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去陶朱隱園招待所唱歌要點什麼才內行?
貪污跟圖利的差別
貪污治罪條例(節錄)
第 4 條(違背職務貪污)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不違背職務貪污)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圖利)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從圖利開始看
要件是「明知違背法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
不違背職務貪污則是「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首先京華城案是不是合法的,是-->第五條,不是->第四條
第二點,公務員有沒有要求、期約或收受?
第三點,公務員收受的是賄賂還是「其他不正利益」??
實務上很常見的出現的新聞是「喝花酒」「接受廠商招待」
公務員表面上並沒有拿到「錢」,但是喝了好酒吃了好菜甚至還有看了好的東西
那就是所謂的「其他不正利益」
這個是很明確的貪污,GOOGLE一下就一大堆人中。
有金流當然是一刀弊命,但是沒有金流就一定沒有貪污??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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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高中時代就沒有看到蘿莉不推倒的經驗,
如果有,那一定是御姐,但卻被判定是蘿莉。」
http://hsuans.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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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但你會被法盲噓
沒公職了吔,所以幾年內不行?
還是一日為公務員終身公務員? 選輸了啊
還是小鳥時空的柯文哲那時候當選了?
ㄟ......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說了 每個犯罪都有所謂的「追訴期」 貪污罪的追訴期依舊法為25年,新法為30年以上
※ 編輯: hsuans (124.218.214.83 臺灣), 09/01/2024 12:25:04有實質影響力等同類公務員 夠清楚提示了
小鳥時空錯亂了嗎
你是想說KTV也是不正當利益嗎
那就要看法官的認定囉 畢竟他有去招待所,只是單純唱歌或是 嗯?? 去一間超豪華招待所只有唱歌???????
蔡英文現在就不要跟政商吃飯~
我懂了,你們是相信柯文哲去唱歌只有今年這一次哦 XD 趙少康都不相信了你們相信哦?? XDDDDD
※ 編輯: hsuans (124.218.214.83 臺灣), 09/01/2024 12:28:01所以現在起30年內跟ee吃飯就不要有問題
有問題就可以代表這叫事後接受招待
柯這次慘了
柯去唱歌 小草躺地上紙箱曬太陽
跟法盲小草不要認真 畢竟是新政治 給人
家招待有錯嗎?
認真就輸了
什麼招待,師傅是去讓普通市民在全台灣
最貴的豪宅「慰勞」選舉的辛勞好嗎?
所以趙少康就抱怨啊,他跟沈認識那麼久 而且他也是選舉落選者,為什麼沈沒有慰勞他選舉的辛勞????
※ 編輯: hsuans (124.218.214.83 臺灣), 09/01/2024 12:51:57看起來真的是不能去耶 去了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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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司法快訊!卡提諾法庭:圖利不是貪污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1.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7
Re: [新聞] 桃檢4度請票欲搜索鄭文燦 均遭法官以「無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未遂犯罰之。」 第11條第2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6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6
[討論] 請問小草認為藍白貪多少才算貪污?這二天小草八卦版一片沸騰 都在為斐陶斐喊冤 說什麼才貪46萬,判七年太重 這是政治迫害 問題是5
[討論] 檳榔一定會被收押禁見!貪污治罪條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4
Re: [新聞] 台南議會前議長賴美惠涉詐領232萬助理費公文書罪嫌起訴賴美惠等5人。 有人說怎麼不是貪污罪起訴,會這樣講代表這個人連中文都看不懂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是什麼罪? 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的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2
[討論] 藍白小草法盲嗎?七年已經最輕判了奇怪咧!藍白小草是法盲嗎?貪污最低七年 法官還把貪污從46萬降到11萬,已經輕判了 到底小草們在大聲暇毀?幫小草上課一下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3
Re: [新聞] 京華城弊案》檢廉搜索7處約談2被告2證人等一下 這幾天這麼大動作 結果還找不到金流? 貪汙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1
[課業] 廠商回扣問題如果廠商給公務員回扣以獲取訂單 那應該是用哪一條法規? 然後應該要算是違背職務? 還是不違背職務? 這2條說的不都是一樣的事嗎?? 刑法 第 122 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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