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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外國人可不可以參加遊行啊?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外國人可不可以參加遊行啊?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5

※ 引述《wifeishonoka (菜雞)》之銘言:
: 上禮拜的遊行
: 好像也有看到外國人參加
: 就沒問題
: 但昨天的遊行
: 有外國人就說不行
: 所以外國人到底能不能參加台灣遊行
: 還是因為國籍 膚色有差別待遇?
: 有掛?

單說《集會遊行法》的話,按照第十條內容

只規定「『非中華民國籍人士』不能成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第二款),不存在可以合法限制他們參與集會的權利

而就勞動部說得照《就業服務法》開罰的部分,法理根據似乎則是第四十五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之得從事的勞務: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 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且連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禁止事項)似乎也用得上。



只不過,目前需要思考的是:

勞動部對外如此的發言,難免會令人聯想成「外籍人士不得參與『罷工』集會」,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即「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的要求有違

因此目前思考的方向似乎像是多頭馬車,沒有固定走向、無法確定方針,因此最終端看法院對關係法律的解釋(含《勞基法》)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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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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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ex310 04/27 08:45法條要怎麼解釋是党說了算

qa1122z 04/27 08:46唉,泥一個歪果人怎麼會懂黨

qa1122z 04/27 08:46無線抗告+雞鴨飯吃到飽

qa1122z 04/27 08:47光想那個外勞大概就屎惹

wanliers 04/27 08:48目的只是用新聞 打擊 分散遊行效應

ltytw 04/27 08:49懶人包:綠能

※ 編輯: laptic (118.101.168.243 馬來西亞), 04/27/2025 08:50:11

cir78918 04/27 08:50馬寶==

MicroB 04/27 08:50https://imgur.com/NTy779r

tamama000 04/27 09:17沒有薪轉證據 還不準參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