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宣傳罰的比酒駕重 台灣是不是怪怪的
※ 引述《damien12343 (damien)》之銘言:
: 今天只要做某件言論自由的事情
: 就最高開罰兩百萬
: 殺人、酒駕、偷排污水
: 以上等等重大罪行都沒這麼重了
: 為什麼台灣的法如此奇異??
: 有八卦嗎
言論自由 我只看自由
https://i.imgur.com/vRkJvKt.jpg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1120072.aspx
李進勇指出,所有選舉集會造勢活動,必須在今天晚間10時前結束,而13日凌晨零時起,不能在通訊軟體LINE、臉書等社群媒體,或其他媒體為任何候選人助選,違反者,將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還會加重處罰,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宣導
2020年總統大選投票當日,有位陳姓男子在FB上貼了一張動漫角色圖片,上面還寫著兩個特別圈起來的數字,加上該貼文又附上了呼籲大家去投票的文字,被認為是暗示總統候選人與政黨票的號碼。
被警方逮到後陳男辯稱不知道投票日禁止助選,這也更進一步證明了這張圖有拉票的意圖。雖然台北市選委會認為這圖看起來有點似懂非懂,應該不需要開罰。但中選會討論後認為圖上的數字特別用圓圈標示,加上陳難的言論,有替特定候選人與政黨拉票的主觀意圖,決定裁處17萬罰鍰。
FB 報紙
動漫 頭版直接照片
附上了呼籲大家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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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81.39 (臺灣)
※ PTT 網址
推
三明治不意外!
推
黨報不受法律規範 懂?
推
我被影響了,等會要投下神聖的一票
→
阻撓到權貴的利益比什麼都嚴重
噓
我被影響了 執政黨要負責
推
酒駕可是台灣GDP怎麼可以重罰呢?
推
党媒不適用韭菜賤民的法律
→
又不是今年才這樣,別這麼雙標
X
[0113] 置底閒聊區-投票三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 -13日0時起,不得用任何方式為候選人或政黨拉票, 如有違反,將裁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包含:利用LINE、臉書、ptt等社群媒體平台貼文或傳送手機簡訊等方式, 表達含有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的相關影像、聲音或文字,![[0113] 置底閒聊區 [0113] 置底閒聊區](https://static-cdn.jtvnw.net/jtv_user_pictures/b3e715b3-b2da-4a88-98c7-8ff965d524bb-profile_image-300x300.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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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幹林娘 不能討論民調了========幫補一下 自1月3日零時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 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違反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罰鍰。3
[情報] 2024/01/13(六)選舉日注意事項@ 臺南市政府 官方LINE 0112台南報馬仔 「投票帶三寶 效率快又好」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13(六)08:00-16:00 舉行投票,請攜帶三寶 【國民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投下神聖一票,用選票為自己做主。![[情報] 2024/01/13(六)選舉日注意事項 [情報] 2024/01/13(六)選舉日注意事項](https://static.wealth.com.tw/0cba59076ed4646b51b29b265c420860602463e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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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投票日禁止競選或助選活動"是不是有漏洞為維護投票日之選舉秩序,確保選舉之公正、公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依上開規定,投開票當日,投票所內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行為,如有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重新張貼、懸掛或豎立標語、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應已構成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應由主任監察員通知監察小組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這條禁止的只有競選或助選活動 助選就是字面上的意思 而競選 我查的解釋是 "為某種特定目的,依法採取一連串有組織、有計畫的競爭行動,
[問卦] 投票當天可以戴髮飾嗎?選罷法說: 「為維護投票日之選舉秩序,確保選舉之公正、公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 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依上開規定,投開票當日,投票所內 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行為,如有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重新張貼、懸掛或豎立標語、 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應已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