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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50.1%國人滿意蔡英文8年執政 民進黨感謝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50.1%國人滿意蔡英文8年執政 民進黨感謝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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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rds2012 (づ′・ω・)》之銘言:
: 對!
: 蔡英文三大優點
: 1.抗中保台
: 面對共匪,就是反對一國兩制
: 絕對不會卑躬屈膝
: 維護國家尊嚴
: 很棒!!!
: 2.男女平權與同志婚姻
: 保護台灣女性生命安全,促成兩性平權
: 因為以前台灣女性地位比較低,所以蔡英文致力提升女權
: 去年 metoo運動,成立民進黨 metoo信箱 保護女性安全
: 保護同志婚姻,同志婚姻合法
: 3.防疫超強
: 重用陳時中與王必勝
: 讓台灣 人人可以免費打三支以上疫苗
: 保護兩千三百萬人的性命
: 蔡英文這八年可說是一段傳說!
: 她的道德風範真是太高了!
: 非常棒!!!
: 所以滿意度很高

所以我黨已經開始幫大小姐鋪路,為她準備競選下一任總統造勢了?

畢竟我國憲法第四十七條只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那麼期間有其他人當過總統,就算之前當過總統的傢伙再出來當,也沒有連任。

一切合法! 一切合憲!

畢竟大小姐之前已經透過提名許宗力再任大法官成功而打下良好先例了。

不愧是大小姐! 深謀遠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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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再任」不等於「連任」許宗力:確信被提名並不違憲

石秀娟
2016年9月1日

https://tw.news.yahoo.com/%E5%A4%A7%E6%B3%95%E5%AE%98-%E5%86%8D%E4%BB%BB-%E4%B8%8D%E7%AD%89%E6%96%BC-%E9%80%A3%E4%BB%BB-%E8%A8%B1%E5%AE%97%E5%8A%9B-%E7%A2%BA%E4%BF%A1%E8%A2%AB%E6%8F%90%E5%90%8D%E4%B8%A6%E4%B8%8D%E9%81%95%E6%86%B2-060000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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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連任不行、再任可以嗎?
2016-09-01 11:27
吳景欽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學歷: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碩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現職: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監事。專長領域:刑事法、宗教團體法。[完整介紹]

https://www.peoplemedia.tw/news/19e5bcf7-d312-41dc-80ac-46e1ac601d6c#:~:text=%E7%B8%BD%E7%B5%B1%E5%BA%9C%E5%9B%9E%E6%87%89%EF%BC%8C%E6%86%B2%E6%B3%95%E5%83%85%E8%A8%80%E6%98%8E%E4%B8%8D%E5%BE%97%E3%80%8C%E9%80%A3%E4%BB%BB%E3%80%8D%EF%BC%8C%E8%80%8C%E6%9C%AA%E7%A6%81%E6%AD%A2%E3%80%8C%E5%86%8D%E4%BB%BB%E3%80%8D%EF%BC%8C%E6%95%85%E6%B2%92%E6%9C%89%E9%81%95%E6%86%B2%E3%80%82,%E6%83%9F%E5%A6%82%E6%AD%A4%E7%9A%84%E8%AA%AA%E6%B3%95%EF%BC%8C%E7%9C%9F%E7%84%A1%E5%95%8F%E9%A1%8C%E5%97%8E%EF%BC%9F%20%E7%82%BA%E4%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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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謝文定、林錦芳辭去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後,總統重新提名許宗力、蔡炯燉為正副院長人選,惟許宗力曾於2003至2011年擔任過大法官,致引發是否違反大法官不得連任之憲法爭議。總統府回應,憲法僅言明不得「連任」,而未禁止「再任」,故沒有違憲。惟如此的說法,真無問題嗎?

為了防止大法官求續任,致投執政者或有力政黨所好,故在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就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且不得連任,以保障其能獨立行使職權。

雖然,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並不受任期保障,但這只是針對院長、副院長一職不受保障,但針對其大法官本職來說,仍須同受八年任期不得連任的限制。

只是對於憲法增修條文所指的不得連任,是否包括任期屆滿後再任,似乎就會出現疑問。若與我國制度相仿的德國來比較,其憲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並非規定於憲法,而是在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 BVerfGG)第4條裡。根據此條文第1項,憲法法院法官任期十二年,但以六十八歲的退休年齡為界限,且依第2項,既不得繼續連任,亦不能於之後再任( Eine anschließende oder spätere Wiederwahl der
Richter ist ausgeschlossen)。故當初修憲,既然是以德國法為藍本,自應為相同解釋,而將之後再任的情形,包括在不得連任的範疇內。而且如果從台灣法律人才輩出,以及新血必須不斷更替的現實面來看,更應將不得連任及於再任之情況。

但總統府卻回應,修憲條文並未如德國法般,明文禁止再任,就應是修憲者的有意忽略, ^^^^^^^^^^^^^^^^^^^^^^^^^^^^^^^^^^^^^^^^^^^^^^^^^^^^^^^^^^^^^^^^^^^^^^^^^^^
並舉某位修憲國代的說法,以來支持此種法條解釋的正當化基礎。只是憲法條文,可否僅憑某位修憲者所言,甚或是總統府的恣意解讀,實有相當大的疑問,也讓人有因人設事之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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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ury 04/26 07:23???

amury 04/26 07:23你台灣人嗎? 總統任期6年?

你靠么啥? 憲法這麼寫,增修條文才改的。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六項︰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關鍵點在哪裡? 總統除了連任以外能不能「再任」

※ 編輯: saltlake (114.24.68.205 臺灣), 04/26/2024 07:43:26

lian5415 04/26 09:07也要看賴願不願意讓

sellgd 04/26 10:2150.1%是台南得票吧 造謠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