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
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爭執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我國不承認之國籍者是否亦有本法適用?
按本規定立法意旨為確保服中華民國公職之國民對國家之忠誠義務,爰規範兼具外國國籍之我國國民應放棄外國國籍始得任我國公職。既具我國承認之外國國籍者之國民應放棄外國國籍始得任我國公職,則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具我國不承認之對立叛亂政府僭立國號國籍之國民自亦應有本法適用,放棄叛亂政府國籍後始得任我國公職。
縱有論者認基於兩岸特殊情勢可由憲法推論我國不承認叛亂政府國籍,姑不論其推論是否有據,是否得由此徑認其非屬本法所稱外國籍,已存疑義。
除兩岸特殊局勢外,我國是否承認他國國籍尚涉及政治、外交、國際法等複雜因素並常有爭議,難以作為劃定本法適用範圍之依據。
基於前揭確保公職人員忠誠義務之意旨,本法所稱「外國」國籍應採「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解釋,即凡非中華民國之國籍者,即屬本法所稱之「外國國籍」。舉例而言,設若取得索馬利蘭共和國國籍之我國國民欲服我國公職,亦應有本法適用。
又查叛亂組織政府並非無放棄國籍之程序,且(我國)國家並無代理欲服公職之國民辦理放棄他國國籍之公法上義務,徐某稱「政府做不到別叫我去做」云云,自不足採。
末就要求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放棄該國籍始得任我國公職是否即為兩國論之主張?
我覺得可以想看看在主張中華民國收復中國最大力的兩蔣時期帶著叛亂政府國籍來服公職會發生什麼事,本案干兩國論屁事。
※ 引述《iincho (世界的盡頭)》之銘言:
: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 裁判字號:
: :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76 號判決
: : 裁判日期:
: :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 : 首先先說一下這是有個人在大陸地區有戶籍
: : 被廢止台灣地區戶籍不滿去告的,最後當然沒成功
: : 這裡面節錄
: : 護照之領取及戶籍之設定則代表國籍及身分關係之認同,且與前述公民權利義務之行使息
: : 息相關
: : 代表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兩岸戶籍即可視為國籍
: : 陸委會的要求根本蠻橫不合理
: 其實呢,我一直覺得民進黨這些人最大的問題不是執政能力,
: 而是連基本的法律都可以曲解,以陸配國籍身份的問題為例,
: 如果有稍微對於過去這段歷史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一點理解,
: 根本就不會說出陸配國籍身份要看國籍法.
: 移民署網站上有歷年的研究論文,國籍身份問題問移民署就對了是吧?
: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353/7362/?Page=2&PageSize=20
: "臺灣地區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居留法令之比較研究"
: 這篇文章就是在解釋陸配與一般外籍人士在法律上的差異,
: 第十頁很明確地告訴你兩者身份認證不是用同一款法律,
: 其中更明確寫到大陸地區的人民來台無放棄國籍之程序,
: 也告訴你原因-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 "大陸配偶設籍前除居住滿一定期間且無不予許可之情事外,依據兩岸人民關
: 係條例第2條對大陸地區人民之定義,即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因此無
: 放棄國籍之程序,僅須檢附喪失大陸戶籍之證明(實務上多以具結書代替,待核
: 准定居後3個月內補繳)即可。外籍配偶須先向戶政機關申請準歸化,之後向原
: 屬國辦理放棄國籍,取得喪失原國籍證明後,才可再向戶政機關辦理歸化國籍,
: 取得國籍後再續辦臺灣地區居留與定居手續。"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二條告訴你的是
: 第 2 條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我們不但不認為他們是外國人,而是直接認為他們本來就是中華民國國民,
: 只是因為治權無法到達管理,所以以戶籍定義其權利義務.
: 對面中國在邏輯上也認為台灣民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也是因為治權
: 無法到達所以凍結其權利義務,兩邊概念是一樣的.
: 如果中華民國認同對面國籍主張,理論上來說所有的台灣人
: 都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為對面認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 那台灣人選舉都要去對面拋棄中國國籍.
: 稍微了解當年立法精神應該就知道陸配身份不會是用國籍法處理,
: -> 這邊我修正一下,陸配的中華民國身份取得不是靠國籍法,
: 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賦予對面中國人為敵佔區的中華民國國民,
: 而我們不承認對面治權所以不承認中國國籍,所以沒有放棄問題.
: 那些跟你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有處理戶籍問題的基本上是裝死.
: 實際上對面中國人在台灣的法理上是準國民.
: 至於國籍法其他項目,在陸配成為中華民國國籍時就需要遵守,
: 但是現在吵的是他需不需要放棄中國籍.
: 如果你去查之前關於陸配的新聞根本沒人在吵這個,
: 當年的認知都是台灣不承認中國籍是要放棄殺小,
: 至於為什麼現在會吵起來,大概是柯文哲要選總統吧,
: 2020年國民黨就提過陸配當不分區,叫牛春茹,
: 有興趣的自己去查.
: 你可以說這法律不合時宜,但是現行法令規範架構就是這樣,
: 但是民進黨告訴你的是"當選要用國籍法來規範",
: 我不認為他們不知道原本法律的立法精神,問題是他們還是這樣說了.
: 這才是民進黨執政最大的問題.
: 接下來提第二個主題,民進黨是不是真的有心要處理這個"國安"問題呢?
: 我看到很人說啊陸配從政會變匪諜啊,那國安會有問題,先不論這種
: 唯心論人家都還沒幹啥就先扣帽子的說法對不對,假設是對好了,
: 那有沒有辦法處理呢? 答案是有的,還不用修憲,因為實際上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經有限縮陸配的參政權,參考21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 pcode=Q0010001&flno=21
: (sorry怕縮網址被當不明網址,有興趣的自己看)
: 第 21 條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 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
: 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
: 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 這條有人拿去釋憲說違反平等原則,結果大法官說沒問題
: (釋字第618),所以要用這些法律去額外對陸配的從政權
: 做限制是沒問題的,比如你把設籍年限改滿100年不就結了.
: 問題是民進黨看起來有想要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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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有承認中共立國?
我國 他國 乾兩國論屁事XD
你也知兩岸就不是國與國的關係 還瞎扯
我國承認索馬利蘭共和國為獨立國家,
直接結案。
你把中國想成台灣國,你就不會有任何爭執
了。不當是國家的,你頂多當組織。組織發
給你的證件,效力會同等法律?
另外兩國論都是政治人物自己提的,沒寫入
憲法裡。我提個中共附庸台灣論,你認為這
提議效力多大?
不是阿 他就歸化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公
民
那請問國籍法第九條怎麼辦?所有歸化陸
配馬上被取消歸化身份?
兩蔣時期沒有什麼叛亂政府國籍
都說大陸同胞了 代表當同一國人
能選舉就不只國籍,連戶籍和身分證都有。
有這兩樣東西,你卻說他們非我國民,這樣
會誤傷一堆擁有我國身分證的外國人。
具我國國民身分只是服公職要件之一,
服公職是否應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是
另一個要件的討論。另外回樓樓上,大
陸地區人民辦身分證護照也不是適用國
籍法第九條。
你的說法其他篇討論很多了。台灣並沒有承
認中國國籍。你的說法等同:
具我國國民身分只是服公職要件之一,
服公職是否應放棄"台灣國"國籍是
另一個要件的討論。
台灣的確有台灣國這行動團體。你卻要去討
論台灣是否承認台灣國法律。
只要你沒法修憲,改成國與國關係。你說的
東西就一直不用討論。
所以就不是用國籍法啦
就是因為有人白目硬去討論,結果那部會圖
突然變成中國的部會。因為他們家使用的是
拿國籍法者不適用的出來說就沒用啊
中國法律,而不是中華民國的法律。
另外能選舉,早就都有台灣身分證了。既然
是中華民國公民,討論再多都打不到點。你
唯一能做的,就類似黃安那種,想辦法把他
除戶籍。但也頂多就這樣。不過只要對方還
在台灣居住,政府如果能把公民直接除戶籍
,那又會變另一種可怕的情況。選舉到了,
除了特定政黨黨員,全部除戶籍,你說行嗎
歸化不適用國籍法是因為承認他的國民
身分,和服公職要不要放棄中華人民共
和國籍是兩回事。另外台灣國的例子,
個案背景事實差異過大就未必可以相同
處理一體適用。
法律上承認大陸地區人民具有國民身分
,和服公職是否應適用國籍法20條服公
職應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本來就是兩
件事。(所以我說這根本和兩不兩國論
無關,因為沒有人在質疑她的國民身分
。)
退萬步言之縱然認為無法直接適用也應
該類推適用。如果解釋上認為不能適用
要修法,也根本沒必要修憲,加一項調
個文字準用就好了。
法律這種東西哪有"背景"。電視劇看太多?
當他拿到身分證,他就不是"大陸地區人民"
你的前提從頭到尾都是錯的。你今天在討論
一個我國公民,而不是在討論中國人。
所以在我國公民底下,你硬要去談不承認的
法律,這東西哪有分"中國、台灣國"。台灣
要行使,也是陸委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條例走。才不是照"中國法律"
走。然後這東西約束的是沒拿台灣身分證的
大陸人。
所以你提的各種前提都沒搞清楚狀況,你連
你自身手上身分證的份量都不清楚了,那有
需要討論其他的?
當對方有身分證,你能做到的,他也能。如
果你硬要去修法調整,你會變成把我國公民
區分等級。崇尚印度種姓制度嗎?
事實背景算是慣用法律用詞,連憲判的
文字都有用,你去司法院網站打這四個
字可以找到幾百筆判決。你連這都有疑
問我看誰搞不清楚法律那是很難說。
我就說了,你連身分證份量都不清楚,那就
沒什麼好說難說。又不是沒碰過FB那堆號稱
律師的在玩文字遊戲。做法也和你很像,都
把前提忽略之後講一堆。
對ROC來說,不承認中共法律,更別提台灣
國這組織。你說事實背景?怎,你使用的是
PRC的法律嗎?
民進黨就打疫苗搶第一 當兵就閃躲飄
愛台灣結果沒半個從軍的
這東西完全沒爭執可言。除非他有身分證,
結果反而是"你沒有"。那你自然會用"大陸
地區"來講,因為你在"爭取你的權力"。
如果真是這樣,那沒啥好講的。你先去搞一
張ROC身分證,你就懂問題了。
勸你自己不用繼續講了。你現在說法和陸委
會沒兩樣,你們都把自身當中國人,使用是
PRC的法律。你自己都不覺得怪?
如果單純這案件本身,對方有台灣身分證,
國籍雖然有個"國"字 但還是看司法管轄權
你只能把他當台灣公民看待。
一般來說是司法互助啦。外國就沒管轄權了
只是這又扯得更遠。
徐有沒有中共"國籍" 就是看中共"國籍"法
所以你沒發現其他篇點出問題點?今天中國
國籍法,把總統候選人認定有中國籍,怎?
台灣總統不用選了嗎?
外國的國籍就是非本國的國籍
所以我才說,最終只看身分證。你去承認
PRC的法律就已經亂搞,還"行使"PRC法律。
這叫叛國了好嘛。
陸委會行使的是兩岸關係條例,並不是PRC
非本國的國籍包含中共國籍 台灣無管轄權
的法律。
ok,你違憲了。台灣必沒有中共國籍。
你又要行使PRC法律,又要違憲承認兩個中
國,這樣要討論什麼。
這也不用搞司法互助 就申請一下 不難
申請一下,台灣警察就能跑去中國了嗎?
你要抓人,本來也是靠"我國法律"與"他國
看是什麼案子 必要性等等
超多人邏輯超差 中國人以台灣本位來說
就是沒有中華民國身分證 淪陷地區的人民
今天在那邊講中國國籍 那是中國國籍法
法律"之間的合作。難道你和以色列申請一
裡面才有的 台灣法律定義可沒有中華人民
共和國這個國籍
下,就能抓到人?你和巴國申請,就能抓哈
馬斯?這東西沒那麼簡單。
說簡單的,去申請抓哈瑪斯吧,如果成功,
你會是世界的英雄。下一屆和平獎非你莫屬
司法管轄權是三民主義治權的一部分
前兩條你讀完如果還覺得中國人是外國人
的話 那我也是服了
國家統一前 兩岸分治下的中共"國籍法"
你要行使"這法"也行。但在此刻,你會是
"中國人",而非台灣人。
中國人使用中國法,這很合理。那你對台灣
的法律有何高見?請說。
具非本國國籍者和外國人 要區分清楚
各自都有各自的法條啦。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像你們對澳門就是用這條。這點不是問題。
澳門、香港,本來就你們中國的人民。台灣
是因為有獨自的政權,所以我們才會有ROC
的相關法律。至少台灣人對中國人和外國是
有分界的。不用中國刻意指導。
我上面有說喔,當你確定你要行使PRC法律
,我就會直接認定你是中國人。
後續原PO就消失了,因為他也不想當中國人
你想繼續當中國人嗎?
看來應該沒什麼爭議了。這邊還原PO,撤了
這邊沒人在討論中國人這個籠統的名詞
中華民國才是我們的國家名稱,中國只是兩
岸在聯合國爭的「座號」。
樓上搞不清楚,ROC是聯合國憲章上的座號
把聯合國憲章先看過一次......
這講法其實就無視當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的基本精神而已,簡單來說無視歷史脈絡
我們其實是認為對面所有的民眾都沒有中國
籍而是中華民國籍,所以要放棄啥?
他們一開始就不是外國人何來外國籍?
重點就是陸配在憲法定義下原本就有中華
民國國籍
一直拿國籍法來說,位階就不對了
法律上就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這東西啊
PRC國籍 = 外國國籍???
我國法律啥時承認有PRC了? 瞎掰喔?
2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里長算是公職嗎? 因為好像蠻多陸配里長的? 還有參選縣市議員的 那怎麼辦呢? 糟糕阿 國安危機~~ --12
幹你他媽的中華民國的陸委會 滿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有沒有這麼無恥阿!!! 你是照中華民國的法律行事 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小弟1X
互不承認 這是憲法的問題 不是陸委會的問題 陸委會又沒有大到能違憲 憲法就是寫了13
哩洗勒工三火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有大陸地區 跟台灣地區 中華民國憲法就根本不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是大陸地區 你不承認那個是國家 你還要陸配放棄國籍 笑死人 一點常識都沒有8
陸委會發這種新聞是故意搞笑還是? 台灣就不承認對岸是國家 所以才有陸委會處理兩岸問題 既然不承認對岸是國家 同理也不承認中國國籍9
可是有陸委會這單位存在,不就是因為 我們根本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 中華民國才是中國,我們才是真中國人 陸配只是共匪佔領區淪陷災胞 在經過十年思想檢查之後2
陸委會還有說只要有其他國國籍當事人就要依法放棄 不管中華民國承認那個其他國是國家還是政治實體 這樣的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台灣人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照陸委會的說法5
我這邊要幫陸委會說個公道話 規定上還真的就如此 我們能管到的 就只有我國國籍的部分 他國國籍怎麼放棄1
反正現在民進黨就鐵了心要往兩國前進 之前先函釋大陸人沒有中華民國國籍 然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 陸委會再補一刀你陸配參政要放棄中國籍 但是這都是在行政層面
33
Re: [新聞] 陸配參政掀風波 陸委會拋5點聲明曝「註不是阿 陸委會解釋一大串 你只截第二 有沒有看到 後面的??? 來 我們來看看 陸委會 後面的第4段 " 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4
Re: [新聞] 陸配參政若當選任公職 陸委會:依法須放徐春鶯嗆陸委會:你教我怎麼放棄對岸國籍? 先幫陸委會聲明翻譯:要怎麼放棄中國國籍,那是你家的事!反正你沒放棄中國國籍就不能擔任公職,當然不能當選不分區立委! 引陸委會今天正式聲明:「...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徐春鶯為什麼說她不知道怎麼放棄中國籍?X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原文恕刪 先說結論 沒問題 國籍法 歸化的部分有例外 第九條 第四款 4.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5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其實陸委會引用中共法律為據我本以為是新聞唬爛的 結果去查了一下 靠~還真的有耶2
[討論] 中港澳居民不是外國人出入國及移民法條文當中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這幾項都是分開的 也就是中港澳居民跟外國人有所區別 所以陸配自然也就沒有外國籍問題3
Re: [討論] 中華民國第一位陸配議員史雪燕你看錯了吧, 應該是看國籍法第20條才對吧。 裡面規定議員也是不能有雙重國籍呀。 其實應該去檢舉這個議員, 看看法院法官怎麼判,- 其實這是一個有趣的法律問題 就是一個國民擁有中華民國法律不承認的國家的國籍時 構不構成雙重國籍的問題? 舉例來講 假設一位巴勒斯坦的人民因婚姻關係取得了中華民國國籍
X
[黑特] 徐春英如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關於徐春鶯能不能選立委 就職立委的問題 我們先暫時把史雪燕這個bug忘掉 直接針對陸委會五點聲明來解好了 直接看關鍵內文 ------------------------------------------------------------------------------ ^^^^^^^^^^^^^^^^^^ : 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 : 、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 : 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 內政部98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802336127號函
- 民進黨的路線就是兩國論 嘴巴說不台獨不挑釁 實質上作法就是走兩國論 台灣的年輕人是接受兩國論的 But..
77
[問卦] 昨天那個光頭裁判是什麼洨?43
[問卦] 統神:我打算明年打館長,後年打toyz43
Re: [新聞] 藍白強行通過3法 台中罷免不適任立委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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