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52歲國中老師多次床戰15歲女學生!拿房子
※ 引述《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
: 2.記者署名:
: 黃佳琳
: 3.完整新聞標題:
: 52歲國中老師多次床戰15歲女學生!拿房子求妻別檢舉 下場出爐
: 4.完整新聞內文:
: 任職某國中的黃姓老師,關心班上女學生升學壓力太大,竟關心到床上,師生秘密交往後
: ,黃姓老師擔心被學校發現丟工作,竟以房子作為籌碼,拜託妻子不要向學校告狀,但學
: 校最後仍發現此事將黃師免職,黃師還吃上性侵未成年少女官司,黃師不滿認為妻子違反
: 「不檢舉」約定,提告要求返還房子,但法官認為黃妻只提出「給房,否則檢舉」的條件
: ,並未承諾不檢舉,因此判黃師敗訴。
: 判決指出,2021年10月,就讀高市某國中三年級的少女小美(化名)因升學壓力大,情緒
: 低落,52歲的黃姓老師發現後關心,小美對黃師產生愛慕之情,黃師也沒管好自己的褲檔
: ,利用放學後送小美去補習班前的空檔時間,長達7個多月與小美發生多次性行為。
: 小美升上高中後,持續與黃師交往,2022年12月,黃師生日時,小美主動找上師母,向她
: 告知自己跟黃師交往;黃妻看著小美拿出兩人的對話紀錄,發現黃師曾允諾要跟小美一起
: 住,黃妻擔心自己跟小孩未來生活沒保障,於是主動攤牌,要求黃師把名下房子給她,否
: 則將向學校檢舉師生戀。
: 黃師擔心丟工作,同意把房子轉移至妻子名下,但房子過戶後,學校還是發現師生戀,經
: 校方調查後,除將黃師免職,並報警偵辦(黃師與小美發生性行為部分仍在法院審理);
: 黃妻另出手,認為黃師和小美交往侵害配偶權,雙方調解時,黃師同意賠償400萬元,雙
: 方就此和解。
: 黃妻錢和房子到手後提出離婚,引來黃師不滿認為,自己已把錢和房子都給妻子,但竟落
: 得人財兩空還丟了工作,他認為妻子違反兩人約定「說好不去檢舉」,因此提告要求妻子
: 返還房子;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根據黃師與妻子的對話紀錄,發現黃妻僅要
: 求黃師移轉房子所有權,否則將針對師生戀交往提出舉發,並沒有承諾「不得向黃師任職
: 單位提出檢舉」的解除贈與條件,因此駁回黃師之訴,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00155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
,?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GPT的判斷
這個判決邏輯是正確的,法官的法律推理也相當嚴謹。
我們可以從「贈與契約」和「不檢舉約定」兩個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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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是「贈與是否附條件」
黃師主張:
> 「我把房子過給老婆,是因為她答應不檢舉我;她後來檢舉,所以要把房子還我。」
也就是說,他認為這是一個「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若妻子檢舉,贈與失效)。
但法院認為:
> 妻子只說「你不給我房,我就去檢舉」,並沒有說「我拿到房就不檢舉」。
所以——
這個贈與行為的「條件」從法律構成上 並不存在。
既然沒有附條件,那就是單純贈與,黃師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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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邏輯沒有問題,反而是黃師的邏輯錯
黃師的邏輯是:
> 妻子拿房子 → 應該履行不檢舉的承諾。
但這邏輯錯在兩點:
1. 沒有明確的「雙方合意」證據
法律上要構成「條件贈與」,要有雙方明確約定。
根據對話紀錄,妻子只是提出威脅(「不給我房,我就告」),這是一種壓力下的單向行為,不是雙方同意的條件。
2. 該「不檢舉」條件本身違反公序良俗
即使真的有約定,這個條件在法律上也無效。
因為「不檢舉老師性侵未成年學生」違反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民法第72條)。
也就是說,就算黃妻有答應不檢舉,這個承諾也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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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單講:
問題 法官怎麼看 評價
贈與有無附條件? 沒有,對話紀錄僅顯示「威脅檢舉」而非「承諾不檢舉」。 法官判斷
正確。
若真有「不檢舉」約定有效嗎? 無效,違反公序良俗(掩蓋性侵行為)。 法官不必採信
此主張。
黃師能否要回房子? 不能,贈與已生效且無附條件。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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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法官判決合乎法律邏輯,也符合社會正義。
黃師的主張不僅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在道德層面更顯荒謬——他要求法律保護一個掩蓋犯罪的「私下交易」,
這樣的要求在任何法治國家都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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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正解
這篇才正解,上篇還有人幫這狼師護航
不給我房,我就告→你沒告,才給房r
就2.公序良俗足以判定~1是脫褲子放屁ㄅ
不給房就告有漏洞 要改成給房就不告?
現在知道八卦很多低端台男了吧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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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求助] 小孩的扶養費林北律師啦 你自己承諾要給的就要做到丫 如果我是你腦婆的律師,我告你的時候根本不會跟你扯什麼扶養費讓你殺價 我只會跟法官說這是你們兩方口頭離婚協議或債務拘束契約的一部分,性質跟法定扶養費 不同28
Re: [新聞] 64折租社宅、不付租還鬧事 住都中心建議各位房東不用在那邊想東想西了,別國我是沒研究, 但臺灣的法律就是比較偏向保護承租人,我們先不要思考 法律問題,從更簡單的角度推論好了,房東這個職業也不 是很稀有,全臺灣有成千上萬個房東,包含政府本身也是 房東,如果能夠從契約規避法律的強制規定,那還有需要![Re: [新聞] 64折租社宅、不付租還鬧事 住都中心 Re: [新聞] 64折租社宅、不付租還鬧事 住都中心](https://i.imgur.com/9ianXXXb.jpg)
Re: [問卦] 為何多數人都在罵法官恐龍,而不是立委?法官的邏輯跟一般人是不一樣的 他們喜歡 先射箭 再畫靶,自由心證無敵,什麼證據都不需要。 我覺得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毫無證據辦案的邏輯 比如說 館長被開三槍![Re: [問卦] 為何多數人都在罵法官恐龍,而不是立委? Re: [問卦] 為何多數人都在罵法官恐龍,而不是立委?](https://i.imgur.com/tt6CiQD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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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09原住民五等法學大意選擇第32題32.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約定若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 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 若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但亦不得 再繼續使用該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B)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Re: [新聞] 交往大方送電器「分手全討回」女兒怒噴:是說這也沒啥好困難的吧,基本的就先看契約有無成立,贈與契約本身就不要式不要物的契 約,意思表示合致就生效。看新聞第一次女方雖然不同意,所以男方要約失效,不過看來第 二次應該是因為太香了,所以妥協了 然後再看484附條件、附負擔類型的贈與,條件有無成就或女方有無履行負擔,或有沒有滿 足其他可以撤銷或拒絕履行贈與契約的條件就醬子而已,都有基本答案就沒啥好討論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