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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20年前論文遭認定抄襲撤銷學位 副教授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20年前論文遭認定抄襲撤銷學位 副教授作者
kutk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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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908002079-260402?chdtv
: 20年前論文遭認定抄襲撤銷學位 副教授提行政訴訟吞敗
: 2025/09/08 中時 丁治綱
: 一名在國立科技大學任教的副教授,當年所著博士論文遭檢舉為抄襲,經母校審定後撤銷: 學位。副教授不服,主張論文相似比僅15%,未達抄襲標準,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副教授論文確實存在大段抄襲情形,撤銷學位程序並無違誤,判決副: 教授敗訴,可上訴。
: 判決指出,該名副教授於2004年時於某國立大學取得博士學位,而教育部在2023年8月接: 獲檢舉,指其論文涉及抄襲,隨即函請原授予學位的大學展開調查。該校成立審定會,遴: 選3名校外學者審查,2人認定抄襲成立,另1人則認為未達抄襲,但也指出部分內容確有: 違反學術倫理。綜合意見後決議抄襲成立,於2023年12月發函通知撤銷學位,副教授申復: 仍遭駁回。
: 副教授於是提起訴訟,她抗辯自己的研究屬於文學批評領域,論文引用歐洲多國語文的理: 論,卻送只至英美文學專業審查,專業性不足;且論文經審核軟體比對僅15%相似是在合: 理值內,而校方卻採用人工審查,不符合現代審核標準。
: 被告大學則回應,審定會由律師、文學院院長與委員等5人組成,程序完整,審查人亦依: 法遴選。因論文年代久遠,軟體比對產生自我比對,故改採人工比對,審查意見明確指出: 從摘要到各章節均有抄襲情形,決議撤銷學位並無不當。
: 高高行法官審酌,3名審查人均為外文或英文系教授,未脫離論文專業範疇。報告書指出: ,副教授論文確實有大段內容直接擷取已出版資料,且未列入引用書目,內容經比對有33: 筆未列在參考來源,難以撰寫疏漏做解釋。
: 且法院認為,論文相似度軟體僅供參考,並不能取代人工審查,審定會已給予副教授說明: 機會,程序並無瑕疵,最終判決副教授敗訴,仍可上訴。
: 學位沒了
: 會被學校開除嗎?

值得研究的是該副教授抗辯的理由,她說阿我沒有同意公開論文,你們怎麼取得
我的博士論文,你取得的手法不對,證據應該無效。

中山大學說 教授有簽署電子全文公開授權書

法院說87年1月的著作權法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
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權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除非你出具不同意公開發表聲明書

這個判例一開,87年以後的都不能拿不公開當保護傘了。


這年頭整天個資法,我給個判決書關鍵字。

1130054178號訴願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1.原告之碩博士論文授權書,勾選不同意將系爭論文之紙本、電子檔公開,且未授權他人重製,檢舉人如何取得,被告未先為調查,違反程序正義,基於毒樹毒果理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提出「電子檔案上網授權書」日期記載為83年,該年度記載有誤,原告當時猶未入學,何能授權。被告未妥善保管系爭論文,為掩蓋管理疏失而偽造原告授權書,原告已提起偽造文書刑事告訴。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1.本案受理檢舉及審理期間,系爭論文均處於公開狀態。原告於畢業時明確簽署系爭論文全文電子檔授權書,提供被告圖書館線上檢索、閱覽、下載或列印等使用,至檢舉人如何取得系爭論文,並非本案審理範疇。且授權書為畢業離校程序之一,而原告93年畢業,授權書記載92學年度第2學期取得博士學位,論文之名稱及指導教授姓名亦均有載明,其上原告簽名日期應為93年,而非83年,該年份顯係筆誤,不影響授權書有效性。

五、本院之判斷︰
㈢得心證理由:
.原告雖主張其於系爭論文之授權書,係勾選不同意以紙本、電子檔方式公開,且未授權他人重製,檢舉人如何取得,被告未先為調查,違反程序正義云云。惟早期(83年4月27日修正)學位授予法第8條規定:「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因未明確規定博、碩士論文應予公開,滋生疑義,為使博、碩士論文得提供各界閱覽利用,教育部以97年7月23日台高通字第0970140061號函釋:「為促進學術傳播,請各單位於學生提交博、碩士論文時,以公開利用為原則,若延後公開則需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至多為5年,且應避免永不公開之情況」,並推動修法使其具有法律位階,直至107年11月28日修正之學位授予法第16條規定:「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明確規範博、碩士論文應予公開。原告於93年6月以系爭論文參與博士學位考試,斯時學位授予法就學位論文之公開雖無相關規定,然依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於81年6月10日修正公布,87年1月21日修法酌作文字修正,其內容相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即推定論文之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所謂法律上「推定」,自得舉證予以推翻法律上推定之事實,如著作人出具「不同意公開發表」聲明書,該條推定公開之規定即不適用,倘著作人不為反對公開發表之表示,則學校或圖書館公開展示該論文自無不法。依系爭論文文本內所附碩博士論文授權書(經本院於114年2月19日當庭勘驗比對被告圖書館藏之系爭論文文本內附授權書,核與本院卷1第454頁相符,見本院卷2第89至90頁),僅記載原告不同意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或其改制後之機構)、國家圖書館及被告圖書館,不得以各種方法「重製」後散布發行或上載網路,而對於系爭論文是否得公開供公眾閱覽一節,查無原告明確反對之表示,依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自有推定公開規定之適用。職是,國家圖書館及被告圖書館將系爭論文於館內公開供公眾閱覽,致檢舉人知悉系爭論文內容,核無違法之情事。至檢舉人閱覽系爭論文後,未取得原告授權即重製該論文,核屬原告與檢舉人之間民事私權糾紛,與被告所為之抄襲認定,係屬二事。此外,依學倫案件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規定,不論檢舉人有無具名,只要該檢舉人有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即應進入學術倫理案件之處理程序,而被告論文抄襲處理原則第2點第1項規定亦有相同規範,核無另行調查檢舉人並請其說明資料來源後,始為受理之程序要件。又被告係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2日函文暨檢附之檢舉資料(本院卷2第193至244頁)開啟本案程序,該函文已遮隱檢舉人之姓名而未具名,被告初步審查原告之系爭論文經檢舉涉嫌抄襲,且檢舉人檢附相關資料有具體指摘抄襲內容,被告依規定開啟處理程序,並依規定成立審定會進行審查,程序上並無違誤。原告上揭主張,尚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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