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做假帳是常態嗎?
作假帳未必是常態
但偽造文書卻幾乎是國民罪
我也是最近才知道,其實大家離犯罪很近,甚至可能大家都曾犯罪過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8 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9 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你各位學生時期有沒有偷簽聯絡簿或是成績單、考卷之類?
有的話,恭喜你,你犯罪了
以前有沒有幫人簽到、點名過?
有的話,恭喜你,犯罪了
男生當兵的時候寫檢查表都全勾作假,那個也犯罪了
你各位出社會在公司工作,處理某些文書、文件時,有沒有偷懶亂填過?
如果有,那恭喜你,你也犯罪了
以上兩個都是犯了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
作假帳的多不多不知道
但偽造文書一系列罪名,全台灣大概99%的人都曾經做過
只不過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犯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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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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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簽聯絡簿是犯罪... 那沒簽聯絡簿呢?
沒簽就只是會被老師罵而已啊
偷簽連絡簿,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男生當過兵的,都做過假資料
不簽聯絡簿也太噁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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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節稅手段之一又常見的就是人事薪資低報 然後用獎金加上去,讓我們以為薪資跟談妥的一樣,但實際上繳的勞健保級距是最低薪 還有其他像是採買統編的手法 阿不過我們本來就是不守法風氣盛行的國家 連最基本的紅線不停車都不理了4
補充一下,若要作假帳,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的方向是相反的, 非公開發行公司著眼的是稅務,所以作帳要往虧損的方向作, 而公開發行公司著眼的是股價,所以要往獲利的方向去作, 過去新聞出現過的地雷股,很多就是左手賣右手,互相虛增營收, 認列帳上資產,但是或許因為是假的,所以收不到錢,1
所謂公司作假帳是常態,就好像所謂的不上酒家就不是男人一樣, 或者某人犯了錯,就說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一樣,根本就是開地圖炮, 把大家一起拖下水,減輕自己的罪惡感而已,大家都這樣就不感覺犯罪了。 理論上人事薪資低報並不能節稅,頂多減少勞建保與勞退金額, 少報的仍要用獎金的名義申報,一樣要報稅,2
: : 補充一下,若要作假帳,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的方向是相反的, : 非公開發行公司著眼的是稅務,所以作帳要往虧損的方向作, 美國基本上也是這樣幹的,但後遺症比台灣慘很多。 一是以後要跟銀行借錢,會困難重重,因為銀行看你往年的稅單沒賺錢的,8
首Po今天突然聽到 公司做假帳是常態 我很疑惑 因為我待過的公司從來沒有這個問題 大概都操到每個人都沒發現有什麼問題就走了 所以公司做假帳是常態嗎? 每個公司不只是違反行政法還是有刑責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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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問合約內容不實 應如何處理家母近日去某電信加盟門市辦理攜碼攜入, 已告知該店長,訴求為4g吃到飽不降速, 當日簽完合約(每月499),回家使用後發現有每月20gb的流量限制,超過後被限速。 才發現合約內容與簽約當日要求不符。 後來家母回到該店,5
Re: [新聞] 廢電線險遭滅證 高虹安:不排除大面積開挖推 abaddon: 一堆幫兇開民主倒退車,無罪推定都不知道,該用什麼標準 01/08 10:52 → abaddon: 去檢驗球場不是看市長心情耶,他媽的,我猛挖總是會挑到 01/08 10:52 → abaddon: 毛病吧,但就不符合SOP,現在高就是民氣可用,不管制度 01/08 10:52 → abaddon: ,這對民主是種傷害,只會製造對立仇恨。 01/08 10:52 → abaddon: 我講的是程序正義問題 01/08 11:445
Re: [問卦] 如果余正煌出來承認抄襲,PTT會暴動嗎他不敢啦 他要是承認是他抄的 就觸犯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6
[閒聊] 兩大品牌精彩又離譜的官司由於查到的被告沒有被馬賽克名字 個資考量貼上來的刪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5
Re: [問卦] 「CDC-1922防疫達人」是公家還民間單位?阿中都說是外包的了 你還想怎樣 官網的資訊就不能錯嗎 欸拜託 今天被誤導的不是你民眾 而是刊載這資訊到官方網頁的公務員 法條幫你查好了啦 刑法158條1
Re: [閒聊] 悲報,交通部正式發函安全帽外掛設備逾5m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裡面的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來裁罰明明有戴安全帽, 卻在帽子上加裝3C產品 是意圖讓公務員登載不實嗎?X
Re: [新聞] 論文門最新進展!倫敦政經學院「否認持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新聞] 蘇貞昌真的累了 今再口誤把顧疫情說成顧逐字稿還可以這樣指鹿為馬啊 公務人員刊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好像真的可以...2
Re: [心得] 妙妙檢方記者會指出妙妙所犯法條 錄音金流都被掌握了 要換邊喊不要換了嗎 ~ 貪汙治罪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1
[請益] 105刑法一試請教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乃處罰「有形偽造」,亦即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至於文書 內容是否真實,並非所問 (B) 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乃處罰「無形偽造」,亦即所登載之內容不實,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 (C) 畢業證書遺失,自行偽造一張畢業證書,只要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證書一模一樣,並不成立犯罪 (D) 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成立本罪。如果公務 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