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
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52號
原 告 孫皓雲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被 告 陳勇先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楊喬琍與伊於民國96年9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女,為有配偶之人,被告明知於此,竟仍於109年7月9日至同年12月間,多次與楊喬琍一同出遊、同宿、發生性行為,並為親密、曖昧之對話,所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並導致伊與楊喬琍於109年12月16日兩願離婚。被告前揭所為,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受有精神上極大之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二者請擇一為有利於伊之判決)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伊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知悉楊喬琍此人,亦曾與楊喬琍見面,但其等並不熟識,亦無原告所指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又因婚姻締結所生之配偶關係,僅屬身分法益,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人格並無實體法上權利之概念,亦即,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則原告以其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楊喬琍於96年9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女,嗣於109年12月16日兩願離婚(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9號卷【下稱台中地院卷】第83、84頁)。
㈡、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頁及本院卷二第161頁所示對話內容之日期,均為109年10月14日。。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原告與楊喬琍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與楊喬琍間有無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行為?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與楊喬琍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與楊喬琍間有無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行為?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楊喬琍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109年7月9日至同年12月間,多次與楊喬琍一同出遊、同宿、發生性行為,並為親密、曖昧之對話等語,業據其提出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楊喬琍與被告間之LINE訊息、楊喬琍與友人間之Messenger訊息等件為證(見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頁,本院卷二第109至117頁、第161頁),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伊對於上開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並不爭執,但自該內容無法看出對話之一方是否確為楊喬琍及對話中所指之人是否為伊,且原告所稱上開楊喬琍與伊間之LINE訊息均非伊所傳送,原告所提楊喬琍與友人間之Messenger訊息亦無法看出究為何人所傳送,均不足以證明伊與楊喬琍有一同出遊、同宿、發生性行為或互動親密曖昧云云,經查:
⒈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頁所示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之日期為109年10月14日,為兩造所
不爭執,而觀諸其內容,B女向A女表示:「是可以想像,所以他小你幾歲?」,A女回以:「4歲阿,我『67』,他71阿,屬狗阿」;B女向A女表示:「但他跟『老孫』比起來他是算比較有擔當一點啦,但是如果要走入婚姻是不建議啦,不要以當另一半的前提是ok的……」,A女回以:「我不要婚姻阿,如果我好不容易掙脫了」;B女向A女表示:「就怕
掙脫不了,有一個心理準備,就是老年的時候只有妳幫『老孫』推輪椅之類的」,A女回以:「不會阿,我不是跟妳說,我會推到樓梯口嗎?手不小心,阿手沒力,而且我很早就跟『我3個女兒』講,我是跟我女兒講說,以後我是不會跟妳爸在一起的……很早很早就
跟他們說,我是不會跟妳阿爸在一起」;B女向A女表示:「那妳怎麼可以出去過兩晚?」,A女回以:「那時就在跟『孫』吵架阿」;B女向A女表示:「妳跟『老孫』多久沒這樣親?」,A女回以:「上輩子」,可見A女為67年次,當時與「老孫」間有婚姻關係,育有3女,均核與楊喬琍為67年次,於109年10月14日與姓氏為「孫」之原告間尚有婚姻關係,婚後育有3女之情形相吻合。且109年10月14日當天,楊喬琍確實在車上,亦有兩造所不爭執如本院卷二第161頁所示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足稽,堪認A女即為楊喬琍。又自前揭對話內容觀之,楊喬琍、B女係在談論楊喬琍與原告以外之第三人認識、互動過程,楊喬琍向B女表示:「我們倆個是天天講電話欸,你看他之前真的是屌兒啷噹」,B女回以:「是可以想像,所以他小你幾歲?」,楊喬琍表示:「4歲阿,他71阿,屬狗阿」;B女向楊喬琍表示:「欸你不怕他去打聽唷,他是propa欸」,楊喬琍回以:「無所謂阿,我都有跟他講過阿」,可知該第三人為71年次,且擔任藥廠業務(簡稱為propa),與被告為71年次,從事業務,於109年間任職經營西藥、醫療器材批發及零售業之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情況(見台中地院卷第63頁,本院卷二第71頁、第227至228頁、證物袋內109年度財產所得明細表)極為相似,而被告經本院命其陳報究係從事何種業務(見本院卷二第140頁),其不僅拒不陳報,更於本院命其本人到場,並告以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3、4項規定之法律效果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見本院卷二第155、177頁),則本院審酌上情,自得認原告主張楊喬琍、B女上開所談論與楊喬琍認識、互動之對象為被告一節屬實。
⒉楊喬琍於上開對話中提及:「他有一次就是,我記得好像是阿~見面,其實我們見面
那天就約會了,然後後來就是後來幾乎每天……有一次他已讀不回,你知道嗎?然後我就
撐1天都不理他……那次就撐了1天以後,就傳了一個訊息說『你失蹤了』,然後我就跟他
講說,我後來就回他說『快去報警』,然後他說『已經報了』,我說『那來不及囉,人要跑了』」,並向B女表示:「我跟他認識的日子很好記……我永遠都記得見面的那天就是
7/9,然後也那個了就是…阿現在已經過9號啦,已經3個多月了」,B女回以:「而且感覺有越來越熱戀的感覺,還有繼續嗎…對,我要聽妳那聊天的感覺…」,楊喬琍再回以:「
因為我10月初去找他,然後他就陪我睡了兩晚……怎麼睡?分2間阿,然後他那時候要來
的時候說,我會不會進去是4個女生,阿捏我會吃不消唷」;楊喬琍復提及:「對阿,每次見面一上車就會來個熱吻」,B女回以:「這樣就很像熱戀阿」,楊喬琍再回以:「就很熱戀阿,每次都這樣子親,然後一直這樣摸妳的臉一直摸妳的臉」,足見被告與楊喬琍係於109年7月9日認識,此後雙方互傳訊息,並於同年10月初相約見面、同宿,見面時更有親吻等行為,行止顯非一般正常男女之交往,反與一般熱戀中之情侶無異。
⒊依原告所提如本院卷二第115、119頁所示之LINE訊息,可見上開訊息為名稱「Miss(羊圖案)(701甲&乙、30...)」之人使用自己之LINE通訊軟體,與名稱「Scottiee」好友之對話,而「Miss(羊圖案)」諧音為「Miss楊」,「甲、乙」則分別為楊喬琍長女、次女姓名之最後一個字(見台中地院卷第84頁),參以現今教師與家長及家長與家長間習慣以LINE通訊軟體互相聯絡,為利於辨識,家長常在自己名稱後另註記小孩姓名,堪認「Miss(羊圖案)(701甲&乙、30...)」即為楊喬琍。而「Scottiee」為楊喬琍於自己
LINE通訊軟體所設定之好友名稱,核與原告所提通訊聯絡人資料顯示名稱「Scottiee」(見本院卷二第131頁)相同,則原告主張上開通訊聯絡人資料出自楊喬琍之手機等語,尚屬非虛。又楊喬琍手機內名稱「Scottiee」之通訊聯絡人,其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見本院卷二第131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門號之申裝資料,該門號之申裝人為被告,使用期間自108年9月24日起至110年4月28日止,有遠傳資料查詢足憑(見本院卷二內證物袋),互核被告自承「Scottiee」之照片為其本人(見本院卷二第139頁),顯見上開與楊喬琍對話之人確為被告。被告空言不知何人將其照片作為大頭照,上開訊息均非其所傳送云云,要無可取。其次,徵諸本院卷二第115頁所示之LINE訊息,楊喬琍傳送穿著泳裝之照片予被告,向被告表示:「北鼻,好想你」,被告回以:「北鼻好漂亮」,楊喬琍表示:「是嗎?我都是北鼻你的,好嗎?」,被告回以:「謝謝寶貝」,楊喬琍再表示:「突然想起來,今天是我們認識滿一個月!滿月快樂」,被告則回以:「寶貝滿月快樂,晚安」,顯見被告與楊喬琍間互以「北鼻」、「寶貝」暱稱彼此,關係非同一般,且上開對話日期為被告與楊喬琍相識滿1個月之日,則以其等相識於109年7月9日計算,上開對話日期應為109年8月間,斯時原告與楊喬琍間仍有婚姻關係存在。
⒋原告另提出楊喬琍與友人間之Messenger訊息(見本院卷二第113頁),被告雖否認之,惟查,上開訊息為他人與名稱「Chiao Li」之人間之對話,「Chiao Li」與「喬琍」之中文發音相近,且「Chiao Li」於他人詢問「做什麼的」時,回以「藥廠業務」,並脫口「我和183」等語,而被告從事藥廠業務,已如前述,楊喬琍於前揭談論被告之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中復曾表示:「我好想唷,如果183要養我,我會覺得天阿」(見台中地院卷第51頁),以此相互勾稽,足認上開「Chiao Li」為楊喬琍,其所稱「183」即為被告。徵諸上開Messenger訊息,楊喬琍表示:「藥廠業務,但家裡有$,對我超積極」,他人回以:「廢話,你們都上床了,他當然」,楊喬琍則回以:「在等他陷更深,可以吃乾抹淨」;楊喬琍表示:「可是,我現在更擔心懷孕」,他人詢以:「為何」,楊喬琍回以:「我先生診所開業時間、還有我和183,因為我上次去找他的時候,他好像有不小心……我
又剛好那幾天在排卵」,他人再詢以:「跟誰?」,楊喬琍再回以:「還有誰,當然是
183ㄚ」,再徵諸如本院卷二第117頁之LINE訊息,楊喬琍向被告表示:「你猜」,被告回以:「好難猜」,楊喬琍表示:「Baby」,被告回以:「?」,楊喬琍再表示:「我中了」,被告則回以:「真的假的」,益見被告與楊喬琍確曾發生性行為,且時間在原告與楊喬琍婚姻關係存續中,否則楊喬琍當不致提及「我先生」及「擔心懷孕」等語。是原告主張楊喬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告同宿、發生性行為,並為親密、曖昧之對話等語,堪予採信;被告辯稱其與楊喬琍並不熟識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信。
⒌從而,原告與楊喬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與楊喬琍確有於109年7至10月間,為親密、曖昧對話,及同宿、親吻,並發生性行為,所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洵堪認定。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被告雖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及其他法院之判決,辯稱因婚姻締結所生之配偶關係,僅屬身分法益,並非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維持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利益,亦不足以作為法律上應予保護之利益云云,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之聲請人為審理通相姦刑事案件之法官及涉犯通相姦罪嫌之人,其等均係針對修正前刑法第239條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上開解釋,認以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對於行為人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甚屬重大,而與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不符,是上開解釋僅係認以刑罰處罰通相姦之行為違反比例原則,並未認定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不受憲法或法律之保護。且司法院大法官於上開解釋中亦論及: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等語,而肯認配偶雙方對於婚姻互負忠誠義務。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對於上開解釋之背景及內容有所誤會,自無足取。至其他法院判決見解如何,均不影響本院依憲法第80條所定依法獨立審判之職責,本院自無庸受其拘束。
⒉查被告與楊喬琍前揭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業據前述。被告雖辯稱其不知楊喬琍當時尚有婚姻關係云云,然觀諸前揭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B女向楊喬琍表示:「欸你不怕他去打聽唷,他是propa欸」,楊喬琍回以:「無所謂阿,我都有跟他講過阿」,B女表示:「我是說,有沒有離婚這個」,楊喬琍回以:「這個是沒有人知道,因為你要不要離婚,你需要這樣子昭告天下嗎?譬如propa可以回說,哦我很久沒有看到孫太太了阿,之類的,那人家就知道了,你知道人家就會有各種揣測。只要這樣子就好了阿,而且他也會care阿,比方說他會問我說:他會不會來房間找我,會不會突然衝進來,就是要幹嘛,我說不會啦,你放心……他有問過我這個問題啦,他會不會半夜跑進來」,(
見台中地院卷第33至35頁),可見被告對於楊喬琍當時為有配偶之人,且其配偶姓孫,知之甚詳,則其猶執詞辯稱不知楊喬琍為有配偶之人云云,委無可取。是被告明知楊喬琍為有配偶之人,仍與楊喬琍為親密、曖昧之對話,更同宿、親吻及發生性行為,此等關係復維持至少3個月,堪認其等所為已達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之程度,而情節重大,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至原告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請求部分,核屬選擇的訴之合併,無再加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
⒊次按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學歷,現為開業醫師,月收入約50萬元,名下有土地及房屋;被告為碩士畢業學歷,現為業務,月收入約7萬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68、71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見台中地院卷及本院卷二內證物袋)。本院審酌本件不法侵害之情節、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賠償之慰撫金,以35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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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名字好眼熟
果然很勇
打球囉
餵狗一下,醫師看起來人蠻好的…
真可憐,老婆有殺人犯意還被列出來
可憐的孫醫師
這....家有跟我公司訂過東西 老婆很漂亮
沒錯
阿勇,你身高183又長得帥,妹子隨便都
吃不完了為什麼還要吃這一種的,這下被
罰款了吧
阿勇
三個女兒都成年了吧
醫生看起來是老實的類型
男的可以報名撫慰元配嗎
臉書上有兒子的照片 去年的
想看老婆照片
所以月收50萬有什麼用,身體不行也
是枉然
真的很勇欸
就長髮看起來有氣質那行的
女生評論女生不準,抽學伴的經驗
慘
真的慘,輪椅那段是要謀殺嗎==推樓梯
口然後鬆手?
很勇嗎?
老婆長髮氣質型+1
女的不6幾年次?
蠻漂亮的
照片看起來還好
勇敢一馬當先 讚
楊喬琍
醫生請了三個律師都不只30萬了吧
46這樣蠻漂亮的
哪裡有照片? 找不到呀 想看
google不到呀??
花錢保養真的有差,看起來36
醫師感覺人很好啊 唉沒有愛什麼都沒了
只找到台中linkedin 這個?
我查到的楊喬琍是捲髮欸~
看診所裡面就有了
醫生的診所是在台中~地點就知道了
一大早看到認識的人上新聞 驚嚇中
好勇
看來離婚之後還過很爽
診所相本只有同事,還有小孩,看不出哪
一個是老婆欸
明明就有 2013 2014的
去掉姓,拼音名
卡照片
勇哥果然很勇
用判決書提到的拼音名稱去FB找就有了
三個女兒?
裁判書不就有FB的名字?再去跟診所FB比
對小孩照片 不難吧?
你很勇嘛
9樓說的對,真的很勇
勇哥照片也有
聽說你很勇
女兒扶養權歸誰?
打砲人森
臉書和linkedin是同一個人,不是長直髮
明明是捲髮....
臉看得出年紀,但身材保養得很好
醫師名字餵臉書就有了
年輕女法官欸
醫師臉書有張封面照片就有照片了
醫師真的慘,這女的很糟糕
醫生的臉書還放滿多老婆的照片,但老婆
的臉書全部都是女兒,沒有丈夫 XDDDD
勇哥 也是已婚?
對呀 感覺雙方都是會愛護自己在乎的人
事物
喬立懂玩欸
人帥真好
沒有美肌看得出年紀
可憐啊
勇哥那時應該未婚
女兒超可愛
有勇哥傳送門嗎
勇哥有關鍵字嗎
楊喬琍出來打球
女的外表看不出來 私底下玩這麼大
醫生爽換18歲小妹妹了
燒肉中山還不錯吃
阿勇太會玩了吧
孫醫師感覺條件不錯啊
大頭照是風景
阿勇
臉書看到照片了
這好像是我高中同學....
感謝p大 風景照一下就找到了
拜耳業務
….我好廢 找不到
楊女的FB我找不到,看來是關了。
站內照100p
楊女臉書還在。
最好是很正
沒關啊 還搜得到 說風景照的是找錯了吧
?
小王真的帥
風景照是勇哥
哦哦 原來
有張照片看出來是71年次
人帥真好
姓名不用個資?
醫生臉書的某張全家福照片,下面就有本人留
言,醫生還蠻帥的
看著醫生照片搭配判決書,真的慘
人善被人欺
勇哥是參加路跑而且拿拜耳的旗子那個嗎
找到了
楊女的FB通通都是女兒 沒有老公照片XD
女人心海底針 以前看起來蠻恩愛的?都生
“但他跟『老孫』比起來他是算比較有擔
fb: chiao li ? 應該是吧 有三個姓孫
三個了
當一點啦”
的女兒
OK,@KPRC,謝啦,找到了
閨蜜這句感覺有卦,哈
找醫生的臉書比較快 Howard sun
求勇哥關鍵字
勇哥的關鍵字應該就是風景照?
認真看判決書+推文,都很好找啊
欸 你們這樣會搞到搜索建議最高
真的帥
明明長得很普鼻子很怪,醫師還比較帥
只查到醫生和前妻
高啊 看起來又壯
重點是小鮮肉+183吧
勇哥的明明最好找
醫生其實長得不好看....orz
勇腳馬 可不是叫假的
一堆人說啥長髮氣質型根本找錯人吧
勇哥比較帥,但看那樣子我是不信會好多久
…….
我也覺得長髮氣質型根本弄錯人
感覺有贍養費,不像有工作但過得很愜意
找不到勇哥啦
勇哥怎麼找到的
老公開診所,理論上收入養兩個家庭都沒
醫師娘還好吧...
算是有點台味的氣質型吧,不大笑還不錯
問題,老婆不工作也沒差。
我覺得看得出個性很活潑,年輕時的照片
算漂亮(醫生有放他們小孩小時候全家照
所只能幫孫醫生QQ,前妻過上她想要的生
看臉感覺是精明的類型,不算氣質型。
活了
他診所有護士是長得氣質的。
本名+風景照 不難找吧
醫師臉書找不到
勇哥怎麼找
醫生明明是三人當中最好找的= =
看來沒幾個人有認真看判決書,哈
判決書看原本的網頁會比較清楚
鼻子大的很突兀,我不行
我還以為可以從老婆臉書找到勇哥 原來
不行
雙方臉書明明就都很好找,都使用中
判決書原址
ptt這篇我看得眼花撩亂,我是看原本網
頁覺得清楚多了。
女兒判給誰? 看起來都還有跟父母往來 看
來不知媽媽幹了啥事XD
連勇哥當時的公司都寫出來了
這下全世界都知道這個bitxh會殺老公了
fb應該限制閱覽才對,都開放
應該還是給媽媽吧,才有贍養費
嘖嘖輪椅推下去,阿彌陀佛
厲害厲害
現在生活很愜意,又完成離開的心願
搜索建議最高XD
chiao Li?
真的慘
勇哥也有家庭啊 老婆感覺還比較正和年輕
哪一個才是陳勇先?
你們是剛退伍嗎?醫師娘那樣叫不錯?
勇哥好像大陸哪個演員
勇哥怎麼找 找不到
是有沒有那麼難找阿??高雄阿
醫師fb可以看到喬姐fb
勇哥是怎麼看得出有家庭阿?
首先要找到三個女兒的媽媽 = =
講出輪椅推下去這種話還能過這麼爽
很像中年楊雪華
醫生娘看起來就年過50的感覺
老婆的臉書,關鍵字判決書就有了,醫生
的最好找,無腦都可以找到
那個鼻子是有點像楊雪華....
醫生好像又有粉紅知己了,當醫生還怕沒對象
診所也有fb
說有家庭的找錯了吧 哪裡看得出勇哥有
某樓應該誤認了
醫生要找對象應該很容易吧,他們應該放
家庭
開彼此比較好= =
是不是有人故意在誤導阿
我覺得勇哥的臉書看起來是未婚的.....
那個前醫生娘的成龍鼻…
應該是女方小孩家庭都顧得很好,所以只
好把氣出到勇哥身上
老了絕對不能給前妻推輪椅
羨慕阿勇 高富帥
勇哥太難找 放棄
勇哥fb有兩張放閃照,不是前醫生娘
勇哥還沒有再婚
這是全面翻臉了,不知小孩子怎麼辦?
大頭貼不是風景照好嗎 不要在那邊誤導
風向好亂啊 勇哥臉書到底是哪個
建議大家趕快看,正義小超人除了誤導,應
該去通風報信了
蛤 我找到的勇哥照片有一張教召單 71
風景照那個看起來比較有關聯,因為有一
年次 你有嗎
張照片他們拿藥廠的旗子。
但也無法100%保證是他啦,其他的關聯性
又更小了。
原來還有亂帶風向這招,哈
故意說不是這種的嗎[email protected]@
很勇
勇哥教召71年次看起來就是他
那就是風景照沒錯了阿,教召上面有出生
比對小孩照片很容易找阿
風景照那個fb 有篇他跟朋友合照並被
說是藥業界男神 應該是他吧
日期 orz 這年頭居然有人敢把個資設定
公開可以看到,佩服了。
勇哥要搜啥
找到了!醫生就斯文;勇哥壯,看起來就是
玩咖zz
偷吃時的感言嗎?
勇哥是本名,風景照。裡面有去澳洲、路跑
原來是機槍兵 訓練過的果然會射XD
勇哥很壯欸 感覺好猛哦
撞到你直喊不行
發文啦
勇哥掃射
查到了 勇哥fb是本名 比孫醫師帥 輸的
不冤
照片都挑過的,而且還會健身給大家看,怎
麼會不優
勇哥看起來很勇
勇哥年輕的照片很帥,現在就稍微有中年
人的感覺,路跑那張,被朋友虧腳合不起
懂玩給推
來有點好笑
男生要好好保護自己 兩個男的都是受害者X
D
勇哥怎麼會是受害者,他也知道女生已婚
勇哥真的算帥欸。尤其別人婚禮那張
阿.....
成龍鼻 XD
哥的證詞有承認自己明知對方已婚嗎?只有
醫師一個人診所收入50萬差不多
決書看到台女說有跟他說?有漏看?
判決書裡面,楊女跟朋友的對話紀錄第一
自己要娶這種 活該
句就有說了。
朋友問她不怕業務去打聽她? 她說:無所
謂,我都跟他說了"就證明他知道阿
業務知道她是醫生娘的。
醫師可以娶更年輕更漂亮的了
淫人妻女笑呵呵
想當孫醫師女婿
人妻刺激吧~
只找到診所臉書…弱弱的
唉…可憐的,還是三個孩子
找到勇哥了 真的帥
鼻子我真的覺得不行,孫醫師蠻帥的
三個孩子都得背著媽媽外遇拋棄他們的
陰影...
真的勇,老爸取的好
關了,很好奇他怎麼知道的
勇哥fb關了?看到一半突然無法顯示
是的 勇哥關了
關fb了
應該關了
樓上有推文説看到認識的...哈
小孩好衰哦 推輪椅有夠可怕==
我看起來怎麼是個肥女…這種有辦法吃
下去喔
老孫fb裡好像有新妹仔了啊
鄉民不需要為月薪五十萬的擔心
喔無套中出好刺激
原來開業醫月收50
藥廠業務月收7
筆記筆記
喬利真的很有年紀欸 還發東愛的圖笑死
瘦的啦 孫醫生舊封面照片就可以看到了
還想吃乾抹淨阿 可憐
推輪椅也太恐怖
喬利眼袋好大 怎不去醫美一下
就跟你們說了,正義小超人
現代潘金蓮
我只能說鼻子大性慾真的很強,兩位的鼻子
真的是一對
勇哥沒找到
好可惜沒看到勇哥臉書
沒找到勇哥,有大大可以分享一下嗎?
勇哥有像高配版老高的感覺
靠杯 楊醫生是台中的寶友欸,沒想到
完全...... 不行吧 ......
找不到勇哥 有人可以站內照片嗎
想看多帥
勇哥Google本名跟路跑有關的有大頭照
*孫醫生啦 剛睡醒打成楊醫生
女方FB有人可以給提示嗎
醫師娘那鼻子...年輕時臉上有肉看起來還好,
近照臉都瘦削下去了,那鼻子顯得很巫婆...
楊女真的又爛又噁
chiaoli
又冒出個老孫?
新竹回收客瑟瑟發抖
勇哥的我還看得到阿,有關嗎?
勇哥大頭不是風景啊,如果是路跑的?
都關了,正義小超人大成功
三個女兒會被影響的機率有多大..
勇哥你很勇嘛
討厭正義小超人,沒跟到
診所FB 2014有一張示範打流感的照片
那張應該就是他的老婆XD
下面還有留言郎才女貌 真諷刺.......XDD
女生的都鎖起來了看不到啦
AZ業務耶
你們都找得到好厲害 QQ
醫生個人臉書 封面有兩張全家福QQ
女方fb就跟判決書一樣啊 只是內容都關起
做虧心事還鎖起來怕人看
來了
居然沒截圖
關了@@說沒有的封面是什麼?來個提示
看完了 4x長那樣很正了
醫生可惜了 下一個找年輕妹子吧
醫生臉書很好找 翻一下就看到全家福
穿和服的照片
joely.yang
====推文說勇哥照片真的帥 也不附證據===
=
三個小孩知不知道她媽媽想推下輪椅啊
可憐哪
google打名字不就有了
是Linked in的那個嗎
識人不清,輪椅那段真可怕
看診所的照片,打針的,好像就是當事人了
苦主就長得像是眼球中間那隻塔綠
只是說人家神仙伴侶都互相提醒趕緊關連署
,居然只剩
醫師趕快離婚吧不然等著被推下樓梯
見不得人才要關阿 問心無愧的幹嘛關
哇。
不難找
小王長怎樣啊?太慢跟到了…
診所護士都比她美
苦主長相「老實人」但元配也「樸實臉」
看到以前照片就知道前妻其實是短髮那個
勇哥找不到啊 到底有多帥 拜託好心人站
內信
台女要把人吃乾抹淨...
台男不是都嫌30以上女性老到卵子腐爛
嗎,怎麼會有183帥哥吃40路人妻==
東京愛情故事
中年大叔的臉
勇哥已經關臉書了~
誰有照片站內信一下,想知道多帥
求站內醫生、前醫生娘、勇哥的照片
想知道勇哥+1
求站內照片
我lag惹,都沒上到車。哭哭
相幹人生
求照片站內 感謝
勇哥是估狗圖片穿帽T的那位???
判決書內文英文名 喂ig就很明顯了 沒
隨便查醫生FB去年有爬奇萊山途中,被
其他人違停24小時,最後還上新聞
擋住下山路線
女的有點像蕭美琴
嗆人的那個紅衣服的人是醫生嗎
還是醫生是被擋住的
醫生帥?笑死
就是個矮路人 欲求不滿的人妻啊~
10
之 : 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5
可惡! 這醫師娘怎這麼不惜福! 丈夫高收入了,每個月賺五十萬 全台灣多少女人就是想當醫師娘!!!! 沒想到這壞女人看到高大俊美的壞男人,就每天瘋狂打砲!還內射中出!3
好像自從那個打官司結果天才法官說大法官解釋配偶權違憲什麼的,現在一直有人這樣宣稱 ,但目前也只有那個案例是要求賠償失敗的,其他的都有要求賠償。 這到底是誰問題啊?那個法官過度解釋,還是這些法官怕被罵,反而沒有好好遵照大法官釋 憲下去審理啊? 有卦嗎?8
這女的最大問題是 他有謀殺的預謀吧 戴綠帽這個行為 不管各行各業的台女都會做 跟醫師娘其實沒啥關係7
其實醫師這職業 被另一半劈腿或外遇 完全不虧耶...正好可以藉題發揮搞離婚吧 趕快擺脫40UP的另一半 回到黃金單身漢的生活4
看了前面有人貼判決書得知醫師的姓名,再fb查一下就能知道這醫師只是在鄉下開個兒科 診所,每天看診八個半小時,週休一日半,這樣能月入50萬。這樣看一看,工程師能比嗎 ,你說聯發科聯詠工程師這幾年可以比年薪600多,但是能做幾年?工作強度也不同,醫 師就用既有的經驗看診,工程師還要燒腦、面對年輕人競爭,還有景氣循環的風險,反正 醫師光穩定賺就贏了,所以這一兩年吹工程師比醫師好,洗腦高中生把工程師擺在醫生前9
只有我覺得醫生丈夫或成最大贏家嗎 46歲保養得再好還是老女人 男人只要有錢妹紙就是幹不完 可以趁機擺脫這麼老的老女人,因為是對方出軌在法律上也有優勢 還可以告老婆,趁機再靴一筆3
女的應該沒工作吧,又跟老公感情不睦 沒工作,很難有什麼社交圈,又沒培養自己興趣 做家事以外,真的閒閒無事,感受不到存在的價值 十年過去,就會開始想要這樣到老去嗎,太無聊了 剛好身材保養得宜,就姑且一試女人僅存的價值吧
爆
Re: [新聞] 楊蕙如養網軍辱大阪辦事處「爛到不行」補充今天最新出爐的判決書全文,供各位瞭解捏: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福明 上 訴 人爆
[爆卦] 台獨機關槍酒駕?網路上看到一份判決書,名字和台獨機關槍同名同姓,一樣是29歲、已婚 戶籍在台北,案件發生在台南,是不是同一人呢? 以下是判決書分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772號97
Re: [新聞] 撞死騎士無責、免賠定讞!死者家屬控其實雖然不起訴處分書不會公開 但是那是刑事偵查的部分 因為機車騎士(死者)的目的是求償 所以肯定還是有民事判決的32
[問卦] 強拍女官員裸照逼放水的營造公司背景?是這樣的啦 有看到兩個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2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28
Re: [新聞] 石明謹不幹了!兼球評賺283萬遭懲上訴失h裁判字號: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0 年度清字第 29 號懲戒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懲戒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29號9
[問卦] 憲法法庭憲判字第2號判決484館長的勝利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摘要 聲請人一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 徑後,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判決主文 1.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3
Re: [問卦] 在PTT上被罵幹你娘可以告嗎?(多個判決案例)先說本人支持廢除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但因為這條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法官依法審判的結果... 建議最好不要隨便嘗試,因為確實有可能會被告成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其實不少實務、學界都認為應廢除或者違憲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也曾在課堂上表態認為應該要違憲- 這個法條為什麼要這樣修? 因為一堆人都亂打亂寫訴狀啦 照理說第一審最接近事實狀態 一堆人該提的證據 該主張的法條都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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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竹科新手村驚現尻槍俠 作業員2度脫褲猛搓陳致翰出來面對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竹簡字第 3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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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兩個甲甲情侶想開文青咖啡店,徵求店名?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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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波波就是垃圾 為啥還可以看病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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