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陸男子獲國賠 陸委會:從未指稱中國大
陸客是否國賠,這個問題早在2010年就出現過。
2010年10月21日梅姬颱風侵台時一輛載著二十多名陸客的遊覽車,
行經蘇花公路因雨勢太大落海,駕駛與陸客全失蹤被認定死亡。
死者家屬質疑公路總局封路太慢打官司,2016年以天災不須國賠定讞。
這個問題的答案就不了了之,只蓋了「蘇花公路安魂碑」作為紀念。
一位陳朝建教授就評論過這個問題,我節錄如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1571
(一)陸客是否為我國國民?理由為何?
一、查憲法第3條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也就是說,陸客是否為我國國民,須視陸客是否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而定。
(二)陸客可否適用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理由為何?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
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
台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但問題來了,依照民國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法律字第16337號函示之見解:
二 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
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
第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
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後面的敘述就不多做說明,作者最後建議是:
一、前述法務部民國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16337號函示的見解,必須修正。
二、憲法第3條既然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國籍資格之取得、
記載、變更或喪失的要件及程序,憲法的規定並不清楚,顯有闕漏…
簡單說,法官引用的法條有漏洞加上多年來沒修正,高雄地院的判決才會輿論譁然。
此外,高雄地院聲稱有發函給陸委會隔天隨即被陸委會打臉出面澄清:
「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
………高雄地院臉都腫成豬頭了,幫哭哭。
其實問題很簡單,請大陸人拿出在中華民國設立戶籍的證明不就好了?
你有中華民國國籍就有服役、納稅…等義務,自然享有投票、國賠…等福利。
但這個戶籍證明根本不存在,大陸人只是被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民但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無戶籍國民的大陸人來台自然也從未因沒當兵、沒繳稅抓去關,遑論國賠?
連法盲都懂的簡單邏輯,審判獨立之下的判決怎會讓人不禁質疑?真心不懂求解。
最後我還是要替這位陸客默哀,希望他能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補償。
--
Kmt自慰法條留到現在真的有夠噁
KMT媒體一直洗中國人是ROC國民
神是不會有漏洞的 人才有
陸委會都出來講了還在打烏賊戰
推一個 同意結論
蒙古人也是我大中華民國的我國人民
DPP全面執政7年了 不修法才是噁吧
要國賠可以,還是要訂個特別地,而且要
對岸也要訂個平等互惠的法 法
保障人民的權益覺得是OK的
這是民主的電線桿 只電中國人 台灣共和
國的國民不會被電
要賠錢的時候就不是同胞。流亡政府真智障
這個意見看來只是學說,也不是實務見解
高雄水準不意外
陸委會意見不能拘束法院,關鍵是上級審的
看法
設有戶籍 不是設有中華民國國籍
如果最後認定高雄市府確有責任,卻因為受
戶籍問題透過陸委會跟中國驗證即可
害者非臺灣本地人士而不賠,那更好笑
所以變成你曲解法意
你的法律見解
垃圾藍綠 死不改法條
你們的主子都快下台了還保留自慰法
條耶嘻嘻
今天聯合報有學者已經先打你的臉了
學者都有很多學派跟甲乙說,有什麼好
打臉的
是你腫還是… ?笑死
Kmt的法條噁?繼續用不改的不就夠無恥?
因為新聞說是法務部說的 不是你陸委會說的
且引法務部函釋中國人民也適用國內國賠法
法官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陸委會
,獲函覆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
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所以中央社的報導是說法院問了法務部跟陸委
會 然後法務部的回覆讓法院這樣判決
https://reurl.cc/Dmvv0O 華視的報導也直
接說是法務部引用第16337號函釋
那就他的親屬來台灣結婚,把戶籍遷過
來台灣省,就可以拿到那筆錢了
你說的也沒有很難解決
話說這就是陸委會業務 這麼不負責任
不行啊 監察院在幹嘛?
1.別混淆戶籍國籍
2.條例裡的"大陸地區人民…設有戶籍"
指的是大陸戶籍 不是指台灣的 否則整個
大陸都沒幾個人適用條例 用腳想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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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是不是每天2點到了你都要齁齁叫 齁-齁-!齁-齁-! 叫個不停 完全不理人家受得了受不了啊你 他媽的5
… : 陸委會強調,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 : 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現行國家賠 : 償法並未針對中國大陸人民有特別規定,至於中國大陸人民得否參照本條「平等互惠原則 : 」之精神,因雙方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陸方相關實務情形亦不清楚,具體個案3
、 : 記載、變更或喪失的要件及程序,憲法的規定並不清楚,顯有闕漏… : 簡單說,法官引用的法條有漏洞加上多年來沒修正,高雄地院的判決才會輿論譁然。 : 此外,高雄地院聲稱有發函給陸委會隔天隨即被陸委會打臉出面澄清: : 「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2
這樣子兩名被海巡追捕而死的中國大陸人應該也能適用國賠吧 中華民國包含大陸地區跟台灣地區,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兩岸都是中國人 大陸漁民死者家屬應該請代理律師請求國賠, 民進黨真的太壞了,欺負自己中國同胞, 就跟警察逼車害機車騎士、汽車駕駛去自撞死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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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統戰食品滲透台灣?螺螄粉包裝寫「你是ㄟ...本56小時候呢 也用過類似的東西啊 做個活活潑潑的好學生 做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3
[問卦] 我國法律有明指「大陸」是中國大陸?查我國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條例》 、《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即中國大陸)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條例名 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5
[問卦] 中國台灣沒有錯乳題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3
[討論] 法務部認證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你各位綠粉別吵了 法務部早就函釋過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我國,中華民國,就是一國兩區 蔡總統喊的中華民國台灣,就是台灣地區1
Re: [討論] 外國人被中華民國電死就不用賠償嗎?不要瞎掰好嗎 整篇亂講一通 不要這麼可憐好嗎? ※ 引述《oftisa (oo)》之銘言: : 之前有一個中國人來台灣被中華民國維護出包的電線電死,所以要求賠償1
[黑特] 大陸委員會還有臉敢批評法院見解 笑死陸委會指出,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根據國籍法、入 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高雄地院調查,據法務部函釋,參照兩岸關係條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適用國家賠償法,而陸委會的函覆則說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基於人權保障和人道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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