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金門二膽上兵躲陸 國防部定調「逃兵」:
※ 引述 《nk11208z (小魯)》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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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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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林恩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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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二膽上兵躲陸 國防部定調「逃兵」: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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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二膽島26歲伙房兵陳嘉壎游到中國大陸,事件震驚國人,金門地檢署也已於本月17日: 以涉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罪嫌發布通緝,通緝時效達20年。對此,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 今(27)日進一步透露,該員確定是「逃兵」,已向各部隊宣導教育,軍中並不允許此種: 情況,他也強調,若是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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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防部所屬烈嶼守備大隊二膽守備隊3月9日早點名時,發現上兵陳嘉壎未到失聯,目前人: 確定在中國大陸。對於陳嘉壎失聯一事,金門立委陳玉珍透露,陳嘉壎有向陸方表達不想: 回台灣。而金門地檢署3月17日根據陳員逃兵事實,認定其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同法第40條第1項「無故離去或不就職: 役逾6日者」正式發布通緝,追訴時效為20年。
亂講,就算是戰時,犯這兩條也沒死刑啊
陸海空軍刑法
第39條
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第2項: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40條
第1項: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就算「戰時」犯這兩條,並處最重刑度(無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也不會變死刑啊(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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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說死就是死
你以為路燈是幹嘛的
現在又不是戰時,沒事兒
EE大皇帝 決定一切
戰時投敵,24條處死刑
24條看看
問題是現在地檢署認定觸犯的法條不是24條啊
因為現在沒打仗,不算交戰敵方
不如狒狒
有沒有可能是在演一場大戲。警告開戰想
逃兵的台灣人
所以他是說如果戰時敵前逃亡才是死刑
內戰根本沒停過 甚麼叫平時
水這樣沒錯吧
逃亡跟投敵不同欸,他的行為現在定調是39、40(逃亡),所以才區分「戰時、非戰時」 如果定調成24條(投敵),那就沒區分「戰時、非戰時」了,現在投敵也是處死刑、無期徒 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逃兵回來了嗎?
講39條跟40條的是國防部嗎??
39、40條是地檢署定調的啊,國防部又沒權力追溯犯罪,所以我才說國防部亂講
中華民國於民國八十年五月由總統宣告終
止 動員戡亂 時期。
※ 編輯: poggssi (140.123.214.135 臺灣), 03/27/2023 17:01:25
動員戡亂都終止了還戰時 啊對不起 有新動員
動員戡亂都結束了是要怎麼死刑
由此可見目前大陸不是定調為敵人啊
抓到抄佛經,廢死會伸援手嗎
惹到民進黨
沒有政治效益後就,就剩下司法。以後只能
靠夾手珍幫助,幫助通緝犯見親戚會連坐罰
嗎?應該不會吧?
國防部認為投敵、檢察官認為逃兵,只有法官
才能定罪喔!
現在還是戰時啊,誰跟你說沒打仗?內戰
狀態還沒解除欸,分治而已。
只要民進黨上位,判了死刑也不會執行,
所以這是民進黨的保票方式
哈哈戰時蛤哈
內戰狀態早就解除了好嗎,你以為動
員戡亂是幹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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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雖然從仲丘事件後軍人犯罪好像不是軍事法庭審判了 但軍人應該還是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第 24 條 1.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
[問卦] 綁架是7年以上怎麼還這麼多ee園區我記得台灣上次綁架案盛行 已經是30年前了 以前綁架就是死刑 現在修修改改變成只有七年起跳 (刑法347)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11
Re: [新聞] 快訊/二膽失聯上兵找到了 游泳到中國年輕人 現在長官對外宣稱是逃兵不是叛逃 除了顧國家顏面、保自己官位外 同時也是在保你呀 看你年輕年輕的6
[討論] 送回來後按軍法就是要判投敵關10年沒錯吧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則規定,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但6天內自動歸隊者可減輕其刑。另第24條規定,投敵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八卦版推文有人提到是戰爭時期才適用 但就字義上,並沒有限定戰爭時期啊4
Re: [新聞] 班長遭揮拳臉部掛彩 教召士兵暴行犯上薄是哪個法界人士說出這種見解的,記者家門前賣冬瓜茶的阿婆嗎? 是狗教他的法律嗎,說這種懶叫見解,不怕全家死光光嗎? 判決書上就清楚寫著了 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新聞] 「打靶有種朝我開槍!」19歲二等兵兩度嗆依陸海空軍刑法之對於長官施恐嚇共2罪,各判6月,合併執行8月 原文網址: 「打靶有種朝我開槍!」19歲二等兵兩度嗆班長 事後道歉獲減刑 | ETtoday 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3
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1
Re: [問卦] 為何虐待致死 不算殺人?根據刑法,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案子有擄人、監禁事實,並導致3人死亡,但沒有意圖勒贖,實務上會如何判刑? 更新1
Re: [新聞] 班長遭揮拳臉部掛彩 教召士兵暴行犯上薄那你要不要去查查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在民國九十年就修正為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 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陸海空軍刑法 第 49 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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