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搶先爆料「1500」USB! 三立女記者:公
在台灣 偵查不公開 不適用記者
以下 GPT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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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主要是針對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程序,以確保偵查的秘密性、公正性以及避免外界干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的適用對象包括偵查機關(檢察官和警察等)、相關人員(如律師)、以及參與偵查的其他人。這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未經證實的資訊外流,影響當事人的權益或破壞司法公正。
至於記者是否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具體情況如下:
1. 記者非偵查程序參與者:記者通常不直接參與偵查程序,因此法律上的「
」並不直接約束記者本身。然而,若記者報導的是從偵查程序參與者處獲得的機密資訊,則可能涉及違反法律(如《刑法》第132條洩密罪)。
2. 資訊來源的重要性:若記者取得的資訊是透過違法途徑(如偵查人員洩密
相關人員可能會受到追究,而記者本身可能因報導內容涉及名譽權侵害等而面臨民事責任。
3. 記者的新聞自由:根據《憲法》和《傳播自由法》,記者享有新聞自由,
非絕對,需與公共利益、個人隱私、司法公正等權益平衡。
總結來說,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不直接限制記者,但記者若從事可能影響偵查公正或涉及違法洩密的報導,仍可能面臨法律風險。記者在報導偵查相關內容時,應謹慎評估消息來源的合法性與報導的公共利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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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説
記者只要從某A 拿到資訊 且是事實
她拿來當新聞 ㄧ點事情也沒有
(除非涉及名譽毀損之類的)
所以她才敢這樣大聲講話
而這個某A 把偵查資訊透露出去
某A 才是真正要查的人
啊某A 是誰 就要問問馬記者惹
更新一下
我的重點是
馬記者的視角 應該是沒犯罪的 把真實資訊做成新聞 沒毛病
北檢 再怎麼狗 也不可能犯法 讓自己丟飯碗 所以 “檢察官” 本身 不可能真的做這件
事
某A 是最有問題要追究的(可能是馬記者經營的線人)
到底是誰 到底用什麼手法拿到資料 才是真的要追的
--
要問的又不是你可不可以公開,是你怎麼拿
所以要查是北檢哪位洩密的阿
到不應該洩出來的資料
她不能證明是a給她的,就是她要揹
廢話 所以是要查哪個檢察官洩密給馬啊
大家是稱讚記者精營的不錯啊
大家在問的都是檢方誰洩密又不是記者
腦殘無能造謠雙標雜碎狗屎垃圾民進黨
別這樣 這是扒糞
也許是反過來~
若某A提供給某B,某B給記者呢
就算某A=馬檢 看起來也是沒在怕的啦
是的,然後就查無不法了,笑死
難道記者不能通靈嗎
記者不能洩露來源,但進入司法,就得說了
北檢忠組每個狗檢都有涉案,還不查?
從馬臉的角度來說 他只要堅持“是從
根本沒人在問他公開這件事,奇怪,是真
線民來的,絕非檢察官”然後說必須
的閱讀能力有這麼差還是裝死
保護線民 他就絕對沒事
整天在那邊扯記者說的是真的、記者不受
偵查不公開限制,到底有什麼毛病
照她的解釋法,台灣政府應該沒有任何文
件可以保密不公開
去告吧
四個月前大家就知道了 要查洩密的是北檢
馬大記者發言只是證實北檢有人洩密而已
有沒有一種可能是 非北檢人士 例如打掃阿姨 用特殊手法 拿到機密資料
黨:週刊黨部指揮黨檢,有什麼問題嗎?
我相信北檢沒洩密。說不定excel是她
打的!?
問題在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啊
經營了A七年怎麼可能讓你知道
某A跟馬記者有瘋狂做菜嗎
廢話 是檢調啊
打掃個大頭啦
北檢洩密就是洩密 記者就是人證 起訴書就是
物證 一整個民進黨走狗 參與民進黨的政治
鬥爭 洩密就是事實
打掃阿姨用特殊手法拿到 大人,根據大清律
例,偷看公文者要挖去雙眼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 你被偷看公文 那就是你
有罪
問題從來都是北檢洩密,這邏輯很難?
法律怎麼學的啊
這是洩密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啦
偵查不公開是程序法 實體刑法上是
犯罪行為欸 最好是沒事啦
原來是問chatgpt麻煩柯屁不要請律
師就用他去開庭
5
這我電視看過 矛盾大對決 不會洩 的密vs絕對挖得到的秘密 揪竟誰會贏 誒不是 自己挖洞給自己跳 偵查期間怎麼知道這些事情1
今天劉靜怡發表言論說:「為什麼台灣的民主政治的品質會低劣到一個這麼不勘的程度?」 然後再看看這篇文章 馬檢完全無視偵查不公開原則,一副就是反正我是記者不會處分到我 你也抓不到誰洩密給我,到底是誰給她這樣的底氣? 看到這樣的新聞老實說對司法感到絕望8
馬檢 VS 北檢 自證己罪 VS 球員兼裁判(北檢洩密又自己簽結XD) 這齣電視劇實在是太有效果了!!! 難怪昨晚夢到這齣電視劇裡面唯一的關鍵角色Excel 夢中北檢內鬼自己做了一份假的Excel放進usb64
說真的, 如果第一次就定罪一個檢察官洩密, 我覺得就止血了。 可是現在變成已經內部調查偵結, 然後馬記者跳出來承認洩密都說真的。3
版? : 2024年12月26日 17:55 : 記者邱晟軒/綜合報導 :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4 罪?3
幹拎娘, 隨身碟啦,要講幾次, USB是介面,是那個插頭, 插頭他媽是可以存帳冊逆, 隨身碟才可以存Excel,要講幾次啦幹。31
ㄜ.. 原文看完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這是不是證實北檢在偵查期間有洩密之嫌? 北檢都不敢再提的事情了,沒想到妳又自己提起。 對了, 偵查不公開,卻又講資料交給特定立場電視台的記者做成獨家頭條算不算圖利啊?4
說啥呢? 並沒有人能指出妳的爆料有錯啊 因為依規定偵查不公開 除了檢調人員與當事人之外 沒有人知道詳情1
難得看到那麼有邏輯的文 她就是高調到讓人討厭 偷吃步還跩成這副德性 黨還要護航 北檢還要輕輕帶過
爆
[問卦]北檢:本案偵辦團隊絕無洩漏偵查內容乳題啦 剛剛北檢發了新聞稿如下: 一、 有關近日部分媒體報導柯姓被告扣案隨身碟內容 涉及之相關金流,以及檢廉至 銀行查扣保險箱等 事之報導,引發社會議論,本署除已於 9 月 9 日 主動分他字案調查50
Re: [問卦] 馬記者:記者不受偵查不公開規範!八卦是 馬大記者再不濟也是違法犯紀的共犯 主犯當然是洩密的北檢 但共犯是協助洩密的要角 一樣觸犯我國法律有刑責的27
[轉錄] 李正皓 threads 偵查不公開原則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李正皓 threads 3.轉錄內容︰ 給小草: 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的對象有誰?12
Re: [討論] 朱蕙蓉:鏡檢跟北檢果然是同一家每次看到草講話都會讓人覺得讀書是否有犯 法嫌疑 偵查不公開適用約束之對象: 1、檢察官9
Re: [新聞] 馬郁雯被諷陪睡換獨家 三立新聞部發聲這段 是我理解能力不好嗎 偵查不公開 媒體不是相關人員 也不是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吧5
[問卦] 記者是不是沒有偵查不公開的義務偵查不公開的話題現在沸沸揚揚, 大家說記者偵查大公開, 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245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 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4
[黑特] 偵查原本就可以公開 白癡每次看新聞都覺得台灣政客真的很白癡 連怎麼回應都不會 什麼時候台灣才能有美國那種專業公關公司教政客怎麼應答啊 聽落後國家政客講話真的很頭痛 記者問 不是說偵查不公開嗎- 其實也不需要反應這麼激烈的說 偵查不公開又不是天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社會矚目案件本來就可以公佈部分消息
- 看起來是沒有,因為法律跟行政規則確實沒有直接指向記者 但人家新聞倫理有沒有我就不清楚了 記者有倫理規範吧?對吧? 但原文說的例外,首先是 不公開的原因
- 北檢剛剛發布了新聞稿 針對部分媒體及人士質疑本署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本署初步查證情形,說明如下: 一、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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