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
※ 引述《botnet (反甲連-宣傳長)》之銘言:
: 自由
: 記者洪定宏
: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法官讀書讀到哪裡去了
: 高雄市師鐸獎退休女老師命案,兇嫌劉志明被依強盜殺人罪,接連5度判處死刑,高等法院
: 高雄分院今上午更4審宣判,認為劉嫌並未搶奪被害人現金,並有更生改善可能性,因此改
: 判無期徒刑。
: 死者丈夫得知後,接受媒體電話採訪,怒斥「很糟糕的判決」;他強調,原本對司法還存有
: 最後一道依靠,沒想到現在都靠不住了,因為法院只著重兇嫌是否搶2000元,且認定非計劃
: 性殺人、搶劫未遂,完全忽略他寫的「補述書」,還要求家屬證明被搶2000元,不知道法官
: 讀書讀到哪裡去了。
今天中午到辦公室樓下買個Subway當午餐,午後的陽光,啃著三明治看著PTT的新聞
血壓都上來了,趕快嗑一顆降血壓的藥。
這麼事實明確泯滅人性的案件,台灣的法官都可以找各種藉口脫罪。
十多年前當我還是青澀的大學生的時候,法律系的教授就提到過,
有許多的最高法院的法官沒有gut 不斷的將死刑用各種理由發回重審,就是不自行逕為判決。
法官是多麼令法律系學生景仰的職業,理應公正執法辦事。
台灣的最高法院有相當部分的法官跟本就是偽善跟蠹蟲。
如果不敢依法判決死刑,就自請調職算了。不願意殺生判決,不停地發回重審。
拿著虛無飄渺的兩公約來欺世盜名。人不能盡己所能根本就是妥妥的蠹蟲與碩鼠。
多年來,許許多多沒能抵住最高法院壓力的其他法官也不是什麼好東西,
寫的判決書良心不會痛嗎。
我呸 台灣這該死的司法不公,還好我沒去考律師司法官。
還有這些通過兩公約實行法 不要臉的立委
仔細讀讀這司法院的聲明稿,是欠人砸雞蛋不成,這理由也敢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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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84389-303fd-1.html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號被告劉志明強盜殺人案件新聞稿
貳、犯罪事實摘要
…………..
欲進入其停放於該處之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駕駛座開車之際,突萌以所攜帶之鐵鎚敲昏A女而強取乙車代步之犯意,趨前持鐵鎚敲擊A女左側頭部1次,使A女癱倒於乙車右前座而失去抗拒能力,劉志明隨即坐入乙車駕駛座並關上車門,為防免強盜乙車受阻,再萌殺人之確定故意,見A女似有甦醒跡象,旋以鐵鎚重擊A女頭部,並將A女移至後座,續以鐵鎚重擊A女頭部多次,合計以鐵鎚重擊A女頭部14次;又以插在電門之鑰匙發動乙車企圖駕車離去,惟因該車排檔裝有暗鎖而無法駛離,劉志明為此擬詢問A女,適見A女之皮包,遂取之而翻搜(無證據證明有取得現金),嗣將A女藏在乙車右後座前方踏板上,反鎖於車內後,騎乘甲車離去(劉志明另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部分,業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A女終因頭部頂骨及額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並大量出血,於同日19時55分許經警敲破車窗發覺前,即已不幸死亡等情。
………..
肆、撤銷改判之原因
一、被告未明確坦言具有殺害被害人之直接故意,原審誤認被告在著手實施強盜犯行之第1次敲擊被害人頭部時,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確定故意,尚有違誤。
二、原審認被告有取走並花用被害人皮包內之2,000餘元,惟此部分僅有被告之單一自白,尚乏其他積極證據予以補強,此部分事實認定略有疏略。
三、我國於98年4月22日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
………………..
伍、本院自為判決之量刑理由
審酌被告在已有甲車(機車)代步之情況下,為圖找尋程○○得以稍微便利、輕鬆,即萌
生強盜汽車之意,隨機選擇被害人後以鐵鎚敲擊其頭部,及見被害人似有甦醒跡象,進而起意殺害被害人,以持續對頭部重擊13次之手法殺害之,且於離去時反鎖車門,防阻外界救援,被告所為無比自私,手段惡劣,對被害人造成永遠無法回復之損害,及使被害人家屬受有家庭破碎,天人永隔之傷痛,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犯罪情狀極為嚴重。然被告所犯之強盜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死刑並非唯一選項,又被告本案強盜殺人犯行係隨機、偶發性為之,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經本院前審送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認如被告之保護因子增加,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及本院送屏安醫院進行量刑前評估調查,認自醫療角度而言,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是本件不能科處死刑,其罪責上限須向下調整為無期徒刑,兼以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獄等一切情狀,爰將原判決撤銷,判處被告無期徒刑,併褫奪公權終身。
陸、本案得上訴。
柒、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李璧君、陪席法官李東柏、受命法官鍾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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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夾夾蟹伸出大螯往庭輝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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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還找很白爛的理由減刑 直接當人北七
強盜殺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啦,沒事兒
好了啦 看不慣應該是挖墳當法官改善
好笑的是殺到法律人他們就突然敢判了
強姦凌虐殺人焚屍都沒判死了,沒事兒
台灣殺人前,先問對方有沒有黨證
再問是不是法律人,別碰這二個
就不會死刑
家屬應該會認為這是"情節最重大之罪"
高雄沒有殺人犯 只有迷途的羔羊
當然要發回重審阿 兩千多塊到底是幾張鈔
票幾顆銅板要好好釐清
照這邏輯,真的不懂為何鄭捷會光速判死
阿....怎麼會
一些偽善 以為不死刑可以累積功德
真是有夠噁心
審判長李璧君、陪席法官李東柏、哼哼
法官只是在上班 上班的心態怎麼可能公正
真的!血壓都高起來了!(純噓判決)
這篇說得很好
強姦後虐殺 預謀跟隨機都一樣罪惡!!!
只有那些垃圾法官才會裝傻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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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嫌劉志明說不定假釋後還是未來司改委員呢! 今天會讓法官不敢判死刑 ,治安敗壞民刑事案件爆增法官過勞就是蔡英文、許宗力搞出來的 蔡英文2022/09/03出席「第七屆總統與高中生面對面論壇」,被學生問及死刑存廢問題時表 示,![Re: [新聞]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 Re: [新聞]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5/07/4664950_1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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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改變上層冥頑不靈的想法,只有發動群眾運動包圍司法院與大法官。 鬧到變成政治危機,執政者就會改變,說穿了就是高層不把庶民當作有力人物。 如果今天是張忠謀或賴清德的太太被這樣殘忍殺害,有可能會是這種結果嗎? 如果是有力人士的太太被殺害,兇嫌早就會被處決了。 為什麼?因為高層認為兇嫌這樣已經影響國家安全了,而庶民的死是不影響國安的。3
確實是這樣 還記得阿肥海外有個強者朋友 老婆小孩不幸被無良兇手殺害 結果檢察官跟法官在搞毛 沒有直接死刑而是輕放兇手 於是強者朋友氣了十年 就自己想辦法幹掉兇手 甚至在牢裡照樣連放水的法官都殺 台灣司法再這樣爛聖母 可能也會有人要想不開 唉唉![Re: [新聞]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 Re: [新聞]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https://i.imgur.com/PlqCVIyb.jpeg)
等? : : 高雄分院今上午更4審宣判,認為劉嫌並未搶奪被害人現金,並有更生改善可能性, 因? : : 判無期徒刑。 : 這個要改變上層冥頑不靈的想法,只有發動群眾運動包圍司法院與大法官。4
你不要侮蔑有良心的法官 這案子可是有四次判死 在台灣司法界 你要判死是要有很大的決心的 因為一定會被高院最高院退件爆
來來來,冤有頭債有主,敢撤銷人家死刑判決就要出來面對 不要你最高法院一直亂搞 搞得全臺灣下級審法官被罵恐龍 這件怎麼想都不知道該如何不判死刑的案件 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第二審判死刑![Re: [新聞]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 Re: [新聞] 鐵鎚打死師鐸獎女師改判免死 死者夫怒斥](https://tn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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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殺人犯 怎麼沒有一個殺人犯跑去殺法官或律師的呢? 感覺這個判決一定很有趣 地方的法官被殺掉 然後最高院判免死3
我朋友是受害者家屬 他們一家三口為此痛苦多年 不能理解司法 她妹妹遠走加拿大為忘記這一切 他自己每隔幾年要被法院再這樣反覆折磨數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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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家/狠心殺女師...惡煞更四審逆轉逃死司法院-各地法院新聞稿 肆、撤銷改判之原因 一、被告未明確坦言具有殺害被害人之直接故意,原審誤認被告在著手實施強盜犯行之第 1次敲擊被害人頭部時,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確定故意,尚有違誤。![Re: [新聞] 獨家/狠心殺女師...惡煞更四審逆轉逃死 Re: [新聞] 獨家/狠心殺女師...惡煞更四審逆轉逃死](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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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縱火燒死一家6口判免死 檢察總長不服!提非常上訴遭駁三、本院從湯景華犯罪情節事項與個人屬性事項翔實審酌後,認: (1)湯景華僅因為小小糾紛,就心生忿恨而計劃放火燒機車報復,並預見將可能導致住宅燒 燬、住戶死亡的嚴重後果,也不違背其本意,仍用汽油、報紙助燃縱火,終致延燒本案住宅 及燒死住戶的結果。湯景華的動機、目的自私,手段惡劣,且輕視他人居住安寧及生命法益4
Re: [新聞] 快訊/擄殺馬國女大生!狠嫌梁育誌二審看了一下判決書 先就前端的部分來說,承認的是「強制性交未遂罪」、「遺棄屍體罪」和「強盜罪」,但 對「強制性交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矢口否認 實在是難以理解,這被告到底是在想著什麼?難道他預知不到被害人可能會因為窒息而死 亡的後果嗎?1
Re: [新聞] 長期照顧99歲失智父 貧病女5刀了結尋解判決全文: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