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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大陸男子獲國賠 陸委會:從未指稱中國大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大陸男子獲國賠 陸委會:從未指稱中國大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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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wefghiop1 (qwefghiop1)》之銘言:
: 陸客是否國賠,這個問題早在2010年就出現過。
:
(梅姬颱風一段,恕刪)
: 一位陳朝建教授就評論過這個問題,我節錄如下。
: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1571
: (一)陸客是否為我國國民?理由為何?
:  一、查憲法第3條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也就是說,陸客是否為我國國民,須視陸客是否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而定。
: (二)陸客可否適用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理由為何?
: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
: 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
: 台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 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但問題來了,依照民國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法律字第16337號函示之見解:
: 二 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
: 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
: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
: 第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
: 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後面的敘述就不多做說明,作者最後建議是:
: 一、前述法務部民國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16337號函示的見解,必須修正。
: 二、憲法第3條既然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國籍資格之取得

: 記載、變更或喪失的要件及程序,憲法的規定並不清楚,顯有闕漏…
: 簡單說,法官引用的法條有漏洞加上多年來沒修正,高雄地院的判決才會輿論譁然。
: 此外,高雄地院聲稱有發函給陸委會隔天隨即被陸委會打臉出面澄清:
: 「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
: ………高雄地院臉都腫成豬頭了,幫哭哭。

法院判決必須有憑有據
陸委會的回函都是有日期文號可以查的
法院不能沒問說有問
也不能對方沒回說有回

大家只看陸委會的聲明,就覺得法院臉腫。
如果看到判決內陸委會的回函,
不知道是誰的臉腫!
有可能是陸委會自己
也有可能是當初下標的媒體



: 其實問題很簡單,請大陸人拿出在中華民國設立戶籍的證明不就好了?
: 你有中華民國國籍就有服役、納稅…等義務,自然享有投票、國賠…等福利。
: 但這個戶籍證明根本不存在,大陸人只是被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民但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無戶籍國民的大陸人來台自然也從未因沒當兵、沒繳稅抓去關,遑論國賠?
: 連法盲都懂的簡單邏輯,審判獨立之下的判決怎會讓人不禁質疑?真心不懂求解。

真的要求解的話,建議可以去看一二審判決全文,就會知道法院認事用法的脈絡。

只看
新聞媒體斷章取義的標題
陸委會充滿心機的回應
政治人物嘩眾取寵挑撥離間的詮釋

當然會覺得有很多質疑囉…


: 最後我還是要替這位陸客默哀,希望他能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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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02/20 00:11很少人會去看那個你應該直接寫出重點

Anvec 02/20 00:53應該是法務部回覆的

yuinghoooo 02/20 01:31現在陸委會很尷尬

jjlee 02/20 08:10高雄市政府的路燈養護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