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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遭押沒法投726罷免…他提告爭投票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柯文哲遭押沒法投726罷免…他提告爭投票作者
turbomons
(Τ/ta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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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的權利。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6條明文規定,除非已褫奪公權或受監護宣告未撤銷者,皆可行使投票權。這代表,包括尚未定罪的被告,以及尚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法理上都仍具有投票資格。

對照其它民主國家,台灣執政當權的落後顯而易見。挪威、加拿大與澳洲等國,皆已設有「監所投票所」或通訊投票機制。例如加拿大,自1993年起即允許所有在押者於監所內設立特設投票站投票。澳洲與紐西蘭亦明定,凡刑期未滿三年者,即可通訊或現場投票。這些國家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民主並不因人身自由受限而失去其價值。

反觀台灣執政當權,根據監所管理實務,被告若欲投票,需由監所配合戒護外出至戶籍地投票所,程序刁難且多遭拒絕。法務部與中選會迄今也未建立制度性合作,任憑行政怠惰阻礙公民權行使。不僅違背憲政法理也矮化當事者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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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ives 07/23 16:09你說沒用

tgtg 07/23 16:13懶的做 之前確診也不給投票

tgtg 07/23 16:13連異地投票都不行的國家

zaonoort 07/23 16:19中國有嗎?

zaonoort 07/23 16:19貪污犯還要投票喔?

horace0323 07/23 16:21他有貪汙喔 ?? 判決文在哪 ??

gprs910 07/23 16:22法條正確 問題北院跟北檢有在講這個嗎

hhnhhnhhn 07/23 16:23其實戒護投票沒有很困難..就讓他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