儘可能謙抑適用,無期徒刑僅剝奪 人身自由,兩者雖均得用以防禦對社會之潛在危害,但選科結果生死有別。法院須在罪責 原則之基礎上,綜合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十款事項等有利與不利之情狀為評價後,依被告4
Re: [黑特] 道個歉有這麼困難?問題在於「不真誠」,畢竟: 一、在部長、總統相繼道歉後,才「姍姍來遲」,時間點不對。 二、觀察她發的聲明,單純引用調查報告為自己撇清關係,先不說是否官僚作風、嘴硬等 作祟,還真不曉得怎樣知道是否有相當的意思... 三、請律師發法律聲明部分,除了老調重彈之外,還聲稱「因為媒體胡亂報導、網路民眾1
Re: [問卦] 謝宜容是否應該限制出境沒有被勞動部職權告發,或被其他同事、被害者家屬檢舉(申訴)到警政單位的話,理論 上移民署也做不了什麼... 雖然說的有可能是事實,可是地檢署還沒收到案件,自然也無法展開調查 且如果要進行自動調查,必須先有長官背書才行(像黎巴嫩電信設備爆炸案牽連金阿波羅 公司一樣)- 一般上該由行政院主導吧 如果再要求勞動部發函提醒注意,已經違反「利益迴避」原則,不利輿論空間的塑造(且 出事的也不是地方行政單位)... 而且,對象部分也要搞清楚 如果不是本著「解鈴還須繫鈴人」的精神而來,大可不必繼續演戲、假裝自家沒有發生過
- 問題主要是在競爭力 如果女性可以在不受政策保護的情況下,可以自力更生、自主發展、力爭上游,理論上就 不需要「多元平等共融」之類的指標了... 但是,創投基金用於「新設公司」,與政府部門沒有關係 且創投本身據介紹,亦得稱作「風險投資」
- 先決問題在於,柯文哲在看守所中,是「禁止接見通信」的 除非有夾帶私貨的情況,否則外來消息應不太可能流入監獄,且讓他有機會知道其他不相 干的案件... 但就算撇開這因素不談,靈通度的問題也需要先思考清楚 畢竟除非獄卒主動告知,否則很大可能會被蒙在鼓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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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將人精神霸凌至自殺犯了什麼罪?加工自殺罪、殺人罪、傷害致死罪等重罪,在這情況下根本不適用 且行政層面上,有判決提到窒礙難行、不可行的問題 以下大概節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七十三號」判決內容: 行政機關就職場霸凌之認定,僅屬內部管理措施,並不具行政處分性質: 1.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2
[鳴潮] 共鳴者瞬間 椿影片: 中文 日語 韓語 英語2
Re: [討論] 笑死 陳啟昱逃去菲律賓了目前刑事局的對外說法,簡單來講是「有待查證」 這能不給人政風敗壞之印象的話,實在不知道還有什麼形容詞能表示這種「情報蒐集不周 」問題了... 且另有風聲指「攜帶上億元現金捲逃」、「有可能潛逃到俄羅斯」 不過種種質疑,迄今尚未得到確認- 就「禁酒」部分,目前已知的事實是: 在今年一月廿四日時,沙烏地阿拉伯政府內的消息人士表示,當局正考慮於利雅德的外交 區設立酒行,售賣對象是非穆斯林國家大使館的外交官(但有每月配額),這部分已獲得 國際交流中心的證實。 只是直到現在為止,尚未有正式解禁酒飲的資料,要認這高層不曉得禁忌的話,根本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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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現在是不是只有棒球能救勞動部了?十二強賽中,中華隊的對手有委內瑞拉、巴拿馬及日本(預賽曾交手,結果落敗),個個 預計都是難纏的死敵,能拿下一勝就該偷笑了 因此理論上,這應無助於將賴清德的支持度拉回「正軌」... 但不管怎樣看,這兩者應是無直接關聯之事物,所以勞動部的事件不可能分散注意力,頂 多因為關注賽事而暫時不追殺,完結後再繼續開炮直轟- 先對照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 一、機關工作分配、人力調整及協助 本案關係人甲執行「智能就業服務系統」工作確實深感無力及挫折,且其長時間工時過長 ,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又礙於機關人力配置之困境,使關係人甲承擔難以負荷之工作。 此外,關係人甲待人處事親切,同仁多肯定其行事為人,工作認真、任勞任怨且盡忠職守
- 結果應該是謝男(如果獲得留任)及他的上司要接受職業再培訓,以對其宣導「尊重職場 文化」的重要性 但是目前勞動部的說法是「非直接原因」 因此要他們扛起應有的責任,理論上難如登天(不過蔡署長自請送考績會處分,也是一種 負責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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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阿兵哥約旅館打手遊變一夜戰3次 正妹痛以下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軍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112年7月8日)、地(○○市○○旅館)與告訴人初次見 面,即投宿旅館,與告訴人發生性行為3次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 :發生性行為是經過告訴人同意的,並無違反告訴人意願,告訴人於發生性行為後翌日, 還有一起離開旅館並前往用餐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辯稱:告訴人於性行為過程中均未表3
Re: [新聞] 檢察官狂摸鮮肉帥警 傳訊喊「肉棒給我看以下參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一一三年度檢評字第六十八號評鑑決議書 理由: 一、受評鑑人王○○陳述意旨略以: 受評鑑人王○○於113年5月30日提出陳述書略以,對於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認受評鑑人涉違 反性别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4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後段所定罪名提起公訴乙情並2
Re: [新聞] 趙少康在家摔倒!「肝臟出血」急送加護昔日的副總統候選人,竟然能搞成這樣 雖然可以理解是老人家群體中的常見現象(骨骼支撐力不足所導致),但這樣的粗心大意 可是要人命的,相信他自己很清楚啊... 如今也不知該說什麼安慰的話 但只要還有在醫院的一天,不管是否為國民黨的一份子,都要先替他擔心一些了,不然搞4
Re: [新聞] 香港泛民涉顛覆政權案 戴耀廷重判10年、4以下參照:HCCC 69/2022 (不認罪部分), HCCC 70/2022 (認罪部分) (均英文) [2024] HKCFI 3298 判刑資料: ┌────┬─────┬─────┐ │ 被告 │ 刑期 │ 認罪與否 │- 目前說法是「要送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查處,而如果達到應處分標準,則得交付「懲戒 法庭」處分 不過還有說法揭露,謝署長還有「涉嫌貪汙、圖利等罪」,但目前不知道廉政署、政風處 等單位是否已介入調查 因此就這些來看,感覺什麼效力都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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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害死人的女主管心裡在想什麼???要談她(們)的想法的話,大概多是認為男性是難纏的,還不如女性的「溫順」 但印象中是否如此,這無關乎觀感 主要問題在於,誰施加不必要的壓力?加害者是否會想到前因後果? 「外遇」這事,攸關家族尊嚴 縱使真想讓對方毫無顔面、名譽掃地,前提在於充足的證據(如聊天記錄),否則任意X
Re: [討論] 再有疫情要找誰來坦?就算換來藍營的代表,理論上於事無補 且別忘記了,綠營代表被打個臭爛,主要是因為私德問題困擾,導致形象受損,且如今也 回不去了 但這不代表藍營的必定沒事,如果被反咬一口,分分鐘還是會出事... 同時,還有一個事實要想明白:8
Re: [新聞] 死刑須一致決 黃國昌爆:30死囚評議簿已這言下之意,如果沒有見識錯誤 如果不能靠當年的評議簿內容來確認事實,在「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原則下,要重新判決 死刑根本難如登天... 但就算沒有原始資料,在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後 難道不能重走一遍所有程序嗎?2
Re: [黑特] NCC當年罰中天理由用在民視三立會怎樣?前提是要證明三立、民視也有暗度陳倉、製造假新聞來博取關注,並且已經對社會產生重 大危害之事 如果不符合這要素,通傳會自然也是會被訴啊... 而且眾所周知,即使中天被令關台,也不至於影響運作,在網路世界看來還活得好好的 只是有些民進黨代表似乎看不順眼,希望能永久禁止其營運9
Re: [新聞]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六十九號刑事判決 檢察官上訴意旨: (一)被告丙○○於112年3月12日在網路遊戲獵色獵得未滿14歲且國民小學尚未畢業被害少 女A女,隨即自同年3月15日起連續3天山與A女性交3次,被告與A女年齡相距17歲,且被告 離婚,生有一子,2人生活背景差異極大,認識僅3天,且未見過面,何來感情基礎?被告2
Re: [新聞] 無錫砍人學生成績單流傳 知情人:學校和工成績列表看更清晰一點: 其中相對巧妙的是: 在理論部分,徐姓嫌犯的表現和其他同學沒有差別;但偏偏在實操方面,因為所謂的「不 配合」而被判定不合格1
Re: [討論] 馬斯克跟川普算好的政商勾結嗎?問題在於是否有能監督制衡的反對陣營 但關閘美國當前的局勢,換屆後共和黨一攬參議院、眾議院多數黨及白宮內的大權,要阻 止這種官商勾結的行為,早沒門了 且未來貿易戰將更普遍,不過相信是遏制不著的... 而倘若要拿台灣的情境來作對比,得先思考的是「圖利罪」之事- 一經盤問,可能會扯出潛藏的「產業鏈」,到時誰都難辭其咎、也躲不了 所以為求自保,逃逸後就很難再找到人了... 但要談「特別原因」、「特殊關係」的話,理論上不怎麼特別,只是待人處事的方式有差 異所致,這通常無法責難任何一方 (如:個別心證不同、對縱放時的損害程度想法有別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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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翁曉玲是中國人?還是中共人?應該要說,她是「(中國)台灣高雄」人 既然她以「中國人」為榮、為自己的驕傲,應該要放棄台灣的國籍、戶籍,並在中國找個 地方取得戶籍 如果說因為身份問題而導致出現困難,基本上只要證明自己對中國大陸的法律有瞭解即可 ,其他方面不必瑟瑟縮縮...- 以下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五十九號刑事判決 附表一(對象為男童A) 編號 時間 地點 宣告刑 1 112年11月15日 自習教室(後 有期徒刑十月 傍晚某時 帶到臥室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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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潮] 過場動畫 心之集域影片: 中文 日語 英語 韓語- 不可能要表達「只有綠營才會懂得罷免」吧? 而現階段的困局在於,如果不藉助團體的力量,單靠一人(即提議人本身)是絕對不能做 到罷免成功的結局 至於子啊靠眾人之力的情況下,是否能實現罷免之夙願,也要先看當地的輿情... 但無論怎樣看待這些罷免潮,理論上主要是展現民粹
- 「全世界」?有這樣可怕嗎? 在這情況下,不如去中國東北地區(或甚至可以去到更北的其他國家、地方)走一趟,感 覺何謂真正的「體感最冷」吧... 更何況,這是氣候暖化的象徵之一 然而迄今特定國家卻在走著回頭路,這時候還能不遵守信念,未來蓋再多的「大(小)巨
- 重看「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五號刑事判決」內容: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一)原判決認被告於警詢、偵查所稱有從被害人A女(姓名詳卷)之皮包內搜刮現金新臺 幣(下同)2,000餘元之自白,需要補強證據;但對於作為被告精神鑑定及量刑鑑定,其 前提依據之被告自述案發前在蓮池潭旁物產館休息時喝酒一事,卻無何補強證據,採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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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妙禪跟黑熊部隊有什麼差別?在釋疑之前,必須思考的是: 「黑熊學院」有「妙禪」(或如來宗)般,會曉得心靈洗腦嗎?而且,對於「教人消除業 障」這事,前者有相當的通識能力嗎? 王不見王是真的,但不至於需要搞到視如寇仇... 而且別忘了,後者可是在六年前因為「信徒江淑娜(受加持時)抖動」事件,被悟覺妙天1
Re: [討論] 抓綠鬣蜥 會變成標案嗎正常來講,這是生態、經費等問題,與其他不相干的事無涉,且要想逮個正著,就必須先 思考陷阱設計等內容 而目前的狀況,主要在於編列的經費預算不足給付 同時如果要做標案,前提則專注在是否能確保做到「選賢與能」? 不過這種通常不存在任何固定方案,需要臨機應變4
Re: [新聞] 廣東大學宿舍也爆殺人案!「多人中刀倒目前看來,這案與另兩案的最大不同,在於犯案時間,畢竟別人都是在傍晚至晚間的時候 幹案,而這一件卻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 又這回按「李老師不是你老師」轉述微信學生群組的說法:(以下只表示關鍵詞) 一、「棒球棒(棍) 對 小刀」,結果小刀打不過棒球棒 二、血跡由棒球棒打出來,而持棒球棒的沒事- 不管是假扮或真有其事 這些似乎不是一般人可以知道、可以看穿的,真實身份除非媒體膽敢公開揭露(如內鬼 、普通黨員等),否則都是一個謎... 不管怎樣,黃國昌是否能代理黨主席 理論上應要秘書長發函通知眾代表關於擇期辦理特別大會,以進行任命確認案在先,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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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如果NCC被廢掉會有什麼影響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明定,掌理範圍為: 一、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三、通訊傳播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柯文哲是因為政治上的違法而被收押,與其曾經從事的醫療事業沒有關係 如果他一開始就修讀與醫事無關之業務,還能說他曾經救過人一命、他不應當被羈押嗎? 且是否違反「普世價值」,不是三言二語便解釋得通 況按照《世界人權宣言》的定義: 「普遍尊重人權和人的尊嚴、法治、正義、平等和不歧視的世界;一個尊重種族、族裔和
- 被錢魅惑後,什麼都回不去了 就算再怎樣的精明,終究逃不過詐騙集團的魔掌;千吩咐、萬吩咐都沒有用處... (但要 說她們「笨」,也不是很妥當) 這些要防備的話,只能想辦法單與相識的熟人來往 可是畢竟社會形形色色,不隨時防備就會面臨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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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民進黨比國民黨會避戰其實應該要先從《孟子.告子下》的「生於憂患、死於安樂」來思考 說民進黨「擅於避戰」,是因為該黨是在一九八六年成立,當時是在台灣全島正式解嚴的 三年之前 而回溯到清朝中期來講,國民黨則有百餘年的黨史;撤退到台灣後,民運在受到諸多打壓 的情況(尤其是國共之間的問題尚未平息)下,只能做到低調的程度4
Re: [新聞] 見人就捅遍地屍體!中國再現重大隨機殺照著徐氏的「犯罪聲明」來看: 當雪崩的時候,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所有人其實都是一個整體,一個人的不幸就是所 有人的不幸,別人的不幸就有可能是你的不幸,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喪鐘就是為你而鳴 。對於廠裡惡意拖欠我工資,不給我買保險,不給我加班費,罰我的款,不給我賠償金。 廠裡的工人每天生死輪回兩班倒或三班倒,一天工作十六個小時,一個月沒有一天休息,X
Re: [新聞] 高中生問「如何帶領國家和平不戰爭?」這更像是思想被荼毒的象徵吧... 畢竟「民主陣營」怎樣來、陣容究竟有誰,於沒有明確眉目的情況下只能瞎猜,進而找不 到固定的解答 而如果要做實際一點,拒絕戰爭發生的前提,絕不能靠拉幫結派 否則一旦出現叛逃(窩裡反)的情事時,誰都預料不來、也猝不及防。4
Re: [新聞] 獨家/教會「半夜大唱聖歌」天亮才散會!就個人理解來說: 就算是每週末的敬拜(傳道),理論上二至三小時應已結束;而就此狀況來看,應該是時 間安排不當的結果 (畢竟就時段而言,一般上不可能只在晚上進行敬拜) 同時在正常情況下,半夜唱聖歌無法顯示對上帝的敬仰,再多的努力也加不了什麽分,因1
Re: [討論] 薄瓜瓜如果定居台灣維尼怎麼想?勘誤:「憂」 以下單純幻想: 做更實際一點(但也會引發外交危機),當局可能會模仿俄羅斯特務於二零一八年在英國 對嚴詞批判克里姆林宮的前間諜 Sergei Skripal 使用神經毒劑「諾維喬克」暗殺未遂的 手段,但目前不曉得是否膽敢直接用下去,使情勢升溫- 除了這些,也需要考量到建設地點 如果能越接近舉辦的場所、旅遊景點,生意當然也會越興隆、旺盛;同時未能處於策略性 據點時,招客也會變得更困難。 考量不周全的話,反而會造成損失 這些都是有需要謹慎的地方,畢竟稍有不謹慎的情況,反而會兩頭不到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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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翁曉玲是法律界的老鼠屎嗎?就是因為翁曉玲仗著的是「不分區立委」的「優勢」,因此除非國民黨要拉她下馬,否則 不可能動得了她的地位 所以目前民眾黨、民進黨需要想方設法,聯手封殺翁氏提案的版本,並找到更好的《憲法 訴訟法》修正方式才行。 且按照記者觀察現場的情況,據說藍綠派都有代表1
Re: [爆卦] 世紀拳賽 泰森輸了…………先說各局得分: 選手 1 2 3 4 5 6 7 8 合計 泰森 10 9 9 9 9 9 9 9 73 保羅 9 10 10 10 10 10 10 10 79 除了其中一局保羅拿不到滿分外,其餘都是他自己幹下來- 以上都不可能發生 且相反的,如果被錄影並傳到中國社群媒體,回國後一定會被懲治(不管是行政拘留或是 有期徒刑、勞改,總而言之沒有自由就對了) 想到這些嚴重性,畏縮之舉自然也不值意外了。 畢竟對於中國,不論是綠營、藍白營支持者,都早已對此不稀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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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3個月出現11次!觸犯跟騷法核發保護令 盯以下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跟護抗字第二號民事裁定 駁回抗告理由: 1.本件抗告人因跟騷行為4-10 經警核發系爭告誡書送達生效後,未提出異議而於異議期 間有跟騷行為11,經被害人聲請保護令,依前段說明,本件保護令聲請程式自屬合法,應 由原審審理認定抗告人是否有跟騷行為及應否核發保護令。1
Re: [新聞] 幫詐團領10萬被抓 18歲車手 賠48萬和解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三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一九三號刑事判決 其中提到二件《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見解: 原條文 新條文 何者有利? 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 後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財產利益超過一億元:6
Re: [新聞] 女直播主控遭3男「輪流性侵」!法官看完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九十三號刑事判決 檢察官上訴意旨: 1.依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告訴人甲女均證稱其會認識被告丙○ ○係因被告丙○○為直播平臺會員,案發當天並不是告訴人甲女主動邀約被告丙○○,反 而是被告丙○○一直要求與告訴人甲女見面,且告訴人甲女上被告丙○○所駕駛車輛時,1
Re: [討論] 小紅書算統戰工具嗎?只要是中國公司開發的媒介,舉凡「抖音」、「西瓜視頻」等,都極有可能成為實行統戰 的媒介 只是在溫水煮青蛙的前景下,無法被輕易看穿... 至於中國目前的處境,要不是遇上經濟蕭條,理論上沒有必要出具刺激措施 可是可信度究竟有幾何,理論上不是一般百姓說得準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