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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52歲國中老師多次床戰15歲女學生!拿房子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52歲國中老師多次床戰15歲女學生!拿房子作者
toyog
(toyog)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3

※ 引述《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
: 2.記者署名:
: 黃佳琳
: 3.完整新聞標題:
: 52歲國中老師多次床戰15歲女學生!拿房子求妻別檢舉 下場出爐
: 4.完整新聞內文:
: 任職某國中的黃姓老師,關心班上女學生升學壓力太大,竟關心到床上,師生秘密交往

: ,黃姓老師擔心被學校發現丟工作,竟以房子作為籌碼,拜託妻子不要向學校告狀,但
: 校最後仍發現此事將黃師免職,黃師還吃上性侵未成年少女官司,黃師不滿認為妻子違
: 「不檢舉」約定,提告要求返還房子,但法官認為黃妻只提出「給房,否則檢舉」的條
: ,並未承諾不檢舉,因此判黃師敗訴。
: 判決指出,2021年10月,就讀高市某國中三年級的少女小美(化名)因升學壓力大,情

: 低落,52歲的黃姓老師發現後關心,小美對黃師產生愛慕之情,黃師也沒管好自己的褲
: ,利用放學後送小美去補習班前的空檔時間,長達7個多月與小美發生多次性行為。
: 小美升上高中後,持續與黃師交往,2022年12月,黃師生日時,小美主動找上師母,向

: 告知自己跟黃師交往;黃妻看著小美拿出兩人的對話紀錄,發現黃師曾允諾要跟小美一
: 住,黃妻擔心自己跟小孩未來生活沒保障,於是主動攤牌,要求黃師把名下房子給她,
: 則將向學校檢舉師生戀。
: 黃師擔心丟工作,同意把房子轉移至妻子名下,但房子過戶後,學校還是發現師生戀,

: 校方調查後,除將黃師免職,並報警偵辦(黃師與小美發生性行為部分仍在法院審理)
: 黃妻另出手,認為黃師和小美交往侵害配偶權,雙方調解時,黃師同意賠償400萬元,
: 方就此和解。
: 黃妻錢和房子到手後提出離婚,引來黃師不滿認為,自己已把錢和房子都給妻子,但竟

: 得人財兩空還丟了工作,他認為妻子違反兩人約定「說好不去檢舉」,因此提告要求妻
: 返還房子;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根據黃師與妻子的對話紀錄,發現黃妻僅
: 求黃師移轉房子所有權,否則將針對師生戀交往提出舉發,並沒有承諾「不得向黃師任
: 單位提出檢舉」的解除贈與條件,因此駁回黃師之訴,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00155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
,?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GPT的判斷

這個判決邏輯是正確的,法官的法律推理也相當嚴謹。
我們可以從「贈與契約」和「不檢舉約定」兩個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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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是「贈與是否附條件」

黃師主張:

> 「我把房子過給老婆,是因為她答應不檢舉我;她後來檢舉,所以要把房子還我。」



也就是說,他認為這是一個「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若妻子檢舉,贈與失效)。

但法院認為:

> 妻子只說「你不給我房,我就去檢舉」,並沒有說「我拿到房就不檢舉」。



所以——
這個贈與行為的「條件」從法律構成上 並不存在。
既然沒有附條件,那就是單純贈與,黃師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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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邏輯沒有問題,反而是黃師的邏輯錯

黃師的邏輯是:

> 妻子拿房子 → 應該履行不檢舉的承諾。



但這邏輯錯在兩點:

1. 沒有明確的「雙方合意」證據
 法律上要構成「條件贈與」,要有雙方明確約定。
 根據對話紀錄,妻子只是提出威脅(「不給我房,我就告」),這是一種壓力下的單向行為,不是雙方同意的條件。


2. 該「不檢舉」條件本身違反公序良俗
 即使真的有約定,這個條件在法律上也無效。
 因為「不檢舉老師性侵未成年學生」違反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民法第72條)。
 也就是說,就算黃妻有答應不檢舉,這個承諾也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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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單講:

問題 法官怎麼看 評價

贈與有無附條件? 沒有,對話紀錄僅顯示「威脅檢舉」而非「承諾不檢舉」。 法官判斷
正確。
若真有「不檢舉」約定有效嗎? 無效,違反公序良俗(掩蓋性侵行為)。 法官不必採信
此主張。
黃師能否要回房子? 不能,贈與已生效且無附條件。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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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法官判決合乎法律邏輯,也符合社會正義。
黃師的主張不僅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在道德層面更顯荒謬——他要求法律保護一個掩蓋犯罪的「私下交易」,
這樣的要求在任何法治國家都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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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noise 10/04 13:37推,正解

STRO 10/04 13:52這篇才正解,上篇還有人幫這狼師護航

abcdragon 10/04 14:45不給我房,我就告→你沒告,才給房r

abcdragon 10/04 14:46就2.公序良俗足以判定~1是脫褲子放屁ㄅ

www123442 10/04 15:59不給房就告有漏洞 要改成給房就不告?

starwillow 10/04 16:29現在知道八卦很多低端台男了吧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