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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台灣詐騙判這麼輕,為什麼不修法?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台灣詐騙判這麼輕,為什麼不修法?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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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saraki1976 (老月)》之銘言:
: ※ 引述《longyin (龍吟很難嗎?為什麼)》之銘言:
: 借標題一問
: 詐欺案有分級,普通、加重與準詐欺
: 其中普通詐欺罪,如果加上公眾媒體散布,還可能變成加重詐欺罪
: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5項,要件滿足且要件之間有貫穿的因果關係,就成立詐欺罪

: 行為人有主觀的不法意圖:意圖透過施詐,來謀取他人財物或獲得利益。
: 行為人有主觀的心態故意:知道自己施詐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又故意為之。
: 行為人傳遞不實資訊(詐術):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包含有告知義務卻不告知事實。: 被害人誤信不實資訊處分財產:被害人是基於加害人的詐術,而做了不當的財產處分。: 取得財產和損失財產間有關聯:加害者獲得不法財產或利益,與被害者損失財產有關。: 按照這個定義,
: 如果貿然修法,484很多政客搞個三隻小豬之類的活動又政策跳票,就算是詐欺?
: 如果智障送錢給政客,政客又跳票,就算是準詐欺?
你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因為詐欺罪是實務上被惡搞最嚴重的條文,
地檢署有時拿來放人, 有時拿來抓人,
律師拿來賺錢,
一般人拿來恐嚇 尋找消失的情人 討債 當發語詞

既然惡搞習慣了,實際上也就發明各式各樣的理由有罪或無罪,
不是還有個藝人詐賭鬧很大,後來還能無罪嗎呵呵~
所以你這個問題稱不上問題,
想要有罪,政客的政策跳票早就構成要件符合,
想無罪,理由可用:
1. A即非B邏輯法:以選舉或民主為目的,所以非不法所有之意圖
2. 一階段論裝死法:當事人沒有”犯意“。
3. 反面的反面文字玩弄法:尚難謂非不是一般的選舉手段。
4. 不解世事直接裝笨法:尚難謂一般選民會陷入錯誤。

所以你加重刑責並沒有用,
因為在源頭也就是解釋主觀客觀構成要件時,問題就解決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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