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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原來偵查不公開對象,不包含媒體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原來偵查不公開對象,不包含媒體作者
usvs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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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鏡週刊回覆,偵查不公開對象不包含媒體。
身為無法律基礎的我只好問ChatGPT

鏡週刊說偵查不公開的對象不包含媒體,台灣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確實存在,但對媒體是否適用,以及媒體在偵查期間的報導範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

1. 偵查不公開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

偵查不公開,除有必要公開者外,不得公開偵查中之案件內容。

這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偵查過程的公正性,避免洩露敏感資訊影響案件進展或當事人的權益。

2. 偵查不公開對象是否包含媒體?

法律中明確限制的是偵查機關和相關辦案人員(如檢察官、警方等),他們不得洩露偵查內容。但是對媒體並無明文禁止,只要媒體的資訊來源並非來自違法行為(例如:偵查人員洩密),媒體報導本身不構成違法。

3. 媒體的法律風險:

如果媒體的報導涉及以下情況,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違反《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若媒體取得偵查資訊的來源是偵查人員洩密,該洩密行為本身構成犯罪,但媒體不一定被追究責任。
妨害名譽或隱私:
若媒體在報導過程中公開未經證實的資訊,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或隱私被侵犯,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責任。

4. 實務運作:

在實務上,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對媒體並未有強制力,但媒體應遵守新聞倫理及法律界限,例如避免不實報導、過度渲染等。此外,檢調機關若認為媒體的報導干擾案件偵查,可採取法律行動。

結論是,媒體並未被法律直接納入偵查不公開的約束對象,但媒體仍需負責其報導內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結論:鏡週刊真的沒事喔,但有事的是洩漏資料給鏡週刊的人。
那會有人被抓出來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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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98.19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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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svs911 (123.110.98.199 臺灣), 12/28/2024 11:27:52

laptic 12/28 11:27分類的對象?

joejoe14758 12/28 11:28GPT

tspes40801 12/28 11:28不包含媒體養的檢察官阿

s71478555 12/28 11:29北檢洩密死不承認啊

dannyao 12/28 11:29確實不包含媒體阿 但是誰拿資料給媒體!

holsety 12/28 11:29打死不承認就沒事了吧?

james732 12/28 11:29先問chatgpt要怎麼正確分類好嗎

dannyao 12/28 11:30偵查不公開對象一直都是司法部門相關人員

cisyong 12/28 11:30北檢抄襲週刊瀆職或洩密,二選一吧

dannyao 12/28 11:31也不包含被告 一堆人被告了就說偵查不公

dannyao 12/28 11:31開根本亂用

cisyong 12/28 11:31抄襲週刊未進行偵查,也能加一筆瀆職。

jimhall 12/28 11:36大法官講的才算

ItsTimeToGo 12/28 11:45本來就只約束公務員

juncat 12/28 12:10其實最單純你把人傳來給他看一堆資料他跑

juncat 12/28 12:10出去講就公開了 偵查不公開基本就只是「我

juncat 12/28 12:10不想告訴你」的幹話 甚至拿來當作蓋牌不讓

juncat 12/28 12:10其他人調閱相關資料的藉口擋箭牌

JY1102 12/28 12:13媒體不受規範沒錯啊,問題是他的資料是誰

JY1102 12/28 12:13給的,呵呵,還一模一樣呢

JY1102 12/28 12:14連當事人都不在規範內了,是檢調才是偵查

JY1102 12/28 12:14不公開的對象

JY1102 12/28 12:14問題是都演給你看了,查無不法,呵呵結果

JY1102 12/28 12:14起訴書跟媒體報的一模一樣

Malphite 12/28 12:37但檢察官不是在鏡週刊任職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