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提告移車敗訴 地主:那我停你法院囉
※ 引述《scropio1190 (Reogoea)》之銘言:
: ※ 引述《wild2012 (坦坦蕩蕩)》之銘言:
: : 在台灣也是一樣拿對方沒輒
: : 他在你家的土地上 要是不影響通行 你也不能動他的車
: : 不然就會吃上毀損罪
: : 要是把它的車子弄到動不了
: : 他只要上車 再打電話報警 你就會吃上強制罪
: : 理由也是一樣 非道路或公家土地 報警無用
: : 你只能上法院告他
: : 但是 告侵占土地 法院也只能通知車主移車 因為地主沒有損失 他也沒用來賺錢
: : 等法院判下來 至少也是半年後了
: : 合法的方法 就是去申請 成為收費停車場 快的話一個禮拜
: : 然後就可以弄個告示牌 寫收費停車場 一小時300之類的
: : 只要他停個一天 你就賺翻了!!!
: : 不想成為停車場 那你就只能等他好心把車開走了
: : 要想合法處理 完全不可能
: 不是不可能
: 1.打給警察局派人聯絡車主把車子移走/直接請警察把他拖吊走
: 然後他移走後請盡快把你的地用柵欄圍起來
: 2.千萬不要對那智障的車動手腳
: 車子是無辜的,腦殘的是車主,你對他的車子(財產)造成損害他都有權利叫你賠
: 你成功把他趕走並用柵欄(或鐵鍊)把你的地圍起來之後
: 在附近架一個便宜的監視器對準你的地
: 立牌子標註:非地主停車收費XX元/Hr 我是建議不用開太高 對標嘟嘟房那種就好
: 假如那個智障還是執意要停你的土地
: 把帳單夾在他雨刷或他家,如果還是不繳,參考非訟72條
: 對他的車子行駛留置權,並向你土地所在的法院申請留置物的拍賣裁定
: 直接把他的車子拍賣掉
: 我看是他比較屌還是法院比較屌
停車場法
第25條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26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第37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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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啊,我發文寫法院經歷,一堆網友來信,我也跟網友遇到相同的問題,就是法官當庭被我抓包標準不一時,就開始答非所問,硬拗這只是見解不同,一切都是見解變了,最後跳一句「你又沒考上司法特考,你也不是律師,不要以為通識課修過幾堂法律就了不起,就很懂了!」 問題是我找到的是「司法院重要參考判決」,還有我之前案子的法官也是這樣判的,這次遇到的法官突然見解不同逼我認罪,我拿出之前我的前案當庭抗辯,抗議標準不一,法官就突然罵我沒考上司法特考只是法盲憑什麼抗議! 後來我要聲請開庭錄音光碟,也被以個資法的理由拒絕,十分詭異~ 以下是網友來信 ==X
我是不相信法官當庭罵你法盲啦! 案件編號是多少? 大家可以去看看開庭筆錄 你提得出證據我就捐給法律扶助基金會5萬2
請大家不要肉搜我的案子 我已經無罪定讞 我不想再惹事 我當時是直接寫閱卷聲請書去櫃檯遞狀,當時格子我全部打勾,包含法院筆錄、開庭光碟、偵查筆錄、偵查光碟、警詢筆錄跟光碟都有,但法官開庭退回閱卷聲請書,要我改成只能閱筆錄,錄音光碟不能看,因為法官說這都是涉及他人個資,要保密! 當時警察傳我過去1
AAA 一堆人說強制罪只對人有效 那最簡單的 有人白目車停你家私人土地上就 弄把大鎖鎖它車X
在台灣喔 你大概很難這樣玩 送你一條妨礙公務 然後把你的車當作案用具一起扣起來 解決4
非常同意啊 台灣法官很多這是這種德性 就像之前撞死律師的那位 , 一審不就被判死刑了? 然後像王景玉那類 , 直接就認定可以教化.... 很多都是寧死道友莫死貧道9
在台灣來說 基本上法官都會「超譯」啦 然後你敢學日本這樣去亂惹「軍公教」這一塊的人事物 到法官判決時,會直接用「變形蟲超譯法律」來整死你 簡單來說,法官會認為「軍公教是我這邊的人」,你敢這樣亂搞我這邊的人X
朋友的工廠前的空地也被停過, 他就貼紙條在車上說他二天後, 土地要做整理,請車主開走, 然後報警處理,二天後車主沒來, 又報警請管區的來,在他們面前8
不是不可能 1.打給警察局派人聯絡車主把車子移走/直接請警察把他拖吊走 然後他移走後請盡快把你的地用柵欄圍起來 2.千萬不要對那智障的車動手腳 車子是無辜的,腦殘的是車主,你對他的車子(財產)造成損害他都有權利叫你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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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車] 油車占用電車位檢舉方式法條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01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7-1 條條文 第 27-1 條5
Re: [新聞] 陳時中稱實聯制無罰則 黃偉哲:台南去年看了傳染病防治法,罰則是3千到1萬5千元就只有的70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罰鍰)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5
[情報] 新竹縣體育場智慧停車場,12月開始收費之前新竹縣體育場的停車場都是開放停免費的 不過這個好康快要結束了,從12月起開始收費 新竹縣體育場週邊及第二運動場停車場改為智慧停車場!11月起試營運、12 月起開始收費3
Re: [請益] 預售屋剩下殘障車位跟一些不好停的位置建築管理組發布日期:2017-08-21 內政部書函 106.08.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2613號 說明: 一、復貴部106年7月18日交路字第1060020060號書函。 二、按「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所明定,查衛生福利部業依上開規定訂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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