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本人使用 PTT帳號: Nicholas0406
: 使用IP 111.248.37.220
: 以下言論願意付完全法律責任
: 立法委員高虹安 涉貪事證明確
: 違反了貪汙治罪條例 第5-1條
: 也就是所謂的貪汙犯
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
這一條七年以上
這個我查過判決了
但高的狀況跟其他議員略有不同
她是透過以公積金名義的方式
這些助理"捐錢"給公積金的時候(照高的講法是捐)
是心甘情願配合的嗎? 還是被迫的呢?
如果是不甘願的 那就是第4-2條
這一條十年以上
至於是否隱匿 有洗錢防制法的問題
就是以其他的部分了
以下附上法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不用跟他認真啦
很難告的贏啦
好喔 強募財務 根本就是土匪
符合強募財務啊 就看法官怎麼認定了
行政主任出來全扛就沒事了
十年耶....誰扛阿~更何況整個TMD都在互相出賣 信用這麼差
條件談好都是可以解決的,和政黨協商一個概念
認同團隊文化才可能捐啦
扯被迫不可能成
事實就是捐的時侯 自己認同要捐
事後捐完才在不爽
就像你買東西 當下覺得可以買
買完過一年才在那我本來不想買
如果是商業行為後悔,檢調不會立案是會要你去消基會.
利用權勢逼迫,就沒有什麼當初自願、 認同這可以推罪,這
跟你買東西不一樣
就算是買東西,有人拉下鐵門暗示你,不買就出不去,你當下
自願,你事後還是可以告
請病假、事假,仍可以領全薪,但助理卻『自願』繳到公積金
而且供立委花用… 事前很樂意,現在卻在反悔…
這種話你講的出口,誰聽的下去…
自己認同要捐也太荒謬了吧
如果是自願的就不會有15頁資料曝光跟十幾個檔案夾證據
了
幾十個助理要"協調" 這要花費的"協調成本"我看是天價
一個300-500 加起來隨便都上億 誰要掏這個錢
更何況搞不好300-500還無法"協調成功"
有人獅子大開口要2000的
笑死人,你的工作是立委任免的,立委叫你捐,叫你對
外說是合意捐,你捐不捐?
等著跟檢察官跟法官解釋吧,選上也沒關係,我們等著
補選就好
哇!4-2條更兇狠!
1
以訟止謗 單純從字面的意思來說應該是以訴訟來停止他人對自己的毀謗 我是沒有看過這麼蠢的 居然自己承認自己在毀謗別人 要不然就是國文沒學好45
其實說真的,這樣講實質意義不大,跟這幾天在媒體上評論的名嘴所說的話並沒有什麼差 別,不論事後司法程序對高的行為認定的結果為何,都不至於構成法律責任。 你認為高虹安違反貪污罪等,是就媒體已經播放的內容的評論,是就媒體已經公開的事證 所做出的評論,包含了事實和法律的評價,也就是就收取助理薪資加班費做為公積金及公 積金用途等事實推論高的行為內涵(事實評價),然後認為這樣的行為構成犯罪(法律評價)4
你算小小小角色啦! 在這裡嗆聲她根本不痛不癢 建議你 明早上班時間到光復路一段囗變電站前對那些在山上工作的上班族講 九點過後到X
喔?那你提告沒? 沒有的話就不要放屁了,這就叫 【為沈先判】 看看人家治肩被雙殺之後,現在有沒有繼續叫? : 若 高虹安立法委員 認為本人言論不實 已造成妳名譽毀損 : 歡迎請律師 對我提出法律訴訟3
那抄跑堅有沒有貪污呢? 那高端有沒有貪污呢? 新竹市一堆狗屁之事… 就是有你這廝…..阻礙台灣進步 這就是民主的缺點….浪費選票給愚昧的人爆
0406小弟 不用謝我 我幫你寄給高虹安了 我不知道他會不會告 但是他知道這件事情了 我只是想要看血流成河! 如果能像徐巧心這樣的充滿戰力 也可以為無聊陳悶的生活添點樂趣! 不過說到寒蟬效應 我都不知道你老兄怎麼敢拿著手指著別人 別忘記阿 你一隻手指別人 四隻手在指自己耶!爆
首Po本人使用 PTT帳號: Nicholas0406 使用IP 111.248.37.220 以下言論願意付完全法律責任 立法委員高虹安 涉貪事證明確 違反了貪汙治罪條例 第5-1條
爆
[爆卦] 解答:為何疫苗採購合約要保密封存30年如題 記者可以直接抄 這採購故事的經過不用再多言 至於為何是保密封存30年 你各位自己看看刑法第80條還有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33
[問卦] 台大要不要告陳明通?台大已經說明了 陳明通指導的論文有大量抄襲的事實 因為已經過內部調查,有具體事證 加上他過去指導的論文,有超過9成是被上鎖的 台大是否為可以上法院告陳明通19
Re: [問卦] EZway說網購毒品最重可處死刑 是真的嗎?: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Xiaomi 2201116SG 其實我是不太清楚為什麼GOOGLE就可以的答案還要PO文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8
[問卦] 外患罪真的不太妙耶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7
[討論] 楊植斗告發陳時中等人賄選國民黨議員參選人楊植斗今天上午到台北地檢署 告發陳時中等人違反選罷法第99條(賄選罪) 告發內容是陳時中8/13的造勢活動 楊植斗告發對象包括陳時中、主辦造勢大會的高雄市土木技師常務理事丘達昌、負責在網 路上召募人手的一名李姓小姐5
Re: [新聞] 亂倫性侵13歲外甥女!她「痛到拒絕和解」^^^^^^^^^^^^^^^^^^^^^^^^^^^^^^^^^^^^^^^^^^^^^^^^^^^^^^^^^^ 這法官是在判三小 我查了法條 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6
Re: [新聞] 炒房關三年逆轉?內政部急收重拳有某板友說「炒房要關 大概只有中國才會過」 但是 在德國,為了保障每個人都有房子住,便將人民的「居住權利」列入憲法中,「炒房」即是 犯罪,嚴重者恐被判處3年的有期徒刑。2
[問卦] 嚴重超速者可視為現行犯用刑法88條的八卦刑法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2
Re: [問卦] 這次同志遊行的目的是要爭取什麼?看看六色彩虹的紅色的訴求是什麼 什麼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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