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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 作者
coo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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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本人使用 PTT帳號: Nicholas0406
: 使用IP 111.248.37.220
: 以下言論願意付完全法律責任
: 立法委員高虹安 涉貪事證明確
: 違反了貪汙治罪條例 第5-1條
: 也就是所謂的貪汙犯


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

這一條七年以上

這個我查過判決了




但高的狀況跟其他議員略有不同

她是透過以公積金名義的方式

這些助理"捐錢"給公積金的時候(照高的講法是捐)

是心甘情願配合的嗎? 還是被迫的呢?

如果是不甘願的 那就是第4-2條

這一條十年以上



至於是否隱匿 有洗錢防制法的問題

就是以其他的部分了



以下附上法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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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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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l090911/13 11:55不用跟他認真啦

liocorno11/13 12:08很難告的贏啦

Supasizeit11/13 12:16好喔 強募財務 根本就是土匪

Mayinggo11/13 12:17符合強募財務啊 就看法官怎麼認定了

WEINUO11/13 12:20行政主任出來全扛就沒事了

coober11/13 12:23十年耶....誰扛阿~更何況整個TMD都在互相出賣 信用這麼差

WEINUO11/13 12:25條件談好都是可以解決的,和政黨協商一個概念

tyc181411/13 12:26認同團隊文化才可能捐啦

tyc181411/13 12:27扯被迫不可能成

tyc181411/13 12:28事實就是捐的時侯 自己認同要捐

tyc181411/13 12:28事後捐完才在不爽

tyc181411/13 12:29就像你買東西 當下覺得可以買

tyc181411/13 12:29買完過一年才在那我本來不想買

WEINUO11/13 12:34如果是商業行為後悔,檢調不會立案是會要你去消基會.

rwhung11/13 12:35利用權勢逼迫,就沒有什麼當初自願、 認同這可以推罪,這

rwhung11/13 12:35跟你買東西不一樣

rwhung11/13 12:36就算是買東西,有人拉下鐵門暗示你,不買就出不去,你當下

rwhung11/13 12:37自願,你事後還是可以告

rwhung11/13 12:39請病假、事假,仍可以領全薪,但助理卻『自願』繳到公積金

rwhung11/13 12:40而且供立委花用… 事前很樂意,現在卻在反悔…

rwhung11/13 12:40這種話你講的出口,誰聽的下去…

sassuck11/13 12:42自己認同要捐也太荒謬了吧

elainakuo11/13 12:43如果是自願的就不會有15頁資料曝光跟十幾個檔案夾證據

elainakuo11/13 12:43

coober11/13 13:00幾十個助理要"協調" 這要花費的"協調成本"我看是天價

coober11/13 13:01一個300-500 加起來隨便都上億 誰要掏這個錢

coober11/13 13:02更何況搞不好300-500還無法"協調成功"

coober11/13 13:03有人獅子大開口要2000的

penny1and111/13 13:20笑死人,你的工作是立委任免的,立委叫你捐,叫你對

penny1and111/13 13:20外說是合意捐,你捐不捐?

penny1and111/13 13:20等著跟檢察官跟法官解釋吧,選上也沒關係,我們等著

penny1and111/13 13:20補選就好

Pegasus17011/13 14:05哇!4-2條更兇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