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全動法》修法「不下架」 陳建仁:攸
這個新函釋哪有說全動法必須「撤回」(好好好,依你想用的動詞)?
你要不要看看內容?這個函釋釋明了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事先公告周知的一些注意事項(所以,這部草案「因為『沒有事先公告周知讓外界了解並表達意見』而違規」了嗎?(至於多元社會裡某些不按事實論事的團體、媒體、政黨、五毛要顛倒是非,那也就讓他們叫去)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陳行政院長當然是在硬凹「下架」這個詞,
: 這很明顯, 應該不用我贅言。
: 但相信大家都很好奇為何要預告修法,以及這個預告的方式、預告的效力為何,
: 小弟就幫大家google 了一下。
: 所有的預告修法, 依據都是這個:
: 行政院秘書長105 年9 月5 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 號函
: https://reurl.cc/vkWR5k
: 主旨欄寫了為何要公告:
: 為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
: 簽國際投資及經貿協定,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
: 案,自本( 105 )年 10 月 1 日起,應依說明辦理公告周知,
: 104 年 11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40056925 號函並自同日停止
: 適用,請查照。
: (看起來就是台灣跟人家簽了什麼條約、條約國對於政府透明度的要求)
: 說明欄則寫了公告的方法(在網站上)、對於外界意見要敘明、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 所以:
: 陳建仁本來的講法, 就是要「撤回」這個修法的公告,
撤(草案)個鬼啊?陳建仁哪有講要撤回(撤下、下架、收回..等等動詞隨你選,無妨)草案的意思?撤下某張官網說明頁=撤回草案?哪個邏輯老師教的?
你還把函釋內容只說一部分而誤導大家咧!彷彿依照這個新函釋,政府不撤回全動法草案難道不行?這函釋你刻意不說的原始內容部份我貼在下方。
: 法制上當然沒有「下架」,但所有的行政行為,當然都可以「撤回」或「撤銷」。
: 不撤回公告、只撤下網頁什麼意思?
你管什麼意思?撤下某一張網頁(但只要政府官網還有任何說明該草案的網頁在)又怎樣?不行嗎(可能該網頁的小編在某說明網頁的敘述上在圖片上做不好,叫他先撤下,各種可能的原因哪猜得完)?政府還有其他說明網頁。https://0rz.tw/0Be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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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專區
112/02/21
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草案pdf檔、新聞稿等等也都還在。你的小腦袋瓜倒是認為政府撤下其他一張網頁很意義重大?新函釋哪來的有強制規定「說明網頁」數量至少要多少張?不能撤下其他一張?
說明:
一、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
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依各該規定辦理: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經主管
機關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得
免為公告周知。
(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
短之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二、前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至遲應於提法規會
討論或會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前完成。
三、有關法律草案之公告周知,由各機關以公開於機關網站之
方式為之;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仍依現行作法刊登於
本院公報。
四、外界如於公告周知期間對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表達意見,
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法律草案:各機關於報院審查時,應於「法案及性別
影響評估檢視表」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 6-2 與 6-3 及
附表,敘明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意
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二)法規命令草案:請依法務部 104 年 3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2840 號函辦理。
這個函釋講(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原則上「應該先公告60日徵求意見」,是這個意思。所以你在東拉西扯個什麼舉這個函釋來解釋陳建仁「撤回或不撤回草案」?
陳建仁叫所屬撤下某張說明網頁是一回事;至於陳建仁「判斷(反對的意見合理)最好撤回法律草案」、或「判斷(反對者刻意找碴)不需撤回法律草案」,跟這個函釋的「先公告60日」意思有個毛關係?
--
好了啦 之後都要上戰場啦 不用吵
軍武大大
党只有想不想過,沒有能不能過
至少有程序要件:(原則上,除非上述例外情況)應先公開預告60日,讓外界表達意見, (如果政府繼續想推動的話)再將法律草案提報給立法院審議。
※ 編輯: PTTHappy (101.137.215.200 臺灣), 03/05/2023 17:35:49大膽刁民! 爾豈不知 朕,二零二四之後
就不管事了? 朕心裡那個急啊!
好啦 黨照程序要過
5
陳行政院長當然是在硬凹「下架」這個詞, 這很明顯, 應該不用我贅言。 但相信大家都很好奇為何要預告修法,以及這個預告的方式、預告的效力為何, 小弟就幫大家google 了一下。 所有的預告修法, 依據都是這個:3
撤回也沒用阿 陳時中醫材就示範過了 六月先撤回 九月繼續強推 而且我記得沒錯的話那就是沒記錯了 公告到實施就一天1
撤不撤根本沒差。 跟國家安全相比,現在更急迫的是党的選舉問題。 等到明年選完舉,沒有壓力。 還不是想過啥,就過啥~~~ --9
側翼網軍就是這個樣子, 自己立一個稻草人, 然後狂打稻草人說對方亂講, 只要吵成一團, 最後變成說文解字、用字定義, 就算贏。 我就問了, 我前文哪一句話說「必須撤回」?? 以下又是行政法概論: 所有的行政行為, 都可以撤回, 行政處分則可以撤銷,1
沒想到,民進黨真的會說話如放屁,等新聞 熱度稍減後,就要硬幹了。 之前說的話通通作廢。 民進黨這種做派已經不是第一二三四五次了, 但看起來還會發生第六七八九十次。3
對一般有當兵的老百姓來說, 真正戰時會影響最大的是國軍的動員召集令,而不是共軍。 你可以想像一下,那時的指揮官很大可能是另一個克拉克之類的東西。 當然也有可能是焦糖葛格或是嗜插貓, 總之不會一個考量到前線的阿兵哥,死傷多少或是多少人妻離子散的指揮官。
爆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我覺得比起草案第18條資訊限制令, 草案第17條資料調取權似乎對人權侵害更大, 18條可能有業者寒蟬效應先不論, 起碼明面上有法官保留原則。 但17條根本沒有法官保留原則,60
Re: [問卦] 中介法問題在哪?問題大到靠北好嗎 你最好是有認真看法條 雖然這位作者爭議很多 但是對這次數位中介法的針砭 確實有打中要害: 我看完草案 完全感同身受 整個條文草案 一直說是在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17
[請益] 三等法英與行政法選擇不好意思,第一次在本版發文,有毛病請鞭小力一點 1.法英第20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目的? (A)使各權力清楚區隔不相重疊 (B)避免權力因無限制而濫用14
Re: [新聞] 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民眾黨再批箝制言以下是完整新聞稿 --- 保障網路言論自由,請NCC重提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民眾黨團籲:撤回原有草案、重新擬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的反彈聲浪4
Re: [問卦] Ptt這麽多年都沒專法規範,怎麼突然就要關於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 丟去餵狗,找到這個草案的PDF檔 一共有29條條文,附上說明,都寫進去了,這裏先附上說明要點 綜上,爰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以「保障數位人權」、「促2
Re: [問卦] googlemap變詐騙網站TWNIC 有提出 DNS RPZ 的法源依據 第一個由行政機關命令或法院裁決, 或第二個,被指定的關鍵基礎設施, 根據資安法有維護資安的義務,因此因應法規「採取行動」。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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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抗議川普當選!美國女性響應「4B運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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