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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委批民進黨擋虐童死刑 沈伯洋還擊了「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藍委批民進黨擋虐童死刑 沈伯洋還擊了「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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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伯洋今天下午則在臉書發文指出,《刑法》286條的虐待兒童致死是指「過失致死」,: 也就是「不小心讓被害人死亡」,如果是直接故意殺人,應該是271條的殺人罪,而殺人: 罪有死刑。他表示,藍白佔國會多數,要通過什麼根本擋不下來,在黨團協商時說明了: 286條與271條的差異,所以在場委員都接受,而286條在過去4屆已經修法加重3次了。
那個puma自己不是教刑法的嗎 怎麼講這個問題那麼外行阿

基本上286條跟277條一樣 虐童致死 跟 傷害致死 都是加重結果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86

vs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77

差別只是在虐童致死的最低刑期從十年以上起算 一般傷害致死是七年以上

國民黨的修法是要把 虐童致死的最高刑度可以判到死刑

這個在法律上沒有問題 沈的想法是 這樣修法286的刑度就跟271的刑度一樣了

所以他覺得國民黨立委是法盲

但沈沒有思考到的問題 就是 目前民意就是要把"虐童"行為比照"殺人"處理

誰管你是不是故意想讓兒童死亡 光虐童這個行為的罪行跟殺人一樣

沈覺得 虐童玩到不小心死掉 跟 虐童虐到故意讓他死 應該最高刑度不同

但民意就是痛恨你虐童行為 而是不是故意讓小孩死亡

所以才出現沈被說 虐童不一定造成傷害 其實應該說是不一定會有死亡結果啦

我只能說 民進黨真的是一個很討厭死刑的政黨吧 聽到可以判死刑的犯罪要增加就跳腳

難怪這種垃圾政黨會支持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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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8.121.21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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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da54020 03/21 10:04間諜你期待什麼

我覺得光支持廢死這種行為 就已經很人渣了

olaqe 03/21 10:04人家支持廢死啊 但反廢死的所謂多數都很軟

olaqe 03/21 10:05軟到無法在這個議題上抗爭 那就安心吞下去

spzper 03/21 10:05裝死阿

gogobar 03/21 10:06他的學歷都是CIA給的,不意外

olaqe 03/21 10:06但改嚴也沒用 改嚴而輕判 根本笑死人

現在有國民法官 所以對法官來講比較麻煩 但確實最高死刑 目前被大法官解釋的緊箍咒 一般法院審判長就直接侷限國民法官可以裁量死刑的權力

A80211ab 03/21 10:07不要跟垃圾講道理 他毫無人性

peterwu4 03/21 10:07「虐童『玩到』不小心死掉」它原話真的

peterwu4 03/21 10:07是這樣講的嗎? 它X的變態…

邏輯上是這樣 你會虐童就是這玩這小孩啊 玩過頭不小心弄死 沈認為這種只是過失致死 所以他的講法 那是不小心死的是過失 殺人的話當然是故意讓他死

olaqe 03/21 10:08只有虐待故意 沒有 殺人故意 真是好棒棒

peterwu4 03/21 10:08這個爛貨該不會是為自己辯護吧?

※ 編輯: deann (220.128.121.214 臺灣), 03/21/2025 10:09:58

spzper 03/21 10:09現在台灣犯重刑,都輕判,最爽還可以假釋

sexygnome 03/21 10:16就像221跟222,客體是未成年人罰重一

sexygnome 03/21 10:16點我覺得根本沒問題啊。

BingLing 03/21 10:16殺人最重死刑結果 有多少死刑定讞

BingLing 03/21 10:17把最重死刑講成唯一死刑然後護航鬼

BingLing 03/21 10:17

WilliamWill 03/21 10:18感謝白話分析

billy4305 03/21 12:33因為你根本沒有理解沈在討論的是什麼問

billy4305 03/21 12:33題 才會覺得奇怪 簡而言之國民黨修法時

billy4305 03/21 12:33用詞不精確 導致刑法修法會衍生出其他

billy4305 03/21 12:33問題 而沈點出其中一個問題是刑法中的2

billy4305 03/21 12:3386凌虐跟277傷害的定義不同 所以凌虐不

billy4305 03/21 12:33一定造成傷害 應當修正其問題 然後中時

billy4305 03/21 12:34直接斷章取義 帶風向來抹黑沈 藍委也根

billy4305 03/21 12:34本沒有要討論這種法律細節 直接虐童唯

billy4305 03/21 12:34一死刑來謀取政治利益 問題是修法這種

billy4305 03/21 12:34事是牽一髮而動全身 現在不修正 等以後

billy4305 03/21 12:34出問題再來修一次嗎?那為什麼不一次修

billy4305 03/21 12:34到位?立委薪水這麼好領?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0

人家是在討論凌虐致死 至於凌虐的定義早就以前相關罪責立法理由就有寫 沈自己是沒在研究喔 笑死 "凌虐不一定造成傷害" 不一定是肉體傷害 精神傷害也算好嗎 一、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百八十六條均 有以凌虐作構成要件之規範,依社會通念,

凌虐係指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 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 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

二、參酌德國刑法有關凌虐之相類立法例第 225 條凌虐受照顧之人罪、第 343 條 強脅取供罪、第 177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

有關凌虐之文字包括有:qualen 即 長期持續或重複地施加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以及 miBhandeln 即不計時間長短 或持續,對他人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

三、是以,倘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或以強暴、脅迫以外,

其他違反人道 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之 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 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

。前述所謂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係獨立之行為 態樣。爰增訂第七項。

※ 編輯: deann (220.128.121.214 臺灣), 03/21/2025 13:53:58

deathblake 03/21 14:49精闢.推

cipc444 03/21 23:04替你的刑法老師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