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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有沒有112年司律二試 第2題的八卦?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有沒有112年司律二試 第2題的八卦?作者
Khaled
(hehe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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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啊!考古題很重要,沒有複習考古題的現在這題不會寫了吧,這樣會不會明年在重考一次了QQ 嗚嗚嗚嗚
難怪補習班老師說考國考一定要練習考古題

※ 引述《jacklyl (關心股市 沒心情關心政治)》之銘言:
: 112年司律二試 (刑事訴訟法) 第2題
: 甲董事長遭檢舉涉及賤賣公司土地給自己開設之人頭公司,淘空資產導致公司重大損失。: 某年5月27日上午8時,多位調查員持搜索票前往甲辦公室搜索,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辦: 公室,也不准使用通訊設備,連上廁所都遭派員緊緊看守,客戶欲來拜訪甲也遭調查員拒: 絕,甲感覺很不自由。
: 上午10時搜索結束,調查員詢問甲可否配合到案澄清疑點,甲同意並隨同調查員前往某調: 查站接受詢問。
: 直到18時,調查員再度詢問甲可否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問話,甲亦同意並於 19 時到達地: 檢署,檢察官於21 時開始訊問甲公司土地買賣以及海外投資之過程,並要求甲交代細節: 以及據實回答,直到28日凌晨1時,甲表示甚為疲累,想要回家休息並行使緘默權,檢察: 官當庭宣布逮捕甲,讓甲休息至早上8時,問甲精神如何、需不需要繼續休息?甲稱精神: 尚可,檢察官繼續對之訊問,至16時,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以及有逃亡之虞等理由,: 向法院聲請羈押甲。後檢察官以甲涉犯特別背信以及內線交易之罪名,提起公訴。
: (一)偵查中此一聲請羈押是否合法?(30分)
: 高點補習班擬答:
: 解題關鍵:第一小題:第一小題涉及拘捕時點之認定。因拘捕時點認定涉及 24小時之起: 算,故本案雖遲至複訊時檢察官才依第 228條第4項規定逮捕,然被告實際係遭搜索時,: 人身自由即遭拘束。
: 故無論是要採實務形式認定或學說實質認定之看法,都需要討論逮捕時點與第228 條第4: 項規定是否妥適之爭點。
: 擬答:
: (一)檢察官聲押程序不合法
: 1.限制人身自由 24小時之誡命
: 憲法第8條第2項與刑訴法第 93條第2項均規定,偵査機關自拘捕被告起 24小時内應向法: 院為羈押之聲請。此24小時不但是刑事訴訟法之誡命,更是憲法上之明文要求,若偵查機: 關拘束人民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後始聲請法院羈押,此時法院不應准許檢察官之聲請。: 2.甲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時點判斷
: (1)實務見解
: 我國實務見解多係以形式觀察何謂拘捕,故被告即便搜索扣押時無法隨意離去,又或經同: 行後至檢察官處說明,然只要未經宣告逮捕,則被告尚非為檢察官逮捕。亦即,須以正式: 宣布該拘捕措施起。
: (2)學說見解
: 拘禁與逮捕必須要實質判斷,只要事實上已經構成國家「以強制力將其人之身體予以拘束: 」或「拘束人身使其難以脫離一定空間」的情況,則無論公權力實施之名稱是否叫作「逮: 捕」或「拘禁」,自剝奪人身自由之角度而論,均等同於「拘禁、逮捕」。
: (3)查本案調查局人員於搜索期間禁止甲離開辦公室,亦不准其使用通訊設備,連上廁: 所都遭派員緊緊看守,故自5月27日上午8時起,甲即處於大批檢調人員嚴密監控的狀況,: 其人身自由實質上已遭剝奪。基於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與人身自由之保障,應以實質判: 斷說較為可採。
: 3.刑法第228條第4項與拘捕前置原則
: (1)立法理由認為,本條之增訂在於使羈押之被告能得到兩次之法院「司法審查」之機: 會,以貫徹「拘提逮捕前置主義」。
: (2)然此原則學理上支持拘捕前置原則者主張,拘捕前置原則是直接基於憲法第8條而來: 的說法,根本就漏洞百出。首先,該條的憲法誡命主軸是拘束人身自由之「法官保留原則: 」,從該條文義,雖然可以得知「羈押應由這些經法定程序始能為之」,但是,根本導不: 出「法定程序就是應先拘捕,始得羈押」的結論。
: (3)再者,藉由本案檢察官係依第228條第4 項為聲押所進行之逮捕行為,更凸顯本條規: 定之不當,蓋本案中甲實際上人身自由已遭拘束數十小時,然因檢察官依第 228 條第4項: 始為逮捕,搭配前數實務見解採形式認定拘捕之時點,則又可自5月28日凌晨再行計算24: 小時,無異係架空憲法第8條之誡命規定,故本條項之規定時有檢討之必要。
: 4.本案是否拘捕甲超過24小時
: (1)承前所述,倘依實務見解因本案檢察官係於5月28日凌晨1時始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第4項之規定逮捕甲,故檢察官於5月28日16時聲押被告甲自無違反24小時之規定。
: (2)惟前開實務見解顯然不足以保障被告人身自由,蓋甲本案實質上於搜索當下,已無: 法自由離去自實質角度觀察,於5月27日上午8時起,甲之人身自由即遭拘束。又調查局雖: 係以「詢問」甲是否隨同前往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問話,但考量檢察官得隨時簽發拘票拘提: 之,故甲就算有離去之可能,也僅屬理論上之想像而已。
: (3)據此,甲自5月27日上午8時起,人身自由即遭拘束。雖於5月27日18時至19時有在途: 期間扣除之適用,然於5月28日1時至8時之時間,因係檢察官複訊階段所給予之夜間休息: 時間,並無第93條之1第1項第3款夜間停止詢問之法定障礙事由期間適用;再者,本案甲: 懂係疲累,想要回家休息並行使緘默權,並「未」達第93條之1第1項第4款身體健康突發: 之事由,致事實上不能訊問之程度,亦無法依本款扣除時間。從而,自5月27日8時起至5: 月28日下午16時聲押為止,扣除一小時之在途期間,共已拘束甲人身自由達31小時,業已: 違反憲法第8條之規定。
: 5.檢察官之聲押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
: 承前所述,管見採取「實質判斷」拘捕時點之見解,故本案甲人身自由遭拘束時起至檢察: 官聲請羈押為止,已逾24小時之時限。法院受理檢察官之羈押聲請後,應認聲請羈押不合: 法而裁定駁回之。
: 考選部閱卷老師回覆評分要點:
: 【評分要點】
: 第(一)子題
: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2項前段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 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 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本題中,民國108年5月27日上: 午8時調查員持搜索票前往甲辦公室搜索,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辦公室,也不准使用通: 訊設備,連上廁所都遭派員看守,這些措施是否足認甲已經喪失自由,形同遭拘提或逮捕: 以致影響24小時期間開始起算?
: 刑事訴訟法第144 條第2項、第3項規定:「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 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對於: 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再依同法第150條: 第2項規定:「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明定禁止搜索現場人員離: 去或被告之在場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15 號刑事判決對此認為:「......雖不
: 免影響其等之行動自由,惟8
: 此乃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搜索現場逃逸,兼及保護執行搜索人員之人身安全與確保: 搜索程序圓滿完成而設之必要處分,並非對人身自由實施直接之干預。且執行搜索人員要: 求在場人員停留在搜索現場至執行終了,並未將其帶離該處所,亦不致對其造成名譽上的: 重大影響,且干預人民之行動自由程度輕微,除非另行逮捕或拘提,禁止離去人員於搜索: 執行完畢後儘可離去,即與逮捕之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迴不相同。‧‧‧‧」故被
: 告甲於搜索期間受到上開之限制,係為達成搜索、扣押之目的,與訊問案情無涉,自與刑: 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所謂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 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之規定不同,難認為搜索期間所受限制期間,應計入二十四小時: 內。
: 本題回答以是否羈押要件與拘捕前置原則、拘提或逮捕之構成,24 小時之計算與刑事訴: 訟法第144 條第2項、第3項關於搜索執行時之規定等為重點,若能根據題目之條件加以完: 整回答當能獲致高分。部分考生答稱如「訊(詢)未盡告知義務」、「檢察官施加不正訊: 問方法」「檢察官不可夜問訊問」、「檢察官刻意拖延訊問時間」等與題目並無直接相關: 之問題,脫離題目所設下之事實條件或是誤解法律規定,或是直言被告甲之自白禁止使用: 等等,事實上題目根本未提及甲有自白,均是未仔細看題或是自我設定事實條件等逕行回: 答,分數自不理想。
: 高點補習班老師的擬答
: 跟考選部閱卷老師的評分要點
: 看起來有衝突
: 有沒有112年司律二試 第2題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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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Rev 08/31 14:5810/19就有二試了 再看看

barkids 08/31 15:00所以送分題為什麼今天考不好?XD

KAPPAK184 08/31 15:06沒有喔 明年照考古題回答會沒分數

ashjkn5586 08/31 15:10滿分答案:一切以黨的意思為主

scum5566 08/31 15:14尊重黨..喔 打錯了,尊重現場檢調人員專

scum5566 08/31 15:15業判斷好嗎

ChineseTeam 08/31 15:18答案是會轉彎的,考古題的答案僅能參

ChineseTeam 08/31 15:18

sunluna 08/31 16:18這就是鬼島司法奇妙之處 標準會因人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