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4詐團成員毆打豬仔有停手「非殺人」 最
※ 引述《Coldhands (摳手手)》之銘言:
: 4詐團成員毆打豬仔有停手「非殺人」 最終判刑結果出爐
:
: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
: 2024-12-10 11:15
: 詐欺集團成員劉益亨、鄭名良、任睿麟、黃偲維2022年12月監控提供帳戶的林姓「豬仔」
: ,卻將人活活打死,林遭棄屍新社第七公墓。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庭依重傷害致死等罪判4
: 人10年6月至16年6月不等徒刑,檢方與4人上訴,台中高分院駁回。劉等人再上訴,最高
: 法院判上訴駁回定讞。
: 劉益亨、鄭民良、任睿麟、黃偲維因共同犯重傷害致死罪,各處15年、16年、12年、10年
: 6月徒刑;又犯私行拘禁罪,各處9月、10月、6月、6月(6月部分,得易科罰金),劉的
: 應執行刑為15年6月,鄭應執行16年6月。
: 林姓死者2022年間因提供人頭帳戶,遭劉益亨等4人和另一名少年(由少年法庭審理)帶
: 回台中市北屯區瀋陽路的民宅,以抹布塞住嘴巴、矇住眼睛,並以手銬、腳鐐「強控」林
: ,林抵抗、呼救,遭劉等人拿手銬、棍棒或徒手毆打。
: 同年12月7日,林因頭部受傷而死亡,隔天被劉等人載往新社第七公墓棄屍。林的遺體被
: 發現後,林父提告,台中地檢署指揮台中市警第五分局、東勢分局與新北市刑大偵查後起
: 訴。
: 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庭在審酌量刑因子、4人犯罪動機、目的等事由後,分別量刑,並就任
: 睿麟、黃偲維犯私行拘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而劉益亨、鄭名良犯重傷致人於死
: 、私行拘禁2罪則另定應執行刑。
: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頭部是人體重要部位,拿球棒、手銬等堅硬器具或是用手腳攻
: 擊,必然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的重傷,劉益亨與鄭名良拿手銬、球棒輪番攻擊,明顯有重
: 傷害故意。任睿麟、黃偲維雖沒拿器具攻擊,但2人壓制被害人,任睿麟也徒手毆打,有
: 重傷害犯意聯絡。
: 台中高分院認為劉等4人為了遏阻並教訓林姓男子而攻擊,動機不是殺人,用的凶器並非
: 刀槍等可讓人隨時畢命的物品,可見不是預謀或是有計畫,應該是偶發的攻擊行為,且他
: 們在發現林「不會動」後即停手,並試圖挽救,難認有殺人犯意,因此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劉等人上訴確定。
: https://reurl.cc/KdXDzq
這個標題帶風向了吧
新聞內容是劉嫌等人以法條適用有誤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條採重傷致死的加重結果犯而非殺人罪只是法條適用上的疑義。
重傷致死是刑法278:「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罪是刑法27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大法官做出實質廢死判決後刑罰根本一模一樣
最高法院的駁回劉嫌等人上訴理由法條適用有誤反而是不讓這群詐團繼續拖時間早點進去蹲吧
怎麼被帶成好像最高法院這次是在幫這群人開脫==
--
以後要殺人不要一刀殺,要慢慢淩虐,然後
死掉的時候送醫院。這樣大概判3年而已
法條都給你看了 兩個一樣 重傷致死就是10年以上你要繼續不帶腦我也不怪你
※ 編輯: eric19990726 (36.227.115.24 臺灣), 12/10/2024 18:04:55重傷致死是刑法278:「使人受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罪是刑法271:「殺人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你的內文回你。你跟我說這兩條法
條差不多?差了一個死刑欸?
貼法條有屁用,台灣就一堆智障法律人
結果殺了人,處本刑的最低刑期,人
命一條十年。肇因於用球棒打沒有殺
人犯意只是教訓?這法官好善良~應該
相信世界上有白雪公主吧~
台灣法官不是一般智障
10年以上 那幹馬不判30年
13
Re: [新聞] 防堵「柬埔寨豬仔」案 立院初審通過押人這是脫褲子放屁吧,原本就有法條了 第 296 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 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7
Re: [問卦] 酒駕刑期怎麼定大家才滿意?----------------------------------------------------------------- Q:可否改成:「酒駕=殺人未遂」? A:不行 ----------------------------------------------------------------- 一、為什麼酒駕不構成殺人未遂?4
Re: [問卦] 酒駕致人於死的刑責也太低了刑度不是亂定的,想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就要先對刑法的構造有所了解 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刑法典上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有處罰故意犯,但並非 全都處罰過失犯,只有在刑法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過失行為才會處罰 故意犯和過失犯相比,當然,是故意犯比較嚴重,所以故意犯的刑度會比較高 而刑法典有一種特殊型態,叫做「加重結果犯」,意思是行為人進行某「故意」犯罪,但其1
Re: [新聞] 台北市議會:支持立法嚴懲活摘器官暴行我國已有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4
[問卦] 台灣的傷害罪刑法是不是太輕了?台灣法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真的超輕,傷害致死才判七年以上,重傷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Toyz賣大麻都比這重,根 本不夠力啊,所以才會一堆擄人去揍,被講個戴口罩直接讓打到對方斷肋骨、眼睛骨折,3
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3
Re: [問題] 被蝙蝠俠揍的人之後重傷死掉算不殺嗎?如果依我國法律,這種情形不會成立殺人罪,而是成立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喔~ 刑法277條 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1
Re: [問卦] 為何虐待致死 不算殺人?根據刑法,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案子有擄人、監禁事實,並導致3人死亡,但沒有意圖勒贖,實務上會如何判刑? 更新X
Re: [問卦] 為什麼把人囚禁虐死關不到10年?雖然不知道你講的是哪個案子 不過看起來像是傷害致死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依比例鳥則。呀,是,依比例原則,就依次 往下輕判啊! 虐殺二、三個人者判無期,虐殺一個人能判 無期? 虐殺一個人,當然重判15年、12年、10年。
爆
[問卦] 認真文 聽說明天就要起訴了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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