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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台商偷賣3000噸石油給北韓過程全遭拍下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台商偷賣3000噸石油給北韓過程全遭拍下 作者
oblivionion
(Shor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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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11,上訴,556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資恐防制法等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旺根



選任辯護人 黃勇雄律師
      陳慧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資恐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204號、107年度偵字第19806號、108年度偵字第8943號),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旺根犯附表編號1至2所處之刑及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黃旺根經原判決所判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編號1至2「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審理範圍):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旺根(下稱被告)就上訴範圍表明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160至161頁),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及其修法理由,本院審理範圍自僅及於原判決關於被告黃旺根之刑部分,至於未表明上訴之原判決關於被告黃旺根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沒收等其餘部分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 
二、同案被告温國榮、吳權彬經原審判決後未提出上訴,且均已確定,自不再論列,一併予以說明。    
貳、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 
一、犯罪事實
  黃旺根係JUI CHENG SHIPPING CO.,LTD(香港商,中文名為瑞誠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瑞誠公司)、瑞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瑞榮公司)、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巴拿馬籍油輪「上元堡輪」(海事組織編碼【IMO】:0000000)之實際船東;温國榮係從事兩岸海上加油業務之萬源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源通公司。該公司對外以薩摩亞商TONSUPPLY公司處理境外業務)負責人;吳權彬係温國榮聘僱之「上元堡輪」船東代表,負責油輪海上加油聯繫事宜及協助温國榮記錄油品銷售狀況。緣於民國107年3月間,黃旺根與温國榮約定合作,由黃旺根提供「上元堡輪」讓温國榮進行海上加油業務。嗣黃旺根、温國榮、吳權彬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下稱北韓)於95年10月14日因違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稱聯合國安理會)不擴散核武器第1718號決議,遭聯合國安理會進行一連串制裁,其中包含禁止所有國家及其國民、航空器、船舶向北韓違法輸出石油產品,其中OCEAN MARITIME MANAGEMENT COMPANY(中文名: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遠洋海運公司)於103年7月28日經聯合國安理會第0000(0000)號制裁委員會指名為制裁對象,而船名「CHONG RIM 2」船舶(後更名為「SAE BYOL」,海事組織編號【IMO】:0000000)於105年3月2日經聯合國安理會第0000(0000)號決議列入遠洋海運公司所控制或營運之船舶。嗣我國資恐防制法於105年7月27日公布實施後,法務部調查局將上開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提報法務部,法務部於105年12月26日公告於法務部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告知民眾不得直接或間接對「OCEAN MARITIME MANAGEMENT COMPANY」或其管理之船舶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黃旺根、温國榮、吳權彬為提高海上駁油利潤,不顧我國際形象恐因與北韓違法貿易而嚴重受損,甚而遭到聯合國及國際社會制裁之風險,竟與劉帟汯(綽號河馬、「Duke」,通緝中)、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梁總」共同基於直接對公告制裁名單之法人提供財物之犯意聯絡,協議「上元堡輪」與北韓船舶往來貿易,由劉帟汯、「梁總」負責出資及尋找客戶,黃旺根負責管理「上元堡輪」之營運與航行,温國榮則負責居中聯繫,並出面向SK ENERGY CO.,LTD購買油品(該等油品存放於匯僑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油槽)後,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7年5月6日以油輪「金富泰(GOLDEN RICH)」報運出口1,350公噸石油(報單:DB//07/000/E0000),並委託不知情之報關人員,將出口報單之目的地國家不實填載為「香港」並持以報關出海,足以生損害於海關管理貨物出口之正確性,再將上開油品在公海上轉運至「上元堡輪」,而未於香港卸貨。温國榮旋又於同年5月8日指示吳權彬全權處理「上元堡輪」駁油北韓油輪「SAE BYOL」事宜。吳權彬乃指派「上元堡輪」大陸籍管事「蘇仔」在不詳公海地點,駁油1,317.5公噸予北韓油輪「SAE BYOL」,以此方式直接對我國列為制裁名單之「OCEAN MARITIME MANAGEMENT COMPANY」提供財物。
 ㈡黃旺根、温國榮、吳權彬明知依據法務部107年3月31日法檢字第10700057550號公告(第二點法人實體制裁對象,第五項為北韓油輪「PAEK MA」之實際船東FIRST OIL JV COLD LTD,第十六項為北韓油輪「PAEK MA」之登記船東PAEK MA SHIPPING CO),北韓油輪「PAEK MA」為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不得駁油之船舶,復與劉帟汯、「梁總」共同基於直接對制裁之法人提供財物之犯意聯絡,同樣由劉帟汯、「梁總」負責出資及尋找客戶,黃旺根負責管理「上元堡輪」之營運與航行,温國榮則負責居中聯繫,並出面向SK ENERGY CO.,LTD購買油品(該等油品存放於匯僑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油槽)後,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7年5月9日以油輪「快樂號(SEUMA GEMBIRA)」報運出口6,400公噸(報單:DB//07/000/E0000)石油,委託不知情之報關人員,將出口報單之目的地國家不實填載為「香港」並持以報關出海,足以生損害於海關管理貨物出口之正確性,再於同年月12日將其中4,100公噸油品,在公海上輸送至「上元堡輪」,而未於香港卸貨。温國榮旋又於同年月17日指示吳權彬處理「上元堡輪」駁油北韓油輪「PAEK MA」事宜,吳權彬乃指派「蘇仔」於同年月18日在東海(位置:北緯29度40分、東經124度35分)駁油1,479公噸予北韓油輪「PAEK MA」,以此方式直接對遭我國列為制裁名單之「FIRST OIL JV COLD LTD」、「PAEK MA SHIPPING CO」提供財物。
 ㈢黃旺根明知官銓炎於107年4月25日至6月22日期間,受瑞榮公司聘僱擔任「上元堡輪」輪機長,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無實際在「達利輪(DREAM LUCK)」任職之情事,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於107年6月22日,以瑞榮公司名義,製作官銓炎係「達利輪」船員,因合約期滿將於107年6月23日返鄉等不實內容之申請書,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港隊提出准許辦理入境手續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國人入出境狀況管理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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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rqios 02/06 18:59@@

zxzzzzzzzzzz 02/06 19:03在台灣曝露狂罪比較重

e314520 02/06 19:06End+1

reil 02/06 19:12朝鮮同路人

BWF 02/06 19:30台灣是加入聯合國了膩?白痴法官

aarzbrv 02/06 19:34沒沒收犯罪所得的話一年照樣遙控業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