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有沒有112年司律二試 第2題的八卦?
112年司律二試 (刑事訴訟法) 第2題
甲董事長遭檢舉涉及賤賣公司土地給自己開設之人頭公司,淘空資產導致公司重大損失。某年5月27日上午8時,多位調查員持搜索票前往甲辦公室搜索,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辦公室,也不准使用通訊設備,連上廁所都遭派員緊緊看守,客戶欲來拜訪甲也遭調查員拒絕,甲感覺很不自由。
上午10時搜索結束,調查員詢問甲可否配合到案澄清疑點,甲同意並隨同調查員前往某調查站接受詢問。
直到18時,調查員再度詢問甲可否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問話,甲亦同意並於 19 時到達地檢署,檢察官於21 時開始訊問甲公司土地買賣以及海外投資之過程,並要求甲交代細節以及據實回答,直到28日凌晨1時,甲表示甚為疲累,想要回家休息並行使緘默權,檢察官當庭宣布逮捕甲,讓甲休息至早上8時,問甲精神如何、需不需要繼續休息?甲稱精神尚可,檢察官繼續對之訊問,至16時,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以及有逃亡之虞等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甲。後檢察官以甲涉犯特別背信以及內線交易之罪名,提起公訴。
(一)偵查中此一聲請羈押是否合法?(30分)
高點補習班擬答:
解題關鍵:第一小題:第一小題涉及拘捕時點之認定。因拘捕時點認定涉及 24小時之起算,故本案雖遲至複訊時檢察官才依第 228條第4項規定逮捕,然被告實際係遭搜索時,人身自由即遭拘束。
故無論是要採實務形式認定或學說實質認定之看法,都需要討論逮捕時點與第228 條第4項規定是否妥適之爭點。
擬答:
(一)檢察官聲押程序不合法
1.限制人身自由 24小時之誡命
憲法第8條第2項與刑訴法第 93條第2項均規定,偵査機關自拘捕被告起 24小時内應向法院為羈押之聲請。此24小時不但是刑事訴訟法之誡命,更是憲法上之明文要求,若偵查機關拘束人民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後始聲請法院羈押,此時法院不應准許檢察官之聲請。
2.甲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時點判斷
(1)實務見解
我國實務見解多係以形式觀察何謂拘捕,故被告即便搜索扣押時無法隨意離去,又或經同行後至檢察官處說明,然只要未經宣告逮捕,則被告尚非為檢察官逮捕。亦即,須以正式宣布該拘捕措施起。
(2)學說見解
拘禁與逮捕必須要實質判斷,只要事實上已經構成國家「以強制力將其人之身體予以拘束」或「拘束人身使其難以脫離一定空間」的情況,則無論公權力實施之名稱是否叫作「逮捕」或「拘禁」,自剝奪人身自由之角度而論,均等同於「拘禁、逮捕」。
(3)查本案調查局人員於搜索期間禁止甲離開辦公室,亦不准其使用通訊設備,連上廁所都遭派員緊緊看守,故自5月27日上午8時起,甲即處於大批檢調人員嚴密監控的狀況,其人身自由實質上已遭剝奪。基於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與人身自由之保障,應以實質判斷說較為可採。
3.刑法第228條第4項與拘捕前置原則
(1)立法理由認為,本條之增訂在於使羈押之被告能得到兩次之法院「司法審查」之機會,以貫徹「拘提逮捕前置主義」。
(2)然此原則學理上支持拘捕前置原則者主張,拘捕前置原則是直接基於憲法第8條而來的說法,根本就漏洞百出。首先,該條的憲法誡命主軸是拘束人身自由之「法官保留原則」,從該條文義,雖然可以得知「羈押應由這些經法定程序始能為之」,但是,根本導不出「法定程序就是應先拘捕,始得羈押」的結論。
(3)再者,藉由本案檢察官係依第228條第4 項為聲押所進行之逮捕行為,更凸顯本條規定之不當,蓋本案中甲實際上人身自由已遭拘束數十小時,然因檢察官依第 228 條第4項始為逮捕,搭配前數實務見解採形式認定拘捕之時點,則又可自5月28日凌晨再行計算24小時,無異係架空憲法第8條之誡命規定,故本條項之規定時有檢討之必要。
4.本案是否拘捕甲超過24小時
(1)承前所述,倘依實務見解因本案檢察官係於5月28日凌晨1時始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之規定逮捕甲,故檢察官於5月28日16時聲押被告甲自無違反24小時之規定。
(2)惟前開實務見解顯然不足以保障被告人身自由,蓋甲本案實質上於搜索當下,已無法自由離去自實質角度觀察,於5月27日上午8時起,甲之人身自由即遭拘束。又調查局雖係以「詢問」甲是否隨同前往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問話,但考量檢察官得隨時簽發拘票拘提之,故甲就算有離去之可能,也僅屬理論上之想像而已。
(3)據此,甲自5月27日上午8時起,人身自由即遭拘束。雖於5月27日18時至19時有在途期間扣除之適用,然於5月28日1時至8時之時間,因係檢察官複訊階段所給予之夜間休息時間,並無第93條之1第1項第3款夜間停止詢問之法定障礙事由期間適用;再者,本案甲懂係疲累,想要回家休息並行使緘默權,並「未」達第93條之1第1項第4款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致事實上不能訊問之程度,亦無法依本款扣除時間。從而,自5月27日8時起至5月28日下午16時聲押為止,扣除一小時之在途期間,共已拘束甲人身自由達31小時,業已違反憲法第8條之規定。
5.檢察官之聲押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
承前所述,管見採取「實質判斷」拘捕時點之見解,故本案甲人身自由遭拘束時起至檢察官聲請羈押為止,已逾24小時之時限。法院受理檢察官之羈押聲請後,應認聲請羈押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
考選部閱卷老師回覆評分要點:
【評分要點】
第(一)子題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2項前段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本題中,民國108年5月27日上午8時調查員持搜索票前往甲辦公室搜索,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辦公室,也不准使用通訊設備,連上廁所都遭派員看守,這些措施是否足認甲已經喪失自由,形同遭拘提或逮捕以致影響24小時期間開始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144 條第2項、第3項規定:「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再依同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明定禁止搜索現場人員離去或被告之在場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15 號刑事判決對此認為:「......雖不免影響其等之行動自由,惟8
此乃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搜索現場逃逸,兼及保護執行搜索人員之人身安全與確保搜索程序圓滿完成而設之必要處分,並非對人身自由實施直接之干預。且執行搜索人員要求在場人員停留在搜索現場至執行終了,並未將其帶離該處所,亦不致對其造成名譽上的重大影響,且干預人民之行動自由程度輕微,除非另行逮捕或拘提,禁止離去人員於搜索執行完畢後儘可離去,即與逮捕之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迴不相同。‧‧‧‧」故被
告甲於搜索期間受到上開之限制,係為達成搜索、扣押之目的,與訊問案情無涉,自與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所謂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之規定不同,難認為搜索期間所受限制期間,應計入二十四小時內。
本題回答以是否羈押要件與拘捕前置原則、拘提或逮捕之構成,24 小時之計算與刑事訴訟法第144 條第2項、第3項關於搜索執行時之規定等為重點,若能根據題目之條件加以完整回答當能獲致高分。部分考生答稱如「訊(詢)未盡告知義務」、「檢察官施加不正訊問方法」「檢察官不可夜問訊問」、「檢察官刻意拖延訊問時間」等與題目並無直接相關之問題,脫離題目所設下之事實條件或是誤解法律規定,或是直言被告甲之自白禁止使用等等,事實上題目根本未提及甲有自白,均是未仔細看題或是自我設定事實條件等逕行回答,分數自不理想。
高點補習班老師的擬答
跟考選部閱卷老師的評分要點
看起來有衝突
有沒有112年司律二試 第2題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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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就是法律 再吵三百萬
可以打字嗎
現在誣告都可以成立了 你覺得呢
太長了
補習班老師論點和考選部不同該退錢吧
問就是綠能你不能
詐騙誤人子弟
講重點好嗎
太長了
民進黨網軍!
黨說可以 叫什麼
黨說的才算 懂?
XD 法律很多時候只是參考用
警察獨裁國家,文字不重要,上意才重要
時空背景不同
所有有違法嗎
黨就是法
現在那些律師又沒看到了
直接說你想表達什麼好嗎
阿 難怪補習班 只是補習班
這什麼野雞補習班 應該退錢吧
畢竟補習班不需要在這之前進行諸多調查
也沒有耗費相當多時間精力去蒐證
現在是法綠 不是法律
這就是出一張嘴要資格 和任期職的差異了^^
法律本來就是猜今年誰出題
你這問題 昭然出兩個立場 真棒^^
卡提諾法學派的擬答才是正解
怎麼這麼剛好XD出題老師有預知能力喔XD
建議那年考律師的要全部撤銷重考一遍
你覺的有人會看嗎?
吊豬公
意思是司法沒有一致的標準?
綠師綠檢綠官跟法律無關
你這麼長小草就算了 青鳥肯定不會看==
這一題跟這次也太像
綠共不能嘴
太長了,憨鳥無法閱讀
這就檢察官爛招不發拘票你自願給我問
的
先定義是升等考試 還是 講求正義
解題老師要被離職了
推
人身自由遭拘束還可以跑去跟記者講話喔X
D
青暝鳥無法閱讀
學理、見解、實務...盡是些模糊用語
共產黨國家也有法律啊
青鳥的炒房新青安沒放款正忙著靠北銀
行,沒空看啦
你不要害人,人家就只是補教業
好了啦 提審沒過
你有沒有問老師誣告那題
這題是未來人出的嗎
司法怎麼可能有一定標準XD
黨 就是真理
不逮捕你是給你面子,我就不信柯早上願
這麼認真幹嘛,台灣司法就笑話
意給人逮捕去廉政屬
當就是法律
拘票來就更難看了 笑
新青安對保到一半的真的慘
笑死我就知道有人會拿這題出來講
考試是問路人甲
「阿伯有被帶離住所啊!嘻嘻。」
解題老師有比吳宗憲檢察官懂嗎
所謂的法治其實是人治
法綠人就政黨打手管你這些
評分要點都寫說不計入了
法律就是這樣啊 論點 見解可以有不同
所以結論是什麼 打出來就好
實務操作以党的命令為先
法律是人訂的
哇這題目XDDDDDDDD
但誣告都能成了 姚都能當大法官了
不管照學說還是實務.都違法耶XD
但思法人紀綱說合法..隨人解釋麻XD
看不懂 呼叫高級文組司法專家某政治狂人
「這題是在說搜索時間。」
「阿伯是被帶離住所啊!」
「邏輯滿分耶你。嘻嘻。」
教育部該開除不適任老師
結論是實務見解認為檢察官逮補才算24小時
幫大家解答 穴穴!!!
時間開始 學說認為有拘束人身自由事實就開
始算24小時時間開始了
現在的司法真的可悲
依考選部見解,未來會不會出現搜索三天三
左岸是黨書記說了算
C
貼一堆
幹~正在發生耶
法律本來就是隨意解釋的 嘻嘻
忘記加是不是執政黨的政敵這個要素了
這題目背景跟柯90趴像..去年這樣解
夜?然後還要求相關人員被監控的極端狀況
補習班又沒考慮到有沒有黨證的情況
民進黨就是法 考試算什麼
?
能得高分..但實際上..合法囉
高點完蛋了 等著被搜索吧
考試就是以實務見解為主 想寫學說去
民進黨說了算
考研究所
党>>法 ok?
就是不合法啊
大法官提名15人全部綠色
懂?
放心 党會勒令叫糕點改答案
實務上跟考選部有落差欸 有輕微嗎 帶走
忘記說1.5博士考不上司法官拼命提名大
笑死
太長,講重點
法律跟法綠分不清楚阿 可憐小草
法官
「憲法第8條」
看大法官那個樣子。大家都來比雙標
光提姚立明當大法官就知道司法是笑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的
話了..姚有公正客觀?? 別說笑了
馬執政講一套。小英提拔講一套
綠能你不能
還真有這種題目 XD
垃圾綠共
訊問的時候不算拘束人身自由阿
你隨時都能走,但你要走我會羈押你
考選部那個就直接採實務見解,不如不要
等等陰毛博士又要來教育大家了
寫
那是考試,實務當然採依自己有利的見解
所以兩者並不衝突,其實是一樣的
所以看完講義你考上司法官了嗎?
實務上哪個法官用實質認定說
現在是大法官資格考試 考科不同噢
這答案法律100分,政治0分
現在是升官。不是考試。不一樣
有大法官面試重要嗎?
法律?心證為上
實務就是實質認定阿 考選部參考答案也偏
死刑前安你一堆罪,只差沒殺全家
考試及格後.進入職場就是學做人了XD
在台灣講法律你是不是搞錯什麼了
寫的很白話啦 從搜索那刻就是人身自由
這個 寫考券你當然能寫學說證明你懂得多
被限制開始
法界實務經驗為主
人是活的
高點補習班要小心了
黨怎麼說就怎麼做,黨永遠是正確的->
這就是法匠
這就是現實社會與學術象牙塔的差異…
正解,100分
打錯實務形式認定
台灣法界把自己玩成這樣也是可悲
補習班什麼咖 有我們賴總大嗎
垃圾青鳥看不懂啦
因為考卷題目是全知全能的 實務上你要法
跟國民黨軍事審判庭那些"軍法官"87%像
民進黨就是法律,他們愛怎麼解釋就
官拿監視器去看當事人到底受多少拘束嗎?
怎麼解釋,這不就台灣司法最爛的地
黨就是法律啊 你忘了這條
方嗎?有人可以運毒不起訴,有人沒
考試歸考試,事實上又是另一個做法
搜到半樣東西就要被沒日沒夜折騰,
以前的軍事審判庭也都是依照法律判
噁心。
誰管你落落長 黨要辦就辦
我們保成考上的見解不一樣ㄛ
黨指揮的檢察官殺人放火都是對的
太長了啦 一般人哪看得懂
人家法官駁回提審了 你重考吧
少了黨證參考 記得加入比較一下
不用重考啊..考試本來就只是考試.各
種唱高調很正常..現實就..
台灣現在是讀綠法,以前的都沒用了
甲鬼甲怪
在黨治國家 談法律?
烤死愚民 取悅皇上
考試是考試 現實是現實 好了啦
你這個是法律 現在是法綠
嘿嘿嘿
簡單來說,24小時是24小時,但搜索、詢問
能不能算進24小時就有問題了
此出題方式有誤,本題全部送分
現在中你要納入民進黨執政的考量
民進黨說了算
甚麼行政學政治學申論題 更與實務無關
補習班的答案雖然結論不同但對於爭點都有
前者突出一個AOE和單體攻擊用不同CD的感覺
,後者突出一個“被”同意搜索的感覺
把握,會拿高分
下次答案就會改綠法版本了別擔心
都是檢察機關試著突破24小時限制的努力
檢察機關不能總是想愛做什麼做什麼,有規
定就想辦法繞過去
大法官都我的人 要修法分分鐘的事
總是說「法院只要考慮判案就好,檢察機關
要考慮的就很多了」也是不行的
党有解釋權
太長,請用AI作成影片再來
笑死 考試是考試 實務是實務。這就是
塔綠班和野鳥的雙標正義 懂了嗎?
党即是法
民進黨才是對的
這樣也找得到 厲害
因為柯文哲不是甲
黨即是法
這先知喔 笑死
共產黨有在管你法律?
綠色有綠色的玩法 你問太多了
你看台灣駕照考試跟路上的差別就知道
嘿嘿嘿
簡單問:拘捕前的一連串作為算不算
一種軟禁,即便不違法但合不合理,
灰色地帶是否還是太多,這要通案思
考有點難
司法委員會有空可以討論一下
現在是人治社會??
補習班一堆都亂解答
執政黨就是法律
黨說的算
黨說可以就可以 懂?
司律考試的時候本來就是學說實務都要列
出來然後考生選一個見解支持並且寫理由
黨就是法律拉幹
。但到了實務工作時就是全部照實務見解
,沒有什麼雙標不雙標的問題,法官通常
沒在理學界的
亂寫一通,党就是對的
智障青鳥法盲
敢這樣寫你一定落榜
實務就宣布逮捕才算24小時阿
重點是??
垃圾民進黨
綠的說合法就是合法
你還以為你在法治國家?現在早就半
司法是行政權說的算好嗎
專制了,之後更精彩
??
現在那些律師又沒看到了
這題真的精準 不過這法律沒有一定的見
解也是挺詭異的 不就立個法說明白到底
前面的限制行為能不能算進後面的24小
民進黨代表台灣法律 黨>法律 任何
時羈押就好了
跟黨抵觸的法律自動失效 綠惡魔超
越蔣魔頭 懂?
法院誰開的 搞清楚好嗎
法綠
人類給AI管理
是必然的趨勢
沒人可以超然
不要挖洞給高點補習班跳,哈哈
It is an inevitable trend that humans
will be managed by AI. No one can be a
bove it.
人間がAIに管理を与える
それは避けられない傾向です
黨即是法
誰も超越者にはなれない
時空背景不同 綠能你不能
實務誰鳥你法條怎麼寫
懶得打太多,能補篇「實質影響力」嗎
法綠 就是綠色說得算 懂???
你以為台灣是法治?
黨意大約法律,升官大於正義,結案
党即是法 真當台灣還是單純法治國家阿
台灣只有民進黨的家法,沒有司法
法是黨寫的 這題不適用柯啦 嘻嘻
?
所以才說台灣司法更是笑話 民主法
治(笑 中國也號稱民主法治國家喔
^^
字太多
卡提諾法學派認為違法
耖 今年重複出題喔
查無不法 屑屑指教
補習班該被調查了吧
柯的人身自由是昨日被搜索時起就被拘禁
那些綠師呢 出來呀
警總時代哪來法律?
vs 柯的人身自由是今日凌晨起才被拘禁
高點再見了,晚一點會不會下架這題
連什麼是逮捕都搞不清楚喔?
請鄉民作答
人治國家講什麼法律啦???
綠色就是法 會答了嗎?
不給自由離去時就是逮捕了啦
黨大於補習班
下次考試請加考民進黨的法律,謝謝
打臉法院嗎?
柯今日凌晨被逮捕才失去人身自由嗎?
法綠好嗎
嘿嘿
你這不是綠共的司法 懂?
高點什麼東西 法院民進黨開的
東廠違法要怎麼處理~
党說的算
黨是法
唉 可悲啊
黨說的算
你先搞清楚吧
小草笑死 看不懂這題是在打臉小草
太長,講重點
看顏色謝謝
什麼野雞補習班,以現場檢調人員專業判
斷為準好嗎
如果用人身自由起算,是不是柯坐上車就算了
?上車前要跟媒體說話還不想給。上車後確實
有人身不自由的客觀事實
常規是用來打破的
法律本來就這樣,講一堆實際怎方便怎來
黨說的都是法律其他不重要
司法就是人治啊嘻嘻
黨即是法
功在黨國 黨超越憲法 懂?
黨就是法
兩個都對,我選對你不利的那個;難怪你
考不上。
黨說了算
如果你是現任五院院長,我會親自幫你補
上正確答案。
可以講結論嗎
講這麼多 就直接問被告是什麼顏色 法院
是什麼顏色就好了
法律有很多學說 但都比不上党說
新的實務,懂嗎?
就實際執行過實務的跟象牙塔裡的見解差
看人的
異啊 本來就是以實務為準
這就是「民不與官鬥」的典型案例
不過小草智商大概連被打臉都不知道
錯 正解是看顏色 非綠就逮捕
我建議再幫司法官加上一個「Time Up」
制度
現在這些都沒用了 要看黨怎麼說
推文到底有沒有在看這篇文的內容阿
綠共=法律
所以到底是高點的擬答對,還是評分要點對?
這篇文就是在講目前做法就是實務見解
高點要修改答案啦^^
搜索時柯文哲有沒有被限制行動,差
那麼多
青鳥要出征高點囉
綠畜党真他媽噁心
現在是黨法 黨說了算
你只懂考試 但你不懂台灣法律
青鳥看不懂
黨意大於一切
實務跟試題怎麼能一樣,凡事都有例外
笑死法盲小草比較相信補習班答案 看來都
是卡提諾法學院畢業的吧
時空背景不同啦,總統不同人了
民進黨就是法律
不合法
黨說了算 在那叫什麼
抓到了 高點中共同路人
就是綠能你不能
問卦重點:當年考上的有沒有辦這波
綠共完全不演XD
加入黨。就滿分
現在律師採高點 檢察官採考選部 你覺得誰
會贏 能考上的就不會當律師了
傻鳥看不懂這麼多字啦
笑死 自己做的打自己學到的臉 司法真的
跟代課老師一樣啊,不爽就走滿釋憲流程
笑話
塔綠班大約司法
台獨金孫正式成為獨裁皇帝了,你說呢
想死嗎?再說黨要查水表了喔!
統計學—>會計學—>刑事訴訟法—>??
現在法律只是參考,顏色才是真理
綠色恐怖 檢調這次成功 就升官了!拼了
補習班而已 答案已經過時了 該更新囉
黨大於憲法大於法律大於行政規則
綠色恐怖
考上檢察官的不會跑去當律師?
程序正義那是考試才會用到的
「呆丸繼受德國法學,」「看德國怎麼規定
的啊。別吵。嘻嘻。」
現實就是先看顏色
你忘了一個但書啊 凡有入黨者 不於此限
政治凌駕於法律 不及格
黨說合法就合法
你這個是法律 現在是法綠
原來是檢調 升官的SOP啊!
底端低端綠共青鳥看不懂啦
這題要先提執政者是不是民進黨+對象
是不是民進黨的政敵才可以正確判斷
好嗎
黨說不行就是不行
要先看有沒有党證啊
法盲看不完啦
黨最大
法律、法綠~有黨証沒罪啦
我會 党說的算
答案:看誰執政
沒有党的見解?
好難
簡單來說補習班認為嚴格限制人身自由的搜索
就是逮捕,但是實務上、判例、考選部解釋都
認為搜索未達逮捕的拘束人身自由程度所以不
是逮捕。結論補習班害人不淺。
挖喔 原來劇本 早就寫好了 太神了
被告有沒有黨證 這一點也要考慮進去
要看對象是誰 不同對象有不同解法
法官升官囉
目前分為三種對象 以後可能會只剩兩種
黨說了算
綠能你不能
實務和學說一直都落差不小
黨說可以就可以
黨說什麼就是都是什麼 什麼雞巴考試試題
法律會依據顏色有所調整
綠色有最終解釋權
當場逮捕 你是要強調這題是預言對吧
劇本早就寫好了 太神啦
你這個法律是用來考試的,不是用來實際
應用
民進黨超越法律,幹掉柯文哲就在今朝
講這些法律沒用,綠色極權就是要硬幹讓你死
40%喜迎綠色恐怖降臨台灣
難怪考不上律師
台灣司法院跟大法官都以政黨為圭臬
了
這就法律系現況啊 有夠真實
綠能你不能
顏色說了算
考題是考題 不要太不滿
補習班哪裡害人了,不如去問問提出學說
批評現行法及實務的那些法律學者,在面
普天之下莫非党法,党的標準才是答案
對民進黨時為何慫了?怎麼一聲不吭?不
是很會連署?
你跟共產黨講法律?
文組被看輕不是沒有原因的
題目上沒有寫:檢察官是黨養的狗,有寫
的話答案就不一樣了
憲法第一條:黨說了算
一群忠犬當走狗,可憐啊
諷刺哪
黨可以凌駕法綠 謝謝
可以請大法官解釋啊 呵呵
去年考題的擬達 今年你還沒更新嗎
這個作法當不了大法官,升職要緊
綠色法民主讚讚 想幹嘛就幹嘛
同樣的題目 今年擬答實務就是合法了
文組低能不是沒道理
論邏輯永遠贏不了理組
閱卷老師說了算,哪一學說還是什麼立
法理由還是憲法先等等
四個字 黨說的算
現在台灣司法帶頭違法
黨說了算 在那叫什麼
黨說了算
綠圾:你失去當大法官的資格
這是未來人吧
鄉民都法盲 你期待什麼
顏色正確嗎
時空背景不同,黨最大
綠共需要管法律嗎?
實務為主,但學說還是得寫才會高分呀...
党說了算,法治只是党的工具
只有實務標準答案只能18分吧
倘有法官照學說的作法放人也不會錯呀
听党话跟党走 党的說法是唯一依據
黨就是法 到現在才知道嘛
解就是党說了算 哪需要那麼囉嗦
法條上也有死刑,但dpp上任後你有看過嗎?
嘻嘻
太多字 看不懂拉 司法改革什麼時候
才會成功
法律跟執法人員認定沒有相關
這就是民主,民進黨做主
看不懂的沒關係,柯的律師知道,只要
檢視律師的發言,支持者的聲音是抒發
政黑鍵盤法官比較懂啦
所以法律系被瞧不起 就是一堆民進黨的
走狗而已
看不懂沒關係,注意柯的律師發言就好
柯的律師比你懂,檢視他的發言即可
抱歉 小鳥看不懂
黨說的算 我們是民主國家
補習班老師是法盲 結案
別人問你 回答 你法盲 你崩潰 就贏了
直接寫黨就是法 滿分
高調
再多法都沒用,一律党說了算,看看我們
大法官就知道
沒有
台灣法律看黨證轉彎 給中共獨裁一模一樣
真的可悲
這題的答案要改了
別鬧了 不管是鳥還是草 至少九成沒有能力
判斷這種文字好嗎
法律寫太多,對沒看、不懂的人也沒用
這是考司律又不是司綠
補習班該退費了吧
現在是誰說了算搞清楚,法條是哪根蔥
考試是考試啦
不管答案是什麼 誰得分 全部是羈押庭法
官爽就好
綠能你不能
黨交辦 法律不重要
光電無罪 圖利2028候選人都要處理掉
毒樹理論啊
笑死
笑死
法綠就是綠法 綠法就是法綠
台灣司法就是個笑話
理論違憲 實務都這樣搞
在那叫什麼
台灣已經沒有法治了,昧著良心做事的法律
人令人不齒
爆
Re: [新聞] 京華城案還沒問!柯文哲拒夜訊嗆「當庭逮轉載自 法老王-王至德律師 fb 【柯文哲的逮捕】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這件事可能有人霧裡看花,幫大家整理一下,先是8/29柯P被搜索,然後有趣的來了,柯P 是「自願」陪同檢方去廉政署配合調查的,其實柯P如果一開始就拒絕配合的話,那檢察63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遭「當庭逮捕」 拒絕夜間檢察官不能讓柯、彭二人離開,表示他們不認罪且檢方認為有串證之虞,這其實已透露檢 察官的心證,明天一定會聲請羈押;除非柯、彭睡一覺起來後改口認罪。 至於為何要當庭逮捕?因為柯在白天是自願隨檢廉去接受詢問的,沒有經過拘提、逮捕等 強制處分,換句話説他的人身是自由的,也可以自由離去,所以檢察官必須向其宣告逮捕 ,才能限制他離去。檢察官依法本來就有拘提、逮捕的權限,只是依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之55
Re: [新聞] 逮捕柯文哲、聲押彭振聲 北檢:有事實再補充一下今天檢察官搜索完柯家後約談柯 並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檢察官能限制人身自由的就兩種 「拘提」跟「逮捕」 而先做了這兩個動作後32
Re: [新聞] 逮捕柯文哲、聲押彭振聲 北檢:有事實先講結論 今天的爭議點會在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 是不是能作為被告拒絕夜間訊問而要拘束人身自由的手段? 首先49
[轉錄] 一起讀判決:柯文哲為什麼被逮捕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一起讀判決fb 3.轉錄內容︰ <柯文哲為什麼被逮捕?>11
Re: [新聞] 京華城案還沒問!柯文哲拒夜訊嗆「當庭逮轉載自 法老王-王至德律師 fb 【柯文哲的逮捕】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這件事可能有人霧裡看花,幫大家整理一下,先是8/29柯P被搜索,然後有趣的來了,柯P 是「自願」陪同檢方去廉政署配合調查的,其實柯P如果一開始就拒絕配合的話,那檢察9
Re: [討論] 阿北拒絕夜間偵訊、逮捕,提審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12
[請益] 請教一題刑訴完整題目如下 「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審判中則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欲直接訊問甲為 何翻供,甲之辯護人抗辯稱甲係被告而非證人,依法不得對其詰問。試問甲之辯護人之抗 辯是否合法,依據何在?」 【98警特 行政警察人員(四等)】6
[閒聊] 請教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的起算時點...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2
Re: [閒聊] 請教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的起算時點...剛好在八卦板看到有人轉貼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的臉書 內容剛好回答了這個問題 以下轉貼王律師的說法 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 【柯文哲的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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