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右昌:國民黨假連署涉組織犯罪 孫中山
※ 引述《jojoway (凝淵)》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電
: 2.記者署名:
: 蔡晉宇
: 3.完整新聞標題:
: 林右昌:國民黨假連署涉組織犯罪 孫中山在世會氣到說不出話
: 4.完整新聞內文:
: 罷免連署議題延燒,民進黨秘書長林右昌今天表示,孫中山早在1924年4月26日,民權主: 義第六講就講過何謂罷免權,但國民黨不去思考問題的本源,竟然找了一堆假公民、真黨: 工,使出假連署、真抄名冊的奧步,如果孫中山還在世,都會氣到話都說不出來。
: 林右昌指出,國民黨史未來將會記載,國民黨在朱立倫擔任黨主席時,附和中共謀台,縱: 容毀憲亂政,用作弊反民主,推青年當人頭,是一個背棄孫中山,踐踏三民主義,毀壞五: 權憲法的黨主席。
: arrow_forward_ios前往頁面
: 林右昌說,歷史性總是驚人的巧合與諷刺,朱立倫與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似乎奉行: 毛澤東的論點:天下大亂,情勢大好。兩人用盡手段,要把台灣搞亂搞砸,讓民進黨政府: 無法穩定施政,如此國民黨的朱傅體制才有機會,共產黨才有機會。
: 林右昌表示,朱立倫近來大肆批評罷免團體是惡罷,這是公開侵犯汙衊公民的行為,罷免: 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力,自2017年修法以來,成案並投票的罷免案總計有27件,成功: 罷免的有7件,從市長、立委、議員到、村里長,不分國民兩黨還是無黨籍都有,國民黨: 也曾運用此一權利進行罷免並且成功,現在卻因害怕被罷免,昨是今非批評罷免權,散播: 謠言鼓動群眾,反民主莫過於此。
: 林右昌指出,孫中山說過,「關於民權的方法,世界上有了一些什麼最新式的發明呢?第: 一個是選舉權…在政治之中是不是夠用呢?專行這一個民權,好比是最初次的舊機器,只: 有把機器推到前進的力,沒有拉回來的力。現在新式的方法除了選舉權之外,第二個就是: 罷免權。人民有了這個權,便有拉回來的力,這好比是新式的機器,一推一拉,都可以由: 機器的自動。」
: 林右昌說,孫中山當年的概念很清楚,罷免權是民主的煞車機制,當民主失控,罷免權就: 該介入,而介入的主體是人民,不是國民黨的名冊。如今罷免案的遍地野火起源於傅崐萁: 到中國返台之後,推動的一系列擴權濫權毀憲的一個法案,造成台灣人民對於民主失控的: 憤怒與不安,面對罷免的風潮,最好的降溫手段就是藍、白在立院回歸正常立法、合理監: 督。
: 林右昌表示,當死亡連署的比例高到不合常理時,表示這些連署提案的合法性與有效性是: 有問題的,也間接證實社會上對國民黨抄名冊的懷疑。在國民黨部被搜,是因為國民黨違: 法作弊抄名冊假連署,這涉及系統性的組織犯罪行為。國民黨作弊被抓到,居然還怪老師: 抓作弊,朱立倫不只應向全民道歉,更應該負起政治責任。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124323/8705385
: 6.備註:
: 林右昌是不是腦殘 他歷史老師是不是教體育的 還有歷史劇沒看過嗎
: 孫中山 對大清而言 就是組織犯罪
: 然後就算民國成立 對袁世凱 和北洋那些的 孫中山也是組織犯罪好嗎...
: 綠綠是不是腦殘了阿
: 然後更別提 林右昌那個基隆的弊案阿
: 笑死
先不論林右昌之流對歷史一竅不通,我就依法論法。
要說組織犯罪就要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怎麼定義組織犯罪,其定義在第二條第一項: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1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
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
此定義是說滿足其中之一就是犯罪組織。
那我們就檢查國民黨的死人聯署是不是滿足犯罪組織的定義。
國民黨有用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嗎?
他們都是自己撩下去了,哪來用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等手段使他人簽屬死人聯署。 所以這項不符合。
接下來,死人聯署是偽造私文書,
不管是刑法第210條還是新訂的選罷法第98-2條,最重刑期未超過五年,
也不符合犯罪組織中定義的第二種形況。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0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選罷法第98-2條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所以,死人聯署根本不滿足犯罪組織的定義,林右昌在講屁呀!
且要說組織犯罪,我覺得下面所舉案例才需要查:
花蓮罷免傅崐萁有幾千份聯署書號稱格式錯誤。
不好意思,連署書的製作權人是中選會,所以沒有格式錯誤這種情況發生。
格式會錯誤就是偽造聯署書。然而聯署書屬於公文書,所以偽造聯署書是偽造公文書, 罰則訂在刑法第211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1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公文書最重刑期是7年,滿足犯罪組織定義中的第二種情況。
並且花蓮罷免傅崑萁的團體絕不只一個人。
依法論法,這個才比較符合犯罪組織的要件。
不過打這麼多塔綠斑哥布林青瞑鳥蟾蜍不會看,因為對牠們來說:
讀書是犯法,綠共的所有一切才是真理。
--
這黨很可怕和共產一樣蝦定罪名
花蓮檢都在睡
青鳥黑熊等動物團體應該就適用了
綠蟾蜍:黨說的就是法綠,懂嗎?
起訴用的法條也是檢察官權限,想押就押
法律不是法綠,你看錯版本了
現在還會搭配媒體+名嘴帶風向 怎麼輸
那又怎樣. 檢犬法官說的算
爆
Re: [問卦] 新北停班停課了?!一、偽造、變造本總處網頁發布不實訊息者,可能涉嫌觸犯以下刑責,請勿以身試法: (一)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 [問卦] 新北停班停課了?! Re: [問卦] 新北停班停課了?!](https://i.imgur.com/GAfdYNEb.jpg)
40
Re: [新聞] 吳欣岱點名嗆「成吉思汗不就是幫派」吳欣岱醫師根本完全搞錯,告輸賠錢的機率非常大 首先,吳醫師完全搞錯黑道的定義,根據中華民國《組織犯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關於組織 犯罪的定義: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17
[問卦] 台灣人可以團結起來整治黑道嗎?打給後 各位有槍啊晚安 如題,最近黑道新聞事件層出不窮,讓人感覺到治安敗壞 但是每當討論到底誰要來負責的時候,總是你推我擠,別人負責 幹你老師,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就不能團結一心一起整治黑道嗎? 每次都推來推去最後沒人負責黑道還是層出不窮,馬der,看了很厭煩7
[問卦] 針對大型組織犯罪的掃蕩專案呢?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定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 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7
[討論] 黑道最近因為黃國昌在館長節目爆民進黨黑道料搭上立委補選於是大家又討論起黑道染指政黨 問題。看了一下,發現基本是各說各話,很多爭吵甚至根本毫無交集。 究其根本,我以為在於對「黑道」定義各自不同。不考慮那些有意混為一談打迷糊仗的人 的話,大部分人說「黑道」時,想指稱的應該是「犯罪組織」。因此做為一個認真魔人, 我查閱了《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討論] 黑道 [討論] 黑道](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5
Re: [新聞] 快訊/郭彥均揭「很多孩子走了」 刑事局多少人才算是眾人不是主觀定義好嗎。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 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 《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6
Re: [討論] 風傳媒說拆梁第二階段被退件欸 不是 後來被抓到一堆連署書 都是同一個人簽的… 這樣就只是退件而已喔?? 就這樣當作什麼事都沒有??2
Re: [問題] 公司做假帳是常態嗎?作假帳未必是常態 但偽造文書卻幾乎是國民罪 我也是最近才知道,其實大家離犯罪很近,甚至可能大家都曾犯罪過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
Re: [新聞] 詐團主嫌南韓、大陸無期徒刑 台灣《組織組織犯罪組織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恐嚇中國準備打過來,不會實現的政策,騙取選民選票,這樣子算不算詐欺?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