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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沒在怕?台中這處停車2.5小時420元 被抓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沒在怕?台中這處停車2.5小時420元 被抓作者
ThisisLongID
(長哀滴)
時間推噓 推:0 噓:0 →:1

※ 引述《SuperMoist (超極濕潤)》之銘言:
: 6.備註:
: 不懂耶,無核准停車場登記證為什麼還可以營業?還不能勒令停業
: 這法律是修的有多爛,違法還可以繼續營業?
: 罰個一萬多根本不痛不養。

因為法條就是這麼破爛

停車場法


第 17 條

2.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37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
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這個停車場只是沒有申請登記證所以要被開罰 它想設定多高的費率是沒有問題的

然後不是連鎖品牌的停車場 也根本不用怕其他登記證被廢止

不過我們的立委ㄓㄨ公似乎都不覺得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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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girl 04/05 10:44台灣法律保護加害者的 賺多賠少繼續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